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年产200吨艾司奥美拉唑原料药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来源:选调生 发布时间:2020-08-27 点击:

 前言 一、项目由来 消化道溃疡是一种较常见的多发病之一,目前治疗消化性溃疡的药物主要分为两类,即降低胃酸药和保护黏膜药。其中降低胃酸药现在临床主要以质子泵抑制剂和 H2 受体拮抗剂为主。质子泵抑制剂主要代表药物有奥美拉唑、兰索拉唑、泮托拉唑、雷贝拉唑和艾司奥美拉唑。艾司奥美拉唑是一种新型的质子泵抑制剂,它是奥美拉唑的 S 型光学异构体,主要是通过抑制胃酸分泌达到护胃作用,作为胃病主流的治疗药物,艾司奥美拉唑的市场前景广阔。

 XX 司 公司 (以下简称“XX 药业”)

 )于 位于 XX 经济开发区化工集中区内资 ,拟投资 11267.39万元 建设产 年产 200 吨艾司奥美拉唑原料药项目 ,品 利用吡啶碱产业链系列产品 3,5- 二甲基吡啶为原料,托 委托 XX 公司加工成奥美氯化物盐酸盐(加工意向协议书见附件 6 ),再通对 过缩合、氧化、精制、成盐四个步骤,得到艾司奥美拉唑成品,本项目是对 XX 公司的吡啶碱产业链进一步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文件的有关规定,XX 公司决定委托我公司承担年产 200 吨艾司奥美拉唑原料药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我公司接受委托后,项目组人员对项目所在地进行了现场踏勘,调查、收集了有关该项目的资料,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环保法规和标准及有关技术导则编制了《XX 公司年产 200 吨艾司奥美拉唑原料药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提交给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供决策使用。

 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过程 环评单位接受委托后,首先研究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划,确定评价文件类型。其次开展初步的现场调查及资料收集,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步的工程分析,确定评价重点,制定工作方案,安排进一步环境现状详查及环境现状监测,在资料收集完成后,进行各专题分析,提出环保措施并进行技术经济论证,最终形成环评文件。具体评价过程如下:

 (1)2019 年 1 月 25 日,我公司受 XX 公司委托,承担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工作; (2)2019 年 2 月,委托 XX 威正测试技术有限公司进行了该项目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监测; (3)2020 年 6 月完成报告书送审稿编制。

 本次评价技术路线见图 1。

 图 图 1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工作程序图 三、项目初筛分析 表 表 1

 项目初步筛查情况分析 序号 分析项目 分析结论 1 报告类别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 年 4 月 28 日),本项目属于“十六、医药制造业”中的“40、化学药品制造;生物、生化制品 依据相关规定确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型 1、研究相关技术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 2、进行初步工程分析 3、开展初步的环境状况调查 1、环境影响因素识别与评价因子筛选 2、明确评价重点和环境保护目标 3、确定工作等级、评价范围和评价标准

 制定工作方案 环境状况调查监测与评价

 建设项目工程分析 1、各环境要素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2、各专题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

 1、提出环境保护措施,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2、给出污染物排放清单 3、给出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的评价结论 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一阶段

 第二阶段

 第三阶段

 序号 分析项目 分析结论 制造”类别,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2 园区产业定位及规划相符性 本项目行业类别为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C2710],选址于 XX 经济开发区化工集中区,园区产业定位为以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为导向,重点承接现代化工、生物医药、新材料等项目,对照园区规划环评入区项目行业类别建议,项目属于优先入区项目医药制造,符合园区产业定位及规划。

 3 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行业准入条件 本项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XX 省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7 年版)》的要求,属于允许类;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不含有《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 年本)》中列出的淘汰设备。

 4 环境承载力及影响 监测期间,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空气、声环境、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的环境质量均较好,均可达到相应的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经预测,项目污染治理措施正常运行时,本项目建成后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较小,不会改变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的要求。

 5 总量指标合理性及可达性分析 废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在 XX 经济区范围内平衡;本项目高盐工艺废水经二效蒸发后的冷凝水与其他废水一并接管至 XX 公司污水处理站,经过 XX 公司污水处理后,尾水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 A 标准,再接管至 XX 污水处理厂(近期)/XX 污水处理厂(远期),最终排入 XX 河。固废排放量为零。

 6 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本项目所在园区目前有配套的给水、供电、供热、污水处理等设施,基础设施情况基本完善,可以满足项目运营需求。

 7 与园区规划环评审查意见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用地未超出开发区内规划的用地范围;产业定位满足入园要求;清洁生产水平较高;本项目高盐废水经二效蒸发后的冷凝水与其他废水一并接管至 XX 公司污水处理站,经处理后,尾水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 A 标准,再接管至 XX 污水处理厂(近期)/XX 污水处理厂(远期),最终排入 XX 河。综上,本项目能够满足《关于 XX 经济开发区化工集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XX 环审〔2016〕44 号)中的相关要求(详见 1.6.2 章节)。

 8 与“三线一单”对照分析 本项目所在地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符合《XX 省生态保护红线》的要求;项目所在区域的声环境、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的环境质量均较好,经叠加本项目贡献值后仍可达到相应的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本项目所属区域环境空气为不达标区,超标因子为 PM 10 、PM 2.5 、O 3 ,其他因子达标,经大气环境影响预测,实施削减后预测范围的 PM 10 年平均浓度变化率 ≤ -20%,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整体改善;本项目营运过程中用水主要为生活用水、生产用水,本项目不超出当地资源利用上线;对照 XX 经济开发区化工集中区入区项目行业类别建议,本项目为医药制造类,不属于限制类和禁止类行业,属于优先类行业。

