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培训:农村专业合作社知识讲座

来源:国家公务员 发布时间:2020-09-23 点击: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知识讲座材料?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下称法律)共九章56条,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下面就此法里农民兄弟比较关心的几个问题介绍一下。

 引 言

 合作社就是把一家一户分散的农民的农产品集中起来统一出售,卖一个好价钱,同样也可以把一家一户分散的农民对农业生产资料或农业技术服务的共同需求集中起来,统一采购或统一提供,把生产资料或农业技术服务的成本降得更低。比如说某地种板栗的农民,在加入合作社之前,一家一户向收购栗子的商贩出售板栗,当时的价钱很低,为什么?因为一家一户的农民产品的生产能力有限,产量很小,你一个一个地去和小贩说价格,就不容易把价格提高。合作社成立以后,当地的栗农纷纷加入合作社,板栗成熟收获后,产品都集中到了合作社。这样收购商贩一方面失去了很多零散的收购源头和有机可乘的压级压价、扣水、扣杂的机会,但是也大大减少了因货源分散而东奔西跑造成的收购成本,只好和合作社谈判。这样合作社就可以选择价格比较高的商贩去出售栗子,甚至由于货源充足、数量很大,能满足加工企业的市场需要,合作社还可以不通过收购环节将栗子直接卖给加工企业。这样降低了销售成本,栗子的价格明显地提高了,合作社为农民赚了更多的钱,直接增加了农民的收入。同时由于集中起来生产规模大,获得技术服务方便,产品的质量更好,这就是办合作社的好处。比如说养猪的农民,一家一户分散养的时候,在抓小猪、买饲料、防疫、卖大猪的时候,都得自己去市场上办这些事情,交易的成本也很高,但是如果大家合在一起办,由于集中起来了,那么买小猪和买饲料的时候数量大了,价钱就有可能便宜,集中起来进行防疫也方便了提供服务的兽医人员,同时服务的质量也可能更好,服务的价格也可能下来。卖大猪的时候猪多了,卖的方便、卖的价格也就高了。这说明联合起来共同闯市场可以取得比较好的市场条件。还比如说浙江有一个西兰花的生产合作社,在这个生产合作社里边,它制定了统一的生产技术操作规程、质量安全管理守则等等一系列的规章制度,统一了生产、用药、施肥等等环节的技术要求,它的产品质量得到了很大的提升,实现了从生产到销售的规范化的操作程序,现在它的产品质量有了保证,产品非常受欢迎。为了保持和拓展市场,它又注册了自己的商标,并且凭借着这个商标所代表的产品质量,把它的西兰花推向了海外市场。由此可以看出农村专业合作社具有以下几个功能:第一,具有提升农民话语权的功能。第二,具有提高农民综合素质的功能。第三,具有降低生产经营成本的功能。第四,具有抵御市场经营风险的功能。第五,具有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的功能。? 第六、具有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功能。第七,具有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功能。因此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繁荣,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进而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一件大事,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题中应有之义。

 二、农民的专业合作社的概念及其特点

 那么什么是农民的专业合作社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是这样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的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同时第四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这样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以公司为代表的企业法人一样,是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具有法人资格,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从法律的这些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农民专业合作社有这么几个特点:

 ? 1.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建立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之上,由农民个人自愿联合办的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区别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由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农民为主体,自愿组织起来的新型经济组织。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农民办专业合作社并不是要重新地归大堆。?

  2.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专业的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同类农产品的生产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为纽带,来实现成员共同的经济目的,其经营服务的内容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这里所称的“同类”,是指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定的中类以下的分类标准为基础,提供该类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以及与该类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例如可以是种植专业合作社、养殖专业合作社,也可以是更具体的蘑菇种植、木瓜种植、蔬菜种植、桑蚕养殖、养猪、养鸡、养牛、养鸭、养鱼、茶叶、莲藕等专业合作社。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强调的是以产品或者服务为纽带,所以它的发展就不受地域的限制,比如说有一个合作社,它的成员就遍布了三个县。当然跨地域发展要考虑合作社发展的能力和规模。

 ?3.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自愿和民主的经济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迫他们成立或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位成员在组织内部地位平等,并实行民主管理,在运行过程中应当始终体现“民办、民有、民管、民受益”的精神。?

