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医疗保障局对于印发《合肥市医疗保障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通知
来源:人力资源 发布时间:2020-11-17 点击:
合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医疗保障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合医保函[2019]12号 市医保中心,机关各处室:
现将《合肥市医疗保障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 9 月 10日
合肥市医疗保障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机关各种重大执法决定,防范决策风险,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安徽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工时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皖政办秘〔2019〕64号)、《安徽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合肥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工作指引》(合府法领〔2019〕3号)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在案件承办机构开展行政执法时,对情况复杂、涉案金额大、涉嫌行刑衔接或者对行政相对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做出的处理决定。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审核后,提交局长办公会集体决策。信息法规处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疑难案件可由法律顾问先行审查,信息法规处综合考虑法律顾问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下列事项:
(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
(二)案件情况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五条
案件承办机构提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办理意见,送交书面案件材料至信息法规处进行审核。送交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前款第一项所指的情况说明,包括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适用行政裁量权的情况,调查取证情况,听证、评估、鉴定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六条
信息法规处收到案件承办机构送审的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案件承办机构及时补充。逾期不补充的,予以退回。
第七条
信息法规处审核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书面审核为主,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有关材料,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和案件承办机构的办案人员了解情况。
第八条
信息法规处对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以下内容:
(一)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关联、客观真实;
(三)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
(四)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
(五)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六)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九条
信息法规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认为符合本机关执法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行政裁量权行使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认为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行政裁量权行使不适当、违反法定程序、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等情形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三)认为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的,提出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审核意见。
第十条
信息法规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 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交案件承办机构。情况复杂的,经信息法规处分管局长批准可以延长 2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案件承办机构对信息法规处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书面提请复审。信息法规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审申请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审意见交案件承办机构。案件承办机构对信息法规
处的复审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审意见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提请集体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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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信息法规处审核后制作形成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书面意见,交由案件承办机构入卷归档。
第十三条
案件承办机构对送交法制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信息法规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案件承办机构、信息法规处违反本规定,不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予以追究。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及其部委的文件,省政府的文件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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