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视人员日常工作制度

来源:人力资源 发布时间:2020-08-15 点击:

  巡视员工作制度

 为了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相关管理规章制度,望每位巡视员自觉遵守:

 1、按时上下班,不早退,不旷工,工作期间不准擅自离岗、串岗、空岗。迟到半小时或提前半小时下班,考勤截止点未考勤者,一律按旷工处理,旷工罚款100元/次,年度累计旷工6天以上者,予以辞退。当月,分管领导对考勤点考核,累计3次不在岗,予以辞退。

 2、因工作服起到安全警示的作用,巡视员工作期间必须穿戴工作服、工作牌上岗,查岗员发现未穿戴工作服、工作牌者,罚款20元/次。

 3、工作期间做好《道路巡查日报表》,要求记录清晰明确,如不按要求记录,罚款20元/次。

 4、工作期间发现问题,需及时汇报;具有严重安全隐患(如检查井、雨水井盖丢失、路面严重下陷、坑塘、发生通事故时破坏市政设施等)需立即上报,并树立警示标志;查岗员发现或已上报平台的安全隐患,而巡视员当天未发现的,罚款100元/次,每月累计3次以上者,予以辞退。

 5、工作期间发现挖掘占用市政设施现象的,首先让对方停工并提供《连云港市市政道路挖掘占用许可证》手续,巡视员对所提供手续进行初步核查地点、时间、面积,并将许可证件及时发送分管领导;如无证擅自挖掘占用的,要立即制止,并及时向片区负责人或平台负责人汇报;查岗员发现未及时制止或汇报,无证挖掘市政设施现象,罚款100元/次,累计2次,解除聘用关系。

 6、巡视员工作期间通讯工具保持畅通。工作期间查岗员经拨打电话三次未接并半小时内未回复的,视为空岗按旷工处理,罚款100元/次,累计3次,解除聘用关系。

 7、按要求及时上报各类统计资料。

 8、工作期间巡视员之间不得擅自相互调班;提前半天到单位开具请假条,经负责人批准方可休假。请假1天内的报平台负责人批准;1天以上的报分管领导并说明原因情况,领导视情况决定是否批准。(1)事假:因私事请假视为事假,事假期间扣除当天工资,当月累计6天视为自动离职;(2)病假:由正规医院(二级以上)开据的病情诊断书、建议书,病假期间发基本工资;无有效证明按事假处理。(3)婚假:准许在婚前或结婚当日起休假3天,婚假期间享受正常工资;(4)产假:享受计划生育内的规定假期,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工资;(5)丧假(直系亲属):须提供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户口本或亲属关系证明,给予3天丧假,丧假期间发基本工资。

 9、巡视员严禁在工作时间内兼职其他职业,如因发现解除聘用关系。

 10、因巡视员汇报不及时,发生的安全事故(道路坑塘或大小井缺失等安全隐患),经济损失5000元以下的,巡视员扣除当月工资,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的,扣除当月所有费用(不包括各类保险)并解除聘用关系。

 11、因工作表现不力,经相关责任人约谈后仍无明显改变的,予以辞退。

 12、巡视员辞职必须提前1个月上交辞职报告,经批准方可辞职。巡视员应在离开单位前到财务科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连云港市海州区市政工程养护管理二处

 2018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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