 ?4.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具有互助性质的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成员自我服务为目的而成立的,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都是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农业生产经营者,目的是通过合作互助提高规模效益,完成单个农民办不了、办不好、办了不合算的事。这种互助性特点,决定了它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决定了“对成员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原则。

 合作社是一种好的联合起来进入市场的组织形式,当然也有其他的组织形式可以选择,比如说有的农民已经办了农产品经销公司,办公司和办合作社,到底有什么不一样呢?

 ?合作社和公司不一样的地方主要是有四个,第一个合作社是农民之间互相帮助的一种经济组织,公司主要的是一种投资行为。第二个合作社和公司之间,在决策机制上是不一样的,合作社是以每个成员一人一票为基础进行决策的,而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它是以股权为基础进行决策的。第三个不一样是盈利的分配方式不一样,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它是以交易量额为基础进行的,公司的利润分配它是以股权为基础进行的。第四个合作社的成员和公司的股东,在组织里边的财产权利是不一样的。在退社的时候合作社的成员他可以带走他的财产,但是公司的股东只能以转让股权的方式退出公司,这是不一样的地方。第四个不一样是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比按照公司法办公司门槛要低得多,比如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于合作社的出资问题就有非常宽松的规定。农民入合作社可以出资也可以不出资,但是公司法对于公司设立的最低注册资金,有三万元的要求,这就是一个比较明显的例子。第五个不一样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而一般的企业法人是以股东持有的股份为决策机制的基础。

 三、如何办农村专业合作社

 刚才讲到,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可以联合起来办合作社,但是办合作社要依照法律的规定来办。法律规定办农村专业合作社必须符合三个要件:

 首先是符合法定的条件。

 这方面法律规定了办社的五个基本条件:

 第一个就是成立一个农村专业合作社至少要有五名以上的成员,在这些成员当中,农民要占80%以上。法律也允许社会团体法人、企业法人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但是为了保障农民的主体地位,也是为了鼓励龙头企业以及一些为农服务的社会团体组织真正地帮助农民把合作社办好,所以法人成员的数量在法律上是有一个限制的,就是不能超过5%。如果你的合作社成员不到20人的时候,法人成员只能有一个。但是,具有公共管理职能或受委托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法人不得加入专业合作社。

 第二个条件就是要制定一个章程。章程是合作社最重要的一个文件,合作社的许多大事都要有章程来规定,比如说对成员的入社条件的要求,合作社盈余的分配,亏损了怎么办?等等,这些大的事情,都要由章程来规定。

 第三要建立一个组织机构。这个组织机构按照法律的规定,有一个是必须得设立的,就是合作社的理事长,因为理事长是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的几个,比如理事会、执行监事、监事会是否设立由合作社自己决定。

 第四个条件,合作社要有一处住所,还要起个名字。住所就是合作社的业务活动场所,这个住所可以是合作社自己建立的一个专门的场所,也可以是租用的,也可以设置在合作社领导人的家里,这个都由合作社自己来决定,但是要写在章程里。起个名字就是合作社要起一个字号。合作社登记以后,成为法人就可以用自己的名字去订合同、办贷款,从事经营活动了,这是名字的作用。关于给合作社起名字还有一个问题要注意,就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应当含有“专业合作社”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第五要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法律没有要求加入合作社的社员必须得出资。是否出资?用什么方式出资?这些都由农民自己在成立合作社的时候用合作社的章程来决定的。但是如果你有出资的话,一定要记载在章程当中。法律为什么对出资做这样的规定呢?因为不同类型的合作社,对资金的需求可能是不一样的。兴办的时候有些合作社可能就需要比较大量的资金,有些可能需要比较少的资金,也有的可能根本就不需要出资。有五个种菜的农民,要成立一个蔬菜销售合作社,我们家里都有自己已经种好的菜,我们就是要成立一个合作社,共同地把这个菜卖出去,那样的话我们现在成立合作社是不是一定要出资呢?有可能就不用。因为我们五个人把菜给集中起来了,在我们五个人中选一个代表去,比如说去贵港市区的某个菜市场去卖,我们家里头自己有农用车,或者说我们五个人联合起来租一个农用车,这些我不一定都得出资,我就可以把菜拉到市场上去卖掉。回来以后,我们挣了钱再进行分配,当然我们也可以从我们挣的钱里边逐渐地去积累合作社发展所需要的资金,所以说法律对合作社的资金问题做了一个比较宽松的规定。虽然如此,为了规范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还是对出资形式做出了一些相应的规定,即“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的出资额以及出资总额应当以人民币表示。成员出资额之和为成员出资总额。”