 四、项目特点 (1)拟建项目生产艾司奥美拉唑原料药,产能为 200t/a,以奥美氯化物盐酸盐(购买 XX 公司的 3,5-二甲基吡啶,委托四川泰诺泰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加工成奥美氯化物盐酸盐,加工意向协议书及其营业执照见附件 6)为起始物料,经缩合、氧化成盐、钾盐精制、镁盐制备等四个步骤得到产品。拟建项目为批次生产,年生产 500 批次。

 (2)拟建项目本项目高盐废水(缩合工段分液废水、钾盐精制工段分液废水)经二效蒸发后的冷凝水与其他工艺废水、生活污水、真空泵废水、废气处理废水、设备及地

 面冲洗水、初期雨水、夏季喷淋降温废水、纯水制备系统废水、循环冷却系统排水在废水调节池混合均匀后,一并接管至 XX 公司污水处理站,经过 XX 公司污水站高浓废水处理+深度处理后,尾水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 标准,再接管至 XX 污水处理厂(近期)/XX 污水处理厂(远期),最终排入 XX 河。

 (3)本项目粉尘、含氯有机废气、SO 2 、HCl 经 1 套“布袋除尘+二级碱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后高空排放(其中第四步艾司奥美拉唑镁制备产生的粉尘单独使用 1 套布袋除尘装置);不含氯的有机废气经 RTO 焚烧炉处理后高空排放。

 (4)本项目危险废物主要包括蒸馏残渣、滤渣、前馏分废液、二效蒸发前馏分废液、离心母液、废盐、废活性炭等。其中蒸馏残渣、滤渣、前馏分废液、二效蒸发前馏分废液、离心母液依托 XX 公司百草枯焚烧炉处理;废活性炭依托 XX 公司固废焚烧炉处理;废盐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XX 公司位于 XX 药业西北侧,且 XX 公司与 XX 公司同为XX 集团子公司,符合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征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环办土壤函[2017]2001 号),提出的豁免许可证的情况“根据实践需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提出以下情况不需要申请许可证:2.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内,同一母公司或集团公司所属的子公司之间共享设施,对各子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因此本项目蒸馏残渣、滤渣、前馏分废液、二效蒸发前馏分废液、离心母液、废活性炭依托 XX 公司处置是可行的。

 五、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 (1)拟建项目废气包括甲苯、甲醇、二氯甲烷、氯化氢等,如不妥善处理,会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

 (2)拟建项目蒸馏残渣、滤渣、前馏分废液、二效蒸发前馏分废液、离心母液依托XX 公司百草枯焚烧炉处理,废活性炭依托 XX 公司固废焚烧炉处理;废盐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需分析依托可行性。

 (3)拟建项目涉及甲苯、甲醇、二氯甲烷多种溶剂,关注事故风险及次生环境影响。

 六、环境影响报告书主要结论 环评单位通过调查和分析,依据监测资料和国家、地方有关法规和标准综合评价后认为:XX 公司年产 200 吨艾司奥美拉唑原料药项目选址与 XX 经济开发区化工集中区的产业定位和总体规划具有相容性;采用的污染防治措施可行,正常情况下各类污染物可达标排放;污染物排放不会降低评价区域内的环境质量功能;周边群众对本项目持支持

 态度;环境事故风险水平可以接受。因此,在落实本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三同时”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本项目的建设具备环境可行性。

 1 总论 1.1 编制依据 1.1.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 年 4 月 24 日修订,201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 年 12 月 29 日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 年 10 月 26 日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 年 6 月 27 日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 年 7 月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 年 12 月 29 日修订;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 年 11 月 07 日修订; (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9)《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6 年 5 月 16 日修订;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11 届第 4 号),2008 年 8 月 29 日颁布; (1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82 号),2017 年 7 月 16 日修订; (1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 年修订; (13)

 《环保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97 号),2014 年 12 月 30 日起施行; (14)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45 号,2013 年12 月 7 日修订; (15)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 39 号,2016 年 8月 1 日起施行; (16)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 2011年第 9 号令),2011 年 3 月 27 日起施行; (17)

 《发展改革委修订发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 2013 年第 21 号令),2013 年 2 月 16 日修订;

 (18)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2012 年 7 月 3 日起施行; (19)

 《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 (环发[2012]98 号),2012 年 8 月 7 日起施行; (20)

 《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 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产业[2010]第 122 号)。2010 年 10 月 13 日起施行; (21)

 《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 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 年本)》,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2 年 5 月 23 日起施行; (22)

 《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 号),2016年 5 月 28 日起施行; (23)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 号),2015年 4 月 2 日起施行; (24)

 《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 号),2016 年 10 月 26 日起施行; (25)

 《关于印发《“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环环评[2016]95号),2016 年 7 月 15 日起施行; (2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2016 年 11 月 10 日起施行; (27)

 《关于加强长江黄金水道环境污染防控治理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16]370 号),2016 年 2 月 23 日起施行; (28)

 《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2018 年 6 月 27 日起施行; (29)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2018 年 6 月 16 日起施行; (30)

 《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3号)。

 1.1.2XX 省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 (1)《XX 省环境保护条例》,XX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24 号),2010 年 11 月 1 日起实施;

