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2005年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验收标准

来源:职称计算机 发布时间:2020-09-11 点击:

  附件1

 北京市2004-2005年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

 整治企业验收标准

 (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具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内容不得超出限定范围;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

 (2)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

 (4)要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5)对职工进行教育培训,并有记录。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6)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7)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8)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要进行安全评估;

 (9)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有对生产、储存装置的安全评价;

 (10)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进行整改;对未整改的事故隐患制定了完整的整改计划,并做到时间、资金、责任人、措施四到位;

 (11)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并制定了相应的监控、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

 (12)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有应急救援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3)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化学品车辆全部安装了GPS或行车记录仪,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14)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

 (15)危险化学品运输罐车、罐体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16)气瓶充装单位取得质监部门颁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并对所充装气瓶登记建档;

 (17)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气瓶和压力容器定期进行检测,有检测记录和报废记录;

 (18)剧毒化学品的经营单位具有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9) 剧毒化学品的经营、使用单位凭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进行购销,并建立购销台帐,建立规范的购买凭证填写、审核、签批、使用制度;运输剧毒化学品取得运输通行证;

 (20)剧毒化学品专库或专用储存室单独存放;建立专用帐目,帐目清楚,帐物相符。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出入库、储存量、用途、经手人等记录清楚;

 (21)建立健全剧毒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购买使用和定期安全检查等安全管理制度,有严格的“五双”管理制度;

 (22)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牌;

 (23)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有“一书一签”管理制度;

 (24)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建筑、消防、设备设施、电力等系统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石油库、加油加气站、瓶装工业气体的安全管理符合相关管理规范的要求;

 (25)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定期进行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工作;

 (26)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储存设施,并设置警示标志;

 (27)废弃危险化学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28)转产、停产、停业、解散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其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对厂区土壤和地下水进行检测,编制风险评估报告,并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9)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要求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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