 第二个要件就是要开一个设立大会。法律的第11条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的成员的人为设立人。开设立大会主要是制定一个有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的章程,选举产生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会、监事会和决定其他的重大事项。

 第三个要件就是要到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去办理一个登记的手续。法律规定专业合作社办理登记是不收费的。只有经过登记,合作社才能获得法人的资格,什么叫获得法人资格呢?就是获得登记了以后,你就可以用合作社的名义,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了,并且你的这些活动是受法律保护的。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由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六)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明;

 (七)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

 (八)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符合了这三个要件,并且经过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发给营业执照,合作社就算正式成立了,可以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了。

 四、合作化运动时期的合作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区别

 本法第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第三条中又规定: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遵守的一条原则。所以说,今天农民依法建立发展自己的合作社,与20世纪50年代中期至70年代后期的合作化运动有根本区别。

 的确,农村中上了年纪的农民对上个世纪那场暴风骤雨式的合作化运动仍然记忆犹新,以至于改革开放以来相当一个时期,许多人仍然谈“合”色变。那是一段充满激情、狂热和梦想的时期,几亿农民在伟大目标的召唤下,恨不得一夜之间跨入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

  农业合作化在短短几年内就经历了从临时互助组和常年互助组、再到具有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历程。事实上在一开始,国家就确立了自愿互利、典型示范和国家帮助的三大原则。但是很快,围绕农业合作社的发展问题,特别是速度问题,出现了激烈的争论,主张稳步发展的同志被指责为“小脚女人”走路。“在全国农村中,新的社会主义群众运动的高潮就要到来。”在这种呼唤声中,合作的组织程度迅速提高,高级社按照社区组建,凡是社区内的农户必须全部入社。参加合作社的农民迅速增加,使原来计划用15年或更长的时间完成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任务,用了不到5年的时间就完成了。

  本来那时的初级社和高级社具有本质的区别,前者保留了社员生产资料的私有,特别是土地,仍然归农民个体所有。而高级社则将社员的生产资料和土地全都归合作社公有,实行统一经营、统一分配,每个劳动力都要被分工派活,参加劳动,登记劳动工分。合作社必须完成国家规定的上交农产品任务后,才能按照工分进行分配,而且分配方案要经政府批准。实际上,合作社的高级形态与随后而来的人民公社组织形态已无本质区别。高级社、人民公社不仅承担着生产经营过程的全部管理功能,而且承担着党、政、财、文等管理功能。

  用运动式的方法搞农民合作,带来了的后果是沉痛的。由于片面强调集体利益,不顾个人利益等原因,1956年底到1957年,各地不同程度地刮起了“退社风”。虽然组织形态越来越高级,但农民得到的好处却越来越少,失去的反而越来越多。因此,即使不退社的农民,也开始选择以自己的方式逃避、抵制和消极怠工。

  今天,我们返回头总结一下农民合作化运动的失败的教训,不顾农村生产力水平和农民利益要求,盲目追求速度和规模,固然是一个重要方面,但更不容忽视的是,它违反了自愿、民主、互利的原则,从世界合作社发展历史来看,这恰恰是农民合作的基本原则。这种违反基本原则的做法不仅严重侵犯了当时农民的权益,而且使当今一部分农民依然在新的合作面前心有余悸。