 (2)《XX 省水环境功能区划》,XX 省环保厅,2003 年 10 月; (3)《XX 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 年 9 月 29 日修订; (4)《XX 省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7 本)》; (5)《XX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 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XX 政[2018]83 号,2018 年 9 月 27 日起施行; (6)《XX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 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XX 政〔2016〕116 号,2016 年 12 月 29 日起施行; (7)《关于印发<XX 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通知》,XX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质〔2014〕28 号,2014 年 1 月 30 日起施行; (8)《XX省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XX省环境保护厅环法函〔2005〕114 号,2005 年 3 月 17 日起施行; (9)《XX 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通知》,XX 政〔2008〕84 号,2008 年 10 月 14 日起施行; (10)

 《XX 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新增大气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管理工作的通知》,XX 环发〔2017〕19 号,2017 年 3 月 28 日起施行; (11)

 《XX 省环保厅关于加强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企业土壤环境监管的通知》,XX 环函〔2018〕955 号,2018 年 7 月 23 日起施行; (12)

 《XX 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 XX 省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XX 政秘〔2018〕120 号),2018 年 6 月 27 日起施行; (13)

 《中共 XX 省委 XX 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打造水清岸绿产业优美丽长江(XX)经济带的实施意见》(XX 发[2018]21 号),2018 年 6 月 27 日起施行; (14)

 《XX 省环保厅关于环境影响评价阶段建设单位不需提供危险废物处置协议的函》(XX 环函〔2018〕782 号),2018 年 6 月 21 日起施行; (15)

 《XX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XX 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马政〔2014〕19 号,2014 年 3 月 24 日起施行; (16)

 《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XX 市环保局,XX 环函〔2009〕11 号,2009 年 2 月 23 日起施行; (17)

 《关于全面打造水清岸绿产业优美丽长江(XX)经济带的实施方案》,(XX发[2018]17 号)。

 (18)

 《关于全面打造水清岸绿产业优美丽长江(XX)经济带的实施方案》(XX发﹝2018﹞64 号)。

 1.1.3 技术导则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6);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2.3-2018); (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 610-2016); (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09); (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19-2011); (7)《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 (8)《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 (9)《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制药建设项目》(HJ611-2011); (10)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别》(GB18218-2018); (11)

 《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保部公告 2013 年第 31号); (12)

 《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3840-91); (13)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 298-2007); (14)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7-2007); (15)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 (16)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 (17)

 《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环保部公告 2017 年第 43 号); (18)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 (19)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制药工业》(HJ992-2018); (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制药工业—原料药制造》(HJ858.1-2017); (2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HJ883-2017); (22)

 《制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环办环评[2016]114号); (23)

 《制药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2 年第 18 号)。

 1.1.4 项目相关文件 (1)XX 公司年产 200 吨艾司奥美拉唑原料药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委托书; (2)XX 公司年产 200 吨艾司奥美拉唑原料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XX 公司提供的其他资料; (4)XX 经济开发区化工集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复。

 1.2 评价因子与评价标准 1.2.1 环境影响因素识别 综合考虑拟建项目的性质、工程特点、实施阶段,识别出拟建项目可能对各环境要素产生的影响。拟建项目环境影响识别结果见表 1.2-1:

 表 表 1.2-1

  本项目环境影响因素及受体识别表 影响受体

 影响因素 自然环境 生态环境 社会环境 环境 空气 地表水 环境 地下水 环境 土壤 环境 声 声 环境 陆域 环境 水生 生物 渔业 资源 主要生 态保护 区域 农业与 土地利 用 用 居民 区 区 人群 健康 环境 规划 施工期 施工废水 0 -1SRDNC 0 0 0 0 -1SRDNC -1SRDNC 0 0 0 0 0 施工扬尘 -1SRDNC 0 0 0 0 0 0 0 0 0 0 -1SRDNC -1SRDNC 施工噪声 0 0 0 0 -1SRDNC 0 0 0 0 0 0 -1SRDNC 0 施工废渣 0 -1SRDNC 0 -1SRDNC 0 -1SRDNC 0 0 0 -1SRDNC 0 0 0 基坑开挖 0 0 -1SRDNC -1SRDNC 0 -1SRDNC 0 0 0 -1SRDNC 0 0 0 运行期 废水排放 0 -1LRDC 0 0 0 -1LRDC -1LRDC -1LRDC -1LRDC 0 0 0 0 废气排放 -2LRDC 0 0 0 0 -1LRDC 0 0 -1LRDC 0 -1SRDC -1SRDC -1SRDC 噪声排放 0 0 0 0 -1LRDC 0 0 0 0 0 0 0 0 固体废物 0 0 0 0 0 -1LRDC 0 0 0 0 0 -1LRDC -1LRDC 事故风险 -3SRDNC -3SRDNC -2SRDNC -2SRDNC 0 0 -2SIRDNC -2SIRDNC -2SRDNC -2SRDNC -2SRDNC -2SRDNC 0 服务期满后 废水排放 0 -1SRDC 0 0 0 0 0 0 0 0 0 0 0 废气排放 -1SRDC 0 -1SRDC -1SRDC 0 0 0 0 0 0 0 0 0 固体废物 0 0 0 0 0 -1SRDC 0 0 0 0 0 0 0 说明:“+”、“-”分别表示有利、不利影响;“0”、“”1、“2”、“3”数值分别表示无影响、轻微影响、中等影响和重大影响;“L”、“S”分别表示长期、短期影响;“R”、“IR”分别表示可逆、不可逆影响;“D”、“ID”分别表示直接、间接影响;“C”、“NC”分别表示累积与非累积影响

