交通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来源:网络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0-10-12 点击:

  交银办〔2010〕196 号

  关于印发《交通银行银团贷款业务 管理办法》等的通知

 各省分行、直属分行,总行各部门:

 现将《交通银行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银团贷款业务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应坚持积极、稳健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要求,规范办理银团贷款业务。

 交通银行办公室文件

 管 理 办 法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sd

 管理办法·借鉴学习 word 可编辑·实用文档 二、各分行公司业务部门必须落实专人,负责指导和组织授信经营部门开展银团贷款业务。

 三、相关银团费用费率的收取标准按本办法规定执行。若低于最低标准,各分行须通过中间业务收入定价管理系统上报总行批准。

 四、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银团贷款示范文本将另行下发,各分行在银团贷款筹组、叙做、转让交易时应尽可能采用示范文本,并在该等示范文本的基础上,结合具体项目的要求和特点,制作贷款合同和其他相关融资文件。示范文本如有更新,总行将及时下发。

 五、原《转发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大力推进银团贷款有效防范信贷集中度风险的通知》(交银办函〔2009〕448 号)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废止。

 六、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总行公司部联系。联系人:经荧,电话:021-58781234*2033。

 交通银行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交通银行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全行银团贷款业务发展,有效分散和防范授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交通银行信贷手册》(以下简称:《信贷手册》)等国家及交通银行的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团贷款,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同一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其他授信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为境内外符合《信贷手册》规定授信条件的企业、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贷款人为在中国境内经银监会批准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

 银团贷款业务适用于借款人的各种期限的本外币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包括项目融资)以及其他授信业务需求。

 第五条 交通银行开办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

 管理办法·借鉴学习 word 可编辑·实用文档 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二章 授信条件及要求 第六条 银团贷款授信对象即借款人的风险评级一般应为交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 PD 评级为 8 级及以上,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并且非交通银行减持、退出类客户。借款人为新成立公司,其控股股东应提供无条件担保或由借款人提供交通银行认可的其他形式的担保,并且至少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借款人的控股股东为总分行重点客户,且风险评级应为 PD 评级 8 级及以上; (二)借款人的主要股东为世界500 强或其他知名跨国公司; (三)借款人系交通银行竭力营销的优质客户; (四)授信项目风险可控,且能为交通银行带来较高综合回报。

 第七条 对于重组项目,须具备借款人偿债意愿良好,具备未来还款能力,通过贷款重组有利于降低信贷成本,减少贷款未来预期损失等基本条件。

 第八条 交通银行参与的银团贷款项目,须符合国家的产业、国土、环保及节能减排、安全生产、投资管理、资源、城市总体规划、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他相关政策和交通银行的信贷准入要求与投向政策。如为固定资产项目,借款人还应按规定履行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并具备《交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办法》(交银办〔2009〕208 号)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交通银行为单一客户或单一项目提供融资总额超过3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应通过组建银团贷款的方式提供融资;为单一客户或项目提供融资总额超过 1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原则上也应通过组建银团贷款的方式提供融资。

 对于经办分行授信经营部门上报的单一客户或单一项目融资金额超过 3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授信申请,授信管理部门应在授信审查时提出组建银团贷款的要求。如因业务需要,确需采取双边贷款的,经办分行须以《交通银行超限额双边贷款申请表》(附件 1)报总行公司业务部核准,经核准后将《交通银行超限额双边贷款核准通知书》(附件 2)作为首次放款条件。

 第十条 由交通银行两家或两家以上省直分行按照《交通银行行内联合贷款业务管理办法》(交银办〔2007〕5 号)规定,通过行内联合贷款方式又共同参与的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定义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应适用于本办法,纳入银团贷款管理,且会计核算应参照《交通银行银团贷款业务会计核算办法(试行)》执行。

 交通银行参与的银团贷款项目,如因资金联动或服务联动需要涉及两家或两家以上省直分行,且交通银行担任银团贷款代理行(账户代理行)的,则行内可筹组联合贷款,并由担任银团贷

 管理办法·借鉴学习 word 可编辑·实用文档 款代理行的分行作为联合贷款的主办行;交通银行未担任银团代理行(账户代理行)的,原则上由一家分行参与银团,如确需两家或两家以上分行共同参与,则应由各家分行各自作为参加行参与银团。

 第三章

 银团成员与分工 第十一条

 参与银团贷款的金融机构均为银团贷款成员。交通银行作为银团贷款成员,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确定本行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诺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贷款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及参加行等角色,各成员按照银团合同约定或各自的放款比例履行职责、享受权益及承担风险。根据银团贷款的规模、复杂性等因素,银团内部还可设立联合牵头行、顾问行等角色,一个银团贷款成员可在银团中拥有多重角色。

 第十三条

 牵头行是指受借款人委托发起组织银团、负责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金融机构,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对于融资金额较大的银团,可由多家金融机构组成包销团,以联合牵头行名义按比例包销全部银团额度。单家金融机构担任牵头行时,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的20%;分销给其他银团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低于 50%。

 第十四条 代理行是指受银团委托在自银团贷款合同签署之日起至银团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为止的期间内履行担保手续落实、费用支付、贷款发放、本息偿还、贷后管理等职责的金融机构,一般由牵头行担任,也可经银团各参加行协商一致,由牵头行之外的其他成员担任。

