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目录

来源:职称计算机 发布时间:2020-10-06 点击:

XX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目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体系 2.2 区指挥部的组成及职责 2.3 区指挥部办事机构及职责 2.4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2.5 应急工作组及其职责 2.6 乡镇、街道指挥部 3 预防、监测、预警与疫情报告 3.1 预防  3.2 监测 3.3 预警 3.4 疫情报告 4 应急响应 4.1响应等级 4.2 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4.3 分级响应行动 4.4 响应措施 4.5 未发生动物疫情地区的响应工作 4.6 安全防护 4.7 响应结束 5善后处置 5.1 调查与评估 5.2 灾害补偿 5.3 抚恤和补助 5.4 恢复生产 6应急保障 6.1 通讯和交通保障 6.2 队伍保障 6.3 医疗卫生保障 6.4 治安保障 6.5 物资保障 6.6 经费保障 6.7 技术保障 6.8 宣传教育 6.9 培训和演练 7乡镇、街道工作预案的制订 8 附则 8.1 名词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解释部门 8.4 预案实施时间   XX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全区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特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XX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XX省动物防疫条例》《XX省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1.3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2)协调有效,高效运转。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XX区范围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较大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较大损害的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组织体系 XX区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突发疫情应急工作。

2.2指挥部的组成及职责 分管农业的副区长担任区指挥部总指挥。区协助分管农业工作的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农业农村局局长任区指挥部副总指挥。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为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公安局部门、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林业局、区交通运输局、区交警大队、区教科局、区卫体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各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

区指挥部主要职责为:
(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

(2)统一领导、指挥全区突发动物疫情处置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制订和部署应对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措施;

(3)指导和协调各乡(镇)、街道和区直有关部门的动物疫情应急工作;

(4)分析总结动物疫情应对工作,按规定做好信息发布相关工作;

(5)落实指挥部和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2.3指挥部办事机构及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发展中心,为指挥部日常办事机构。区畜牧兽医发展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指挥部办公室24小时值班,电话XX-XX。办公室的职责为:
(1)传达和组织落实区指挥部决定;

(2)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对动物疫情的相关工作;

(3)制订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方案;

(4)收集、整理、上报动物疫情信息;

(5)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4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应急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防控工作、相关防控知识以及防控技术的宣传。

区发改局:负责做好疫情防控相关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和应急状态下应急物资协调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动物疫情预防、监测及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
承担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职能,统一组织开展疫情的监测、免疫、扑杀、消毒、疫病诊断和报告、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源追踪等工作;
提出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
协助相关乡(镇)及街道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组织建立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疫苗、诊断试剂、消毒药品及机具、器械、防护用品、封锁设施、无害化处理设施等;
负责组织疫情应急预备队的培训工作;
参与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收集掌握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和舆情信息,参与做好疫区封锁、依法打击处理动物扑杀工作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共同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配合做好疫情防治工作,做好应急人员、防疫物资运输的运力保障工作。

区交警大队:负责疫情区域封锁时的道路交通管制及发生疫情时的交通疏导工作,确保救治疫情工作车辆及防疫物资运输车辆安全畅通。

区民政局: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

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技术指导,对接触人畜共患病的人群临床观察、病原学检测、诊断、治疗和报告,对由动物疫情引发的人群间疫情进行判定、预警和预防控制,并做好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和隔离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场所(包括集贸市场和超市)的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动物产品交易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区林业局:负责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疫源疫病的监测,及时收集和提供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特别是候鸟)疫源疫病信息;
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候鸟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陆生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样品采集工作;
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后,及时上报指挥部。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参与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区教科局:负责加强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警预报和先进防控技术设备的引进及推广应用。

区融资规范办:负责协调组织指导承保保险公司做好理赔服务工作。

2.5应急工作组及其职责 (1)应急处置组。

牵头部门:区农业农村局。  组成部门:区卫体局、区林业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融资规范办。

