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政府采购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农业局植保植检站2017年农业生产救灾(小麦、水稻病虫公开招标采购公告2521
来源:职称计算机 发布时间:2020-10-18 点击:
招标编号:3 LZCGZ[2017]063 号 号
县 招标项目:乐至县 2017 年农业生产救灾(小麦、水稻病虫 统防统治作业)服务(第二次)采购
招 标 文 件
中国·四川(乐至)
乐至县农业局植保植检站
共同编制 乐至县政府采购中心
二 二 0 0 一八 年 三 月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邀请 ........................................................................................................... 1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 3 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 ................................................................................................. 15 第四章
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29 第五章
招标项目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要求 ................................ 30 第六章
评审办法 ......................................................................................................... 35 第七章
政府采购合同(样例)
................................................................................. 42
1
第一章
投标邀请
乐至县政府采购中心受乐至县农业局植保植检站委托,拟对乐至县 2017 年农业生产救灾(小麦、水稻病虫统防统治作业)服务(第二次)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兹邀请符合本次招标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招标编号:LZCGZ[2017]063 号。
二、招标项目:乐至县 2017 年农业生产救灾(小麦、水稻病虫统防统治作业)服务(第二次)采购。
三、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四、招标项目简介: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前具备下列条件:
1.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供应商报名:
1.时间:自 自 8 2018 年 年 3 3 月 月 4 14 日至 8 2018 年 年 3 3 月 月 2 22 日 日 9:00- - 12:00 、 14:30- - 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若报名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 3 家的,采购代理机构将顺延报名期限,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请供应商自行登录四川政府采购网查询相关信息(注:采购代理机构不另行通知报名成功并登记备案的相关供应商)。
2.地点:乐至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2 楼大厅报名处。
3.方式:现场报名。
供应商报名成功并登记备案后,其投标资格不能转让。供应商报名时须提供以下有效证明证件:
①介绍信原件(格式详见本章附件); ②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③投标保证金银行转账回执单复印件。
七、 投标截止时间:8 2018 年 年 4 4 月 月 0 10 日 日 10:00 (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8 2018 年 年 4 4 月 月 0 10 日 日 10: 00 (北京时间 )。
开标地点:乐至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二楼第一开标室。
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开标地点。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本次招标不接受邮寄的投标文件。
八、本投标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www.sczfcg.com)上以公告形式发布。请报名成功并登记备案的供应商自行登录四川政府采购网免费获取招标文件、查询本次采购项目相关信息。本次采购项目采购代理机构不收取代理费用。
九、联系方式
2
采购人:乐至县农业局植保植检站 地
址: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天池镇 联 系 人:朱老师 联系电话:028-23322639 邮
编:641500 采购代理机构:乐至县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天池镇迎宾大道 143 号 联 系 人:孙老师 联系电话:028-23326635 电子邮箱:
ggzyjyzx2014@163.com
邮
编:641500 2018 年 1 月
附件:
介
绍
信
乐至县政府采购中心:
兹有我单位 XXX(经办人姓名)、XXXX(身份证号码)携带我单位有关资料前往你中心办理“XXXX”项目(招标编号:XX,第 XX 包)投标报名事宜,并郑重承诺:
一、本次提交的所有资料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用于接收本次采购项目相关信息的通讯地址为:XXXX、电子邮箱为:XXXX、手机号码为:XXXX(仅限一个),我单位愿意承担因相关信息变更或者有误等情况而导致的全部责任。
请予接洽为盼。
投标人名称:XXXX(单位公章)
(有效期 XX 天)
XXXX 年 XX 月 XX 日
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一、投标人须知附表 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1 采购预算 金额:第一包 20.00 元/亩(大写:贰拾元每亩);第二包 20.00 元/亩(大写:贰拾元每亩)。
超过采购预算的投标为无效投标。
最高限价 金额:第一包 20.00 元/亩(大写:贰拾元每亩);第二包 20.00 元/亩(大写:贰拾元每亩)。
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为无效投标。
2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 3.10 低于成本价投标处理。
3 价格扣除和失信企业扣分 一、价格扣除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和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或者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的服务给予 6%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或者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1 1 、投标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者《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原件(监狱企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材料 原件)。否则,评审委员会将不予认可价格扣除。
2 2 、 投标人提供虚假 材料 的,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追究法律责任。
二、失信企业扣分 1.对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直接从总分中扣除 5 分/次,且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直至总分扣完为止。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投标文件中进行承诺或反映。
4 评审情况、中标结果公告 所有供应商的评审情况、中标结果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予以公告。
4
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5 投标保证金 金额:第一包 6000.00 元(大写:陆仟元整);第二包 10000.00 元(大写:壹万元整)
交款方式:以供应商单位账户转账(请注明招标编号和用途,本项目填写为:LZCGZ[2017]063 号第 XX 包投标保证金)。
收款单位名称:乐至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账号:2312493229100007496。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至县帅乡大道支行。
6 履约保证金 金额:第一包 15000.00 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第二包 25000.00 元(大写:贰万伍仟元整)。交款方式、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及账号均与投标保证金的交纳一致(请注明招标编号和用途,本项目填写为:LZCGZ[2017]063 号第 XX 包履约保证金)。
交款时间:中标通知书发放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
7 保证金及开标、评审工作咨询 1.开标、评审联系人:邓老师。
联系电话:028-24054808。
2.保证金退还联系人:舒老师。
联系电话:028-24054808。
8 招标文件咨询 1.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孙老师。
联系电话:028-23326635。
2.采购人联系人:朱老师。
联系电话:028-23322639。
9 中标通知书领取 中标结果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后,请中标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和介绍信在 2 个工作日内到乐至县政府采购中心二楼大厅报名处领取中标通知书。
联系电话:028-24054812。
10 供应商询问和质疑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和质疑,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对招标文件范本内容的询问或者质疑,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由政府采购股负责答复。
联系人:李老师。联系电话:028-23326635。
2.对招标文件资质和资格性设置、项目技术和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的询问或者质疑,向采购人提出,由采购人负责答复。
联系人:朱老师。联系电话:028-23322639。
3.对开标、评审过程的询问或者质疑,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由拍卖和交易组织股负责答复。
联系人:邓老师。联系电话:028-24054808。