  改革开放以来,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前提下,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扩大经营规模,抵御市场风险,提高经济效益,广大农民又有了互助合作的强烈要求,各类专业合作组织在自愿、民主、互利的原则基础上悄然兴起。现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搞土地、牲畜、农具合并,农户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后,仍然保留家庭的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作为社员的农户仍然是一个市场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只承担经济功能,而且大量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分散在农户中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只是就农户社员家庭干不了、干不好的经营事项,为成员提供服务。除了经济发展功能,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承担任何属于政府或者其他机构的职责。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必要筹集服务资金时,会采取入股的方式,社员资产与合作社资产有明确的界限和清晰的账务记载。入社的成员不受所在社区和行政区域的限制,可以按照自己发展生产的需要跨越社区和行政区域合法发展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作业是由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人进行的,多数农户社员仍在自己家庭内部从事生产劳动,不需要记工分,也不需要在全社范围内对所有生产经营收入进行分配,只要社员大会认可,合作社可以对在服务过程中所形成的盈余按照本法的原则和各自章程进行分配,不需要政府行政审批批准。在农民专业合作社里农民自愿加入、自由退社。退社是社员的一项重要权利,社员退社时不受歧视,而且有权依照本法从合作社获取属于自己的那份财产。目前全国已达17万个,带动会员农户和非会员农户5800万,占全国农户总数的23%。现在的农民合作组织,虽然规模大小不同,但与合作社运动时期有了本质的不同,它完全是农民在自愿的前提下参加的。

  今天,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体,组织起来的力量显然更强大、更能发挥主体的作用。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弱者的联合,有利于提高农户的生产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国家鼓励、引导合作社健康发展,并制订了相关的扶持政策给予扶持,体现了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不是过去合作化运动中的行政强迫推动。同时,为了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法律上的地位,因而就有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出台。它的出台恰逢其时地为农民走向新的合作,提供了最根本的法律保护。今后一个时期,农民新型合作将会进入一个黄金发展时期。农民合作组织的壮大,无疑又会加速新农村建设的进程

 五、社团(协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区别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以前,有一些农民合作组织,比如说农民技术协会、香葱协会、莲藕协会、茶叶协会等等已经根据我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在民政部门进行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但是这些协会不是经济组织,也不是企业法人。因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因此依此条例登记的这些协会是不能直接从事生产经营的。这些专业协会是一种较为松散的合作形式,如农业服务协会为农户提供综合性系列化服务,专业协会主要是从事专项农产品生产、销售、加工的农民,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以产品和技术为纽带组建的社团性合作经济组织,着重为会员提供技术和运销服务,其前途是向具有实体的合作社方向发展。凡是从事专业生产并达到一定规模的农民都可以加入协会,协会对会员进行无偿和低偿服务,入会农民根据协会的要求进行生产销售。而专业合作社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典型形式,可以认为是农民联合自助组织的目标模式。其基本特征是从事专业生产的农民自愿入社,退社自由,平等持股、自我服务、民主管理、合作经营、相互帮助的经济组织。这类合作组织一般是实体性的,内部制度比较健全、管理比较规范、与农民利益联系紧密,形成劳动者约定共营企业和社会利益共同体。农民入股需交纳一定股金,合作社除按股付息外,主要按提供产品数量向社员返还利润。专业合作社也是企业法人。为了避免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产生矛盾,《农村专业合作社法》调整对象不包括各类协会。不过,在《农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后,现有的农民专业协会如果需要直接开展经营活动可以更名为专业合作社,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如果仍旧延用协会的名称,则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到不到工商部门登记其法律效力是不一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第四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规模较大或者跨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辖做出特别规定。”由此看出,到工商部门登记是获得企业法人资格的一个必经的程序,只有到工商部门登记的经济组织,才能够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直接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所以如果我们办农民专业合作社,一定要去进行工商登记。不进行工商登记你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属于无照经营,和进行登记的就不一样。比如说你以合作社的名义订立合同,但是你没登记,那么将来发生纠纷,法律就难以保护你。如果你不登记,就不能以合作社的名义去申请商标注册,也不能以合作社的名义去办贷款,更得不到国家的相关扶持和保护。

