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医药大学,华中农业大学,华中师范大学2018普通本科招生章程]华中师范大学与华中农业大学合并

来源:选调生 发布时间:2018-12-14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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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湖北中医药大学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是中国较早开办中医本科教育和最早开办中医研究生教育的湖北省高等中医药本科院校。以下是大范文网为大家整理的《湖北中医药大学 华中农业大学 华中师范大学2018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供您查阅。




【湖北中医药大学2018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湖北中医药大学,英文名称为Hubei University of Chinese Medicine ,国标代码:10507。
  第三条 学校设有黄家湖校区(武汉市洪山区黄家湖西路1号)和昙华林校区(武汉市武昌区昙华林特1号)。
  第四条 学校为国家公办普通高等院校,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是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共建高校,是湖北省首批国内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组建本科招生委员会,本科招生委员会是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领导、管理、决策和监督机构,由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主任,分管招生工作副书记、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吸收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参加。其主要职责是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制定学校招生计划,确定学校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学校招生重大事项。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人兼任。
  第七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委会下设的常设机构,挂靠学生工作部(处),代表学校招委会行使职权,处理学校招生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科学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制定招生工作章程;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做好招生信息服务及咨询工作;代表学校公正、公平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履行学校招生信息公开职责;对录取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工作。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主要负责人和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职能部门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办学条件,结合近年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及使用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区、市)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人数及各省考生占全国报名总量的比例、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趋势、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来源计划,并通过生源地省级招生办公室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招生计划编制有关规定,学校适当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省(区、市)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的问题,预留计划不超过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计划的使用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安排在报考我校人数较多且预投档分数线较高的省(区、市)。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规定,学校按照“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在生源省(区、市)的招生计划数,结合生源分布情况,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并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能够录取。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
  第十三条 学校在调档时,认可教育部和生源地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投档条件的,按教育部规定只能取的一项分值,且加分值不得超过20分。
  第十四条 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投档分数相同时,考生统考成绩总分(不含政策性加分)高者优先录取;考生统考成绩总分也相同时,按相关科目排队择优录取,其中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理综、数学、语文、外语,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文综、语文、数学、外语;考生所报专业都无法满足时,在考生专业志愿服从调剂的前提下,调剂到未录满专业,若不服从调剂,作退档处理;考生电子档案中未明确注明是否服从专业调剂的,一律视为服从专业调剂。
  第十五条 对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区、市),我校录取原则按生源地省(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规定执行。在内蒙古自治区各专业间实行“专业清”的规则,在江苏省实行考生排序“先分数后等级”和各专业间“分数优先”的规则,在上海市专业组内各专业实行“分数优先”的规则,在浙江省实行“专业(类)+学校”的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对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有关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要求及我校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简章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各专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限,护理学专业只招有该专业志愿的男生。
  第十八条 护理学专业(中美合作办学项目)在湖北省实行分类投档,只招收有该专业志愿的考生,当填报该专业志愿生源不足时,可在投档线下降分投档,从高分至低分录取,直至批次线。
  第十九条 外国语言文学类(英语、商务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其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不限制外语语种,学生录取后外语均以英语安排教学。

【2018年华中农业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华中农业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华中农业大学,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直属全国重点大学,是国家“211工程”“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项目建设和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注册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狮子山1号,邮编430070。
  第三条 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华中农业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华中农业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校普通本科层次的招生包括普通高考、自主招生、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保送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中外合作办学、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等。
  第五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综合考核考生的德智体美情况,择优选拔。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组织机构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办公室等机构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招生办公室是执行机构。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执行教育部关于本科生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和有关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衔接教育部本科生招生主管部门。负责执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议;
