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民利益至上性

来源:人力资源 发布时间:2020-08-14 点击:

  论人民利益至上性

 党的十六大通过的党章总纲中,在对党的性质的规定中指出,中国共产党“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其中,是不是实际上代表人民的利益,这对党的性质来说,是具有决定意义的内容,也是党的执政基础。所以,如何认识人民利益的地位和性质,如何保证实现人民利益,这是一个核心问题。

  

  (一)

  

  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反复强调了这样一个思想,即共产党人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他们始终代表着整个无产阶级的利益,代表着整个共产主义运动发展的利益,所以,无产阶级只有解放全人类才能最后解放自己。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历史发展的利益高于一切,全人类最后解放的利益高于一切,始终代表人民的利益,这就是共产党与其他政党的一个本质区别,也是它立于不败之地、不断发展壮大的根本原因。同时,我们也看到,那些口头上说是代表人民的利益,而实际上是只代表某个小集团利益的党派,一个一个被历史潮流无情地淹没了。远的例子不必说了,在当代世界史上,前苏联共产党的解体,就很清楚地揭示了这个真理。

  前苏联共产党最后解体的原因当然比较复杂,但是,说到底是由于它完全脱离了苏联人民,已经不再代表苏联人民的利益了,而实际上是只代表这个党的特权阶层的特殊利益,所以,也就理所当然地被人民抛弃了。历史证明,一个被人民所抛弃的政党,它灭亡的命运是无法挽救的。这就是前苏联共产党解体原因的实质。长期以来,许多人从各个方面来研究苏联共产党解体的原因,也提出了一些有价值的思想见解。但是,不少人往往忽略了这个实质性的原因,所以,很难抓住问题的要害,这样,也就不可能从根本上吸取前苏联共产党解体的教训。理论研究中的这个问题也说明,如果忘记了人民、忽视了人民的利益,是很难从历史教训中得到有益结论的。

  我们党已经走过的道路,我们的各种经验和教训,也一再揭示这样的真理:与人民保持血肉联系,真正代表人民利益,真心实意地去维护人民利益,我们就是不可战胜的;反之,脱离人民,不再代表人民利益,以这样那样的借口去维护某些特权者的利益,就会使党陷入困境,遭受失败,甚至有可能被人民所抛弃。所以,是不是真正代表人民利益,是不是真心实意地去维护人民利益,这是一切问题的关键。这样,逻辑的结论就必然是:人民利益是至高无上的。这就是我们党的执政意识的核心内容。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我们所说的“人民利益”,是个整体性的政治范畴,是不能分割的;当然,人民利益也有它的不同表现形式。所以,我们所说的“人民利益的至上性”,并不是一句抽象的话,而是有丰富的实际内容的。这就要求我们从不同的方面去认真研究这个问题。

  

  (二)

  

  在现代社会中,政治权力是利益的集中表现形式。一个阶级,一个阶层,一个政党,他们的利益,是通过他们实际支配的政治权力而反映出来的。当然,人民的利益也是通过他们所能够支配的政治权力反映出来的。所以,我们说的“人民利益的至上性”,实质上也就是说人民的权力具有至上性。应该承认,我们说的人民的政治权力具有至上性,是没有什么新意的,因为在我国现实的政治体制中,在我国的宪法和法律中,这是不言而喻的道理;但是,现实的政治生活往往又有它不可思议之处,即对那些似乎是不言而喻的道理,却常常有许多人并没有基本的觉悟,甚至还需要进行一些启蒙性的教育。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2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7条)。

  在这里,我们把几个常识性的问题,又郑重地写给读者,无非是想说明这样一个思想观点:在我国,人民是惟一最高的权力主体,人民拥有国家的全部权力,而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只能对人民负责。当然,这些话,也仍然是人们的政治常识。但是,需要严肃指出的是,这些规定是用宪法语言写出来的,所以是有最高的权威性的;而且必须明确强调的是,这都是一些全称判断,是不允许作出任何一种另外的解释的。人们也许会以为,上面所说的这些话,似乎有些多余;但是,许多事实一再教育我们,由于长期的政治运动给人们培养了一种不正常的心理习惯,使他们对领导人的讲话和一般文件的价值,常常是看得比宪法和国家法律还重要,甚至常常以领导人的讲话和文件来代替宪法和国家法律。所以,上面关于人民法律地位的这些宪法规定,是常常被人们视而不见的,而根据领导人的讲话或文件作出另外一种解释的情况,也并不是罕见的。

  我们上面所说的这种思想状况,在我国的现实政治生活中,不少的事实可以给予印证。比如说,宪法中关于人民是国家最高权力主体的规定,在具体的政治和社会生活中,人们有时很难实际感受到。现在人们感觉最突出的问题是,比比皆是的“官本位”现象,对有些人那种“代表人民利益”的高调,形成了一种尖锐的讽刺。所谓的“官本位”现象,就是马克思说的国家官吏由社会公仆变成了社会主人,它的实质则是否定了人民所具有的国家最高权力的主体地位。通俗一些说,就是在我们这个社会中,社会公仆与社会主人的关系,有时是颠倒着的,或者说服务关系是颠倒着的,不是干部为群众服务,而是群众为干部服务。实际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特权现象与“官本位”现象的结合,就使本来已经存在着的干部与群众之间的矛盾,显得更加尖锐了。难怪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社会公仆”常常是一个具有讽刺性的概念,甚至在有的时候成了一个贬义词!