 在融资金额较大、结构较为复杂的银团贷款中,根据需要还可将代理行的部分职责分别交由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参加行履行。

 第十五条

 参加行是指接受牵头行邀请,参加银团并按协商确定的承贷份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在融资金额较大、参加行较多的银团贷款中,承贷份额较高的参加行可同时称作高级经理行。

 参加行的主要职责是参加银团会议,按照约定及时足额划拨资金至代理行指定的账户;在贷款续存期间应了解掌握借款人的日常经营与信用状况的变化情况,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及时通报代理行。

 第十六条

 顾问行是指在大型银团项目的前期准备阶段,为保证后续融资工作顺利开展,借款人指定一家金融机构担任财务顾问,为其提供项目可行性论证、财务模型编制、贷款条件设计、银团牵头行遴选等财务顾问服务。

 第四章

 银团费用

 管理办法·借鉴学习 word 可编辑·实用文档 第十七条

 银团费用是指银团成员接受借款人委托,为借款人提供财务顾问、贷款筹集、信用保证、法律咨询等融资服务而收取的相关中间业务费用。

 第十八条 交通银行可以收取与银团贷款业务相关的安排费、承诺费、代理费、参加费、顾问费等银团费用,其中:

 (一)安排费是指借款人支付给牵头行提供筹组银团、贷款分销等服务的费用,一般按照不低于银团贷款总额的 0.25%的比例,于银团贷款合同签署(即“融资关闭”)后规定期限内一次性支付; (二)承诺费是指借款人在允许的提款期内,用于补偿贷款人对其未提款部分作出一定的资金准备、承担贷款责任的费用。计费方式为付息日借款人未提贷款额度与承诺费率、至付息日额度承诺天数的乘积,承诺费率一般不低于年费率 0.2%; (三)代理费是指借款人专项支付给代理行,作为其账户管理、放(还)款代理、担保代理或文本代理等角色来协调落实银团贷款各项事宜的费用。代理费一般根据代理行的工作量由借款人与代理行协商,按年支付。

 第十九条 中介费是指银团筹组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向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保险机构、市场咨询机构等支付的各项费用以及用于签字仪式、银团宣传等方面的费用,一般由借款人根据实际花费向中介机构直接支付。

 第二十条 银团费用的收取应遵循“谁借款、谁付费”的原则,由借款人支付。其费用种类和金额由银团成员与借款人协商确定,并在银团贷款合同或费用函中载明。

 第五章

 业务操作流程 第一节 银团贷款的发起 第二十一条 经办分行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所在区域经济发展特点、重大项目投资规划、交通银行信贷政策并结合实际业务需求,积极开展市场调查,选择银团贷款目标客户和项目。

 第二十二条 经过前期市场调查,对于拟参与的银团贷款项目,经办分行应力争成为银团牵头行。牵头行资格一般通过竞标方式获得,也可直接通过借款人的委托获得。借款人应向受托担任牵头行的金融机构出具正式的书面委托书即《银团牵头行委托函》。

 第二十三条 经办分行参与银团牵头行竞标及后续银团筹组工作,应成立银团贷款项目内部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工作组应由公司业务部牵头,联合授信经营部门、授信管理部、法律合规部等部门,选派产品、营销、项目评估、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工作组组长一般由经办分行公司业务部负责人担任。

 对于融资总额 3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银团贷款项

 管理办法·借鉴学习 word 可编辑·实用文档 目,经办分行须以《交通银行总行银团贷款业务申请表》(附件3)格式申请总行公司业务部直接牵头,组建总分行联合工作组,组织、指导经办分行开展牵头行竞标和银团筹组工作;对于融资总额 3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下(含)但融资结构较为复杂或风险较大的项目,经办分行也应按照上述要求申请总行公司业务部直接牵头;对于其他由经办分行自行牵头的银团贷款项目,必要时可向总行公司业务部申请派员指导并参与工作组工作。

 第二十四条 经办分行通过调查评估,在综合分析贷款风险、资金成本、综合回报、项目市场接受度、客户业务需求等因素的基础上,可以融资建议书、金融服务方案等形式出具牵头行竞标标书。标书根据内容不同,分为意向性或承诺性两种性质。经办分行可根据借款人的要求及本行营销策略确定拟出具标书的形式及内容。

 第二十五条

 经办分行需出具意向性质标书的,应按照《交通银行授信意向书管理办法》(交银办〔2009〕59 号)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经办分行需出具承诺性质标书的,应根据交通银行《信贷手册》、《交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办法》、《交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办法》(交银办〔2010〕107 号)的要求,并按照《交通银行贷款承诺授信管理暂行办法》(交银办〔2002〕237 号)的规定办理。

 授信经营部门应对借款人及贷款项目进行调查分析,撰写授信申请书,通过授信审查审批流程上报授信管理部门审批。调查分析的内容应主要包括项目的立项审批、市场前景、原料供应、销售渠道、项目建设条件、偿债能力、借款人与担保人的资信等方面。授信申请书除包括授信调查分析意见外,还应列明初步的银团贷款条件,一般包括贷款金额及币种、贷款用途、利率水平、担保方式、贷款期限、提款先决条件、借款人的承诺、银团费用、账户安排等条款。经办分行申报的授信额度应为其拟承诺包销的最高额度。

