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管理办法

来源:人力资源 发布时间:2020-08-29 点击:

 银行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管理办法

 第 1 条 为加强客户身份辨认工作,确保客户身份资料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建立健全以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管理机制,提高本行防范洗钱风险和反恐怖融资的能力,根据《x 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辨认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 2 条 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是指金融机构依照客户的特点或账户属性,并斟酌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不是为外国政要等相干因素,划分风险等级,并在延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剂风险等级。在同等条件下,来自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国家(地区)客户的风险等级应高于来自其他国家(地区)的客户。

  第 3 条 在我行开立有各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储蓄账户的客户,均应进行风险等级划分。

  第 4 条 我行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的展开应遵守风险为本、审慎性、延续性和保密性原则。

  风险为本原则:各支行应建立健全适当、有效的客户风险分类管理机制,有效预防和监控客户洗钱、恐怖融资等犯法活动的风险。

  审慎性原则:各支行应充分了解、掌握客户身份信息和业务背景情况,并认真、客观、审慎地对客户风险进行划分。

  延续性原则:各支行应密切关注客户,在对客户身份进行延续辨认的基础上,根据客户身份、经营范围、交易性质、经营区域、交易方式等情况的变化,延续跟踪分析客户,适时调剂客户的风险等级。

  保密性原则:支行应对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的信息严格保密,未

 经许可,严禁向客户或其他与反洗钱工作无关的行内外单位(机构)、个人泄漏客户风险等级信息。

  第 5 条 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所需客户基本信息应包括:

  1、个人客户的国籍、职业、年龄、工作单位、经济状态、主要资金来源和去向、交易频率、交易范围等信息。

  2、单位客户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所处行业、财务状态、交易频率、经营范围、主要交易对手和交易对手所处地区、分支机构散布和单位负责人的资信情况、是不是有不良行动记录等信息。

  各支行还可以根据客户实际情况,了解与其有关联的人(单位)的信息。

  第 6 条 各支行新开户 10 日内进行等级划分,对本机构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或账户,最少每半年进行 1 次审核。

  第 7 条 本行客户风险等级划分为 3 类,即高风险类、中风险类和低风险 ?

 类。

  第 8 条 客户风险等级应根据客户的真实身份、客户交易行动特点、业务性质和其他相干情况予以划分。

  各支行在展开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时,应充分斟酌洗钱风险决定性要素。如出现风险决定性要素,则不论其它情况,均应将客户评定为高风险等级。

  洗钱风险决定性要素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是不是与已知的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犯法等个人或单位名单特点符合或与之产生交易;客户是不是存在因知悉身份资料将被调查而中断交易的行动;客户是不是存在化整为零、回避大额交易监测的行动;客户是不是有与

 其身份和职业不符的大额交易等。

  第 9 条 客户风险等级按以下标准划分。

  1、符合以下任 1 条件(风险决定性要素)的,应评定为高风险类客户:

  1、客户国籍或住所地为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国家或地区[可参照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公布的不合作国家和地区名单]; ?

 2、客户身份与我国或联合国安理睬或与我国签订协议的国际组织、有关国家(地区)发布的恐怖份子、恐怖份子嫌疑人或受制裁个人相同; ?

 3、客户与我国或联合国安理睬或与我国签订协议的国际组织、有关国家(地区)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份子或恐怖份子嫌疑人产生交易来往的; ?

 4、客户存在因知悉身份资料、交易信息等将被调查或正被调查而中断交易的行动; ?

 5、客户账户曾遭到司法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查询、冻结、或扣划; ?

 6、客户存在化整为零、故意回避大额交易监测的行动; ?

 7、客户存在与其身份和职业不符的大额转账交易或现金交易等。

  2、符合以下任 1 条件的,可以划分为高风险类客户:

  1、客户在风险等级划分期内产生大量符合《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及其他监管规定所界定的可疑交易报告标准的可疑交易和行动(可以本行反洗钱信息统计系统收集的可疑交易信息为参考标准)。

  2、产生故意隐瞒身份信息的行动,如使用虚假身份证明文件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或办理业务。

  3、符合以下任 1 条件的,可以划分为低风险类客户:

  1、客户在风险等级划分期内未产生符合本行反洗钱信息统计系统设置的可疑预警标准的可疑交易行动。

  4、客户未满足上述 1、2、3 项条件的,可以划分为中风险类客户。

  5、客户同时符合上述不同种别划分条件的,应依照较高风险等级予以评定。

  第 10 条 单位客户风险等级按以下标准划分 ?

