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XX渔港港章

来源:选调生 发布时间:2020-08-17 点击:

  XX市XX渔港港章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港区秩序与安全管理

 第三章船舶签证及监督检查管理

 第四章渔港设施维护与管理

 第五章渔港环境保护管理

 第六章渔港海事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XX渔港的监督管理,维护渔港正常秩序,保障渔港设施、渔业船舶及渔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渔港水域环境污染,发挥渔港区位优势,促进渔业、渔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以及《XX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XX渔港实际,制定本港章。

 第二条?本港章适用于本港港区范围内渔港的建设、使用和管理。船舶进出渔港必须遵守渔港管理章程,渔港内的船舶必须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三条?本渔港为国家所有。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和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工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渔港和渔业船舶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水利、交通、公安(边防)、海事、经信、市场监督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港章规定,协同做好渔港、渔业船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XX渔港位于我市XX镇与XX镇境内。港区范围:南线自XX二期海塘坝沿新开挖纳潮河至纳潮闸,并向东延伸至大海;西线以XX二期海塘坝和XX闸为界;北线自XX闸沿河道北岸向东延伸,经XX控制性水(船)闸出海后沿XX海岸线至XX岩礁、XX山、XX屿连线;东线为自XX屿垂直向南与沿纳潮闸向东延伸至大海线的交叉点。本港的陆域、水域范围不得擅自变更。

 本港总面积约XXX.XXXX公顷,约XXXX亩,其中,水域面积约XXXX亩,陆域面积约XXXX亩。

 本港区范围由下列各周边角点坐标连线组成,主要界址点及坐标如下:

 界址点编号及坐标(纬度/经度)(大地2000坐标系) 1 2 3 4 8 9 44 55 56 59 153 166 226 238 243 详见附图。

 第二章?港区秩序与安全管理

 第五条船舶进出本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显示号灯和号型,注意避让,以安全航速行驶。

 船舶进入本港后,应服从本渔港工作人员的管理、调度和指挥,严禁强行靠泊、争占泊位或长时间靠占泊位。船舶装卸完渔获物与渔需物资后,应主动离开靠泊泊位,照顾后来船舶作业之需。

 第六条船舶在渔港内停泊,必须留足值班船员,加强了望,确保安全和应急调动。

 第七条遇到危及渔港安全的紧急情况、热带风暴或海难救助时,所有在港船舶、车辆设施应服从当地政府和防台指挥机构以及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指挥和调度。

 第八条对影响港区安全和有潜在危险的沉没物、漂流物,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在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否则,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可强制打捞清除,其全部费用由沉没物、漂流物的所有人、经营人承担。

 第九条?在渔港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施工前发布航行通告。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助航、导航标志等渔港设施。发现渔港设施被侵占、损坏的,应当及时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严禁在码头及港区道路内晒网、修补网具,以避免影响正常通行及妨碍公共安全。

 第三章船舶签证及监督检查管理

 第十二条?船舶进出渔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签证,并接受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安全检查。

 第十三条?渔业船舶应在进港后24小时内(在港时间不足24小时的应于离港前)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办理进出港签证手续,并接受安全检查。签证一般实行进出港一次签证。

 第十四条?进出渔港的船舶须符合下列条件,方能办理签证:

 (一)船舶证书(国籍证书或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航行签证簿)齐全、有效。捕捞渔船还须有渔业捕捞许可证。

 捕捞渔船临时从事载客、载货运输时,须向船舶检验部门申请临时检验,并取得相关证书。

 150总吨以上的油轮、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和主机额定功率300千瓦以上的渔业船舶,应备有油类记录簿。

 从事倾倒废弃物作业的船舶,应持有国家海洋局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文件。

 (二)按规定配齐船员,职务船员应持有有效的职务证书。

 (三)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各种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施及救生、消防设备按规定配备齐全,并处于良好使用状态。装载合理,按规定标明船名、船籍港和悬挂船名牌。

