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安全工作问责办法

来源:职称计算机 发布时间:2021-04-17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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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园安全工作问责办法

 为切实加强校园及周边安全稳定,保障学校幼儿园及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营造安全,稳定,文明,健康的育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xx 市校园安全稳定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结合 xx 镇中小学及幼儿园实际情况,特制定《xx 镇校园安全工作问责办法》。

  第一条 xx 镇辖区内所有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稳定工作适用本问责办法。

  第二条 安全检查职责范围:

  (一)校园内用水,用电,用火,取暖安全

  (二)师生出行及交通安全

  (三)校园建设及建筑工程安全

  (四)易燃易爆有毒物品使用管理安全

  (五)疫情防控及校园食品安全

  (六)校园公共场地安全(如:避免踩踏,拥挤事故等)

  (七)校园人身安全(如:建立健全门卫检验准入制度;校园封闭管理制度;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保持正常运转等)

  (八)其它影响校园安全事故的排查

  第三条 校园安全工作问责办法

  (一)在校园安全防范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下发安全隐患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结合《xx 市校园安全稳定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1、校园安全工作机构不健全,制度不健全,规章不合理的;

  2、未按要求配备专职保卫人员的;

  3、值班制度落实不好,保卫和值班人员擅自离岗、脱岗、空岗的,安保人员未持械值班或安保器械不到位的;

  4、未落实校园封闭管理和出入登记制度的;

  5、未安装监控设备,或监控设备不能正常工作的;

  6、对学校,幼儿园的食堂,电力,校舍设施等部位无专人监管,或安全管理措施不力的;

  7、存有非法或超载使用校车现象的;

  8、其它安全防范工作中的不当行为。

  (二)有下列严重违反安全规定情形的,将根据实际情况对主要责任人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直至撤职处理(对民办幼儿园,将根据管理规定扣除相应安全保证金,直至取缔)。

  1、接到安全隐患通知书,对存在问题,不能按要求及时做出整改的;

  2、未做到每周对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的,对存在隐患处理不力的;

  3、不及时上报或隐瞒安全事故的;

  4、被上级主管机关检查通报的(出现一次通报批评,二次诫勉谈话,三次直接撤职处理;或根据上级指示处理);

  5、其他严重违规情形。

  第四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镇中小学安全工作的开展,切实把安全工作更好的落实到位,特制定此奖惩条款:

 1、在安全工作中获得镇级表扬(依据简报)一次加 1 分,通报批评一次扣1—2 分;

  2、获得 xx 市级表扬(依据简报)一次加 2 分,通报批评一次扣 2—4 分;(随级别升高逐级增加 2 分)

  3、迎接市级涉及动态考核的检查一次加 1 分;

  4、学校安全隐患月报表每迟报一次扣 0.5 分,漏报一次扣 2 分;

  其他涉及安全的材料每迟报一次扣 0.1,漏报一次扣 0.5 分。

  5、安全检查时,每发现一处安全隐患点酌情扣 0.5 至 3 分;不及时整改和上报整改情况的扣 1 至 5 分。

  6、涉及安全的宣传报道,根据质量级别每篇酌情加 0.1 至 2 分。

  第五条 为加强私立幼儿园的管理,规范办园行为,强化监管力度,确保幼儿的安全和健康成长,促进我镇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经报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辖区内所有民办幼儿园交纳安全风险保证金,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立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xx 镇关于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规定》,对有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据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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