 第二十七条 对银团贷款的审查,授信管理部门应按《信贷手册》规定,对借款人及项目进行全面授信分析。对于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还应按照《交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进行项目的合规性与可行性分析、建设与生产条件评估、工艺技术评估、基础财务数据评测、财务效益评估、不确定分析、担保及风险防范分析等的审查。并且,还应重点审查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借款人股东或主要发起人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主要负责人的履历情况; (三)项目其他相关主体(如承建商、原料供应商、经销商等)的情况; (四)项目相关的各类商务合同(如建安合同、原料供应合

 管理办法·借鉴学习 word 可编辑·实用文档 同、产品销售合同、保险协议等)(如有)的情况; (五)项目资金的来源情况。

 第二十八条 根据最终的审查审批结论,经办分行可以向借款人出具意向性质或承诺性质的牵头行竞标标书。承诺性质的标书应明确银团承销方式,若交通银行拟包销银团额度且本行批准的授信额度达到银团融资总额的,则经办分行可以选择“全额包销”的承销方式,以增强交通银行牵头行竞标的竞争力;若交通银行作为银团承销团成员包销部分银团额度且本行批准的授信额度达到拟包销额度的,则经办分行可以选择“部分包销”的承销方式;除此之外,经办分行应选择“尽最大努力推销”的承销方式,以避免承担银团分销风险。

 第二十九条 银团牵头行竞标标书可以总行或分行名义对外出具,须以总行名义对外出具的,经办分行应以《交通银行总行银团贷款业务申请表》格式向总行公司业务部提出申请,其中:

 (一)意向性质标书须提供:

 1.《交通银行授信意向书管理办法》规定的申报材料; 2.拟出具的标书(格式); 3.总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承诺性质标书须提供:

 1.授信管理部门对标书相关银团贷款项目的授信批准文件; 2.拟出具的标书(格式);

 3.分行法律合规部对拟出具标书的法律审查意见; 4.分行申请以总行名义对外出具标书的报告; 5.总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 对于融资金额较大或结构较为复杂的银团贷款项目,在其发起阶段,借款人可委托一家金融机构担任顾问行,为其提供整体融资方案设计、牵头行遴选等财务顾问服务。交通银行如担任顾问行,工作流程与主要职责包括:

 (一)开展尽职调查与项目可行性论证。

 根据项目的复杂性、专业性和技术性,交通银行可聘请行外专业中介机构分别就项目技术可行性、经济可行度、环保和社会责任度及项目法律合规性等方面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交通银行聘请行外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的,需与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外聘中介机构的相关法律责任。

 (二)基于项目基础资料、可行性论证结果及尽职调查报告,编制财务模型。

 财务模型一般包含项目竞争力分析(成本比较、盈亏平衡点、效率比率等)、财务比率分析(负债权益比、偿债保障倍数等)、回报分析(回收期、内部收益率、比较分析等)、风险分析(成本超支、利率汇率水平、供求变化、竞争激烈等)及敏感性分析(通过多因素变化变量而分析风险可控度等)等方面内容。

 (三)设计融资结构与初步融资条件,选定牵头行。

 管理办法·借鉴学习 word 可编辑·实用文档 根据财务模型分析结果,交通银行协助借款人进行融资结构的设计及初步融资条件的编制,并从意向金融机构中遴选出银团牵头行。

 第三十一条 顾问行一般不再担任同一银团的牵头行,但应借款人要求,也可替代牵头行承担市场测试、信息备忘录编制、潜在参加行推荐、融资文件谈判与签署等工作。与此同时,为避免利益冲突,顾问行一般不再担任同一银团的贷款人。

 第二节

 银团贷款的筹组 第三十二条

 经办分行在直接获得或通过竞标形式获得银团牵头委托书后,应通过市场测试了解同业对银团贷款的反应,测试牵头行与借款人议定的贷款条件的市场接受度,从而对贷款条件做出合理的修订,以提高银团贷款筹组成功率。经办分行可将借款人的主要合作银行、借款人当地的主要金融机构、经办分行认为对该笔银团贷款有兴趣的其他金融机构等作为市场测试对象。

 经办分行直接获得或通过出具意向性质标书的形式获得牵头行委托书的,应在市场测试后,按照《信贷手册》、《交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办法》(交银办〔2009〕206 号)、《交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办法》(交银办〔2010〕110 号)的要求,开展尽职调查与项目评估,撰写授信申请书,确定银团筹组方案

 及本行银团包销额度,并进行授信申报审批。

 经办分行通过出具承诺性质标书的形式获得牵头行委托书的,应在授信申报前做好相应的市场测试工作。

 第三十三条

 经办分行对借款人出具的《银团牵头行委托函》审核认可后,应及时向借款人复函,表明同意接受委托,履行银团筹组职责。银团筹组的主要工作步骤及要求如下:

