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

来源:村官 发布时间:2021-02-11 点击:

离婚协议书 男方:马强,男,回族,住西安市莲湖区大皮院47号,身份证号:610104198410151110,联系电话:13474463496 女方:乌丹,女,回族,住西安市莲湖区红埠街4号,身份证号:610104198709131122,联系电话:15691983037 男、女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民政局登记结婚;
现因双方感情不和,自愿离婚,对有关事项,依《婚姻法》达成以下协议:
一、男方马强与女方乌丹自愿离婚。

二、儿子的抚养权:
婚生子马纳赛尔归女方抚养,在儿子马纳赛尔未成年之前,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若女方放弃该权利,男方自愿并有义务成为儿子的监护人。

三、儿子的抚养费:
1、男方每月向女方支付儿子生活费1000元,直到儿子年满18岁,并根据实际的生活需要和通货膨胀等因素双方协商递增或递减。

2、儿子的教育费用,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高中、大学等所有就学阶段因教育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男女双方各承担一半。

3、儿子的医疗费用除医保报销外,男女双方各承担一半。

(注:以上第1款费用每月1号到3号支付,如有违约则以后按年一次性付清一年的生活费;
第2、3款费用按实际发生需要时结算支付,如有违约承担需支付金额的20%作为赔偿。1.2.3.款费用支付方式:打入女方指定账户:

三、儿子的探望权:
在女方抚养儿子期间,男方在没有影响儿子生活、学习的情况下有权利每周探望儿子一次,时间为每周六接走,需最迟至次日送还女方,双方在接送孩子时应当态度平和,不伤害孩子,不在孩子面前诋毁对方;
如男方表现良好在征得女方同意后可在长假期带孩子出游几日。

四:关于财产、债务的处理:
1.男女双方个人生活物品归个人所有,女方的陪嫁物品归女方所有,双方确认再无共同财产;

2.双方确认在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一方自行承担。

五、其他 1.男方向女方支付儿子2017年7月至2018年3月底生活费每月1000元(共计9000元);

2.男方向女方支付20000元赔偿金;

(注:以上1.2款所述费用在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
3.在女方需要使用孩子户口时提前一天通知男方,由男方第二天送来户口本。

六、协议签订之日起2日内双方应到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双方应自觉遵守该协议,互不干涉对方的隐私和自由,互不损害对方名誉。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向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起诉。

七、此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留民政局备案登记一份,自登记备案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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