 12

 1.2.2 环境影响评价因子 根据对本项目工程分析和环境影响识别,确定本项目主要的评价因子见表 1.2-2。

 表 表 1.2-2

  本项目主要评价因子表 环境类别 现状评价因子 影响预测评价因子 总量控制因子 大气 SO 2 、NO 2 、PM 10 、PM 2.5 、CO、O 3 、甲醇、甲苯、非甲烷总烃、氯化氢、二氯甲烷 PM 10 、SO 2 、NO X 、甲醇、甲苯、VOCs、氯化氢、二氯甲烷 VOCs、颗粒物 地表水 pH、COD、BOD 5 、氨氮、总磷、石油类、AOX / COD、氨氮 地下水 水位、pH、氨氮、硝酸盐、亚硝酸盐、挥发性酚类、氰化物、砷、汞、铬(六价)、总硬度、铅、氟化物、镉、铁、锰、溶解性总固体、耗氧量(COD Mn 法,以 O 2 计)、硫酸盐、氯化物、K + 、Na + 、Ca 2+ 、Mg 2+ 、CO 3 2- 、HCO 3 - 、SO 4 2- 、Cl - 、甲苯、二氯甲烷 耗氧量(COD Mn 法,以 O 2 计)、甲苯、二氯甲烷 / 声环境 等效连续 A 声级 等效连续 A 声级 / 固体废物 / / 固体废物排放量 土壤环境 pH、砷、镉、铬(六价)、铜、铅、汞、镍、四氯化碳、氯仿、氯甲烷、1,1-二氯乙烷、1,2-二氯乙烷、1,1-二氯乙烯、顺-1,2-二氯乙烯、反-1,2-二氯乙烯,二氯甲烷、1,2-二氯丙烷、1,1,1,2-四氯乙烷、1,1,2,2-四氯乙烷、四氯乙烯、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三氯乙烯、1,2,3-三氯丙烷、氯乙烯、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乙苯、苯乙烯、甲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邻二甲苯、硝基苯、苯胺、2-氯酚、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䓛、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萘 甲苯、二氯甲烷 / 1.2.3 环境质量标准 1.2.3.1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评价区域 SO 2 、NO 2 、PM 10 、PM 2.5 、CO、O 3 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二级标准;该标准中未列入的甲苯、甲醇、VOCs、HCl 参照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附录 D 中的浓度限值;乙醇、异丙醇执行前苏联居民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大允许浓度;非甲烷总烃一次值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二氯甲烷的浓度限值参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制药建设项目》 (HJ 611-2011)推荐的多介质环境目标值估算方法计算得到。具体见表 1.2-3。

 表 表 1.2-3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表 评价因子 平均时段 标准值 值 单位 标准来源 SO 2

 年平均 60 μg/m 3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13

 24 小时平均 150 (GB3095-2012)二级标准 1 小时平均 500 NO 2

 年平均 40 24 小时平均 80 1 小时平均 200 PM 10

 年平均 70 24 小时平均 150 PM 2.5

 年平均 35 24 小时平均 75 O 3

 日最大 8 小时平均 160 1 小时平均 200 CO 24 小时平均 4 mg/m 3

 1 小时平均 10 甲苯 1 小时平均 200 μg/m 3

 参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附录 D 甲醇 1 小时平均 3000 日平均 1000 TVOC 8h 平均 600 HCl 1 小时平均 50 24 小时平均 15 非甲烷总烃 1 小时平均 2.0 mg/m 3

 参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 乙醇 最大一次 5.0 参照苏联居民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大允许浓度(CH245-71)

 昼夜平均 5.0 异丙醇 最大一次 0.6 昼夜平均 0.6 二氯甲烷 最大一次 0.44 多介质环境目标值估算 [1]

 日均值 0.17 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制药建设项目》(HJ 611-2011)推荐的多介质环境目标值进行计算:

 以毒理学数据 LD 50 为基础的计算公式为:

 AMEG=0.107×LD 50 /1000; logMAC 短 =0.54+1.16logMAC 长

 式中:LD 50 —大鼠经口给毒的半数致死剂量,二氯甲烷 LD 50 为 1600~2000mg/kg; AMEG—空气环境目标值(相当于居民区大气中日平均最高容许浓度),mg/m 3 ; MAC 短 —居民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一次最高容许浓度,mg/m 3 ; MAC 长 的取值此处与 AMEG 相等。

 1.2.3.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长江 XX 段地表水、XX 河水质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标准;XX 河水质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Ⅳ类标准。

 表 表 1.2-4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表

 单位:mg/L 项目 长江(XX 段)、XX 河 XX 河 Ⅲ类 类 Ⅳ类 类 pH 6-9 COD Cr ≤ 20 30 SS≤ 30 60 氨氮≤ 1.0 1.5 总磷≤ 0.2 0.3 总氮≤ 1.0 1.5

 14

 石油类≤ 0.05 0.5 甲苯≤ 0.7 二氯甲烷≤ 0.02 注 注*:其中,长江 XX 段、XX 河 SS 参照水利部标准《地表水资源质量标准》(SL63-94)三级标准,XX河 SS 参照水利部标准《地表水资源质量标准》(SL63-94)四级标准。

 1.2.3.3 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 项目所在区域地下水水质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Ⅲ类标准,具体限值见表 1.2-5。

 表 表 1.2-5

 地下水质量 Ⅲ 类标准限值单位:mg/L ,pH 无量纲 序号 项目 Ⅲ 类标准值 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 1 pH(无量纲)

 6.5-8.5 2 总硬度(以 CaCO 3 计)