 (一)拟定银团筹组时间表并确定银团筹组策略,其主要内容包括:银团成员级别的确定标准、对应管理费的分配、对应银团角色等。

 (二)编制《银团贷款邀请函》、《贷款条件清单》、《信息备忘录》、《保密承诺函》、《贷款承诺函》等前端文件。

 《贷款条件清单》应以本行授信批复条件为基础编制,对贷款结构、利率、费用、提款条件、承诺事项等方面进行约定,并与借款人进行谈判确定。最终确定的《贷款条件清单》须经借款人签字盖章确认。

 (三)确定银团潜在参加行邀请名单,发送《银团贷款邀请函》、《贷款条件清单》及《保密承诺函》。邀请函应明确被邀请对象回复《贷款承诺函》的截止时间。

 (四)收到潜在参加行签署的《保密承诺函》后,牵头行才可向该行发布《信息备忘录》和《贷款承诺函》。

 (五)进行银团贷款的路演,做好银团项目的推荐、咨询、

 管理办法·借鉴学习 word 可编辑·实用文档 协调及潜在参加行反馈意见的收集等工作。

 为保证分销成功,牵头行要给被邀请行预留合理的独立评审时间。并且,应积极跟踪各潜在参加行授信审批进程,及时认真回复潜在参加行提出的问题,必要时可组织答疑会。如涉及主要贷款条件的调整,可考虑与借款人再次协商。

 (六)根据潜在参加行贷款承诺回复情况,牵头行与借款人在先行沟通基础上,召集成员行开会确定银团贷款金额和管理费的分配及成员行的角色,正式组成银团。

 当银团贷款出现超额认购(指参加行承诺参与的贷款额度总和大于借款人申请的银团贷款总金额)时,牵头行可召集参加行商议根据各家金融机构承诺的贷款金额在承诺的贷款总金额中所占的比例,按比例削减各家金融机构的参加额度; 当银团贷款出现认购不足(指参加行承诺参与的贷款额度总和小于借款人申请的银团贷款总金额)时,牵头行可通过与借款人协商减少融资总额、调整银团贷款条件等方式进行处理。上述调整如造成牵头行的承贷份额或承担的义务增加,则牵头行应按照原审批流程重新申报授信。

 第三十四条

 对于交通银行接受邀请,作为参加行参与的银团贷款项目,经办分行应根据牵头行提交的《银团贷款邀请函》、《信息备忘录》等相关资料,按照《信贷手册》等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独立的分析评估并结合交通银行参加银团的综合收益、牵

 头行及代理行的经验等因素,确定本行参贷份额,撰写授信申请书,通过授信审查审批流程报批。经办分行应将本行拟参加的最高贷款份额作为申报额度。

 第三十五条

 交通银行作为参加行参与的银团贷款项目,经办分行应在邀请函规定的《贷款承诺函》回复截止日前,根据本行授信审批意见书面回复牵头行是否参加银团贷款、参加额度及其他授信条件,若确定参加银团贷款,则应指定专人负责银团贷款的对外联系。

 第三节

 贷款合同的签署 第三十六条 交通银行作为牵头行,经办分行一般应聘请具有丰富银团贷款实务经验且在同业较为知名的大型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负责银团贷款合同的起草、谈判及出具法律意见书。经办分行应与外聘法律顾问签订法律服务协议,明确其工作职责和服务范围。

 对于融资金额较小、结构较为简单且银团成员行同意采用银团贷款示范文本的项目,可由经办分行法律合规部负责银团贷款合同的起草并出具法律审查意见。

 第三十七条 交通银行作为牵头行,在银团正式组成后,经办分行应将外聘法律顾问或本行法律合规部起草的银团贷款合同初稿发送各成员行征求意见,并负责根据成员行的反馈意见与借

 管理办法·借鉴学习 word 可编辑·实用文档 款人协商合同文本的修改,在获得借款人和各成员行的认可后定稿,筹备并举行签约仪式,同时做好银团贷款的宣传工作。

 第三十八条 交通银行作为参加行,经办分行应主动参与银团贷款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谈判与审核,并注意对照《信息备忘录》、本行授信批复条件等资料并结合交通银行《信贷手册》等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独立审查,就提款先决条件、约定事项、陈述与保证、违约事件等方面提出风险控制建议,并要求对代理行贷后管理的工作职责、代理行贷后管理不尽职的处罚规定等在贷款合同中予以明确,以约束代理行行为,维护本行作为银团成员行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与交通银行参与的银团贷款项目相关的银团贷款合同等法律文件的签署,须经法律合规部门审查并出具法律审查意见。银团法律文件可以总行或分行名义签署,须以总行名义对外签署的,经办分行应以《交通银行总行银团贷款业务申请表》格式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文件和材料后上报总行公司业务部:

 (一)授信管理部门对银团贷款项目的授信批准文件; (二)经办分行法律合规部门的法律审查意见; (三)分行申请以总行名义签署银团法律文件的报告; (四)总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四节 贷款的发放、支付与偿还

 第四十条

 自银团贷款合同正式签署之日起,应由代理行负责履行贷款管理的主要职责。由交通银行作为牵头行的银团贷款应力争成为代理行。交通银行作为代理行,经办分行应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并结合交通银行《信贷手册》、《交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办法》(交银办〔2009〕206 号)、《交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办法》(交银办〔2010〕110 号)等办法的相关规定做好贷款发放、本息偿还等工作。