职责:组织落实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措施。

(2)卫生防疫组。

牵头部门:区卫体局。

组成部门:区农业农村局、区林业局。

职责:负责组织疫区卫生防疫、医疗救护和人畜共患病防疫工作。

(3)物资保障组。

牵头部门:区发改局。

组成部门: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民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交警大队。

职责:负责应急物资筹集、发放、管理、运输车辆优先通行工作,保障应急所需经费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协调组织日常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落实应急处置人员工伤待遇政策。

(4)治安保卫组。

牵头部门:公安部门。

组成部门:有关乡镇、街道派出所 职责:负责动物疫情处置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5)新闻报道组。

牵头部门:区委宣传部。

组成部门:区农业农村局、区新闻传媒中心 职责:负责应急新闻报道,做好工作动态、管理和引导工作。实时、准确、全面、客观地宣传报道应急工作。

(6)专家咨询组。

牵头部门:区农业农村局。

组成部门:区卫体局、区林业局、区教科局。

职责:对突发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参与制订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技术方案。

2.6乡镇、街道指挥部 各乡镇、街道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在上级指挥部和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辖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工作。

3预防、监测、预警与疫情报告 3.1 预防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内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等预防工作负总责,区农业农村局具体实施预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配合做好实施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做好免疫、消毒等预防工作。

3.2 监测 农林、畜牧兽医、林业等有关部门建立突发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动物疫病的监测工作,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3 预警 区农业农村局要根据监测信息,按照突发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发展趋势,按照国家明确的标准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

3.4 疫情报告 3.4.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包括: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挥部;
区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发展中心;
有关饲养、生产、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指挥部、区农业农村局、区畜牧兽医发展中心、动物卫生检疫站、畜禽疫病防治站;
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人员;饲养、生产、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人员。

3.4.2 报告形式 区农业农村局、区畜牧兽医发展中心、动物卫生检疫站、畜禽疫病防治站等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4.3 报告时限和程序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区农业农村局、区畜牧兽医发展中心报告。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诊断;
必要时可请上级单位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动物疫情的,事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1小时内将疫情上报区政府或农业农村局;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还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并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并在1小时内逐级上报至临汾市农业农村局。

3.4.4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己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4应急响应 4.1响应等级 根据动物疫情严重程度、发展态势和应对工作的需要,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区级应急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I级、Ⅱ级、Ⅲ级三个响应等级。

4.1.1 I级应急响应条件: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全区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或街道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①全国有20个以上县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连片发生疫情,或与毗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上县发生疫情,或含我省在内的多个省份呈多发态势的疫情。②全省有2个以上市发生疫情,或在省内有5个以上20个以下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连片发生疫情,或我省与毗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下县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全区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或街道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①全国有20个以上县连片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或包含我省在内的5个以上省份发生连片疫情。②全省有2个以上相邻市或者5个以上县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全区区域内5个以上乡(镇)或街道发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①全省有20个以上县发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疫情。②全省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动物暴发的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构成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5) 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涉及我区3个以上乡(镇)或街道,或二类动物疫病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多起感染人的病例,并在一定时期内病例数出现暴发性增长。

(6)小反刍兽疫在全区有1个以上乡(镇)或街道发生疫情。

(7)非洲猪瘟在15日内,在全区1个以上乡(镇)或街道发生疫情。

(8)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动物疫病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9)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丢失或泄漏事件,造成人员感染,并出现人员死亡或扩散趋势。

(10)经指挥部认定的其他需要启动I级应急响应的情形。

4.1.2 Ⅱ级应急响应条件: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全区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或街道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全区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或街道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全区区域内5个以上乡(镇)或街道发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全区区域内有5个以上乡(镇)或街道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或动物发生的人畜共患病引发人感染病例。

(5)在1个乡(镇)或街道行政区域内出现动物不明原因大规模死亡。

(6)经指挥部认定的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情形。

4.1.3 Ⅲ级应急响应条件: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布鲁氏菌病疫情在1个乡(镇)或街道行政区域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乡(镇)或街道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动物疫情响应分级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发生突发动物疫情,经分析评估,提出响应建议,由指挥部决定启动相应等级响应。其中I级、Ⅱ级、Ⅲ级响应建议,分别由指挥部组织的专家组、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后提出。