 ≤450 3 溶解性总固体 ≤1000 4 硫酸盐 ≤250 5 氯化物 ≤250 6 铁 ≤0.3 7 锰 ≤0.1 8 铜 ≤1.0 9 锌 ≤1.0 10 铝 ≤0.2 11 挥发性酚类 ≤0.002 12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0.3 13 耗氧量(COD Mn 法,以 O 2 计)

 ≤3.0 14 氨氮(以 N 计)

 ≤0.5 15 硫化物 ≤0.02 16 钠 ≤200 毒理学指标 17 亚硝酸盐 ≤1.0 18 硝酸盐 ≤20 19 氰化物 ≤0.05 20 氟化物 ≤1.0 21 碘化物 ≤0.08 22 汞 ≤0.001 23 砷 ≤0.01 24 硒 ≤0.01 25 镉 ≤0.005 26 铬(六价)

 ≤0.05 27 铅 ≤0.01 28 三氯甲烷 ≤0.06 29 四氯化碳 ≤0.002 30 苯 ≤0.01 31 甲苯 ≤0.7 32 二氯甲烷 ≤0.02 1.2.3.4 声环境质量标准

 15

 本项目所在区域声环境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 3 类标准,周边居民点执行 2 类标准。具体标准值见表 1.2-6。

 表 表 1.2-6 声环境质量标准表单位:dB (A )

 类别 适用区域 昼间 夜间 3 类 工业区 65 55 2 类 居民区 60 50 1.2.3.5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建设用地土壤执行《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风险筛选值第二类用地标准,农用地土壤执行《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中的风险筛选值标准,详见表1.2-7~8。

 表 表 1.2-7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单位:mg/kg )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风险筛选值 第一类用地 第二类用地 重金属和无机物 1 砷 20 60 2 镉 20 65 3 铬(六价)

 3.0 5.7 4 铜 2000 18000 5 铅 400 800 6 汞 8 38 7 镍 150 900 挥发性有机物 8 四氯化碳 0.9 2.8 9 氯仿 0.3 0.9 10 氯甲烷 12 37 11 1,1-二氯乙烷 3 9 12 1,2-二氯乙烷 0.52 5 13 1,1-二氯乙烯 12 66 14 顺-1,2-二氯乙烯 66 596 15 反-1,2-二氯乙烯 10 54 16 二氯甲烷 94 616 17 1,2-二氯丙烷 1 5 18 1,1,1,2-四氯乙烷 2.6 10 19 1,1,2,2-四氯乙烷 1.6 6.8 20 四氯乙烯 11 53 21 1,1,1-三氯乙烷 701 840 22 1,1,2-三氯乙烷 0.6 2.8 23 三氯乙烯 0.7 2.8 24 1,2,3-三氯丙烷 0.05 0.5 25 氯乙烯 0.12 0.43 26 苯 1 4 27 氯苯 68 270 28 1,2-二氯苯 560 560

 16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风险筛选值 29 1,4-二氯苯 5.6 20 30 乙苯 7.2 28 31 苯乙烯 1290 1290 32 甲苯 1200 1200 33 间二甲苯+对二甲苯 163 570 34 邻二甲苯 222 640 半挥发有机物 35 硝基苯 34 76 36 苯胺 92 260 37 2-氯酚 250 2256 38 苯并[a]蒽 5.5 15 39 苯并[a]芘 0.55 1.5 40 苯并[b]荧蒽 5.5 15 41 苯并[k]荧蒽 55 151 42 䓛 490 1293 43 二苯并[a,h]蒽 0.55 1.5 44 茚并[1,2,3-cd] 芘 5.5 15 45 萘 25 70 * 注:第一类用地:包括 GB50137 规定的城市建设用地中的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的中小学用地(A33)、医疗卫生用地(A5)和社会福利设施用地(A6),以及公园绿地(G1)中的社区公园或儿童公园用地等。第二类用地:包括 GB50137 规定的城市建设用地中的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用地设施(U),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A33、A5、A6 除外),以及绿地与广场用地(G)(G1 中的社区公园或儿童公园用地除外)等。

 表 表 1.2-8 农用地 土壤污染风 险筛选值(单位:mg/kg ,pH 无量纲)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风险筛选值 pH≤5.5 5.5<pH≤6.5 6.5<pH≤7.5 pH >7.5 1 镉 水田 0.3 0.4 0.6 0.8 其他 0.3 0.3 0.3 0.6 2 汞 水田 0.5 0.5 0.6 1.0 其他 1.3 1.8 2.4 3.4 3 砷 水田 30 30 25 20 其他 40 40 30 25 4 铅 水田 80 100 140 240 其他 70 90 120 170 5 铬 水田 250 250 300 350 其他 150 150 200 250 6 铜 水田 150 150 200 200 其他 50 50 100 100 7 镍 60 70 100 190 8 锌 200 200 250 300 * 注:重金属和类金属砷均按元素总量计算;对于水旱轮作地,采用其中较严格的风险筛选值。

 1.2.4 污染物排放标准 1.2.4.1 大气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项目废气颗粒物、氯化氢、甲苯(苯系物)、非甲烷总烃、VOCs(TVOC)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 2 特别排放限值、表 3 燃烧装置大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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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污染物排放限值;甲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表 2 二级标准;二氯甲烷参照江苏省地方标准《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乙醇、异丙醇根据《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计算得出排放限值;锅炉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 3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其中氮氧化物根据《XX 大气办[2020]2 号》要求执行 50mg/m 3 )。详见表 1.2-1。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 A.1,详见表 1.2-2。

 表 表 1.2-1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 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 浓度(mg/m 3 )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