 第四十一条

 开立账户。

 代理行应要求借款人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和贷款账户,统一办理银团费用的支付、银团贷款的提款、贷款资金的支付和贷款本息的偿还,还可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开立专门贷款发放账户、项目收入账户、偿债准备金账户等其它相关的账户。

 第四十二条

 落实与审核提款先决条件。

 代理行应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代表银团办妥所有担保手续,并负责审核首次提款先决条件及后续每次提款先决条件的落实情况。

 首次提款先决条件一般包括:收妥借款人的组织和登记文件、内部授权与签字样本;项目所需政府或其他有权机构的批文已办妥;银团贷款合同、保险合同(如有)等融资文件及相关交易文件(如建筑合同、供应与销售协议、权益转让协议等)已签署生效且担保手续已按约定办理完毕;借款人已按约定足额支付

 管理办法·借鉴学习 word 可编辑·实用文档 银团费用及税费;收到项目资本金按规定到位、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的证明文件;收到银团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如有)原件;确认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符合银团贷款合同约定。

 后续每次提款先决条件一般包括:借款人的主体资格、内部授权、已签署的银团贷款合同等是否持续有效;目前是否发生或存续任何违约事件,借款人做出的各项陈述与保证是否为真实和正确的。

 第四十三条

 支付费用。

 安排费/参加费一般是由借款人在签订银团贷款合同后一次或分次支付给代理行,代理行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约定的分配比例,将应分配的费用划付至各牵头行/参加行的指定账户;承诺费一般是由借款人在付息日连同应付利息一并支付给代理行,代理行根据各参加行在付息日银团贷款未提贷款额度中的比例将承诺费分配并划付至参加行;代理费一般是由借款人于每年固定日期单独支付给代理行。

 交通银行作为代理行,经办分行授信经营部门在每次费用划付前,应填写《工作联系单》提交本行会计部门进行帐务处理。《工作联系单》应明确银团贷款合同名称与贷款编号、划款总额与各参加行应付费用明细、收款人(各参加行)名称和帐号等支付事项。

 第四十四条

 提款与贷款资金支付。

 借款人一般应提前 5 个工作日向代理行提交《提款通知书》,《提款通知书》应明确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对于采取受托支付的,代理行应要求借款人同时提交《受托支付委托书》、相应的结算业务申请书/支票/贷记凭证及相关有效交易资料(交易合同、发票和收货单据等交易资料)。

 代理行审核确认借款人满足提款先决条件后,按照各参加行的承贷比例计算各参加行本次提款金额,一般提前 3 个工作日向各参加行发出《提款通知书》复印件或《参贷通知书》,列明提款金额、提款日期和利息期。代理行在收到各参加行的贷款资金后,在约定提款日直接对外支付(受托支付方式)或划入借款人在代理行的账户(自主支付方式)。

 交通银行作为参加行,经办分行应在每次收到代理行的《提款通知书》复印件或《参贷通知书》后,对提款计划、金额、价格、贷款资金支付方式是否与银团贷款合同相符、提款先决条件是否落实、是否存在违约事项等进行严格复核。审核同意的,应按约定时间答复代理行,并按时足额划拨承贷资金;若有确实证据证明借款人未满足提款先决条件或已经发生了银团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违约事项,应尽早通知代理行并提供相关证据,必要时提议代理行召开银团会议并按会议决议统一行动。

 第四十五条

 付息。

 管理办法·借鉴学习 word 可编辑·实用文档 代理行一般应在付息日前至少 7 个工作日,将借款人全部银团贷款在本利息期间的应付利息通知借款人,并附利息清单,要求借款人按时支付。同时将银团和每个参加行在本利息期间的应收利息以《利息计算书》的形式通知各参加行,以便各参加行进行账目核对,各参加行对《利息计算书》确认后应立即反馈代理行。代理行在付息日收到借款人的全部应付利息后,须在同一日将各参加行的应收利息划入各参加行预先指定的账户;若代理行在付息日不能收到或不能足额收到借款人对银团的应付利息,则应立即通知各参加行,并将已收到的利息按各参加行已发放的贷款余额占银团贷款总余额的比例分配给各参加行。

 交通银行作为代理行,在与各参加行核对应收利息前,经办分行授信经营部门应与本行会计部门核对本次银团应收利息总额及各参加行应收金额。

 交通银行作为参加行,经办分行授信经营部门在收到代理行发送的《利息计算书》后,应与本行会计部门核对本行应收利息金额,确认无误后及时反馈代理行。

 第四十六条

 还款。

 代理行应按银团贷款合同中详细列明的还款日期、金额,在每个还款日前 30 天通知借款人按时将应偿还的贷款本金汇入代理行指定的账户,如借款人实际偿还的金额少于计划还款金额,则代理行应按各参加行已发放的贷款余额占银团贷款总余额的比