4.对采购过程的询问或者质疑,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联系人:朱老师(028-23322639)、李老师(028-23326635)、邓老师(028-24054808)。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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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11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乐至县财政局。
联系电话:18190292719。
地址: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天池镇松林街 2 号。
邮编:641500。
12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将政府采购合同向本次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乐至县财政局备案。
13 其他 1.投标文件的印制、签署、密封、盖章等:详见本章 18-19 条及招标文件其他相应规定。
2.投标人提供的所有证明证件材料的复印件均须加盖单位鲜章(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单独提交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声明函”是复印件的,其可以不加盖单位鲜章)。
3.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采购代理机构通过本招标文件中的电子邮箱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以邮件形式通知报名成功并登记备案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采购代理机构不再以其他书面形式通知相关供应商,请相关供应商及时自行查收电子邮件和登录四川政府采购网获取 相关信息。
4.在采购过程中,供应商名称如有变更的,必须出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效证明材料。
二、总
则 1. 适用范围
1.1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招标采购项目。
2. 有关定义
2.1 “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招标的采购人是 乐至县农业局植保植检站。
2.2 “采购代理机构” 系指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依法办理招标事宜的采购机构。本次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是
乐至县政府采购中心
。
2.3 “投标人”系指报名成功拟参加投标和向采购人提供相应服务和产品(如有涉及)的供应商。
2.4 “法定代表人”系指在本次采购活动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上记载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系指在本次采购活动代表其他组织行使职权的负责人(营业执照副本上记载的负责人)。
3. 合格的投标人
合格的投标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本招标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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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采购代理机构报名成功并登记备案; (3)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制度; 4. 投标费用
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有关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 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
5.1 利害关 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5.3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 利害关系代理人处理。2 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代理人,否则, 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三、招标文件 6 6 .招标文件的构成 招标文件是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同时也是评审的重要依据,具有准法律文件性质。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招标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招标投标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本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 (三)投标文件格式; (四)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招标项目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要求; (六)评审办法; (七)政府采购合同(样例)。
7.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7.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依法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7.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采购代理机构通过本招标文件中的电子邮箱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以邮件形式通知报名成功并登记备案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采购代理机构不再以其他书面形式通知相关供应商,请相关供应商及时自行查收电子邮件和登录四川政府采购网获取相关信息。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不足 15 日的,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7.3 投标人认为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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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申请,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决定是否采纳投标人的申请事项。
8.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本次招标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将不组织答疑会或现场考察。
四、投标文件
9. 投标文件的语言
9.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投标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所提供的外文资料将可能被视为无效材料。(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9.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涉嫌虚假响应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10. 计量单位
除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投标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1. 投标货币
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
12. 联合体 投标
本次采购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3. 知识产权
13.1 投标人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如有涉及)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投标人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13.2 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13.3 投标人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投标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投标人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13.4 如采用投标人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投标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14.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分包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4.1 报价部分。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的“开标一览表” 、“分项报价明细表”。
本次招标报价要求:
(1)投标人的报价是投标人响应招标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即投标人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设备运输、人工、燃油、喷雾器械、资料费、税费等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费用。
(2)投标人每种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并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任何有选择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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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调整的报价将不予接受,并按无效投标处理。
14.2 服务部分。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做出的服务应答,主要是针对招标项目的服务要求做出的实质性响应和满足。投标人的服务应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服务的范围;
(2)详细的服务内容; (3)日常服务作业细则及执行标准; (4)服务工作考核标准; (5)服务人员的配置及物资配置; (6)服务应答表; (7)服务其他问题及要求; (8)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14.3 商务部分。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有关文件及优惠承诺。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函; (2)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注:已办理合一新证的投标人提供合一新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声明函原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参加投标活动的不提供); (6)投标人年度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
