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促进科技孵化育成体系建设后补助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来源:人力资源 发布时间:2020-09-23 点击:

 韶关市促进科技孵化育成体系建设后补助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法

  第一章

 总

 则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积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省科技厅《广东省科技孵化育成体系提质增效行动方案(2017-2020)》(粤科高函字〔2017〕1226 号),营造有利于创新的环境,开展孵化器提质增效行动,培育发展科技企业加速器,努力打造完善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育成链条,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补助资金采取奖励性后补助的方式,所用资金由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安排,纳入年度预算,用于促进科技孵化育成体系发展,主要为支持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等孵化育成平台,含平台的运营机构、服务机构、进驻企业及团队等创新创业。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三条

 奖补资金支持对象为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等孵化育成平台,含平台的运营机构、服务机构、进驻企业及团队等。

 (一)众创空间是指按照韶关市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的规定,以科技型创业项目为主要服务对象,以团队孵化为主要任务,通过提供联合办公和“前孵化”服务,提高创业团队素质和技能,降低创业成本和门槛,引导和帮助创业团队将科技创业点子转化为实业创业的各类科技创新创业场所。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按照韶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的规定,通过为新创办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物理空间和基础设施,提供一系列创新创业服务支持,降低创业者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三)科技企业加速器(含虚拟加速器)是指按照韶关市科技企业加速器认定和管理的规定,以高成长科技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创新服务模式满足高成长科技企业个性化需求,快速实现企业做大做强,形成创新性产业集群的空间载体(含虚拟空间)。

 第四条

 奖补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认定补助 1.对获得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省级孵化器)、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补助;对获得国家级众创空间、广东省众创空间试点单位、市级众创空间的

 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补助。逐级获得认定的,奖励差额部分。此项补贴适用于 2017 年以来认定的孵化器、众创空间。

 2.对获得省科技厅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评价后补助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市财政给予 1:1 配套。

 (二)众创空间。

 1、支持众创空间减免租金为创客团队提供创新创业场所。按照众创空间实际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经营场所除外)以 200 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众创空间运营机构面积补贴,每个众创空间补贴额不超过 15 万元。

 2、购买孵化和技术服务补贴:众创空间通过集中购买为在孵创客团队提供研究开发、产品设计、知识产权、科技咨询、技术检测、认证、高性能计算、工商、财税、金融、法律等服务的,按照实际支付费用给予适当补贴,每个众创空间按市级、省级、国家级每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

 3、鼓励众创空间为创客开展创新创业交流及培训活动。对组织开展的创新创业大赛、大讲堂、训练营、融资等活动,按实际发生合理费用给予适当补贴,每个众创空间按市级、省级、国家级每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 5 万元、10 万元、20万元。

 (三)科技企业孵化器。

 1.孵化器建设贷款贴息补贴:通过贷款投资建设孵化器的,按企业实际发生的建设投资贷款利息给予孵化器建设投资机构一次性补贴,若企业该贷款项目利息已获得其他财政资金补助,则剔除已获补助对差额部分给予补贴,每个孵化器建设项目贷款贴息补贴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此项补贴只适用于本办法出台后新建的孵化器申报。

 2.新增孵化面积补贴:新建孵化器面积按 100 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 100 万元人民币;改建、扩建的孵化器面积按 50 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 100 万元人民币。已经享受新增孵化面积补贴、政府免费提供场地的孵化器,不得重复申请补贴。

 3.公共技术平台建设补贴:对在孵化器内配套建设(包括自建、合建和引进)并主要为在孵企业服务的公共技术平台,按照其设备及仪器购买投资金额的 30%给予公共技术平台运营机构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4.购买孵化和技术服务补贴:孵化器通过集中购买为在孵企业提供设计、开发、试验、工艺流程、装备制造、检验检测和标准化等技术服务以及工商、法律、财税、金融、知识产权等服务的,按照实际支付费用给予适当补贴,每个孵化器按市级、省级、国家级每年补贴额最高不超 15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

