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员工考勤和休假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人力资源 发布时间:2020-08-07 点击:
银行员工考勤和休假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员工考勤和休假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员工管理,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确保各项工作有序高效运转,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及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考勤指员工在岗和离岗的记录,是考核员工工作情况、计发员工劳动报酬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岐山长安村镇银行全体在岗员工。
第三条
员工考勤管理工作由各营业支行按员工管理权限统一管理,安排专人负责实施,总行综合部负责考核。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根据国务院规定,年度内除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外,其余均为工作日,工作日和工作时间的界定、调整、变更,按照所在地政府和本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行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工作时间为标准工作时间,工作日为周一至周五。
第六条
总行及各支行安排员工在非工作时间值班,其值班时间不计为工作时间。
第七条
旷工。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旷工:
(一)未办理请假手续,不到工作岗位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迟到或早退超过 2 小时的;
(三)假期期满后,无故不按时到岗的;
(四)无故不参加行内组织的各类学习、培训及会议的;
(五)其他应视为旷工情形的。
第八条
旷工的计算及处理。旷工按小时累计计算。累计旷工时间在 4 小时(含)以内计为半天,超过 6 小时(含)不足 8 小时计为 1 天。累计旷工 5 天以内的,按旷工天数扣发其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并取消年内各类评奖资格;累计旷工超过 5 天(含),除扣发上述工资外同时给予警告处分;连续旷工 7 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15 天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第九条
员工应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非因公原因晚于上班时间到岗者为迟到;非因公原因未到下班时间提前离开工作岗位者为早退。员工无故迟到、早退的应按照员工量化考核管理办法扣发本人的绩效工资。
第十条
总行机关及各支行要加强员工考勤管理,真实地记录和反映每位员工的出勤情况,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追究当事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各支行应于每月 2 日前,经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向总行综合部报送上月《考勤汇总表》(见附件 1)。
第十二条
员工需要请假,以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等假期时,均应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岗。严禁先休假,后补办请假手续的行为。
第十三条
总行机关和各支行需建立《员工请(休)假审批表》(见附件 2),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审批手续,并登记请销假事宜。
第三章 请假管理
第一节
因公假别管理
第十四条
凡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因公外出、学习培训、考察参观等活动,视作正常工作。
第十五条
强制休假的时间抵扣当年的年休假。
第二节
因私假别管理
第十六条
节假日。本行员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法定节假日,其中营业网点的假日值班根据排班确定。
第十七条
事假管理。员工因特殊原因需要请事假的,需事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员工请事假 1 个月内不得累计超过 3 天(含),1 年内累计不得超过 15 天(含)。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员工请事假的,按事假天数扣发工资;超过上述规定的,再扣除当月 20%的绩效工资。
事假扣发工资=(工资合计-职务津贴-五险一金)/月计薪天数×请假天数;
其中,月计薪天数按每月 21.75 天计算。
第十八条
病假管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休养的员工可以请病假,病假须持正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一)病假按病假天数扣发应扣工资的一半;
(二)病假超过 1 个月的,再扣除当月 20%的绩效工资。
病假扣发工资=(工资合计-职务津贴-五险一金)/月计薪天数×请假天数×50%。
第十九条
婚假的管理
(一)员工结婚的可享受婚假 3 天。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并提
供检查证明的,增加婚假 10 天。
(二)婚假原则上应一次性使用,过期不予保留。员工如因工作原因当年不能享受婚假的,经行长审批后可将婚假延期至次年享受。
(三)婚假期间,工资照常支付。
第二十条
产假的管理
(一)女员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 158 天,难产增加 15 天(需提供医院证明),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 15 天,参加孕前检查并提供证明的增加 10 天(每月 1 天)。如遇国家政策变化,按国家政策执行。
(二)女员工妊娠不满 4 个月流产的产假为 15 天,妊娠满 4 个月流产的产假为 42 天,具体天数以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为准。
(三)男员工配偶生产的,给予护理假 15 天,夫妻异地居住(不同省份)的,给予护理假 20 天。
(四)女员工休产假,需提供相关资料,由总行综合部向当地医保处申请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医保处一次性支付,申请生育津贴期间的工资单位不再支付,享受生育津贴以外时段基本工资照常支付,扣发绩效工资。已办理生育登记的计划内怀孕的流产假由市医保处支付工资,未办理生育登记的按病假扣发工资。如因个人原因导致产假期间工资未能申请成功的,后果由本人承担。
(五)对哺乳未满 1 周岁婴儿的女员工,每天给予 1 小时哺乳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 1 个婴儿每天增加 1 小时。
第二十一条
计划生育假的管理。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休计划生育假,其休假天数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为准。休假期间基本工
资照常支付。
第二十二条
丧假的管理
(一)员工的配偶、直系亲属或岳父母、公婆死亡,给予丧假 3 天。在外省办理丧事的,按直接往返路程可给予路程假。
(二)丧假期间工资照常支付。
第二十三条
工伤假的管理。员工因公受伤或致残病休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年休假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员工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累计工作满 20 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 天。工龄以签订劳动合同时间累计计算,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二十五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不得享受年休假:
(一)当年事假累计 15 天(含)以上;
(二)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当年病假累计 1 个月(含)以上;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当年病假累计 2 个月(含)以上;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当年病假累计 3 个月(含)以上;
(三)累计旷工 5 天(含)以上;
(四)因各种原因当年在支行下岗、待岗学习的;
(五)行政记过和受党内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六)女员工已休产假,男员工已休护理假的;
(七)员工如当年享受年休假后,当年存在本条上述规定的情况之一的,
下一年度不再享受年休假。
第二十六条
本行员工年休假实行强制休假制度,各部各支行要在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根据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休假时间,并提前报综合部备案。一个年度内年休假为 5 天的须集中安排,一次休完;年休假为 10 天或 15 天的可分段安排,但不得跨年度安排。
第二十七条
员工在年休假期间视同正常工作,不扣工资。因工作原因未休年休假的,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按程序经行长审批后报总行综合部备案。
第四章
请假审批流程
第二十八条
总行班子成员请假的,需报董事长批准。各支行负责人请假,由行长批准,并报总行综合部审核备案。
第二十九条
总行机关各部门负责人请假 3 天以下的,由分管行长批准;请假 3 天(含)以上的,由分管行长批准后,报总行综合部审核,再由行长审批。
第三十条
一般员工请假,半天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3 天以下的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行长批准;3 天(含)以上的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报分管行长批准后,报总行综合部审核,再报行长审批。
第五章
请(销)假报送手续
第三十一条
员工请假时间无论时间长短,均须填写《员工请(休)假审批表》,写明事由及假期起止日期,按员工管理权限及流程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第三十二条
员工休假期满后,应在上班当天向所在部门办理销假。因故
需要续假的应说明原因,并经批准后在总行综合部办理续假手续。对休假到期未按时上班的,所在部门应及时向总行综合部报告,并及时与本人和家庭联系,查明原因。未经批准逾期不归者,按旷工对待。
第三十三条
员工休假前需事先做好工作交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以免贻误工作。员工休假期间如遇单位(或部门)发生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应按要求及时赶回单位,并履行销假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工作实际确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考勤汇总表;
2、员工请(休)假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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