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部门保留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来源:职称计算机 发布时间:2020-09-27 点击:

 市政府部门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17 项)

 序号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 审批 部门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1 白蚁防治 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 市房 管局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30 号)第八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 具有相应资质的白蚁防治机构 2 前期物业服务 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 市房 管局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二十八条 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物业管理方式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法》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3 房屋测绘 申领商品房销售许可 市房 管局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31号)第七条 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权利申请人、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房产测绘:(一)申请产权初始登记的房屋;(二)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房屋;(三)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要求测绘的房屋。

  房产管理中需要的房产测绘,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

 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

 临时用地审批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国土(建)字第204号)

  4

  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市国 土资源局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第九条

 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项目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

 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分割转让审批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国土(建)字第 204号)1.4 承担机构

  勘测定界工作,在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组织下,由取得“土地勘测许可证”的勘测单位承担。

 1.5 已取得“土地勘测许可证”的勘测单位,在接受用地单位的勘测定界委托后,即可开展工作。用地单位未能及时委托勘测单位的,可由有权批准该项用地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为委托。

 2.前期准备 2.1 接受委托

  经审核具备勘测定界资格的勘测单位,须持有用地单位或有权批准该建设项目用地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勘测定界委托书(见附录五),方可开展工作。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审批 权限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办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占用集体土地审批 权限内总体规划中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的开发审批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审批 建设用地农转用、征收土地审核(单独选址项目)

 《测绘法》第十九条测量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权属界线的界址点、界址线或者提供的有关登记资料和附图进行。权属界址线发生变化时,有关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变更测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 《土地复垦条例》第十三条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六条 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改建、扩建、改变使用性质或用途及扩大范围用地的审批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国土(建)字第 204号)1.4 承担机构

  勘测定界工作,在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组织下,由取得“土地勘测许可证”的勘测单位承担。

  1.5 已取得“土地勘测许可证”的勘测单位,在接受用地单位的勘测定界委托后,即可开展工作。用地单位未能及时委托勘测单位的,可由有权批准该项用地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为委托。

 2.前期准备 农村村民非农建设用地审批

 4

  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审批

 市国 土资源局

  2.1 接受委托

  经审核具备勘测定界资格的勘测单位,须持有用地单位或有权批准该建设项目用地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勘测定界委托书(见附录五),方可开展工作。

 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设施农用地备案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 号)第三条“规范设施农用地使用第(二)条(二)用地协议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乡镇政府应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 5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 临时用地审批

  市国 土资源局 《土地复垦条例》第十三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六条

 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依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 号,一、关于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凡已经或可能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等原因对土地造成破坏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项目是指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等项目;建设项目是指交通、水利、能源等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均应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分为“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内容及格式要求见附件 l、2)。依法由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和按有关规定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的采矿权项目,应编制报告书,之后填写报告表;其他生产建设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直接编制报告表。

 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的编制应当由具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核发的乙级以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等规划设计资质或具有从事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业绩的单位承担。土地复垦义务人和方案编制单位应对土地复垦方案进行严格论证,并对方案的真实性和科学性负责。

 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机构

 6

 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评估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市国 土资源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 号)第四条规范报批要求

  按本通知规定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审批的,建设单位应履行以下手续:

  (一)建设项目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向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拟建项目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为建设单位查询提供便利条件。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确需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工程建设规范确定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范围,委托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三)建设项目压覆已设置矿业权矿产资源的,新的土地使用权人还应同时与矿业权人签订协议,协议应包括矿业权人同意放弃被压覆矿区范围及相关补偿内容。补偿的范围原则上应包括:

  (四)建设单位应在收到同意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批复文件后 45 个工作日内,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45 个工作日内不申请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的,审批文件自动失效。

  具有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查机构 7 采矿权评估

  权限内采矿许可证的审批

  市国 土资源局 《江西省探矿权采矿权委托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赣国土资发[2007]6 号)第三条

 实行矿业权评估机构登记制度

  凡在我省从事矿业权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应按照以下要求,经江西省国土资源厅登记后,方可从事我省出让矿业权的评估工作。

 (一)评估机构书面向江西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办提出在我省从事矿业权评估工作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五份):

 (二)省厅窗口办在收到评估机构的登记申请资料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转交负责矿业权评估管理的处室并会同法规处、资源储量处、地勘处、矿管处、财务处、监察室,分别提出是否同意登记及其理由的初审意见。

 (三)负责矿业权评估管理的处室将评估机构申报的登记申请资料和处室初审意见汇总后,交厅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厅长办公会决定同意登记的,下发同意登记通知书;不同意登记的,则下发不予登记通知书,并说明不予登记理由。

 申请在我省从事矿业权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登记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具体组织工作由负责矿业权评估管理的处室负责。

  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机构

 8

 宗地价格评估 土地估价报告备案 市国 土资源局 《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 号、《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试行)》一、 以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取代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审批,改革土地估价确认管理,取消确认审批,建立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企业改制需要进行土地估价的,应由企业自主选择土地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对土地估价结果进行确认。企业改制上报的土地估价报告,只要格式规范、要件齐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直接给予备案。

 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已经实行有偿使用或需要转为出让或承租土地的,不再进行处置审批,直接在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偿用地手续。企业委托进行土地估价的,土地估价报告同时交付备案。改制涉及的土地采用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土地估价报告应在省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时备案。

