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规章制度「范本」

来源:村官 发布时间:2020-10-27 点击:

 劳动规章制度「范本」

 篇一:劳动规章制度范本 ?劳动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 1 条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 5 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6 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 7 条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员工招用与培训 ?第 8 条公司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9 条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 10 条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 18 周岁(必须年满 16 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

 ?第 11 条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入职《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第 12 条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公司。

 ?公司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 13 条公司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14条公司用于员工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员工违约时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由劳动合同另行约定。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和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员工不用支付培训费用;员工无过错而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不用支付培训费用。

 ?第 15 条劳动合同对培训费用的支付没有约定时,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则公司有权要求员工支付培训费用,具体支付办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员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员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 5 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员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

 ?第 16 条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 15 天至 6 个月:合同期限不满 6 个月的,试用期 15 天;合同期限满 6 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 30 天;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两年的,试用期 60 天;合同期限满两年以上的,试用期 3 至 6 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公司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 17 条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 30 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 18 条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 19 条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 20 条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 10 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公司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第 21 条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按本规定第 31 条支付);由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

 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 22 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被劳动教养的; ?(6)、公司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 23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按本规定 ?第 31 条支付);未提前 30 天通知员工的,另多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代通知金);依本条第一款第(1)项解除劳动合同,除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同时支付员工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 50%,患绝症的增加 100%。

 ?第 24 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据本规定第 23 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本规定第 22 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 25 条公司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1)、公司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 26 条非公司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 6 个月)。

 ?员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 25 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公司的损失。

 ?第 27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公司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28 条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 ?第 22 条的情形除外)。

 ?第 29 条劳动合同期满公司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 30 天通知员工,并在 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 3 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 30 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 3 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 31 条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员工在本公司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工资。

 ?公司依本规定第 21 条和第 23 条第(2)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最高不超过 12 个月工资;依本规定第 23 条第(1)、(3)、(4)项等员工无过错情形解除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金可以超过 12 个月工资(不封顶)。

 ?依本规定第 23 条(1)、(3)、(4)项解除劳动合同时,员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公司月平均工资的,按公司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以解除劳动合同前三个月员工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和工资性的补贴、津贴。

 ?第四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 32 条公司实行每日工作 8 小时、每周工作 40 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对特殊岗位的员工,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的另行规定。

 ?第 33 条员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为:

 ?上午 8:00~11:40,下午 12:40~17:00 ?第 34 条公司根据生产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和安排员工休息日(星期六、日)加班,但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 4 小时,并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 35 条员工加班加点应由部门经理、主管安排或经本人申请而由部门经理、主管批准;员工经批准加班的,依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第 36 条员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1)休息日:星期日; ?(2)休假日:元旦 1 天、春节 3 天、五一节 3 天、国庆节 3 天。

 ?第 37 条员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1)、年休假:工作满一年未满五年者 5 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 7 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 10 天,满二十年以上者 14 天。年休假与春节假一起连休。

 ?(2)、婚假:员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 3 天;晚婚者(男年满 25 周岁、女年

 满 23 周岁)增加 10 天。

 ?(3)、丧假: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享受丧假 3 天;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可给予 3 天以内的丧假。

 ?(4)、产假:女员工生育,可享受产假 90 天,其中产前休假 15 天;难产的增加 30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以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 15 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增加产假 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 10 天。

 ?(5)、探亲假: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与配偶或者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在年休假期间安排探亲,不再另行休探亲假。

 ?(1)、实际工作年限 10 年以下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 5 年以下的为 3 个月;5年以上的为 6 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 10 年以上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 5 年以下的为 6 个月;5年以上 10 年以下的为 9 个月;10 年以上 15 年以下的为 12 个月;15 年以上 20年以下的为 18 个月;20 年以上的为 24 个月。

 ?第五章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第 39 条员工的最低工资不低于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中夜班津贴、高低温津贴、有毒有害津贴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第 40 条公司实行结构工资制,员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基础工资、岗位(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员工的基本工资(标准工资)包括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和工龄工资。

 ?工资的决定、计算、增减等事项另行规定。

 ?第 41 条员工的加班加点工资以员工的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员工的正常日工资=基本工资÷21.75 天,小时工资=基本工资÷167.4 小时;加班加点工资是正常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法定倍数。

 ?第 42 条按劳动法的规定,平日加点,支付基本工资的 150%的加点工资;休息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资的 200%的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资的 300%的加班工资。

 ?第 43 条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公司可以安排员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 44 条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公司在支付工资时向员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二份),员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第 45 条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员工工资;每月 15 日前发放前一个月的工资;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 3 日内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和依法享有的经济补偿金。

 ?第 46 条公司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1 个月内)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发给员工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第 47 条员工医疗期在一年内累计不超过六个月的,其病伤假工资为: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的 60%;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为本人工资的 70%;工龄十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 80%。

 ?第 48 条员工医疗期在一年内累计超过六个月的,停发病假工资,按下列标准付给病伤救济费: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的 50%;工龄满五年及五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 60%。

 ?第 49 条病伤假工资或救济费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第 50 条因员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偿,并可从员工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 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依公司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罚的罚款可以在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 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工资总额不超过本人工资的 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 51 条员工依法享受节日休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员工因私事请假,公司不予发放工资。