(7)投标保证金交纳凭证复印件; (8)投标人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具有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9)投标人承诺给予采购人的各种优惠条件(优惠条件事项不能包括采购项目本身所包括涉及的采购事项。投标人不能以“赠送、赠予”等任何名义提供货物(如有涉及)、服务以规避招标文件的约束。否则, 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即使中标也将取消中标资格); (10)证明投标人业绩和荣誉的有关材料复印件; (11)商务应答表; (12)其他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4 14.4 售后服务。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中售后服务要求作出的积极响应和承诺。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人设立的售后服务机构网点清单、服务电话和服务工作人员名单; (2)说明投标服务内容与范围等,投标人的服务承诺和保障措施; (3)更多针对本项目的售后服务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 (4)其他有利于用户的服务承诺。
5 14.5 其他部分。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作出的其他应答和承诺。
15 .投标文件格式
15.1 投标人应执行本招标文件第三章的规定要求。
15.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投标文件由投标人自行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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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投标保证金
16.1 投标人投标时,必须以人民币提交招标文件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投标人与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单位名称必须一致,否则, 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16.2 投标保证金交款方式:详见投标人须知附表。
16.3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并递交至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合同编号后 5 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注:①因投标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或者投标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协商可以延迟退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时限之内)。
16.4 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
16.5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16.5.1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撤回投标的; 16.5.2 在采购人确定中标人以前放弃中标候选资格的; 16.5.3 中标后放弃中标、不领取或者不接收中标通知书的; 16.5.4 由于中标人的原因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16.5.5 由于中标人的原因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16.5.6 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的; 16.5.7 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17. 投标有效期
17.1 本项目投标有效期为 0 90 天( ( 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必须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可以长于 90 天,但不得短于 90 天,否则, 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17.2 因不可抗力事件,采购人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但由此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能修改投标文件。
17.3 因采购人采购需求作出必要调整,采购人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但由此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应当予以赔偿或者合理补偿。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能修改投标文件。
1 1 8. 投标文件的印制和签署
18.1 投标人应按要求准备投标文件 正本 1 1 份、副本 4 4 份、“开标一览表”原件 2 2 份(
一式二份:1 1 份 原件 装订于投标文件正本中,1 1 份 原件 用于开标唱标单独提交)。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在其封面右上角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投标文件为准。
注:本次采购项目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 分包进行制作 ,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或者作为无效处理。
18.2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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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其授权代表在规定签章处签字或盖章。投标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8.3 投标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个人印鉴。
18.4 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取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8.5 投标文件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和内容应完整。
18.6 投标文件统一用 A4 幅面纸印制,逐页编码。
19.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注
19.1 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的封面上注明投标人名称、招标编号、项目名称、分包号。
19.2 投标文件包括正本、副本和“开标一览表”。投标文件应当密封,其中, 用于开标唱标单独提交的 1 1 份“开标一览表”必须单独密封。投标文件的密封袋上应当注明投标人名称、招标编号、项目名称、分包号。
20. 投标文件的递交
20.1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密封后送达开标地点。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接收。
20.2 递交投标文件时,报名供应商名称和招标文件的文号、分包号应当与投标供应商名称和招标文件的文号、分包号一致。但是,投标文件实质内容及报名供应商名称和招标文件的文号、分包号一致,只是封面文字错误的,可以在评审过程中当面予以澄清,以有效的澄清材料作为认定投标文件是否有效的依据。
20.3 授权代表递交投标文件的,须同时递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原件或复印件。(注:递交投标文件的授权代表应当与投标文件中的授权代表一致,因特殊原因不一致的,须递交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另行授权书原件,另行授权书作为投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递交投标文件的,须同时递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声明函 ”原件或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0.4 本次招标不接收邮寄、电子文档形式的投标文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后,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条 注:投标人未按照本条 20.3 的 项规定执行的,或者递交的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授权书/ / 声明函”未按要求签字、盖章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其 投标文件 。
21.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1.1 投标人在递交了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21.2 投标人的修改书或撤回通知书,应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盖单位印章。修改书应按投标须知第 19 条规定进行密封和标注,并在密封袋上标注“修改”字样。
21.3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递交的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撤回投标的,将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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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五、开标和中标
22. 开标
22.1 开标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开标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投标人不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22.2 开标时,可能根据具体情况邀请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对开标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22.3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其自己递交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将投标人单独递交的“开标一览表”当众拆封,并由唱标人员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进行宣读。