4.3 分级响应行动 4.3.1  I级应急响应行动:
指挥部组织召开会议,研究应对工作,指挥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应应急工作,指挥各地落实应急措施。向区委、区政府或市畜牧兽医局汇报有关情况。

(2)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赶赴疫区指导疫情处置工作,根据需要从指挥部应急物资储备库紧急调运应急物资。组织周边地区做好疫情防堵工作,针对性开展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3)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启动本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响应,落实相应疫情应急处置措施。

4.3.2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指挥部组织疫情分析会议,向疫区派出工作组指导工作。向区委、区政府汇报有关情况。

(2)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疫情发展变化,并派专家组赴疫区组织指导疫情处置。

(3)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启动本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响应,落实相应疫情应急处置措施。

4.3.3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对疫情发生地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对地方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向有关乡(镇)或街道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2)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启动本级相应的应急响应,落实相应疫情应急处置措施。

4.4  响应措施 XX区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扑杀并销毁疫点染疫动物和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对病死动物、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动物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对疫区按规定扑杀并销毁染疫动物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销毁染疫动物及疑似染疫动物产品,对易感动物进行监测,按规定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对动物圈舍、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及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场地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对受威胁区的易感动物严格按规定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关闭规定范围内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区场,禁止动物进出疫区和动物产品运出疫区。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5 未发生动物疫情地区的响应工作 根据突发动物疫情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涉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动物疫情的发生和传入。

(4)开展动物疫病防控知识宣传,提高公众自我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主要通道的检疫监督工作。

(6)服从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4.6 安全防护 疫情应急处理人员应针对动物疫病特别是人畜共患病,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4.7 响应结束 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指挥部宣布结束应急响应。

5善后处置 5.1 调查与评估 突发动物疫情扑灭后,指挥部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动物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
疫情发生的经过;
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及结论;疫情处置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5.2 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补偿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

5.3 抚恤和补助 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抚恤和补助。

5.4 恢复生产 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6应急保障 6.1通信和交通保障 通信运营部门要保障动物疫情信息传递的畅通,确保复杂情况下能及时准确传递信息。交通运输部门和交警部门要保障应急处置人员以及疫苗、消毒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品的优先通行。

6.2队伍保障 指挥部要建立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队伍,由畜牧兽医、卫计、林业、公安、工商等部门的人员组成。应急处置队伍根据指挥部的要求,按照划定的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具体范围,对疫区实施封锁、隔离,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落实相应疫情扑灭措施。

6.3医疗卫生保障 卫体局负责开展人畜共患病的人群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农业农村局在做好疫情处置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体局开展工作。应急处置人员应针对不同的动物疫病特别是人畜共患病,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

6.4治安保障 公安局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5物资保障 指挥部应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主要包括:重大动物疫病疫苗;
诊断试剂;
消毒药品;
消毒设备;
防护用品;
交通运输工具;
扑杀动物密封用具;
通讯工具;
其他用品等。

6.6经费保障 XX区人民政府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充足的资金保障。每年用于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补贴和疫情处置、疫情监测所需经费由省、市、县三级财政予以保障,具体补助标准和管理办法按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发生不可预测的动物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财政部门要追加经费,以保证支出需要。

XX区人民政府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6.7技术保障 XX区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局要建立健全兽医诊断实验室,配备和及时补充重大动物疫病诊断设施设备、人员,做好动物疫病诊断技术和相关储备工作。

6.8宣传教育 指挥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宣传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

6.9培训和演练 指挥部对动物疫情处置队伍进行培训;
根据需要开展演练,提高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

7乡(镇)、街道工作预案的制订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订本地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8附则 8.1名词解释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己消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在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涉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畜禽所在的畜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制订,由区人民政府批准印发实施。根据突发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8.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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