 1、符合以下任 1 条件(风险决定性要素)的,应划分为高风险类客户:

  1、客户注册地或主要经营地为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国家或地区[可参照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公布的不合作国家和地区名单]; ?

 2、客户或其主要负责人身份与我国或联合国安理睬或与我国签订协议的国际组织、有关国家(地区)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份子、恐怖份子嫌疑人或受制裁实体、个人相同; ?

 3、客户或其主要负责人与我国或联合国安理睬或与我国签订协议的国际组织、有关国家(地区)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份子或恐怖份子嫌疑人产生交易来往的; ?

 4、客户账户曾遭到司法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查询、冻结、或扣划; ?

 5、客户存在因知悉身份资料、交易信息等将被调查或正被调查而中断交易的行动;

 6、客户存在化整为零等故意回避大额交易监测的行动; ?

 7、客户存在与其范围和经营特点不符的大额转账或现金交易等。

  2、符合以下任 1 条件的,可以划分为高风险类客户:

  1、客户在风险等级划分期内产生大量符合《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及其他监管规定所界定的可疑交易报告标准的可疑交易和行动(可以本行反洗钱信息统计系统收集的可疑交易信息为参考标准); ?

 2、经营现钞流量较高或交易范围较大的行业,包括但不限于文娱场所、房地产、汽车、贵金属交易机构、典当和拍卖机构; ?

 3、产生故意隐瞒身份辨认信息的行动,如使用虚假身份证明文件、证照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或办理业务。

  3、符合以下任 1 条件的,可以划分为低风险类客户:

  1、各级党和政府机关(包括党的机关、国家权利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不包括其下属企事业单位); ?

 2、中央直属企业; ?

 3、客户在风险等级划分期内未产生符合本行反洗钱信息统计系统设置的可疑预警标准的可疑交易行动。

  4、客户未满足上述 1、2、3 项划分条件的,可以划分为中风险类客户。

  5、客户同时符合上述不同种别划分条件的,应依照较高风险等级予以划分。

  第 101 条 评定客户洗钱风险等级时,还应参考以下相干要素:

  1、客户各方面信息的透明度。客户各方面信息的透明程度不

 高,则风险等级较高; ?

 2、客户的业务范围、在业内的名誉和社会形象。如客户业务范围小、在业内的名誉和社会形象不好,则风险等级较高; ?

 3、资金及财富来源。没法清晰、公道解释资金及财富来源的,其风险等级较高。

  第 102 条 各支行均应充分搜集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经营范围和特点、交易行动特点等资料信息,根据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对客户进行风险等级划分。

  客户在我行多个营业机构开立账户的,由各支行自行划分,其风险等级按各所在行中划分的最高等级肯定,账户所在行应相互提供客户的交易行动记录和其他等级划分所需资料。

  第 103 条 各支行在平常经营进程中,1 旦发现客户具有符合任1 高风险洗钱决定性因素,或其它可能触及洗钱、恐怖融资等犯法活动的可疑交易或可疑行动情形的,应及时对客户的风险予以分析,并分别依照风险划分标准,及时调剂客户风险等级。

  第 104 条 客户在新开立账户时的身份辨认进程中,如发现身份信息符合第 9 条(1)第 1 项或第 10 条(1)第 1 项规定情形的应立行将该客户评定为高风险等级客户。

  除上述情况外,其余新开立账户的客户按本办法相干规定,可在新开立账户时暂定为中风险等级客户。

  第 105 条 各支行应妥善保存客户风险等级划分资料(与账户资料 1 起专夹保管)。相干资料应自客户关系结束后最少保存 5 年。

  第 106 条 各支行和相干岗位工作人员应对客户风险等级划分信息、资料严格保密。未经许可,任何单位、人员严禁向本行无关的部门、人员或行外任何单位、个人泄漏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信息、

 资料。

  第 107 条 本办法 ?

 由总行负责修订和解释,并自****年**月**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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