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科技企业孵化平台备案管理办法
来源:国家公务员 发布时间:2020-09-27 点击:
1 哈尔滨市科技企业孵化平台备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平台实现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科技创新创业生态环境, 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与科技创业孵化能力,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发展的指导意见》(黑政发〔2016〕33 号)和《哈尔滨市推动“双创”平台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哈政规〔2020〕9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平台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并为其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包括: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含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科技创业园等各类科技创新创业载体,以下简称孵化器)、加速器。
第三条 科技企业孵化平台的发展目标:
(一)通过不断拓展和完善对在孵企业的服务功能,营造适合科技创新创业的发展环境,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源头企业,逐步实现孵化平台发展的专业化、网络化与国际化。
(二)构建并完善人才培养和创业辅导体系,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加速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培育一批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
2 力的企业家。
(三)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不断完善科技创业服务体系。
(四)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并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加速成长为宗旨,催生新产业、发展新业态,为推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培育新动能。
第四条 众创空间是指以研发团队为主要服务对象,围绕研发团队的创业需求,为其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并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新型创业孵化平台。
第五条 孵化器是指以科技型初创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围绕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创新服务要素资源,通过提供研发、试制、经营和办公场地的共享设施,以及知识产权、政策、媒体、法律、财务、融资、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创业培训辅导等方面的孵化平台。
第六条 加速器是指以进入快速成长期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围绕企业加速发展需求,提供完善的产品中试、生产配套、投资融资、市场开拓、技术培训等配套服务,为企业提供定位清晰、方向明确的加速服务,充分满足企业对于空间、管理、服务、合作、市场等个性化需求的孵化平台。
第七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科技企业孵化平台进行备案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年度绩效评价工作;
3 负责拟定扶持政策并落实等。
第二章 备案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众创空间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运营主体须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法人单位。
(二)孵化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 300 平方米。
(三)实体在孵团队不少于 5 家(位于校所及周边一公里内和阿城区、呼兰区、双城区及 9 县的不少于 3 家)。
(四)运营管理团队不少于 3 人。有较为完善的规章制度和入孵政策。
第九条 孵化器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运营主体须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法人单位。
(二)孵化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 1000 平方米(专业孵化器不少于 800 平方米)。
(三)实体在孵科技企业不少于 10 家(专业孵化器以及位于校所及周边一公里内和阿城区、呼兰区、双城区及 9县的不少于 5 家),且占实体在孵企业总数的 60%以上(位于阿城区、呼兰区、双城区和 9 县的为 50%以上)。专业孵化器内同一产业领域的科技企业占在孵科技企业总数 60%以上。
(四)运营管理团队不少于 3 人。有较为完善的规章制度和入孵政策。
4 第十条
加速器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运营主体须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法人单位。
(二)孵化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 5000 平方米。
(三)在孵科技企业不少于 2 家。
(四)运营管理团队不少于 3 人。有较为完善的规章制度和入孵政策。
(五)独自或参股设立不少于 1000 万元的孵化基金。
(六)配套服务设施齐全,服务功能完善,能够为高成长科技企业提供发展空间、公共服务、投融资等加速发展的专业化服务。
第十一条 众创空间在孵科技团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研发团队不少于 2 人。
(二)有明确的创新项目,且属于我市“4+4”产业所属高新技术领域(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信息网络、高端制造业、光机电、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文化创意以及高技术服务业等。下同)。
(三)入驻时间原则上不超 1 年。
第十二条
孵化器在孵科技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孵化器内注册且实体入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企业(离岸式孵化器除外)。
(二)在孵科技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 5 年(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领域企业孵化时间不超 6 年)。
5 (三)单一入孵企业,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原则上不应超过 1000 平方米。
(四)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和产品应属于我市“4+4”产业所属高新技术领域。
(五)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和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十三条 加速器入驻科技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研发和量产活动在本加速器场地内。
(二)已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三)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和产品应属于我市 4+4 产业所属高新技术领域。
(四)开发和量产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和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十四条 众创空间、孵化器和加速器备案基本程序:
(一)备案主体登录“黑龙江政务服务网(https://hrb.zwfw.hlj.gov.cn/)”,选择“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局(https://www.zwfw.hlj.gov.cn/),选择“哈尔滨市孵化平台备案”,完成在线申报。
(二)市科技局按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平台备案条件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的孵化平台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孵化平台备案需填报《哈尔滨市科技企业孵化平台备案申报书》。
6 第三章 政策与措施 第十六条 通过备案的孵化平台,将在以下几方面获得支持:
(一)享受我市相关扶持政策。
(二)推荐申报国家和省级孵化平台。
(三)推荐享受国家、省相关扶持政策。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通过备案的孵化平台须履行年度报告制度,包括:
(一)年度运营情况报告。
(二)在孵企业培育情况等。
(三)创新创业服务活动开展情况。
(四)国家、省市要求上报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通过备案的孵化平台须及时更新上报相关信息和有关统计数据,认真填报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年度统计。对一年不参加火炬统计、不履行年度报告义务等行为的的,取消其备案资格。
第十九条 通过备案的孵化平台应参加年度绩效考核,对连续两年不参加绩效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备案资格。
7 第二十条 通过备案的孵化平台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孵化面积、场地地址变化的,需在三个月内向市科技局提出变更申请。
第二十一条 按照科学技术部令第 19 号《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对备案信息及材料弄虚作假、或在服务经营中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取消备案资格,列入科研领域失信惩戒名单,五年内不再受理备案申请。对因虚假信息获得财政支持的,依法追缴收回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哈尔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哈科规〔2019〕4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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