 五、合作社成员利益的保护

 ? 保护农民成员的利益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里面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在这方面法律做了以下几个规定:

 第一就是合作社首先要为每一个成员设立一个成员账户。

 合作社成员账户的作用主要有两个: 第一就是要明确合作社成员和合作社之间的财产关系; 第二个就是要以账户为依据作为合作社盈余分配的根据。

 合作社成员账户主要记录三项内容: 第一是成员在加入合作社时对合作社的出资;第二是记载这个合作社成员在合作社期间合作社提取的公共积累,量化为这个成员的份额;第三是记载这个成员在合作社期间与合作社进行交易的情况。为什么要规定成员账户呢?或者说为什么规定成员账户是保护成员的利益呢?就是因为这个账户它明确了成员和合作社之间的财产关系。过去我们搞过合作社,后来又发展成人民公社。当时,我们说人民公社是一大二公的制度,是吃大锅饭的制度,在人民公社里,社员和公社之间的财产关系是不清楚的。为了打消广大农民群众对于办合作社是不是又要重新归大堆儿,重新搞一大二公的顾虑,法律里面就规定了一个合作社成员账户的制度,这个账户的性质实际上就是要记录合作社里的社员在合作社里边有多少财产,从中明确了合作社成员与合作社之间的财产关系。法律的规定,合作社的成员以它的账户记载的财产为基础对合作社承担有限责任。合作社账户制度也是国际上合作社普遍采取的一种制度。

 第二个方面的规定就是合作社的盈余如何进行分配?盈余分配是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的核心,也是处理成员与组织之间以及成员相互之间利益关系的核心。对于合作社而言,与一般的企业法人不同,其利润的形成既有成员出资的贡献,也有成员与合作社之间交易的贡献,因此,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关键是要合理确定交易量返还与按照出资分配的界限。法律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就是说,在盈余分配的时候,要有一个比例,这个比例是以农民向合作社交售产品为主的,即要以农民与合作社之间的这种交易量或者交易额为主要的分配依据,并且盈余分配以四六开这个比例为基本的原则。对于这一条的规定,我们首先要注意到,按照交易量(额)返还的这个比例,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什么叫可分配盈余呢? 比如说合作社在今年出售农产品的时候,赚取了一万元的纯利润,这一万元的利润在分配之前按照法规的规定,可能要先做两件事情,第一就是要去弥补亏损,这个亏损可能是以前的亏损,第二件事就是要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金,这个公积金的提取比例是由章程规定的,法律没有强制性的要求,合作社可以提公积金,也可以不提公积金。在做完这两件事情以后,剩余的部分就是可分配的盈余了。假如完成了上边两项工作以后,剩下了六千元钱,这六千元钱就是可分配盈余,怎么分配呢?按照法律的规定,要按照成员与合作社之间的交易量或者交易额来进行比例返还。什么叫交易量和交易额呢?有些农产品可能在社员与合作社进行交易的时候,就是以社员向合作社提供了多少斤农产品来记载的,也有可能是以社员向合作社提供产品时的结算价格多少元来记载的。如果以交售了多少斤来记载就是交易量,如果以交售时候的价格多少元记载就是交易额,按照交易量或者交易额返还给社员的这一部分的比例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就是说我们有六千元可分配的盈余,如果按照交易量或者交易额的形式返还给社员,其返还比例不得低于六千元的60%,即三千六百元。当然这个返还比例在合作社的章程中还可以提高,这是法律授予的权利,但是任何一种分配,任何一个合作社,在进行这种按照交易量或者交易额形式返还的时候,返还比例都不得低于60%。这是法律的强制规定。按这种比例形式返还怎样操作呢?比如说这三千六百元钱要返还给一百个成员,这一百个成员交售的产品可能是一共是一万斤,这一万斤里面,每一个成员交售的数量是不一样的,有人多可能有人少,比如说有一个成员占了10%,另外一个成员可能只占1%,那么的话,按照比例返还就是三千六百元的10%,要返还给一万斤的这个10%的成员。那么的话,交售占了一万斤1%的成员,他在分配的时候,就只能在三千六百元里头按照比例返还,取得1%的份额,这是按照比例返还。返还之后剩余的40%那一部分可分配盈余就是以分红的形式返还给成员。

