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村官 发布时间:2020-11-17 点击:
HNPR-2019-10034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湖 南 省 农 业 农 村 厅
湘财农〔2019〕26 号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等三个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委(局):
为加强我省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农村发展和农田建设等专项资金管理,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制定了《湖南省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农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农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
文件
—2— 附件:1、湖南省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湖南省农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3、湖南省农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2019 年 11 月 14 日
附件 1
湖南省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8〕24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主要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支持农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三条
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包括:千亿产业发展、千园工程、一化四体系与农村三产融合、种植产业发展、养殖产业发展、农副产品加工及休闲农业发展、农业农村信息化与农产品营销促销、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农业技术创新(含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农业安全监管(含种子、农药、化肥、农产品、外来物种、农业转基因生物和安全体系建设)、农业资源与安全利用(含农村能源、秸秆综合利用)、农产品品牌建设与监管、植物防疫防控、对外交流合作、农机化发展等 15 个使用方向。
第四条
专项资金对项目的扶持主要采取投资补助、民办公助、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同一年度同一个新型经营主体原则上只能申报同一扶持方向项目、同一项目原则上不连续两年
—4— 重复安排专项资金支持。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公开透明,注重绩效,实行制度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和监督结果等全过程公开。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农村厅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编制,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做好资金测算、任务完成情况监督,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七条
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千亿产业发展,主要用于茶叶、油菜、水果、水产、中药材等产业规模化和机械化生产、精深加工、标准化创建,品牌培育、技术改造、市场开拓和良种繁育体系建设等环节。
2、千园工程,主要用于现代农业特色产业园省级示范园、全省优质农副产品供应基地、现代农业特色产业集聚区。
3、“一化四体系”与三产融合,主要用于农业产业化、农业科研体系、农技推广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及农作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等方面,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
4、种植产业发展,主要用于粮油、经作等农业产业发展,支持农业产业基础设施、现代农业示范基地、示范推广、
产品研发、技术改造、搭建品种改良联合攻关平台等方面。
5、养殖产业发展,主要用于动物资源利用及保护、畜牧水产养殖、加工流通、动物疫病防控及畜禽品种选育和品种改良等方面。
6、农副产品加工及休闲农业发展,主要用于农产品加工和休闲农业引导,支持发展中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支持村级经济组织发展农村第二、三产业和省级休闲农业示范创建等方面。
7、农业农村信息化与农产品营销促销,主要用于农业信息网络平台建设改造、升级、更换设备,开展农业信息化技能培训、信息采集监测等方面,以及农产品展示展销、产销对接等活动。
8、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主要用于粮油、经作、土肥、等方面技术示范、高产示范、示范推广补助等方面。
9、农业技术创新(含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主要用于农业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示范培训、转基因管理等方面。
10、农业安全监管,主要用于种子、农药、化肥、农产品、外来物种和农业综合执法等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11、农业资源与安全利用,主要用于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乡村清洁工程、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秸秆综合利用、节能减排、农业清洁生产和生态循环建设等方面,支持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和安全利用工作。
—6— 12、农产品品牌建设与监管,主要用于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产品品牌的创建、宣传、创新、整合等方面。
13、植物防疫防控,主要用于支持植物防疫防控阻截防控、病虫草鼠监测预报、专业化统防统治、绿色防控、关键防控技术科研攻关等方面。
14、对外交流与合作,主要用于农业走出去、农产品贸易、农业对外招商引资和农业援外项目实施等方面。
15、农机化发展,主要用于农机化技术示范、农机服务能力建设、农机安全监理、农机装备创新发展、农机购置补贴管理、农机合作社建设等方面。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任务下达 第八条
现代农业发展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和工作成效等。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两类,不同支出方向的工作任务(任务清单)根据任务特点、政策目标等选择相应的具体因素和权重进行测算分配资金。
第九条
按因素法安排的资金,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按项目有关因素进行测算和分配。按项目法安排的资金,省农业农村厅下发项目申报通知,各市州、县市区和有关单位按照项目通知要求提出申请。省农业农村厅严格实行项目库管理,评审入库、遴选出库、动态管理。
第十条
属于专项资金整合部分用于精准扶贫的专项,由
省农业农村厅依据相关部门文件确定的涉农资金扶贫比重,按因素法直接测算分配到 51 个贫困县。
第十一条
除约束性任务外,原则上每个使用方向的资金和绩效目标通过一个指标文件下发。年初确定的约束性任务,要提前做好省级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和市县项目的评审工作。省级专项资金要在预算批复后60日内下达。同时,任务清单要与专项资金同步下达,确保市县及早实施项目。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研究确定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清单,并分解到市县。除约束性任务的资金不允许统筹以外,各县市区可对其他资金在本专项的支出方向范围内统筹使用。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各级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加快资金的拨付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农业发展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和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下发的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结合当地农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项目资金使用方案,在收到省级资金文的一个月内,市州审核汇总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备案,作为审计检查、绩效考评的重
—8— 要依据。资金使用方案年中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调整的,须在 9月底向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报备。
第十五条
现代农业发展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农民、农业龙头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发展无关的支出,严禁用于破坏耕地红线的项目支出。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现代农业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提升项目管理水平,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效益,对项目单位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财政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可停拨项目资金或中止项目执行。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八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 所有的资金和项目都要申报绩效目标,所填报的绩效目标必须是可衡量的目标任务,做到全面准确、符合客观实际。
第十九条
现代农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省农业农村厅于次年第一季度组织各市州、县市区对上年度农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结果及时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需要适时组织或委托第三
方机构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再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项目立项和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内容包括项目实施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公众满意度等情况,是否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项目任务和绩效目标。
第二十一条
