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来源:村官 发布时间:2021-04-28 点击: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根据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2 号)、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有关文件精神,为满足医疗需要,加强管理,保证我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特制订本规定。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组成与职责 一、组成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小组由主管医务、药剂工作的业务院长、药学部、医政办、护理部、保卫科相关人员组成。

 二、职责 (1)积极宣传和认真贯彻执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2)根据国家关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全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供应、保管、使用、安全的管理工作。

 (3)结合本院医疗需要,确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供应品种范围和新品种的引进审批。

 (4)指导、监督本院各科室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工作,定期考核(每季度一次)本院各科室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各科室综合目标责任制考核。

 (5)负责本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报残损、丢失、被盗、使用纠纷等)和事件处理。

 (6)组织全院医、药、护、技等相关人员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法律、法规、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培训和考试工作。

 三、各成员科室日常工作职责 (1)医政办 负责医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审批及签名备案工作;负责各科室麻醉药和精神药品备用基数审定和备案工作;协调、解决医、护、药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出现的问题;组织医、护、药人员的培训和考试;考核本院各科室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情况,并记录汇总纳入各科室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2)药学部 负责全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计划、采购、验收、保管、发放、调配及专用处方审核和管理工作;负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和《计划申报表》的办理;负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空安部废贴的回收销毁工作;药品库房和各调剂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 为临床提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介绍、使用咨询;配合医政办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工作。配合医政办、保卫科处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保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事件上报。

 (3)护理部 负责各临床科室备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保管和使用工作;督促临床科室使用过的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瓿、废贴的回收,对麻

 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登记必须及时、准确。

 (4)保卫科 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保管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 夜间医院值班巡视和保卫;参与协调解决医患之间用药纠纷;处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报残损、丢失、被盗等)和事件。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供应和保管制度 一、药学部每年定时根据医院临床医疗、学习和科研需要填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报市卫生局审核批准发给“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和“印鉴卡”一式三份,市卫生局和药学部各留存一份,另一份送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备案。

 二、药学部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于每年 11 月底之前将下一年度的购用计划表,报市卫生局审批,经批准后,到辖区 内指定的经营单位购买。因医疗需要追加年度麻醉药品注射剂购用计划时, 应报市卫生局批准后,方可购用。

 三、药学部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计划,须按临床用量定时报送。保证合理库存。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付款必须执行银行转帐手续,不得以现金交易。

 四、麻醉、精神药品购入必须要求供货单位送货到库,采购人员不能自行提货。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须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入库验收应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

 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等。验收发现短少、破损应及时清点登记,并报科主任作及时处理。所有登记帐册须保存到药品有效期后 2 年备查。

 五、所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一律不得擅自调剂给其他单位。凡私自调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将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药品仓库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严格遵守批号管理和出库登记制度。仓储保管必须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双人双锁)、专用帐册、专册登记。库存品种按月盘点,做到账物相符。

 七、经常检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仓库的门、窗、柜、报警器等安全设施完好无损,确保安全。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管理制度 一、调剂室必须严格执行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五专“管理:专人负责、专柜加锁(双人双锁)、专用帐册、专册登记、专用处方(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右 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二类精神药品实行专用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专册登记。

 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

 (1)前记:

 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门诊病历号、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科别、开具日期、病情及诊断等。

 (2)正文:以 Rp 或者 R 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

 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师签名。

 三、调剂室须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调配,门诊调剂室须设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固定发药窗口,并有明显标记。调剂时,收方后对处方认真执行“四查十对”制度,审查无误后方可调配,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开方医师必须是 医政办备案的有麻醉处方权的本院医师,麻醉药品须使用专用处方。如处方内容不妥或错误时,应与处方医师联系更正后,方可调配,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四、药剂人员发药时,应及时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批号、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五、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诊断证明》的癌痛和其他慢性中、重度非癌痛门诊患者取药时,调剂室调配人员应认真查验患者及经办人身份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诊断证明》、病历等证件。对患者使用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无偿交回调剂室,调剂室须认真做好记录,并上交药库作为回收药品封存,统一销毁。不得再次使用。对于患者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贴剂的,再次调配时须将原批号的空安瓿、废贴收回,并记录回收数量。

 六、调剂室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要有专人负责保管,对领用和发放必须做到日清月结,账卡相符、账物相符。麻醉药品处方

 保存 3 年,精神药品处方保存 2 年,专用帐册最少保存到药品有效期后 2 年备查。

 (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一、经培训考试合格,由医政办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须经医政办将名单和签字式样备案后,方可为患者出具《麻醉药品和第—类精神药品诊断证明》、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无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不得为患者出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诊断证明》、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为患者出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诊断证明》时,必须亲自诊查患者。严格掌握适应症,并认真书写病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诊断证明》须经医政办签章后方为有效。自开具之日,《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诊断证明》有效期为四个月。超过四个月,确仍需要使用者,应重新办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诊断证明》。对第一次办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诊断证明》的,应要求患者签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一式两份,一份交患者,一份由医政办留存)。

 二、医师每次为患者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时,都应在病历中详细记录病情、药品名称、剂量、剂型、使用方法,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为自己和亲属开具处方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开具麻醉药品必须使用麻醉药品专用处方。药学部发药时必须凭有处方资格的医师签名处方方可调配、发药。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次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 3 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 7 日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 7日用量;对于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 3 日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15 日常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 7 日用量。盐酸二氢埃托啡、盐酸哌替啶注射剂为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本院内使用。

 四、临床应积极推行规范化癌痛和慢性非癌痛治疗指导原则,提倡无创给药。盐酸哌替啶注射剂不宜长期用于癌症疼痛和其他慢性疼痛治疗。门诊不宜为持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诊断证明》的患者开具盐酸哌替啶注射剂处方。

 五、麻醉科储备的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须报药学部核定备案后。麻醉药和一类精神药品品严格执行“五专”管理;专人负责、专柜加锁(双人双锁)、专用帐册、专册登记、专用处方。做到日清月结、账物相符并登记上册。使用回收的空安瓿、废贴应妥善保存,连同处方一起到调剂室兑换药品。

 六、临床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必须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三查:操作前、操作中、操作后查。七对:对床号、患者姓名、药品名称、规格、剂量、使用方法、使用时间。注意用药后反应,加强观察,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

 (五)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药品库房应设立麻醉、精神药品专用库房或专用保险柜,并

 安装防盗和报警装置。报警装置终端应与保卫科连线。调剂室应配备麻醉、精神药品专用保险柜。各临床科室应有相应防盗措施。对于麻醉、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须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有记录。

 二、对麻醉、精神药品的购入要求供货单位送货到库,以减少中间环节,杜绝运输中可能发生的差错和事故。麻醉、精神药品的储存、发放、调剂、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应能及时查找或追踪。

 三、严格麻醉药品处方管理,处方按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印制,且应加上患者身份证号填写栏目,统一编号,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应有登记。

 四、对于患者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贴剂、过期、失效、破损、患者退回的药品,应由专人负责计数、保存,须经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验证后,监督销毁,并做好记录。

 五、保卫科应将麻醉、精神药品储存作为重点关注安全点,确保 24 小时值班制,每晚必须定时巡查,严防被盗事件的发生。

 六、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纳入各相关科室综合目标责任制考核,由院领导、医政办、护理部、药学部、保卫科组成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小组每季度检查一次。对违反木规定者,按国家《麻醉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处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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