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确认投标文件情况,仅限于确认其自己递交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不代表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当场反映开标主持人或者现场监督人员,要求开标现场记录人员予以记录,并在评审时予以认定处理,但不得干扰、阻挠开标工作的正常进行。
22.4 开标时,“开标一览表”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计算的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计算的汇总金额为准;单价金额有明显小数点错误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2.5 投标文件中相关内容与“开标一览表”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2.6 所有投标唱标完毕,如投标人代表对宣读的“开标一览表”上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在获得开标会主持人同意后当场提出。如确实属于唱标人员宣读错了的,经现场监督人员核实后,当场予以更正。
23. 开标程序
开标会主持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宣布开标,按照规定要求主持开标会。开标将按以下程序进行:
(1)宣布开标会开始。当众宣布参加开标会主持人、唱标人、会议记录人以及根据情况邀请的现场监督人等工作人员,根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签收投标文件、单独密封的“开标一览表”宣布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名单。
(2)根据监督人员对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的密封复核结果,当众宣布投标文件、开标一览的密封情况。
(3)开标唱标。主持人宣布开标后,由现场工作人员按任意顺序对投标人的“开标一览表”当众进行拆封,由唱标人员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或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或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审时不予承认。同时,做好开标记录。唱标人员在唱标过程中,如遇有字迹不清楚或有明显错误的,应即刻报告主持人,经现场核实后,主持人立即请投标人代表现场进行澄清或确认。唱标完毕后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需现场对开标记录进行签字确认,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对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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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当场提出,并要求会议记录人在开标记录中予以记录,或者另行提供书面异议资料,不签字又不提出异议的,视同认可唱标内容和结果,且不得干扰、阻挠开(唱)标、评审工作。
(4)宣布开标会结束。主持人宣布开标会结束。所有投标人代表应立即退场(招标文件要求有演示、介绍等的除外)。同时所有投标人应保持通讯设备的畅通,以方便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必要澄清、说明和纠正。评审结果投标人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查询。
24. 开评审过程存档
开标和评审过程进行全过程电子监控,并将电子监控资料存储介质留存归档。
25. 评审情况、中标结果公告
25.1 所有供应商评审情况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予以公告。中标公告期限为 1 个工作日。
25.2 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等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予以公告。
26. 中标通知书
26.1 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投标人中标后,投标人在采购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和介绍信到乐至县政府采购中心2楼大厅报名处领取中标通知书(联系电话:028-24054812)。
26.2 中标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6.3 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4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本应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将宣布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中标人也应当缴回),依法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签订及履行合 同和验收
27. 签订合同
27.1 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中标人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中标,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7.2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人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7.3 中标人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中标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中标人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7.4 中标人在合同签订之后 5 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一式六份)送乐至县政府采购中心二楼大厅政府采购受理处进行合同编号。联系电话:028-24054812。
28. 合同分包
28.1 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人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中标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中标人的主要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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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中标人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8.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29. 合同转包
本采购项目严禁中标人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中标人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中标人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0. 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1. 履约保证金
31.1 中标人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招标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1.2 如果中标人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中标。
32. 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3. 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4. 履行合同
34.1 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4.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5. 验收
35.1 采购人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 号)的要求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
35.2 验收结果合格的,中标人凭《乐至县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和发票(复印件加盖采购人公章)到乐至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三楼拍卖和交易组织股(联系电话:028-24054808)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后无息退还;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告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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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财采〔2015〕33 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6. 资金支付
采购人应当加强对中标人的履约管理,并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人支付采购资金。对于中标人违反采购合同约定的行为,采购人应当及时处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七、投标纪律要求
37. 投标人不得具有的情形
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投标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 (3)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评审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招标过程中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谈判; (6)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如有涉及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中标资格或者认定中标无效。
38. 投标人不得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八、询问、质疑和投诉