 ?第 52 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2)、代扣代缴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扣除依法赔偿给公司的费用;

 ?(5)、扣除员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罚款; ?(6)、劳动合同约定的可以减发的工资; ?(7)、依法制定的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可以减发的工资; ?(8)、经济效益下浮而减发的浮动工资; ?(9)、员工请事假而减发的工资。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 53 条公司逐步改善和提高员工的各项福利待遇,改善员工的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增加各项津贴和补贴。

 ?第 54 条公司依法为员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依法支付应由公司负担的社会保险待遇。

 ?公司依法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篇二:公司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公司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员工招聘与培训教育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四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五章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险 ?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与劳动保护 ?第七章劳动纪律与员工守则 ?第八章奖励与惩罚 ?第九章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 1 条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 2 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

 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3 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 4 条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 5 条公司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年龄等情形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6 条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 7 条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 18 周岁,身体健康,符合岗位录用条件。

 ?第 8 条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员工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第 9 条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公司。

 ?公司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 10 条公司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11条公司用于员工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员工违约时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由劳动合同另行约定。

 ?第 12 条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 1 至 6 个月: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二个月;合同期限满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公司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 13 条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即订劳动合同,劳

 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员工领取劳动合同时应当签收。

 ?第 14 条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签字、公司加盖公章方能生效。

 ?第 15 条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 16 条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应当签署双方协议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书。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 17 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是指(不限于)造成公司名誉损失或经济损失元以上。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5)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可以解除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 18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a、未能完成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全部工作; ?b、无正当理由经常不能按时完成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

 ?金;未提前 30 天通知员工的,另多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代通知金); ?第 19 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据本规定第 18 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本规定第 17 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 20 条公司与员工可以依法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1)公司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 21 条非公司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 20 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公司的损失。

 ?第 22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23 条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

 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 17 条的情形除外)。

 ?第 24 条劳动合同期满公司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 30 天通知员工,并在 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在合同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 25 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在劳动者提供必要证件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 26 条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员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工资。

 ?篇三:公司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北京五洲通留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 1 条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 2 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全体员工,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3 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 4 条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 5 条公司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逐步改善和提高员工各项福利待遇,改善员工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第二章公司劳动用工制度 ?第一节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 6 条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 18 周岁(必须年满 18 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第 7 条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应

 聘人员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第 8 条员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介绍信、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失业证或解除和终止合同证明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公司。

 ?公司招用员工不收取押金,不要求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扣留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

 ?第 9 条公司加强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 10 条公司提供专项培训经费选送员工专业技术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第二节劳动合同管理 ?第 11 条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录用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公司应当建立员工名册备查。

 ?第 12 条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 13 条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

 ?第 14 条公司对新招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 3 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满 3 个月不满 1 年的,试用期 1 个月;合同期限满 1 年不满 3 年的,试用期 2 个月;合同期 ?限满 3 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 6 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第 15 条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员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公司与员工一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员工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3)公司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公司与员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 16 条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由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

 同的,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

 ?第 17 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公司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 18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员工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协议的。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 19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 10 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 10 人但占公司员工总数 10%以上的,公司提前 30 日向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员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裁减人员:(1)依照公司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 20 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据本规定第 17 条、第 18 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 21 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公司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员工劳动的,或者公司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员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公司。

 ?员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依法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 22 条员工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 3 日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员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 23 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除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员工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公司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 24 条公司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第 25 条公司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 15 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员工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6 个月以上不满 1 年的,第 26 条经济补偿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 1年支付 1 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

 ?按 1 年计算;不满 6 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三节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 27 条公司实行 8 小时工作制,对特殊岗位的员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

 ?第 28 条员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为:上午 08:30--11:30,下午 13:00--17:30 ?第 29 条公司根据经营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但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 30 条其他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节工资福利

 ?第 31 条员工基本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基本工资是员工完成法定工作时间应享有的工资报酬。

 ?第 32 条公司每月支付工资,此外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第 33 条安排员工加班的,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公司可以安排员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 34 条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公司在支付工资时向员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二份),员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第 35 条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员工工资;本月工资于次月 15 日前支付;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 5 日内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

 ?第 36 条非员工原因造成歇业,公司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 37 条因员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偿或依公司规章制度对员工经济处罚的,可从员工当月工资中扣除。

 ?经济处罚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总额不超过员工基本工资的 20%,扣除后余额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 38 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2)扣除依法赔偿给公司的费用; ?(3)扣除员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的经济处罚;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五节社会保险 ?第 39 条公司按政府规定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公司和个人分别承担。

 ?第三章员工劳动纪律制度 ?第一节劳动纪律与员工守则 ?第 40 条员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公司采用指纹打卡,每天早晚一次;

 ?(3)因公外出、漏打、错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须由本部门经理或主管签字方能有效; ?(4)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经理或主管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5)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报部门经理或主管审批,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电报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早补办请假手续; ?(6)一次迟到或早退 30 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7)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8)员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一个月向部门经理或主管提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9)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第 41 条员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进入工作区,必须按规定佩戴工作证和穿着正装; ?(2)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公司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3)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4)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等,尽职尽责做好本员工作;(5)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杂物,保持公司环境卫生清洁; ?(6)爱护公物,正常使用公司电脑,本等不得故意损坏公司财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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