  (二)起草本科生招生重大事项解决方案,收集、统计本科生招生重大事项决策所需信息;
  (三)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原则,编制并报送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四)起草、报批和公布本科生招生章程;
  (五)组织开展招生咨询宣传工作;
  (六)受权组织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工作,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七)组织实施本科生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学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八)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九)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十)协调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本科生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本科生招生在主管部门、学校监察处和社会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办学条件,结合近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及使用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区、市)考生数量和生源质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趋势、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及考生对我校各专业的认可度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分省分专业计划。
  第十条  学校本科生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级招办向社会发布。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20%。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05%。
  第十二条 学校预留少量计划,用于平衡各省(区、市)生源质量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矛盾问题。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提前向社会公布。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投放到报考学校优质生源集中的省(区、市)。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投档时,对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学校认可考生具备的所有加分项目中一项加分,且不超过20分。
  第十四条 对于符合学校录取标准的考生,学校按照投档成绩排队顺序进行录退。学校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的具体情况,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确定录取专业。同一专业录取时,若考生等效基准分相同,按相关科目排队择优录取,其中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文综、语文、数学、外语,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理综、数学、语文、外语。若单科成绩完全相同,学校将使用预留计划录取。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调剂到其他专业。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学校在江苏省录取时,考生进档后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规则排序,各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B(不分先后),自主招生要求为BB,农村学生单独招生、高水平艺术团招生要求为BB。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和艺术类招生的选测科目等级要求按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在浙江省、上海市录取时,按照相应省市投档排序规则进行录退,考生(含特殊类型招生考生)选考科目须符合我校公布的2018年浙江省、上海市相应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七条 内蒙古考生按照“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录取。
  第十八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九条 外国语言文学类只招英语语种考生,如果生源地省级招办对英语口试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录取。其他专业(类)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校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外语统考语种为非英语的考生,谨慎填报志愿。
  第二十条 艺术类专业外语单科成绩要求60分(含)以上(按单科满分150分计)。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为市场营销(国际农产品营销),外方合作单位为英国哈珀·亚当斯大学。该专业按国家及生源地省级招办关于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政策录取,只录取填报有该专业志愿(不包括专业服从志愿)的考生,录取后不能转入其他专业学习,外语成绩要求110分(含)以上(按单科总分150分计算)。授课语言主要是英语,外语统考语种为非英语的考生,谨慎填报该志愿。学生第一、二学年在华中农业大学学习,学费标准为25000元/人/年;从第三学年开始赴哈珀·亚当斯大学学习,按哈珀·亚当斯大学学费标准收取学费(2018年为13550英镑/人/年),学业完成后达到标准,授予华中农业大学和哈珀·亚当斯大学两校学位。如果没有达到哈珀·亚当斯大学的入学要求而继续留在我校学习,后续学习期间学费标准仍为25000元/人/年,学业完成后达到标准,授予华中农业大学学位。
  第二十二条 特殊类型招生录取办法,按照教育部等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及学校制订的具体招生办法执行;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和少数民族预科班的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和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华中农业大学普通本科招生体检补充规定》等体检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凡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凡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学校部分专业按专业类招生,具体是:生物科学类含生物科学(国家生物学理科基地班)、生物技术(国家生命科学与技术基地班)等专业;食品科学与工程类含食品科学与工程(国家卓越工程师计划)、食品质量与安全等专业;农业工程类含农业机械化及其自动化(国家卓越工程师计划)、能源与动力工程等专业;机械类含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机械电子工程、自动化等专业;水产类含水产养殖学(国家卓越农林人才计划)、水族科学与技术等专业;植物生产类含农学(国家卓越农林人才计划)、植物科学与技术、种子科学与工程、植物保护(国家卓越农林人才计划)等专业;环境科学与工程类含农业资源与环境(国家卓越农林人才计划)、环境工程、环境科学、环境生态工程、地理信息科学等专业;社会学类含社会学、社会工作等专业;经济学类含经济学、国际经济与贸易、经济统计学、农林经济管理(国家卓越农林人才计划)等专业;工商管理类含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会计学、财务管理、工商管理等专业;外国语言文学类含英语、商务英语等专业;公共管理类含土地资源管理、行政管理等专业;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含工程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等专业。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和湖北省相关规定核定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学费标准:视觉传达设计专业每学年10350元,生物科学类、生物工程、生物信息学、信息与计算科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外国语言文学类、广告学、风景园林、环境科学与工程类、食品科学与工程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等专业(类)每学年5850元,林学、茶学等专业每学年3375元,其他专业为每学年4500元。如果国家调整本年度本科生学费收费标准,学校将按照新规定收取学费。根据住宿条件的不同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用,一般为每学年1080-1320元(含空调安装产生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学校阳光招生热线:027-87280707,阳光招生信息平台网址:http://zs.hzau.edu.cn,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监察举报受理电话:027-87282056。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通过我校阳光招生信息平台向社会发布。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对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华中农业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华中师范大学2018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法规,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的校名为华中师范大学,英文为CentralChina Normal University。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52号,邮政编码:430079。上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层次及类型:公办本科,全日制、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国家“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项目”建设高校,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