 例将已收到的贷款本金分配给各参加行,不足部分应继续向借款人或担保人追索。若贷款出现逾期,逾期部分的罚息由代理行按银团贷款合同约定统一向借款人计收。

 第四十七条

 提前还款。

 借款人拟提前偿还全部或任何部分贷款时,一般应提前 30天向代理行出具《提前还贷通知》,代理行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提前还款通知》一经出具不可撤销,部分提前还款最低金额标准由银团贷款合同具体约定,已提前偿还的固定资产贷款额度或非循环流动资金贷款额度不可再次使用。

 第五节 贷后管理 第四十八条

 银团贷款的贷后管理主要由代理行负责。交通银行作为代理行,经办分行应建立《交通银行银团贷款项目台帐》(附件 4),对银团贷款的发放及本息收回进行逐笔登记,包括每笔提款的本金金额、各成员行的参与金额、借款人偿付各成员行的各期本金、利息和其他款项、以及应付未付的贷款本息等。台帐应做到账目清楚、账账相符,以便随时接受银团成员行的对帐。

 第四十九条 交通银行作为代理行,经办分行应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并结合《信贷手册》等管理办法对于贷后管理的相关要求,按时做好用途、定期及不定期监控,收集并了解借款人及项目的最新信息,定期向参加行提供借款人的财务报告、经营

 管理办法·借鉴学习 word 可编辑·实用文档 情况及项目进展,并及时传递与贷款项目有关的资料、通知、违约事件通报等信息,以利尽早发现银团贷款可能存在的问题。贷款存续期间,经办分行应负责定期或在认为必要时召集银团成员行召开银团会议。

 第五十条 交通银行作为参加行,经办分行应主动参与贷后管理工作。一方面,应配合和协助代理行处理与贷款相关的事宜,定期通过代理行了解和查询借款人的资信情况、银团贷款使用情况及项目的最新进展,做好用途、定期及不定期监控工作。另一方面,经办分行不应只依赖于代理行提供的材料,而应结合交通银行《信贷手册》等管理办法对于贷后管理的相关要求,多方面收集借款人及银团项目的信息,并及时向代理行通报所知的银团贷款发放和管理中的问题和意见,要求代理行设法解决,必要时提议召开银团会议并按银团会议的决议统一行动。

 第五十一条 交通银行参加的银团贷款项目如出现违约事件,经办分行应积极与代理行、其他成员行沟通联系,通过各种途径了解违约原因并采取应对措施:

 (一)对于一些如未按时提交财务报表、未按贷款合同约定及时通报借款人或项目相关信息等对借款人的偿还能力没有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技术性违约,在借款人向代理行提出并保证在较短时间内落实或补救后,经办分行可根据代理行的信息通报、合同约定及其他成员行的态度,通过《信贷备忘录》报有权授信审批

 人审批后,同意予以豁免。

 (二)对于借款人不能在短时间内纠正或补救的,如因项目完工日推迟而导致项目的可行性出现问题等严重的、实质性的违约,经办分行应要求代理行督促客户采取措施限期纠正。同时可根据银团贷款协议的规定,按照银团会议的统一决议采取行动,视情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取消剩余额度的使用、向借款人和担保人追索并行使抵消权、采取法律手段处理抵质押物、实行诉讼保全等。

 (三)对于借款人的实质性违约,经办分行应以《信贷备忘录》形式报告有权授信审批人。

 第六节 银团贷款的转让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银团贷款的转让是指交通银行(作为“受让行”)通过受让现存银团参加行的贷款(贷款余额或承贷额)而参加该银团,及交通银行(作为“转让行”)将现存的银团贷款(贷款余额或承贷额)转让给受让行的贷款交易。

 第五十三条 经办分行开展银团贷款转让业务,应使用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银团贷款转让交易示范文本》(以下简称:《文本》)。对于《文本》未约定事项,应参照《交通银行同业信贷资产买断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执行,并按照《办法》规定履行业务申报、审查审批、转让合同签署、转让价款及费用

 管理办法·借鉴学习 word 可编辑·实用文档 支付、贷后管理等手续。《文本》约定与《办法》不一致的,以《文本》约定为准。

 《文本》由《标准条款和条件确认书》、《标准条款和条件》、《转让交易确认函》、附件(转让通知)和附录(转让通知确认函)四部分组成,其中《标准条款和条件确认书》已由总行签署并交存至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与交易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银团委员会”)。经办分行与银团委员会成员单位进行银团贷款转让交易时,只需签署《转让交易确认函》,使用过程中如需对《标准条款和条件》进行修改或补充的,可在与交易对手协商一致后签署补充协议;经办分行与非银团委员会成员单位之间开展银团贷款转让交易的,应按照《标准条款和条件》约定的内容与之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第五十四条 交通银行作为转让行,仅向受让行转让贷款余额部分的,经办分行应将《转让通知》发给银团贷款合同项下的借款人、担保人、代理行及贷款合同约定需要通知的其他各方;如向受让行转让的贷款包括承贷额的,经办分行应将《转让通知》发给贷款合同项下的借款人、担保人、代理行或贷款合同约定需要通知的其他各方并取得借款人签署的《转让通知确认函》。目前交通银行原则上不办理涉及承贷额转让的业务。