 土地估价中介服务机构要与政府主管部门彻底脱钩,按照“客观、真实、公正”的要求,独立进行估价业务活动,对土地估价结果独立承担责任,并定期将业绩清单上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查,接受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确定公布当地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并提供地价查询服务,为社会和企业认定估价结果提供参考依据。为维护国家和改制企业的土地权益,促使土地估价机构增强自律意识,提高执业质量和服务水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土地估价机构和估价报告进行定期抽查,对弄虚作假的,要追究责任,依法处理。

 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机构 9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代理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事项备案 市城乡建 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具有相应资质的代理机构

 10 社会团体登记成立验资报告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市民 政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50 号)第十一条: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 11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成立验资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市民 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251 号)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 12 养老服务机构房屋质量鉴定报告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市民 政局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房屋质量鉴定所及其他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 1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市环 保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 号)第六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持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的中介服务机构 14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 建设工程 规划核实

 市城乡规划局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赣建字 2013 号《江西省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许可规程》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许可机关申请竣工规划核实,规划许可机关应当按照《江西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规定(试行)》要求进行核实。

 《江西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规定(试行)》第八条 申请规划核实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五)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地下工程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前进行测绘)。

 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测绘机构

 15 防雷装置跟踪检测 防 雷 装 置 设计 审 核 和 竣工验收 市气 象局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出具检测报告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对隐蔽工程进行逐项检测,并对检测结果负责。检测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技术依据。

 《江西省雷电灾害防御办法》第十五条:防雷装置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对防雷装置的隐蔽工程进行逐项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整改意见。

 检测单位应当记录检测数据,登记建档,并出具检测报告。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十六条第四款: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相应机构 16 浪涌保护器检测 防 雷 装 置 设计 审 核 和 竣工验收 市气 象局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防雷产品应当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检测机构测试,测试合格并符合相关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相应机构 17 气候可行性论证 气 候 可 行 性论 证 报 告 审批 市气 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六章第三十四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九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或者省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市政府部门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12 项)

 序号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 审批 部门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处理决定 1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市发 改委 《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 145 号)第八条: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一式 5 份)。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项目单位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令第 11 号)第九条: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一式 5 份)。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项目单位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乙级以上工程咨询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2 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编制 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市发 改委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 11号)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 相关具有编制节能评估文件能力的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表),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节能评 估 报 告 书(表)技术评估、评审 3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研究报告权限内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市城乡规划局 《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三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城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研究报告,也

 序号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 审批 部门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处理决定 编制 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四)需要编制规划选址研究报告的,提交规划选址研究报告;……” 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研究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4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审批 市人 防办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9]282 号)第五条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规定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资格条件,认定全国范围内的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并对全国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人民防空建设审批事项的通知》(国人防[2014]235 号)三:保留的审批事项:(三)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审批。

 建筑工程规划设计研究院审图中心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5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专题论证报告 权限内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市水 利局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 31 号)第九条第一款:“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尚未编制或者批复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或者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的编制单位,就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的要求或者防洪的要求编制专题论证报告。” 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或者防洪规划的编制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专题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专题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6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权限内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 市水 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具有编制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能力且具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

 序号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 审批 部门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处理决定 洪评价 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 号)第五条:“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一)申请书;(二)建设项目依据文件;(三)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对于重要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 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1.3 条规定:防洪评价报告…… 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

 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防洪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7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 权限内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市水 利局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 22 号)第七条:“设置入河排污口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二)建设项目依据文件;(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第十条:“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应当委托具有以下资质之一的单位编制:(一)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二)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业务范围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的)。”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办水文〔2015〕105 号):“一、……按照国务院职能转变有关精神和水利部关于行业组织有序承接水利资质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要求,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单位水平评价工作由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办资源〔2014〕188 号):“一、……按照国务院职能转变有关精神和水利部关于行业组织有序承接水利资质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要求,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单位水平评价工作由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具体认定,实行行业自律管理。” 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相应能力或环境保护部批准的具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8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权限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市水 利局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 号)第十一条:“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 号)第八条:“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序号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 审批 部门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处理决定 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办资源〔2014〕188 号):“一、……按照国务院职能转变有关精神和水利部关于行业组织有序承接水利资质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要求,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单位水平评价工作由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具体认定,实行行业自律管理。” 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9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市水 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二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水会字〔2013〕第 008 号)第四条:“资格证书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取得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以承担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方案的编制工作。取得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以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以下(含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方案的编制工作。取得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以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级以下(含市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方案的编制工作。”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序号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 审批 部门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处理决定 10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市水 利局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水利部令第 28 号)第七条第一款:“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水利部的规定,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关于印发〈水利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要点(试行)〉的通知》(水保监便字〔2015〕第 39 号)一、申请和受理规定:生产建设单位申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1.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2.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3.水土保持监理总结报告,4.水土保持技术评估报告。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水平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水会字〔2015〕第 004 号)第二条:“……持证单位应在水平评价证书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第四条:“水平评价证书分为甲级、乙级两个等级。取得甲级水平评价证书的单位,可以承担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取得乙级水平评价证书的单位,可以承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

 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序号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 审批 部门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处理决定 11 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市气 象局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九条第五款: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

 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相应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12 雷击风险评估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市气 象局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等项目应当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

 各级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进行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

 《江西省雷电灾害防御办法》第九条:对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生产和贮存场所等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组织进行雷击风险评估。

 气象主管机构收到建设单位委托书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进行雷击风险评估,并出具雷击风险评估报告书。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八条: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应当提交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相应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审批 部 门 完 善 标准,组织开展区域性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贵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 年 8 月 3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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