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工会工作制度

来源:选调生 发布时间:2020-09-15 点击:

 ****社区工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制 定****社区工会工作制度。

 第二条

 

 社区工会是社区内企业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

 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国家法律,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 开展工作。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参加本社区的民主管理 和民主监督。

 第三条

 

 社区的职工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

 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第四条

 

 工会在维护社区企业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

 的合法权益。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 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 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五条

 

 工会动员和教育职工以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

 护国家和社区、公司的财产,遵守劳动纪律,发动和组织 职工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工会组织职工开展群 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的活动,提高劳 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第六条

 

 工会对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

 教育,民主、法制、纪律教育,以及科学、文化、技术教 育,提高职工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技术、业务素 质,使职工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劳动 者。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七条 ****社区职工代表大会是社区实行民主管理的基 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工会委员会是职 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八条

 

 社区的管理委员会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企业召

 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 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应当有社区工会代表参加。

 第九条

 

 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应当在

 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以外进行,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 的,应当事先征得社区、职工的同意。企业工会不脱产的 委员因参加会议或者工会组织的活动,占用生产或者工作 时间,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社区工会接受上 级工会组织的领导。

 第十条

 

 社区各级工会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可以建立

 基层工会委员会;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选举组织员一人, 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第十一条

 工会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

 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 会的同意。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工会有权对社区的经营管理提出意见,保障职工 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工会可以派出代表对职工合法 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企业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三条

 

 企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

 工会有权要求社区行政部或者有关部门认真处理。公司违 反国家有关劳动(工作)时间的规定,工会有权要求企业 方面予以纠正。企业违反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的法律、法 规,工会及其女职工组织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 面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

 

 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社区签订劳动合同。工

 会可以代表职工与社区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 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十五条

 

 社区辞退、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

 权提出意见。企业在做出开除、除名职工的决定时,应当 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如果社区行政方面违反法律、法规 和有关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研究处理。当事人对社区 行政方面作出的辞退、开除、除名的处理不服的,可以要 求依照国家有关处理劳动争议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工会有权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企业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提出意见

 调解处理;职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 帮助。

 第十八条

 

 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

 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有权提出意见,企业 应当认真处理。

 第十九条

 

 工会发现生产部门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

 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 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 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做 出处理决定。工会有权参加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 健康问题的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 追究直接负责的行政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企业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会同社区

 行政部或者有关方面,协商解决职工提出的可以解决的合 理的要求,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秩序。

 第二十一条

 

 工会协助社区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

 工资、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工作。

 第二十二条

 

 工会会同社区行政方面组织职工开展业余文

 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提高职工的文化、业务素质; 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

 第四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二十三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企业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 交的经费;

 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人民政府的补助;

 其他收入。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基层职工的教育和工会开展的其他 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规 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

 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社区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 会。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 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 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 提出意见。

 第二十五条

 

 社区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

 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第二十六条

 

 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

 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二十七条

 

 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

 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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