 排气筒高度(m )

 厂界 监控浓度 (mg/m 3 ) 标准来源 颗粒物 20 / 25 /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 2 特别排放限值 氯化氢 30 / 25 0.2 甲苯(苯系物)

 40 / 25/30 / 非甲烷总烃 60 / 25/30 / VOCs(TVOC)

 100 / 25/30 / SO 2

 200 / 30 /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 3 燃烧装置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1]

 NO X

 200 / 30 / 甲醇 190 18.8 25 12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 二级标准 29 30 二氯甲烷 50 2.0 25 4.0 参照江苏省地方标准《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

 乙醇 / 55 25 5.0 排放速率根据《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的技术方法》计算 [2]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取质量标准一次值 80 30 异丙醇 / 9.6 30 0.6 颗粒物 20 / / /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 3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二氧化硫 50 / / / 林格曼黑度 1 / / / 氮氧化物 50 / / / 《XX 大气办[2020]2 号》 注*:[1]本项目 RTO 燃烧装置不燃烧含氯有机废气,因此不考虑二噁英类; [2]根据《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的技术方法》规定:生产过程中单一排气筒允许排放率按下式确定:Q=C m RK e

 式中:Q——排气筒允许排放速率,kg/h; Cm——标准小时浓度限值,mg/m 3 ; R——排放系数,排气筒高度 H=20m,R=12;排气筒 H=30m,R=32; Ke——地区性经济技术系数,取值 0.5~1.5,本项目取 0.5。

 表 表 1.2-2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 污染物 项目 排放限值 特别排放限值 限值含义 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 NMHC 10 6 监控点处 1h 平均浓度值 在厂房外设置监控点 30 20 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 1.2.4.2 水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

 18

 根据《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4-2008),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本项目废水接管至 XX 公司污水站,XX 公司高浓废水处理装置接管标准为 COD≤7000mg/L、 、NH 3 -N≤406mg/L(废水接管协议见附件 8),经过 XX 公司污水站高浓废水处理+深度处理后,尾水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 A 标准及《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523-2008)中表 2 标准,再接管至 XX 污水处理厂(近期)/XX 污水处理厂(远期),最终排入 XX 河。

 表 表 1.2-3

 废水 排放标准 序号 污染因子 单位 排放标准 标准来源 1 pH - 6~9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 A 标准 2 COD mg/L 50 3 BOD 5

 mg/L 10 4 SS mg/L 10 5 氨氮 mg/L 5(8)

 6 总磷 mg/L 0.5 7 总氮 mg/L 15 8 石油类 mg/L 1.0 9 甲苯 mg/L 0.1 10 AOX mg/L 1.0 《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523-2008)

 1.2.4.3 噪声排放标准 本项目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的要求;营运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 3类标准。具体标准见表 1.2-4。

 表 表 1.2-4

 厂界噪声排放标准单位:dB (A )

 项目时期 时段 排放标准 执行标准 施工期 昼间 ≤70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523-2011)

 *

 夜间 ≤55 营运期 昼间 ≤65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3 类标准 夜间 ≤55 注:施工期夜间噪声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 15dB(A)。

 1.2.4.4 固体废物 本项目固体废物暂存场所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以及《关于发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等 3 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

 19

 修改单的公告》的相关要求。

 1.3 评价工作等级及评价重点 1.3.1 评价工作等级 1.3.1.1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等级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选择项目污染源正常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及排放参数,采用估算模型分别计算项目污染源的最大环境影响,然后按评价工作分级判据进行分级。

 根据项目污染源初步调查结果,分别计算项目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最大地面空气质量浓度占标率 P i (第 i 个污染物)及第 i 个污染物的地面空气质量浓度达标准限值 10%时所对应的最远距离 D 10% ,其中 P i 定义为:

 P i =(C i /C 0i )×100% 式中:P i -第 i 个污染物的最大地面空气质量浓度占标率,%; C i -采用估算模型计算出的第 i 个污染物的最大 1h 地面空气质量浓度,mg/m 3 ; C 0i -第 i 个污染物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mg/m 3 ; C 0i 一般选用 GB 3095 中 1h 平均质量浓度的二级浓度限值,对该标准中未包含的污染物,使用导则 5.2 中确定的各评价因子 1h 平均质量浓度限值。对仅有 8h 平均质量浓度限值、日平均质量浓度限值或年平均质量浓度限值的,可分别按 2 倍、3 倍、6 倍折算为1h 平均质量浓度限值。

 评价工作等级的判定依据见表 1.3-1。

 表 表 1.3-1

  大气评价等级判据 评价工作等级 评价工作等级判据 一级 P max ≥10% 二级 1%≤P max <10% 三级 P max <1% 估算模型参数见表 1.3-2。

 表 表 1.3-2 估算模型参数表 参数 取值 城市/农村选项 城市 最高环境温度/℃ 41.1 最低环境温度/℃ -13.0 土地利用类型 城市 区域湿度条件 中等湿度气候 是否考虑地形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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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数 取值 地形数据分辨率/m 90 是否考虑海岸线熏烟 否 离岸距离/km / 岸线方位/° / 本项目有 4 个排气筒排放有组织废气,2 个面源排放无组织废气,污染物种类主要有颗粒物、SO 2 、NO X 、甲醇、甲苯、氯化氢、二氯甲烷、VOCs 等。根据导则中推荐的估算模式计算,结果见表 1.3-3。

 表 表 1.3-3 环境空气评价计算等级 污染源 污染物名称 C i (μg/m 3 )

 )