省农业农村厅及时向社会公开省级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以及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的运用情况。省财政厅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绩效再评价结果。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对各自申报的项目和资金建立健全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管理体系,对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执行有力且绩效好的市州和县市区,下年度可优先安排扶持项目,并加大支持力度。对绩效评价不合格或未按要求对绩效评价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的项目和单位,下年度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对在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中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或者改变资金用途,冒领、挤占、截留、挪用涉农资金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取消下年度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处罚。
第二十四条
被省级以上巡视、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监督、行业主管等部门或上述单位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监督检查、绩效考评时,发现存在违纪违规问题,并给予处理处罚、
—10— 通报的项目单位,将列入“黑名单”。自处理处罚、通报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报省农业农村厅同类专项;被国家或省信用管理部门公布为失信主体的,不得享受省级财政专项经费支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专项资金设置年限为三年。到期后自动终止,确需延续的,重新评估后按新设专项报批。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 5年。
附件 2
湖南省农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8〕24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主要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支持农村发展专项资金。
第三条
农村发展专项资金主要包括:农村人才培育、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培育、美丽乡村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改革等 5 个使用方向。
第四条
专项资金对项目的扶持主要采取投资补助、民办公助、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同一年度同一个新型经营主体原则上只能申报同一扶持方向项目、同一项目原则上不连续两年重复安排专项资金支持。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公开透明,注重绩效,实行制度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和监督结果等全过程公开。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农村厅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编制,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
—12— 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编制专项资金方案,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做好资金测算、任务完成情况监督,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七条
农村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农村人才培育,主要用于省级农业劳动模范的奖励和补贴等方面。
2、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培育,主要用于合作组织开展技能培训、信息服务、初加工、仓储、农业新品种和新技术推广等方面。
3、美丽乡村建设,主要支持省级美丽乡村示范创建、省级授牌示范村、省级“最美乡村”、整域推进县乡及美丽乡村建设工作先进县市区奖励,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民居改造、农村安全饮水等方面。
4、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主要用于支持农村户厕新建(改造)补助和奖励,农村人居环境工作激励和试点示范支持等方面。
5、农村改革,主要用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小农户、家庭农场培育及示范创建等方面。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任务下达 第八条
农村发展专项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
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和工作成效等。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两类,不同支出方向的工作任务(任务清单)根据任务特点、政策目标等选择相应的具体因素和权重进行测算分配资金。
第九条
按因素法安排的资金,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按项目有关因素进行测算和分配。按项目法安排的资金,省农业农村厅下发项目申报通知,各市州、县市区和有关单位按照项目通知要求提出申请。省农业农村厅严格实行项目库管理,评审入库、遴选出库、动态管理。
第十条
属于专项资金整合部分用于精准扶贫的专项,由省农业农村厅依据相关部门文件确定的涉农资金扶贫比重,按因素法直接测算分配到 51 个贫困县。
第十一条
除约束性任务外,原则上每个使用方向的资金和绩效目标通过一个指标文件下发。年初确定的约束性任务,要提前做好省级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和市县项目的评审工作。省级专项资金要在预算批复后60日内下达。同时,任务清单要与专项资金同步下达,确保市县及早实施项目。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发展专项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确定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清单,并分解到市县。除约束性任务的资金不允许统筹以外,各县市区可对其他资金在本专项的支出方向范围内统
—14— 筹使用。
第十三条
农村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各级农业、财政部门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加快资金的拨付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农村发展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各市州、各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和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下发的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结合当地农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项目资金使用方案,在收到省级资金文的一个月内,市州审核汇总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备案,作为审计检查、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资金使用方案年中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调整的,须在 9 月底向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报备。
条 第十五条
农村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农业劳模、合作社、村集体及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村发展无关的支出,严禁用于破坏耕地红线的项目支出。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提升项目管理水平,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效益,对项目单位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财政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可停拨项目资金或中止项目执行。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八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 所有的资金和项目都要申报绩效目标,所填报的绩效目标必须是可衡量的目标任务,做到全面准确、符合客观实际。
第十九条
农村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省农业农村厅于次年第一季度组织各市州、县市区对上年度农村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结果及时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需要适时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再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项目立项和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内容包括项目实施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公众满意度等情况,是否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项目任务和绩效目标。
第二十一条
省农业农村厅及时向社会公开省级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以及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等结果的运用情况。省财政厅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绩效再评价结果。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对各自申报的项目和资金建立健全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管理体系,对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执行有力且绩效好的市州和县市区,下年度可优
—16— 先安排扶持项目,并加大支持力度。对绩效评价不合格或未按要求对绩效评价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的项目和单位,下年度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对在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中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或者改变资金用途,冒领、挤占、截留、挪用涉农资金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取消下年度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处罚。
第二十四条