 第五十五条 交通银行作为转让行,经办分行应严格遵守资产转让的真实性原则,确保对转让标的拥有合法的所有权,确保

 转让标的按银团贷款合同约定可以进行转让,并在要约或转让交易的过程中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贷款转让后,转让行对于转让标的无回购义务,且无义务赔偿或补偿受让行因借款人或其他任何银团成员行没有履行银团贷款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而遭受的直接或间接损失。

 第五十六条 交通银行作为受让行,经办分行应对包括银团贷款合同的合法有效性、债务人(借款人及担保人)信用状况等与拟受让贷款相关的信息进行独立评估核实,并将借款人纳入综合授信管理范畴,按照《信贷手册》要求审查审批。在买入贷款后,根据银团贷款合同及转让合同的约定履行贷后管理职责,督促合同项下的原始借款人按时还本付息,并做好本息收贷工作。

 第五十七条 交通银行作为涉及转让交易银团的代理行时,经办分行应做好更新簿记、银团贷款台帐调整、利息及相关费用的划付等工作,并可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向交易方收取转让费。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五十八条 交通银行作为牵头行,经办分行在编制《信息备忘录》的过程中,应在尽职调查基础上如实向潜在参加行披露借款人及项目的全部真实信息,确保信息备忘录中所包括的资料在实质上是真实、完整和正确的。同时,注意《信息备忘录》不

 管理办法·借鉴学习 word 可编辑·实用文档 应包含任何本行主观评价或带有倾向性的描述,以免对潜在参加行产生误导。

 第五十九条 交通银行作为代理行,经办分行应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严格履行各项职责,避免因操作不当而引发赔偿责任和贷款风险。其中,应特别注意做好提款先决条件的落实与审核(包括首次提款条件及后续提款条件),且每次提款前须确认当时是否发生或存续任何违约事件、借款人、作出的陈述与保证是否为真实和正确的,并及时根据借款人及项目的变化情况采取应对措施。

 第六十条 交通银行作为参加行,经办分行不应只依赖牵头行提供的信息备忘录等材料,而应通过独立的市场调研、项目评估、实地访问、参加银团答疑会等多种途径,全面分析评判借款人及项目的潜在风险,积极向牵头行就授信条件安排、银团筹组方案设定等提出建议,确保本行利益得到充分体现。在贷款存续期间,经办分行也不应只依赖于代理行提供的材料,而应多方面收集借款人及项目的信息,加强银团贷款的贷后监控。

 第六十一条 交通银行参加的银团贷款项目,如借款人申请贷款展期,经办分行应尽快了解、分析原因,与银团其他成员行及时沟通信息,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及交通银行授信管理的规定,报有权审批人审批后确定是否给予展期及展期的期限。银团贷款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第六十二条 当交通银行参加的银团贷款出现风险时,经办分行应会同银团贷款成员行竭力采取风险化解和债权保全措施。对已经形成不良贷款的银团贷款,应按交通银行问题类客户管理流程操作执行。对已移交给资产保全部门管理的,经办分行授信经营部门仍应发挥银团联系人的作用,参与银团工作。

 第六十三条 对申请重组的银团贷款项目,应按银团贷款合同约定及交通银行不良贷款重组的相关管理规定等操作执行。

 第七章 信息管理 第六十四条

 交通银行作为代理行,经办分行应负责建立完整的档案资料,包括各类信贷档案、代理行与借款人、各参加行之间的银团贷款项目台帐等。经办分行还应主动配合参加行的对帐工作,并负责接受监管机构对本行银团贷款情况的检查。

 第六十五条

 经办分行应加强对本行银团贷款业务的整体监控和分析,按季撰写本行银团贷款业务分析报告并连同《交通银行银团贷款业务报表》(附件 5)上报总行公司业务部。分析报告内容应主要包括本行银团贷款余额占比、借款人集中度、行业集中度、中长期贷款占比、银团贷款收入情况、交通银行在银团贷款市场中的地位变化、银团贷款的资产质量等方面。

 第六十六条

 总行公司业务部负责全行银团贷款业务的统计与分析,定期通报全行银团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同时,根据业务

 管理办法·借鉴学习 word 可编辑·实用文档 发展需要,定期下发业务指导意见,促进全行银团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

 第六十七条 总、分行公司业务部在不违反本行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应根据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要求,定期向银团委员会或当地银行业协会报送相关业务数据。

 第八章 职责分工 第六十八条

 总分行公司业务部是银团贷款业务的主管部门。

 (一)总行公司业务部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完善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并负责全行银团贷款业务的组织、培训、指导及检查等各项工作; 2.受理分行上报的牵头组团及以总行名义出具银团牵头行竞标标书、银团法律文件的申请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3.组织总分行相关部门成立工作组,参与总行牵头的银团项目或其他重点项目,指导分行开展银团竞标与筹组工作; 4.定期统计和分析全行银团贷款业务开展情况,下发营销指导意见; 5.加强与监管部门及行业协会的沟通,掌握政策动态,争取业务指导与支持。