  如果这样的情况长此以往,宪法上关于人民是国家最高权力主体的规定,不就成为一句空话了吗?所以,人们已经习以为常的那些特权现象与“官本位”现象,实际上是对宪法的一种公然的挑战!也许有的人可能说这是耸人听闻吧?但是,如果我们以现代法治观念来思考一下这个问题,想一想宪法原则的崇高性和绝对不可侵犯性,就会同意我们的这个看法了。因为我们知道,在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中,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的规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任何的其他法规、准则、章程、文件,都不允许与它相抵触,并且必须以它为依据;任何个人、团体、组织、政党,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这些基本的现代法治观念告诉我们,维护宪法规定的最高权威性,就是维护人民作为国家最高权力的主体地位。而维护宪法所规定的人民作为国家最高权力主体地位,也就是在保卫人民利益的至高无上地位。所以,维护人民利益的至上性,这是我们每个人都必须具有的基本的宪法意识。说到这里,有人不禁要问:这样一些常识性的问题,难道还会有人不知道吗?应该承认,大多数人是知道的。但是,知道了是一回事,实行起来却就是另一回事了。有一个残酷的事实,我们是不应该回避的,这就是几十年来,我们不少的重大政治失误,恰恰就是在明显违背了常识的情况下发生的。

  

  (三)

  

  在谈到人民利益的至上性问题时,我们曾经指出,宪法明确规定,国家权力机关必须“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什么是对人民负责呢?关于这个问题,毛泽东曾经深刻地说过:“我们的责任,是向人民负责。每句话,每个行动,每项政策,都要适合人民的利益,如果有了错误,定要改正,这就叫向人民负责。”(《毛泽东选集》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版第4卷第1128页)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得很清楚,对人民负责的实质,就是要维护人民的利益。同时,毛泽东也强调指出了对党负责、对上级负责与对人民负责、对下级负责的一致性,既不应该把对人民负责做片面的理解,也不应该把对党负责做片面的理解,而必须把对党负责、对上级负责与对人民负责、对下级负责在实践中真正统一起来。

  实践证明,在现实生活中真正把这两者统一起来,不仅有思想方法上的重要价值,而且也具有重大的政治实践意义。这个重要意义就在于,说明我们是不是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那么,是不是说只要把对党负责、对上级负责与对人民群众负责、对下级负责统一起来了,我们就是代表人民的利益了呢?看来问题远远不像有些人想象的那么简单。长期以来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这里的关键是如何正确理解这个“统一”、实行这个“统一”。

  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一般所说的“对党负责、对上级负责”,实际的表现形式,就是对领导负责;而“对人民负责、对下级负责”,实际的表现形式,就是对群众负责。所以,在实际工作关系中,也就是“对领导负责和对群众负责”的统一。必须实行这个“统一”,这是没有什么疑义的。但是,以什么为基础实现这个“统一”,人们常常是有不同的理解,甚至看法是截然相反的。应该承认,在大多数情况下,上级领导的决定是代表群众利益的,所以,作为下级机关的干部服从上级领导的决定与按照群众的要求行事,二者是统一的。但是,在某些个别情况下,由于认识上的原因或者其他原因,上级领导的决定并不能完全反映群众的利益,甚至是损害群众利益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怎样“统一”就是个难题了。这样的难题,恰恰是对我们的干部的一个考验。

  在目前的干部体制中,我国党政机关的大多数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还是由任命产生的。因此,他们与其直接上级领导的关系是否“融洽”,对他们的“前途”、“命运”,常常是有决定意义的事情。所以,那些“精明”的干部,为了给自己飞黄腾达铺路,便千方百计讨好自己的直接上级领导,甚至像邓小平批评的那样:他们对自己的上级领导阿谀奉承,惟命是从,以至于丧失了原则。或者像有些干部那样,为了顾全领导的威信,常常不惜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这个做法也明显是违背共产党人的基本原则。那么,这个原则是什么呢?就是无论在什么复杂的情况下,都必须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因为只有人民群众的利益才是至高无上的。很显然,如果坚持这个原则,实行这个“统一”就不是什么难题了。

  

  (四)

  

  党的十六大报告在谈到我国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问题时,一再强调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很显然,在这个表述中,“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这三者是不可分割的,不能片面强调其中的任何一个方面,因为只有它们的有机统一才能构成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整体。同时,从这个表述中也同样可以看出,“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由于它们各自具有特殊的性质和作用,所以,它们在其中的地位也是不同的。正确认识这个问题,对于加深理解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是有重要价值的。

  我们可以看到,在不同的政治体制中,各种政治实体的社会地位是不同的,这种不同的社会地位,也就成为它们获得的利益的一个根本标志。在现代民主政治体制中,各个政治实体其社会政治体系中的实际地位,是它实现自己的利益的基础和前提。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中,人民的利益是通过它在社会主义政治体系中的地位体现出来的,而且,人民的实际政治地位,也保证了它的根本利益的实现。那么,在我国社会政治体系中,人民的地位是什么呢?这就是“当家作主”。因此,“当家作主”,这就是社会主义社会中人民利益之所在。

  这里所说的“人民当家作主”,与宪法里所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一个意思,同样都说的是人民是我国社会的最高权力主体。这就意味着,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三位一体中,“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保证。这其中,“依法治国”则是人民利益实现的方式,而“党的领导”则是人民利益实现的保证。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应该说,党是实现人民利益的一种政治工具。对这个问题,邓小平在党的八大上《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指出:“同资产阶级的政党相反,工人阶级的政党不是把人民群众当作自己的工具,而是自觉地认定自己是人民群众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为完成特定的历史任务的一种工具。”(《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217―218页)那么,在我国社会的现阶段,中国共产党就是人民为实现“当家作主”这个历史任务的政治工具。可见,党的工具性质,既科学地说明了党的领导的实质,也正确阐明了“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这两者之间的关系。而这种关系本身则更深刻地说明:中国共产党除了为人民利益而奋斗之外,没有自己任何的特殊利益,她是完全代表人民利益的,对于她来说,只有人民利益才是至高无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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