 P i ( (% )

 C 0i (μg/m 3 )

 )

 D 10 ( (m )

 有组织 排气筒 1# PM 10

 6.89E-01 0.15 450 / 甲醇 1.55E+00 0.05 3000 / 甲苯 6.93E+00 3.46 200 / 氯化氢 5.04E-01 1.01 50 / 二氯甲烷 3.97E+01 9.01 440 / VOCs 4.82E+01 4.01 1200 / 排气筒 2# 甲醇 7.42E+00 0.25 3000 / 甲苯 1.79E+00 0.89 200 / VOCs 9.41E+00 0.78 1200 / PM 10

 5.34E-02 0.01 450 / SO 2

 4.04E-01 0.08 500 / NO X

 7.77E-01 0.39 200 / 排气筒 3# PM 10

 4.43E-01 0.1 450 / 排气筒 4# PM 10

 3.21E-01 0.07 450 / SO 2

 9.62E-01 0.19 500 / NO X

 1.15E+00 0.46 200 / 无组织 生产车间(含中间罐区)

 PM 10

 1.43E+02 31.81 450 / 甲醇 7.81E+00 0.26 3000 / 二氯甲烷 2.28E+01 5.17 440 / 甲苯 1.35E+00 0.67 200 / VOCs 5.50E+02 45.80 1200 / 储罐区 甲醇 1.80E+00 0.06 3000 / 甲苯 1.80E+00 0.90 200 / 二氯甲烷 7.22E+00 1.64 440 / VOCs 1.08E+01 0.90 1200 / 由表 1.3-3 可知,10%≤P max =45.80%<100%,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判定,本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等级需划定为一级,以建设项目厂界为中心外延,边长 5km 的矩形区域为评价范围。

 1.3.1.2 地表 水环境影响评价等级

 21

 拟建项目高盐废水(缩合工段分液废水、钾盐精制工段分液废水)经二效蒸发后的冷凝水与其他工艺废水、生活污水、真空泵废水、废气处理废水、设备及地面冲洗水、初期雨水、夏季喷淋降温废水、纯水制备系统废水、循环冷却系统排水在废水调节罐混合均匀后,一并接管至 XX 公司污水处理站,经过 XX 公司污水站高浓废水处理+深度处理后,尾水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 A 标准,再接管至 XX 污水处理厂(近期)/XX 污水处理厂(远期),最终排入 XX 河。排放方式为间接排放。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2.3-2018),水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根据排放方式和废水排放量划分评价等级,拟建项目地表水环境评价等级为三级 B。因此本次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只对水体环境水质现状作简要分析,评述项目水污染控制措施可行性以及废水接管可行性,不对项目对纳污水体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

 1.3-4

  地表水评价工作等级判据 评价等级 判定依据 排放方式 量 废水排放量 Q/ (m 3 /d ); 数 水污染当量数 W/ (无量纲)

 一级 直接排放 Q≥20000 或 W≥600000 二级 直接排放 其他 三级 A 直接排放 Q<200 且 W<6000 三级 B 间接排放 - 1.3.1.3 声环境影响评价等级 本项目选址位于 XX 市 XX 经济开发区,为园区规划的工业用地,项目所处的声环境功能区为《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 3 类区。因此,噪声评价的主要内容为评价厂界噪声是否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项目建设前后周边敏感目标噪声级增加不明显,且受影响人口数量变化不大,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T2.4-2009)规定,判定项目声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为三级。

 1.3.1.4 地下水评价等级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中附录 A——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行业分类表,拟建项目属于“90、化学药品制造;生物、生化制品制造”,为Ⅰ类建设项目。

 拟建项目不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包括已建成的在用、备用、应急水源,在建和规划的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其亦不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包括已建成的在用、备用、应急水源,在建和规划的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以外的补给径流区、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及特殊地下水资源(如矿泉水等)保护区以外的分布区。根据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分级表,拟建设项目的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为不敏感。对照评价工作等级分级表,确定拟

 22

 建项目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为二级,具体见表 1.3-5。

 表 表 1.3-5

 地下水环境评价等级判别 项目类别 环境敏感程度 Ⅰ 类项目 Ⅱ 类项目 Ⅲ 类项目 敏感 一 一 二 较敏感 二 二 三 不敏感 二 二 三 三 1.3.1.5 生态环境评价等级 本项目工程占地范围小于 2km 2 ,所在区域属于一般区域,无珍稀濒危物种,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19-2011),本项目生态环境评价工作定为三级。

 表 表 1.3-6 生态环境评价等级判别 影响区域生态敏感性 工程占地(含水域)范围 面积≥20km 2

 或长度≥100km 积 面积 2~20km 2

 度 或长度 50~100km 面积≤2km 2

 或长度≤50km 特殊生态敏感区 一 一 一 重要生态敏感区 二 二 三 一般区域 二 二 三 三 1.3.1.6 环境风险评价等级 ( (1 )危险物质及工艺系统危险性(P )的分级确定 ① 危险物质数量与临界量比值(Q )

 计算所涉及的每种危险物质在厂界内的最大存在总量与其在附录 B 中对应临界量的比值 Q。在不同厂区的同一种物质,按其在厂界内的最大存在总量计算。对于长输管线项目,按照两个截断阀室之间管段危险物质最大存在总计算。

 当只涉及一种危险物质时,计算该物质的总量与其临界量比值,即为 Q; 当存在多种危险物质时,则按式(C.1)计算物质总量与其临界量比值(Q):