 在分红返还的过程当中也有几个问题要注意,第一返还的依据是什么呢?它的计算依据是这样构成的,首先是要把成员账户记载的财产份额计算出来,第二要把国家补助或者社会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给每一个成员的份额,把这两部分加起来作为向成员进行分红的一个依据。还是以刚才六千元可分配盈余为例,我们已经把六千元可分配盈余的60%部分三千六百元作为比例返还给成员了,那么剩余的40%这一部分还有两千四百元是要以分红的形式返还给成员的,这两千四百元的分配首先要考虑成员账户里边记载的成员在合作社当中的财产份额。比如张三他在成员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占合作社总财产的5%,那么的话,他以这个为依据,分红的时候,要返还给他的就是两千四百元的5%,当然如果这个合作社他同时还接受了国家的财政补助和社会捐赠,并且形成了财

 产的话,那么这一部分财产也要按照每一个成员平均量化作为分红的依据,还是以张三为例,他原来占有5%,如果这部分财产平均之后加到他的份额之上,他可能在合作社的总资产当中就占有6%的份额,那么这个6%就是这两千四百元分配给张三的一个依据。

  第三个方面的规定是关于财务公开的规定。

 财务公开是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基础,所谓财务公开,就是有关合作社经济活动的情况,成员有权去了解、去掌握。关于财务公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做了四个方面的规定。第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应当在每年财务年度终了之前,制作相关的财务报表,包括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这些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成员大会召开15日前,公开放在合作社的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第二、合作社的成员有权查阅合作社的财务报表和会计账簿。第三、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编制了这些财务报告之后,要向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并且获得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的批准。第四、每年的财务活动合作社的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要负责进行内部的审计,如果没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话,这个审计活动就是由成员在查账的时候,或者是在成员代表大会审查报告的时候进行的。合作社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也有权决定对合作社的财务报告委托有关的审计机关进行外部审计。这些财务公开的规定,核心的内容就是一个,要保证农民成员的知情权,要让农民全面地了解和掌握我这个合作社进行经济活动的情况,只有成员充分地了解和掌握了这些经济活动的情况之后,才有可能进行真正的民主的管理。

 第四个方面的规定就是关于民主管理。合作社是农民自愿兴办的,农民在其中享有充分的民主权利,合作社是农民拥有的一个企业,农民对于合作社的重大事项有充分的管理的权利,这就是合作社民主管理的基本含义。关于民主管理法律主要有这么几个规定:第一个是关于(设立)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的规定。

 法律的第22条明确规定了合作社成员大会的八项职权,其中最主要的是修改章程,选举罢免合作社的领导成员,决定合作社的重大经济活动,决定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等。合作社的成员大会是由合作社的全体成员组成的。如果合作社规模比较大,合作社的成员大会也可以决定合作社设立成员代表大会。一般情况下,成员代表大会行使的权利是和成员大会一样的。当然成员大会在决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的时候,对于成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也可以做一些限制。第二是关于表决权的规定。合作社是社员自己的组织,社员在合作社当中行使民主权利的基础是什么?法律规定,合作社成员在合作社成员大会当中的表决权是一人一票,这是合作社民主管理的基础,充分体现了合作社的成员在合作社当中地位平等。在保证合作社成员一人一票的表决权的同时,该法还设定了另外一个制度,就是附加表决权制度。附加表决权指的是什么呢?指的是在一人一票的这个基本表决权之外,合作社还可以设立一个受到限制的表决权。这个制度的设立,主要是考虑到在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过程当中,有一些成员对合作社做出过比较大的贡献,为了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他在一人一票的这个基本表决权基础之上,他还可以享有一定数额的附加表决权,但是法律对于附加表决权的数量有明确的限制,就是每一个合作社设立附加表决权不得超过我这个合作社一人一票基本表决权总数的20%。例如我这个合作社有一百个成员,一人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就是有一百票,如果我们合作社的成员大会决定,本社设立附加表决权,这个附加表决权最高不能够超过20票,如果我设了20票的表决权,那么我合作社总的表决票就是120票。第三是表决。表决是行使民主权利的最主要的形式。