 第十五条?装运危险物品进港的船舶,应在抵港前三天(航程不足三天者,应在驶离出发港前)直接或通过代理人,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所装物品的名称、数量、性质,包装情况和进港时间,经批准后,方可进港,并在指定地点停泊和作业。

 凡需要在渔港内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在装船前两天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舶装运危险物品准运单》。装载危险物品的船舶,必须办理出港签证,并在规定时间离港。

 第十六条?港内油船必须按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规范停泊,并服从管理。油船只允许向渔船单船供油,不得向多艘渔船同时供油,并保持安全距离。

 第十七条?港澳台渔船、外国籍渔船、非渔业船舶进出渔港应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遵守渔港管理规定,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十八条?渔业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有权禁止其离港,或者责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

 (一)处于不适航或者不适拖状态的;

 (二)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有关手续未办结的;

 (三)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认定有水上交通安全隐患的;

 (四)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一)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

 (二)未经批准,在渔港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

 (三)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

 第四章渔港设施维护与管理

 第二十条?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加强渔港及其陆域配套公益性基础设施的日常维护与管理,建立完善相关维护与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积极争取各级财政支持,加强对渔港设施维护与管理的资金保障,可采取“以港养港”措施作为补充,拓宽渔港设施维护与管理的资金保障渠道。

 第二十二条?渔港设施遇台风、风暴潮等不可抗力因素受到损坏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加强巡查,并将损坏情况逐级上报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

 第五章渔港环境保护管理

 第二十三条?禁止在渔港陆域和水域倾倒石料、淤泥、废物、垃圾和排放有毒废液、含油污水,防止污染渔港环境。

 第二十四条?港内从事供油、装卸、修造等作业,须做好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现场要有专人看守,防止跑油、漏油等污染现象发生。

 第二十五条?港内船舶含油污水,不得任意排放,应由港口油污水处理设施接收处理,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第二十六条?凡对港池或水域造成污染,影响渔业资源、阻滞水流、港池使用等责任者,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治理,并依法予以处罚。所有船舶和人员均有监视和保护港池水域不受污染的义务。如发现违章行为和污染事故,应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报告。

 第六章渔港海事处理

 第二十七条?在渔港水域内的交通事故,一般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查明原因,判明责任,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会同边防、海事等部门共同处理。

 第二十八条?船舶、设施在渔港水域内发生水上安全事故的,应当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水上安全事故报告书;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按《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及时查明事故原因,判明责任。

 第二十九条?渔港水域内船舶发生碰撞事故或产生作业纠纷时,应尽一切可能救助遇险人员,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得擅自离开事故现场。

 第三十条?渔港水域内发生交通安全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或海事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或者不愿意调解的,当事人可以向管辖法院起诉。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港章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渔港:是指主要为渔业生产服务和供渔业船舶停泊、避风、装卸渔获物、补给渔需物资的人工港口、自然港湾以及综合港的渔业港区,包括陆域、水域、岸线等。

 (二)渔港水域:是指渔港的港池、锚地、避风湾和航道。

 (三)渔业船舶:是指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和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包括:(1)捕捞船、养殖船等渔业生产船;(2)水产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油船、供应船等渔业生产辅助船;(3)渔业指导船、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渔港工程船、拖船、驳船等渔业生产服务船和渔政船、渔监船等公务船;

 (四)休闲渔业船舶:是指从事水上垂钓、捕捞、采集等与渔业有关的休闲活动的船舶。

 (五)渔港设施:是指渔港的防波堤、防沙堤、防潮堤、护岸堤、码头、监控、消防、通讯、助航、导航标志等设施。

 (六)作业:是指在渔港水域调查、勘探、开采、测量、建筑、疏浚、爆破、救助、打捞、拖带、捕捞、养殖、装卸、科学试验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港章的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港章的条款若与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相抵触,参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港章由XX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港章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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