 (二)分行公司业务部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指导并直接参与本行授信经营部门对目标客户的营销拓展; 2.指导、协助本行授信经营部门开展尽职调查、牵头行竞标、市场测试、贷款条件谈判、前端文件制作、授信申报、贷款分销工作; 3.会同本行法律合规部对银团贷款合同、转让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审核并提出修改建议; 4.指导、协助本行授信经营部门签署银团贷款合同、转让合同等法律文件并落实各项提款先决条件; 5.贷款存续期间,负责会同本行授信管理部、风险管理部指导、监督本行授信经营部门对银团贷款项目的定期监控。

 6.定期统计和分析本行银团贷款业务情况,并填报《交通银行银团贷款业务报表》上报总行公司业务部。

 第六十九条 分行授信经营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受理牵头筹组或参与银团贷款项目的邀请,对借款人及项目等情况开展尽职调查与项目评估; 2.开展银团牵头行竞标、贷款条件谈判、银团方案设计、前端文件制作、授信申报及贷款分销工作; 3.参与银团贷款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草拟与谈判,履行合同签署手续; 4.银团贷款存续期间,根据本行在银团中的角色,按照银团

 管理办法·借鉴学习 word 可编辑·实用文档 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贷款发放、收回、贷后管理及转让等职责。

 第七十条

 总分行授信管理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交通银行授信审批管理的规定,对银团贷款业务进行审查及审批; (二)根据需要派员参加银团贷款工作组,协同做好银团筹组工作; (三)协同制定并完善银团贷款业务相关管理办法; (四)指导前台部门做好银团贷款业务相关工作。

 第七十一条

 总分行法律合规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行法律合规部负责聘请银团法律顾问,协同法律顾问拟订交通银行作为牵头行的银团贷款相关法律文件并出具法律审查意见; (二)分行法律合规部负责审查其他金融机构作为牵头行提供的银团贷款相关法律文件并出具法律审查意见; (三)对于(一)、(二)款情况下须以总行名义出具的银团贷款相关法律文件,应由分行法律合规部初审后通过总行公司业务部提交总行法律合规部,总行法律合规部复审后出具法律审查意见; (四)根据需要派员参加银团贷款工作组,协同做好银团筹组工作。

 第七十二条

 总分行风险管理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行放款中心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约定,审核提款先决条件是否落实,并签署放款审查意见; (二)分行风险管理部牵头会同本行授信管理部、公司业务部等相关部门对授信经营部门贷后管理职责的履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控与定期检查; (三)总行风险管理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风险较大的大额银团贷款的风险化解行动计划,并督促相关分行执行。

 第七十三条 总分行会计结算部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和完善银团贷款业务相关会计核算办法及会计处理流程。

 第七十四条

 总分行资产保全部的主要职责是按照交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有关规定,对银团贷款业务的不良贷款进行清收和处置。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交通银行《信贷手册》、《交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办法》、《交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发放与支付操作规程(暂行)》(交银办〔2009〕206 号)、《交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办法》、《交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发放与支付操作规程(暂行)》(交银办〔2010〕110 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由总行公司业务部负责解释、修订。

 管理办法·借鉴学习 word 可编辑·实用文档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交通银行银团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银办〔2006〕102 号)同时废止。

 附件:1.交通银行超限额双边贷款申请表 2.交通银行超限额双边贷款核准通知书 3.交通银行总行银团贷款业务申请表 4.交通银行银团贷款项目台帐 5.交通银行银团贷款业务报表

 附件 1:

 交通银行超限额双边贷款申请表

 经办分行(公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客户名称

 项目名称

 企业性质

 所属行业

 申请额度

 PD 评级

 是否总行直管客户:

 □是

  □否 未采取银团贷款方式的主要原因:

  分行联系方式:

 经办客户经理:

  电话:

 公司业务部高级经理:

  电话:

 行领导审批意见

 管理办法·借鉴学习 word 可编辑·实用文档

 行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 2:

 交通银行超限额双边贷款核准通知书

 通知日期:

 年

 月

 日

 经办分行

 申请额度

 客户名称

 项目名称

 公司业务部意见:

 签发单位盖章:

  总经理:

 高级经理:

  经办:

 附件 3:

 交通银行总行银团贷款业务申请表

 经办分行(公章)

 上报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客户/项目名称:

 □现有授信客户-已获授信额度(折人民币)

  万元 现有授信余额(折人民币)

  万元 □首次授信客户 客户控股股东/项目主要发起人:

 客户/项目地址:

  所属行业:

 事由:□申请总行公司部直接牵头组团

 □申请以总行名义出具牵头行竞标标书

  □申请以总行名义签署银团法律文件 项目投资总额:

 项目融资总额:

 分行拟承贷额度:

 申请业务概述:

 分行公司部经办人:

 联系电话:

 分行公司部高级经理:

  联系电话:

 行领导审批意见:

 管理办法·借鉴学习 word 可编辑·实用文档

  行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客户或项目的基本情况、业务背景、申请事由、银团贷 款主要融资条件、银团营销策略等。

 管理办法·借鉴学习 word 可编辑·实用文档

 交通银行银团贷款业务会计核算办法 (试行)

 ...

推荐访问:交通银行 银团 管理办法
上一篇:四川省达州市万源市司法局警用车辆采购(第三次)询价采购公告7297
下一篇:A10银行应用交付解决方案

Copyright @ 2013 - 2018 优秀啊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优秀啊教育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