 5.鼓励孵化器为企业开展创新创业交流及培训等活动。对组织开展的创新创业大赛、大讲堂、训练营、融资等活动,按实际发生合理费用给予适当补贴,每个孵化器按市级、省级、国家级每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

 6.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每培育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入库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单位一次性奖励 5 万元、10 万元;科技企业孵化器内每建立一个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院士工作站、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国家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科技企业加速器运营单位一次性奖励 3 万元、5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

 (四)科技企业加速器(含虚拟加速器)。

 1.对认定为市级科技企业加速器的,市财政一次性给予加速器运营单位 200 万元补助。鼓励科技企业加速器申报国家科技企业加速器,对获批国家科技企业加速器运营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

 2.对获得市级认定的科技企业加速器,自认定当年起,参考当年度科技企业加速器内,韶关市外引进的企业增值税、所得税总和,由市财政给予科技企业加速器运营单位及其所引进企业财政贡献奖励,第 1-3 年按相当于企业在韶关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款项的 100%;第

 4-5 年为相当于孵化企业在韶关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款项的 50%,每年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 1000 万元,加速器运营单位及其所引进企业之间的奖励分配由双方自行约定。韶关市外引进的企业是指由加速器从韶关市外引进落户在韶关的企业,企业落户韶关时在外地已有相关企业,股东类型为个人的,法人需与外地企业法人一致,股东类型为企业的,控股企业需与外地企业一致。

 3.购买孵化和技术服务补贴:科技企业加速器通过集中购买为在孵企业提供设计、开发、试验、工艺流程、装备制造、检验检测和标准化等技术服务以及工商、法律、财税、金融、知识产权等服务的,按照实际支付费用给予适当补贴,每个加速器每年补贴额最高不超 100 万元。

 4.鼓励科技企业加速器为企业开展人才培训、企业管理培训、融资对接、路演等活动。按实际发生合理费用给予适当补贴,每个加速器每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5.鼓励科技企业加速器为企业开展融资对接服务,对加速器内企业获得的融资给予加速器运营单位 2%的奖励,每年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6.鼓励科技企业加速器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每培育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入库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科技企业加速器运营单位一次性奖励 5 万元、10 万元;科技企业加速器内每建立一个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科技特派员工

 作站、院士工作站、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国家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科技企业加速器运营单位一次性奖励 3 万元、5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

 7.鼓励科技企业加速器开展国际合作,对其合作项目给予优先立项支持。

 8.鼓励科技企业加速器培育上市企业,每培育一家上市企业,给予加速器运营单位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五条

 市科技局根据年度发展重点和财政资金可支配额度编制申报指南,选择年度支持的项目类别并确定具体申报条件和要求,通过韶关市科学技术局网站向社会发布。

 第六条

 资金申报与审批程序:

 (一)申报单位根据奖补资金申报指南要求提供相关申报材料; (二)市科技局审核、推荐申报事项; (三)市科技局负责组织专家对奖补资金申报事项进行评审; (四)市科技局依据评审结果,提出奖补资金安排方案,并通过韶关市科学技术局网站进行公示,在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市政府批准;

 (五)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科技局行文通过国库按程序拨付到相关单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对在奖补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相关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

 资金申报人(负责人)、参与人有伪造或者变造申请材料的,给予撤销当年申请项目资格;其申请项目已决定资助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有以上违法情形之一的,2 年之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市科技孵化育成体系建设奖补资金,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以虚领、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财政资金管理办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评审专家利用评审权索取、收受申报单位或个人财物的,市科技局建立黑名单制度,登记其不良信用记录信息,通报其所在单位和有关项目组织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取消其评审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参与项目评审、评估的中介机构采用提供虚假的评估或鉴定结论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给予责令改

 正、列入黑名单、取消资格等处罚。未认真履行职责的,收回购买服务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 9 2019 年 年 1 1 月 月 1 1 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原《韶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韶财教〔 2016 〕9 119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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