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贯彻《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来源:网络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0-09-26 点击:

 — 1 — 江门市贯彻《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 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根据《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参照《江门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转发应急管理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优化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质量,切实提升消防救援人员职业荣誉感、职业安全感和驻地归属感,激发消防救援队伍旺盛战斗力,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江门市行政区域内《办法》所提及的保障对象。

 (二)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按辖区、职能等划分,按照本实施细则指引,贯彻落实《办法》。

 二、职业荣誉保障 (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落实《办法》第五、六条;对获得表彰的消防救援人员,各市(区)人民政府应参照《江门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第十九条予以相应奖励,奖励标准如下:1、消防救援人员荣获国家授予荣誉称号者,给予 70000 元人民

 — 2 — 币奖励;2、消防救援人员荣获应急管理部、省授予荣誉称号者,给予 60000 元人民币奖励;3、荣立一等功者,给予 40000 元人民币奖励;4、荣立二等功者,给予 20000 元人民币奖励;5、荣立三等功者,给予 3200 元人民币奖励;6、评为优秀消防员,给予 1000 元人民币奖励。

 三、职业风险保障 (四)由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落实《办法》第七、八条,并提请各级人民政府把消防救援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经费支出列入每年度财政预算,按照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相应提高优抚经费投入,认真落实各项优抚政策。对符合政策享受定恤定补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退休消防救援人员、带病回乡的退出消防救援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遗属、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应当给予定期抚恤或者定期定量补助,优待标准和办法由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当前国家、省、市相关优抚政策制定并适时调整;对预备消防士家属、享受定期抚恤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遗属、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孤老退出消防救援人员、在乡残疾消防救援人员等优抚对象实行重点优待,优待经费实行县(区)统筹,纳入县(区)财政预算,优待标准和办法由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当前国家、省、市相关优抚政策制定并适时调整。

 (五)由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落实《办法》第十一条,对优抚对象实施住房优待和医疗保障优待。

 — 3 — (六)由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联合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落实《办法》第十二条,对抚恤对象给予供养、发放护理费、配置相关辅助器械。

 (七)由各级民政部门联合税务等部门落实《办法》第十三条,鼓励基金会等组织和个人对消防救援人员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并依法享受相关税收政策。

 四、社会优待保障 (八)由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落实《办法》第十四、十五条,在职、退休、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和消防救援院校学员,凭有效证件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时,享受全程免费优待政策。

 (九)由各级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落实《办法》第十六条。

 (十)由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落实《办法》第十七、十八条。

 (十一)由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落实《办法》第十九条,并保障在职、退休、残疾消防救援人员、政府专职消防救援人员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条件下享受优先、优惠待遇。

 (十二)由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联合相关部门落实《办法》第二十条。对预备消防士在职期间(2 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按照各市(区)人民政府发放给义务兵标准执行,并将慰问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十三)由各级组织、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退役军

 — 4 — 人事务、金融监管、税务等部门落实《办法》第二十一条,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具体实施,同时保障本市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置的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救援人员,与其他职工同等条件下,应当在安排岗位工种、班次等方面给予照顾。在企业兼并、改制实行经济性裁员中,与其他职工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安置人员下岗失业后,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十四)由各级人民政府落实《办法》第二十二条。

 (十五)由各级公安部门落实《办法》第二十三条,对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保障相关落户政策。

 (十六)由各级教育部门落实《办法》第二十四条。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接受学前和义务教育的,可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优先入地方优质公办幼儿园、小学和初中就学。政府专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符合条件的,确保安排公办学校就读。

 (十七)由各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落实《办法》第二十五条,各级退役军人事务具体牵头实施,并按照我市随军家属安置就业政策来解决落实消防救援人员随队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五、生活待遇和财政经费保障 (十八)由各级财政部门落实《办法》第三、二十六、二十七条。

 — 5 — 六、其他方面保障 (十九)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落实《办法》第二十八条,支持消防救援队伍的培训工作,对参加相关学校开办的各类学习班、函授、自学考试等在职教育予以优待保障。

 (二十)由各级科技部门牵头联合相关学校、科研院所、企业落实《办法》第二十九条,加强对消防救援科研项目的支持,为消防救援工作提供先进技术、人才、产品等。

 七、附则 本实施细则为《办法》的配套性文件,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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