  第三条 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华中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我校本科招生的主要类别为:普通高考生(含艺术和体育类考生)、自主招生考生、高校专项计划(农村单独招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运动训练、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少数民族预科生、内地西藏班学生和内地新疆班等。
  第五条 我校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我校组建本科招生委员会,本科招生委员会是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领导、管理、决策和监督机构,由校长担任主任,分管招生工作副书记、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纪委书记任副主任,吸收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参加。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人兼任。
  第七条 招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名称为华中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为常设机构,挂靠学生工作部(处)。其职责是:
  1.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2.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地区、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章程;
  3.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工作,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4.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5.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6.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学校监察部门负责对学校招生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工作要求,我校根据各省(区、市)考生数量和生源质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趋势、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考生对我校各专业的认可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分省分专业计划。
  第十条 我校本科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级招办向社会发布。
  第十一条 我校根据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20%。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05%。
  第十二条 我校预留少量计划,用于平衡各省(区、市)生源质量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矛盾问题。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提前向社会公布。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投放到报考我校优质生源集中的省(区、市)。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投档时,对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我校认可考生具备的所有加分项目中一项加分,且不超过20分。
  第十四条 对于符合我校录取标准的考生,我校按照投档成绩排队顺序进行录退。在考生的专业安排上,实行专业志愿分数级差的方式进行录取,第一专业志愿与第二专业志愿级差为1分,第二专业志愿与第三专业志愿级差为1分,后续专业志愿无级差。同一专业录取时,若考生等效基准分(投档分减去专业级差后的分数)相同,按相关科目排队择优录取,其中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文综、语文、数学、外语;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理综、数学、语文、外语;上海市、浙江省考生依次按文化总分(不含政策加分)、语文单科成绩、数学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选考科目中科成绩、选考科目中次高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
  若单科成绩完全相同,我校将使用预留计划录取。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调剂到其他专业。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对高考录取有特殊规定的省市,其录取原则做如下说明:我校在江苏省招生要求考生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A、B,自主招生合格考生等级要求为A、B,高校专项计划合格考生等级要求为2B及以上 ,必测为4C及以上且技术科目合格。理工类专业录取选测物理的考生,文史类专业录取选测历史的考生,在专业安排时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方法排序,如果分数和等级均相同,则参考考生的选测科目成绩进行专业安排。上海市、浙江省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高考选考科目要求,志愿规则遵循生源属地化原则,执行所在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的相关政策。
  对于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我校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七条 报考英语(师范)、外国语言文学类的考生,外语单科成绩原则上不低于120分(满分150分,不满150分需折算分数)。外语类保送生无此项要求。
  第十八条 特殊类型招生录取办法,按照教育部等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及我校制订的具体招生办法执行;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和少数民族预科班的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和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
  第十九条 我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二十条 新生入校后,我校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我校按照国家规定和湖北省物价局核准标准确定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其中,学费标准: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中,公费师范生不收取学费,其他专业学生(不含中外合作办学)实行本科学分制收费管理,学分制学费由专业学费和课程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具体标准以物价局审批为准。学生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分学费与专业学费之和不超过原来物价部门规定的学年制学费总额,原来物价部门规定的我校学年制学费总额,大部分本科专业学年制学费为4500-5850元/人/年;艺术类、运动训练专业学年制学费为9000元/人/年;中外合作办学专业25000元/人/年。我校将根据住宿条件的不同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用,一般为800-1360元/人/年。若港澳台学生选择入住国际学生公寓,住宿费为1500元/人/年。
  第二十二条 我校阳光招生热线:02767863334,阳光招生信息平台网址:http://zs.ccnu.edu.cn,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监察举报受理电话:027-67868009。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通过我校阳光招生信息平台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华中师范大学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校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更,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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