 式中,q 1 ,q 2 …,q n --每种危险物质的最大存在总量,t。

  Q 1 , Q 2 …Q n —每种危险物质的临界量,t。

 当 Q<1 时,该项目环境风险潜势为Ⅰ。

 当 Q≥1 时,将 Q 值划分为:(1)1≤Q<10;(2)10≤Q<100;(3)Q≥100。

 拟建项目涉及危险物质 q/Q 值计算见表 1.3-7。

 表 表 1.3-7

 拟建项目涉及危险物质 q/Q 值计算

 (单位:t )

 序号 物质名称 CAS 号 临界量 生产场所最大存在量 [1]

 最大储存量 量 总和 q/Q

 23

 1 甲醇 67-56-1

  10 25.935

 57.01 82.94

 8.29

 2 片碱 1310-73-2 / 0.429

 10 10.43

 / 3 甲苯 108-88-3 10 27.908

 62.35 90.26

 9.03

 4 D-酒石酸二乙酯 13811-71-7 / 0.119

 2 2.12

 / 5 钛酸四异丙酯 546-68-9 / 0.071

 2 2.07

 / 6 N,N-二异丙基乙胺 7087-68-5 / 0.054

 1 1.05

 / 7 过氧化氢异丙苯 80-15-9 / 0.499

 13 13.50

 / 8 二氯甲烷 75-09-2 10 42.672

 95.76 138.43

 13.84

 9 氢氧化钾 1310-58-3 / 0.183

 4 4.18

 / 合计(Σq/Q )

 31.16 注:[1]生产场所最大存在量是中间罐最大储存量和生产线(2 条生产线)批次物料存在量的加和。

 由上表计算可知,拟建项目 Q 值属于 10≤Q<100 范围。

 ② 行业及生产工艺(M )

 行业及生产工艺判定详见表 1.3-8。

 表 表 1.3-8

 行业及生产工艺(M )

 序号 工艺单元名称 生产工艺 数量/ 套 M 分值 1 氧化工段 氧化工艺 2 20 2 原料罐区 / 1 5 合计(ΣM )

 25 由上表计算可知,拟建项目 M>20,以 M1 表示。

 ③ 危险物质及工艺系统危险性(P )分级 根据危险物质数量与临界量比值(Q)和行业及生产工艺(M)确定危险物质及工艺系统危险性(P)等级。

 表 表 1.3-9

 危险物质及工艺系统危险性等级判断(P )

 危险物质数量与临界量比值(Q )

 行业及生产工艺(M )

 M1 M2 M3 M4 Q≥100 P1 P1 P2 P3 10≤Q<100 P1 P2 P3 P4 1≤Q<10 P2 P3 P4 P4 拟建项目 10≤Q<100、M1,因而危险物质及工艺系统危险性等级判定为 P1。

 ( (2 )环境环境敏感程度(E )的分级确定 拟建项目环境敏感特征详见 1.3-10。

 表 表 1.3-10

 拟建项目环境敏感特征表 类别 环境敏感特征 环 环 境 境 空 空 气 气 厂址周边 5km 范围内 序号 敏感目标名称 相对方位 距离/km 属性 人口数 1

 N 1.99 居住区 72 2

 NW 2.13 48 3

 N 2.65 150 4

 N 3.07 121 5

 NE 3.70 63

 24

 类别 环境敏感特征 6

 N 3.65 114 7

 N 3.60 33 8

 NW 4.03 210 9

 NW 3.80 27 10

 NW 3.97 30 11

 NW 3.90 66 12

 NW 4.64 60 13

 N 4.17 81 14

 N 4.35 63 15

 N 4.58 138 16

 E 0.18 4 17

 E 0.67 12 18

 E 0.47 8 19

 NE 1.43 16 20

 NE 2.01 54 21

 NE 2.11 135 22

 NE 2.52 57 23

 NE 2.88 60 24

 NE 2.72 8 25

 NE 3.75 1848 26

 NE 3.94 2000 27

 NE 4.10 3024 28

 NE 4.43 2394 29

 NE 2.07 60 30

 NE 2.82 132 31

 NE 3.27 63 32

 NE 3.30 39 33

 NE 3.36 80 34

 NE 3.74 4326 35

 NE 4.28 3426 36

 NE 4.23 120 37

 NE 4.45 20 38

 E 1.68 8 39

 E 2.47 2016 40

 E 2.76 1596 41

 E 3.19 24 42

 E 3.51 39 43

 E 3.84 36 44

 E 4.68 100 45

 ES 2.09 8 46

 ES 3.36 40 47

 ES 4.10 104 48

 ES 3.72 48 49

 ES 4.17 80 50

 ES 3.62 140 51

 ES 4.53 92 52

 ES 4.39 84 53

 ES 3.93 2000 54

 ES 1.29 20 55

 ES 1.38 16 56

 ES 1.93 8 57

 ES 2.60 60 58

 ES 2.58 16 59

 ES 3.10 3000

 25

 类别 环境敏感特征 60

 ES 4.22 80 61

 SW 4.76 112 62

 SW 0.99 136 63

 SW 1.54 44 64

 SW 0.52 16 65

 SW 1.66 36 66

 SW 2.40 16 67

 S 2.48 文化教育 600 68

 S 2.69 居住区 20 69

 S 3.42 188 70

 SW 1.56 104 71

 SW 1.80 100 72

 SW 2.21 120 74

 SW 2.14 28 75

 SW 2.69 56 76

 SW 2.66 160 77

 SW 2.92 68 78

 SW 3.05 92 79

 SW 3.55 412 80

 SW 4.17 200 81

 S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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