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县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来源:选调生 发布时间:2020-09-06 点击:

 AA 县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海绵城市建设工作,规范项目的规划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 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AA 县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做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

 第三条

 我县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所有规划、设计、建设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海绵城市建设必须坚持生态为本、自然循环。充分发挥山、水、林、田、湖等原始地形地貌对降雨的积存作用,充分发挥植被、土壤等自然下垫面对雨水的渗透作用,充分发挥湿地、水体等对水质的自然净化作用,努力实现城市水体的自然循环。

 海绵城市建设必须坚持规划引领、协同推进。统筹发挥自然生态功能和人工干预功能,实施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切实提高城市排水防涝、防灾减灾能力。

 海绵城市建设必须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特许经营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广泛参与海绵城市建设。

 第五条

 县发改局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和招投标管理,指导项目单位做好各项前期论证工作。

 县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海绵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查工作,制定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和设计图则,将海绵城市建设的原则、目标和技术要求落实到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方案审查、监督管理等环节中。

 县住建局(县海绵办)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要求,落实到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管、竣工验收、项目运营维护管理等环节。

 县水务局负责城市水利工程的审批和推进工作,协调城区河湖沟渠等涉水建设相关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制定海绵城市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及奖励政策,积极探索和创新海绵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建立完善长效投入机制。

  县国土局负责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土地供给等相关工作,并按

 照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将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纳入《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合同》。

 各项目业主单位负责海绵城市项目的设计初审,项目推进和具体实施工作;其他部门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立项及项目管理 第六条

 根据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分年度确定投资计划、工作目标,落实项目资金及业主。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对项目建设的海绵城市建设进行分析,提出目标及措施;在初步设计中明确海绵城市设施的工程建设内容、主要材料和投资概算。

 各相关部门应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及时组织评审、论证。

 社会资本投资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中应包括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措施、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以及各项社会效益满足情况。

 第八条

 县城市规划管理局应当将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纳入用地规划条件。

 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划拨或出让时必须附具县城市规划管理局核发的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规划条件,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划拨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

 县住建局(县海绵办)应依法通过设计变更、协商激励等方式推动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对已审批且未开工的建设项目,须按照海绵城市要求,补充专项设计施工图并按程序向县住建局(县海绵办)报批实施;在建但尚未完成附属工程的项目,应依法通过设计变更,落实海绵城市要求,并将变更的设计施工图按程序向县住建局(县海绵办)报批实施。

 第十条

 县住建局(县海绵办)负责对建设项目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下沉式绿地率、透水铺装率、绿色屋顶率等海绵城市指标进行符合性审查,并列入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各项目业主单位可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用地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的调整申请。

 (一)国、省、市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二)建设用地区域因城乡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发展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建设用地区域原有建设限制条件(如用地性质、绿地率、市政设施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公园、绿地、广场、停车场用地因上述情况需调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的,在对周边区域所能承担年径流总量控制条件进行充分论证的; (五)其他确须调整的。

 调整应在保证该片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总体要求不变的前提下,按规定程序报批、重新核定建设用地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指标。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原则不允许调整,如若因特殊情况确须调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的,应先向县城市规划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年径流量调整方案,经专家论证和公示后,报县住建局(海绵办))审批,如规划涉及改变土地出让时规划条件的,规划部门应函告县国土局备案,由县国土局按照调整后的规划条件报政府审批完善土地使用手续。

 第十三条

 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报批时,应提供海绵城市设计方案和指标核算情况表,报县专家委员会和县规划委员会审查。

 第三章 建设及验收管理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须进行专项施工图设计或结合给排水、道路、园林等专业进行统筹设计。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包括海绵城市设计专篇,并落实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批复)意见。

 第十五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按照国家、省、市的建设相关标准规范和设计导则对其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审查意见书应明确海绵城市设计的审查结论,对符合设计导则和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批复)意见的,由县住建局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进行备案。

 未经海绵城市施工设计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工程项目,建设部门不予进行施工图审

 查备案,不予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海绵城市的部分确需变更设计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进行施工图审查,并同时审查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内容,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其海绵城市建设指标。

 海绵城市设施应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要求,科学合理统筹施工,相关分项工程施工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相关规范规定。质量监督机构须将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内容纳入监督范畴,督促各方责任主体严格履职,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六条

 在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县住建局(县海绵办)要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日常动态监管。

  第十七条

 县住建局(县海绵办)、县规划局、县公用事业管理局等部门在组织工程竣工核实、验收和备案时,对未按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落实海绵城市设施的,应当定为不合格,不得综合验收备案,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八条

 县住建局(县海绵办)应制定现场化、专业化、长效化的海绵城市设施运营维护管理办法,落实相关责任。市政公用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维护管理;公共建筑和住宅小区的海绵城市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后的所有建设项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计算须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规划、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等单位违反本办法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使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和县住建局(县海绵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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