39.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规程》的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39.1 质疑人行使质疑权时,必须坚持“谁主张谁举证”,遵守“实事求是”和“谨慎性”原则,承担使用虚假材料或恶意方式质疑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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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 根据采购代理机构与采购人的委托代理协议,按照“谁主要相关,谁直接负责”的原则。
39.2.1 供应商对资格和资质性、服务要求、评分细则及标准、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履约能力、其他商务要求、未按评审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人的询问或质疑向采购人提出。(同时抄送采购代理机构)
39.2.2 供应商对采购过程的询问或质疑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39.2.3 供应商对招标文件范本内容、开标、评审过程的询问或质疑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39.2.4 既涉及采购人又涉及代理机构的询问或质疑,应按事项分别提出询问或质疑,不能一文同时询问或质疑两个单位,不清楚询问或质疑对象的,提出询问或质疑前须向采购代理机构咨询向谁提出询问或质疑。否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询问或质疑。
39.3 供应商投诉向乐至县财政局提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接收投诉书。
九、其他
40.本招标文件中所称的“以上”、“以下”、“内”、“以内”,包括本数/本级;所称的“不足”,不包括本数。
41.本招标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和第七章中“1.总则、2.评审方法、3.评审程序”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招标文件不再做调整。
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
一、本章所制投标文件格式要求:
1.投标文件中“投标函”、“承诺函”、“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声明函”、 “投标人诚信情况承诺书”的格式为实质性要求, 投标人 必须按照格式要求填写、签字或盖章 。
否则, 评审委员会将其投标文件 作 为 无效 处理。
。
2.其他投标文件格式一律不具有强制性,但是,投标人投标文件相关资料和本章所制格式不一致的,评审委员会将在评分时以投标文件不规范予以扣分处理。
二、本章所制投标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投标人根据自身投标情况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
三、本章所制投标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项目无关,在不改变投标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投标人可以不予填写,但应当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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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
标
函
乐至县政府采购中心:
我方全面研究了“XXXX”项目(招标编号:XX,第 XX 包)招标文件,决定参加本项目投标。
一、我方自愿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服务,投标价为人民币 XXXX.00 元/亩(大写:XXXX 元每亩)。
二、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向采购人提交由我方当地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并将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三、我方同意本招标文件依据《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文件)对我方可能存在的失信行为进行的惩戒。
四、我方为本项目提交的投标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XX 份,用于开标唱标单独提交的“开标一览表”原件 1 份。
五、我方同意本次招标的投标有效期为 XX 天(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六、我方愿意提供贵中心可能另外要求的,与投标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
投标人名称:XXXX(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XXXX。
通讯地址:XXXX。
邮政编码:XXXX。
联系电话:XXXX。
传真:XXXX。
日期: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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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诺函
乐至县政府采购中心:
我方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第 XX 包的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且我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对招标文件有异议,已经在投标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投标以求侥幸中标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三、参加本次招标采购活动,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四、参加本次招标采购活动,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为。
五、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能够给予我方带来优惠、好处的任何材料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
我方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方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追究法律责任。
投标人名称:XXXX(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XXXX。
日期:XXXX。
注:投标人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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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
(适用于授权代表参加投标活动的供应商)
乐至县政府采购中心:
本授权声明:XXXX(投标人名称)XXXX(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授权 XXXX(被授权人姓名)为我方 “XXXX”项目(招标编号:XX,第 XX 包)投标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投标、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
特此声明。
投标人名称:XXXX(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加盖个人名章:XXXX。
授权代表签字:XXXX。
联系电话:XXXX。
日期:XXXX。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声明函
(适用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参加投标活动的供应商)
乐至县政府采购中心:
本人 XXXX(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以 XXXX(投标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全权处理“XXXX”项目(招标编号:XX,第 XX 包)有关投标、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
特此声明。
投标人名称:XXXX(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加盖个人名章:XXXX。
联系电话:XXXX。
日期: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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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标人诚信情况承诺书
乐至县政府采购中心:
XXXX(投标人名称)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第 XX 包的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依据《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之规定,我方不属于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投标人。
我方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方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追究法律责任。
投标人名称:XXXX(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XXXX。
日期:XXXX。
注:
投标人 如有《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3 [2015]33 号)规定的记入诚, 信档案的失信行为且在有效期内, 不 提供此 承诺书 ,但是必须在 投标映 文件中反映)
(格式由投标人自拟)
,未反映的 ,其 投标 文件作 为 无效处理 ;未 全面如实 反映的, 以提供虚假材 料谋取 中标。
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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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开标一览表
第 XX 包
招标项目
招标编号
报价(元/亩)
投标人名称:XXXX(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XXXX。
日期:XXXX。
注:1.“开标一览表”应与单独提交的开标一览表一致,且与“投标函”中的“投标价”一致;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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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
(请填写: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单位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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