被省级以上巡视、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监督、行业主管等部门或上述单位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监督检查、绩效考评时,发现存在违纪违规问题,并给予处理处罚、通报的项目单位,将列入“黑名单”。自处理处罚、通报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报省农业农村厅同类专项;被国家或省信用管理部门公布为失信主体的,不得享受省级财政专项经费支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专项资金设置年限为三年。到期后自动终止,确需延续的,重新评估后按新设专项报批。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 5年。
附件 3
湖南省农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9〕46 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8〕24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主要指省级财政筹集,专项用于我省农田建设的专项资金,包括:中央切块下达我省的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省财政预算安排的农田建设专项资金;其他省级农田建设专项资金。
第三条
农田建设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为支持稳定和优化农田布局,全面提升农田质量而安排用于农田相关工程建设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农田整治,扶持农业主产县、粮食主产县,重点扶持《湖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确定的高标准农田建设。
第四条
农田建设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农田建设专项资金按
—18— 照相关管理规定定期开展评估。
第五条
农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应当公开透明,注重绩效,实行制度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和监督结果等全过程公开。
第六条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农田建设专项资金分配标准、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分配及下达预算,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编制农田建设规划,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农田建设工作,下达年度工作任务清单,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做好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七条
中央财政、省财政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农田建设支出责任,各级财政应当安排必要的资金投入农田建设,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坚持差别化分担,省级对贫困地区承担更多支出责任。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在国家补助基础上,兼顾各级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债务风险防控要求,地方财政筹集投入更多资金,提高项目建设水平。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八条
鼓励项目受益对象和农村集体筹资投劳进行投入,鼓励采取投资补助、贴息等形式,吸引社会资金投入。
第九条
农田建设专项资金优先扶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农田建设以农民为受益主体,扶持对象包括小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专
业大户以及涉农企业与单位等。
第十条
农田建设专项资金应当用于以下建设内容:
(一)土地平整; (二)土壤改良; (三)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 (四)田间机耕道; (五)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 (六)农田输配电; (七)损毁工程修复和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
第十一条
农田建设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项目所需材料费、设备购置费及施工支出,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工程招投标费、工程监理费以及必要的项目管理费等。农田建设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田建设无关的支出。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项目管理费按农田建设项目财政投入资金的一定比例据实列支,财政投入资金 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 3%据实列支;超过 1500 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不高于 1%据实列支。
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农田建设项目评审、实地考察、检查验收、工程实施监管、绩效评价、资金和项目公示等管理方面的支出。市州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费应由各市州政府预算安排,不得另行列支。
第十三条
农田建设专项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贷款贴
—20— 息、先建后补等支持方式。具体由省财政厅商省农业农村厅确定。
第三章
分配和下达 第十四条
农田建设专项资金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基础资源因素、工作成效因素和其他因素。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 30 日内,下达农田建设专项目资金预算,并抄送省农业农村厅。农田建设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在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接到下达的中央财政农田建设专项资金预算后,商省农业农村厅,根据本地区农田建设实际情况,在 30 日内正式将预算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农田建设财政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八条
农田建设专项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各地政府可结合地区实际,按照统筹整合要求,统筹不同渠道的农田建设资金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农田建设专项资金,按照
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核实农田建设专项资金支出内容,督促检查建设任务(任务清单)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田建设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提升项目管理水平,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效益,对项目单位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财政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可停拨项目资金或中止项目执行。
第二十二条
农田建设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按照农田建设专项资金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 所有的资金和项目都要申报绩效目标,所填报的绩效目标必须是可衡量的目标任务,做到全面准确、符合客观实际。
第二十四条
农田建设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省农业农村厅于次年第二季度组织各市州、县市区对上年度农田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结果及时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需要适时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再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项目立项和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条 第二十五条
绩效评价内容包括项目实施产生的经济效
—22— 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公众满意度等情况,是否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项目任务和绩效目标。
第二十六条 省农业农村厅及时向社会公开省级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以及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等结果的运用情况。省财政厅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绩效再评价结果。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对各自申报的项目和资金建立健全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管理体系,对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执行有力且绩效好的市州和县市区,下年度可优先安排扶持项目,并加大支持力度。对绩效评价不合格或未按要求对绩效评价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的项目和单位,下年度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对在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中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或者改变资金用途,冒领、挤占、截留、挪用涉农资金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取消下年度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处罚。
第二十九条
被省级以上巡视、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监督、行业主管等部门或上述单位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监督检查、绩效考评时,发现存在违纪违规问题,并给予处理处罚、通报的项目单位,将列入“黑名单”。自处理处罚、通报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报省农业农村厅同类专项;被国家或省信用管理部门公布为失信主体的,不得享受省级财政专项经费支持。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专项资金设置年限为三年。到期后自动终止,确需延续的,重新评估后按新设专项报批。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 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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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2 月 24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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