 在该法中,对于合作社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大会行使表决权有明确的规定。成员大会进行选举或者一般性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如果决定的是修改章程,或者说合并、分立、解散、那么这种决议应该由有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有了成员大会,有了一人一票的基本表决权,有了对于表决权行使的规定,农民成员在决定合作社一些重大的经营事项的时候,就有了充分的表达自己意见的渠道,这是合作社民主管理的基础。

 第五个方面就是法律对于合作社管理人员侵犯合作社财产的行为是否要受到法律制裁也做了明确的规定。法律的第29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能有下列行为: 一、 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如果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如何退社

 加入合作社是农民的权利,退出合作社也同样是农民的权利,所以说你退社的时候,是你行使你的权利,不需要任何批准,只要你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办相关的手续就可以。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第一,如果你是一个农民,要退出合作社,那么你应当在每一年度,你们合作社的财务年度结束之前的三个月向合作社提出; 第二,如果你是一个法人的成员,那你应该在六个月以前向合作社提出,只要你一提出,实际上你就是等于已经退出合作社。由于你是在一个经营年度的中间退出合作社,所以你原来与合作社订立的一些合同,你对合作社承诺的一些义务,可能还得按照你们当时章程的规定和你对合作社的承诺继续履行。在退社的时候,合作社成员账户里面所记载的成员的财产都可以按照章程的规定退还给退社的成员。所谓按照章程的规定,就是有可能你要承担相应的亏损责任和债务责任。这个比如说,你入社的时候,入了一千元钱,在你退社的时候,有可能你的财产没有变动,还是一千元,那么的话就退给你一千元,当然也可能合作社经营得比较好,你的一千元变成一千二百元了,那么的话你退的时候就有可能退回一千二百元。当然如果合作社经营的不好,发生了亏损,或者其他一些原因,也可能你的一千元变成八百元了,或者六百元,那么的话,也只能按照这个减少的数额退给你了。这里有一点需要大家注意,有一种情况下是不能办理退社手续的。法律第四十四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注: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原因解散,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不能办理成员退社手续。”

 七、国家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一些基本的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生产国家和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国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这部法律规定了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制度,这在其他市场主体法中是少见的。这些制度安排,对于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全面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根据这些制度我们贵港市也相应出台了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政策。一是财政方面。市级财政重点扶持组织机构健全、规章制度完善、运作行为规范、示范带动力强、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新品种引进和新技术推广、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品牌建设等服务。各县(市、区)也要从实际出发,每年安排一定资金扶持合作社发展。二是税收方面。认真落实各项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一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二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三是对农民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物资,免征增值税;四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三是项目方面。可安排和委托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申报,经评审合格的可优先纳入扶持范围统筹安排。四是金融信贷方面。金融机构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合作社给予优先支持。五是用地方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产品生产基地、种养殖场、农机示范推广用地和农业实施用地,在不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前提下,可以将其视为农业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初加工要临时用地的,可申请使用集体农用地和原有的建设用地;专业合作社兴办加工企业所需非农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应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及时办理用地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自行落实耕地占补,也可以委托国土资源部门落实占补指标。六是农产品运输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输的鲜活农产品,农业、交通、公安、等部门要执行有关规定开通“绿色通道”,并优先办理相关手续,以利于快速通行。

 八、结束语

  各位农民兄弟朋友、同志们,今天我们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制度做了介绍,主要的目的是要让广大农民群众了解,我们如何办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我参加了合作社之后,如何在合作社内,行使民主权利?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还有很多重要的原则和制度,由于时间的关系我们没有一一介绍,比如说合并、分立、破产、解散、清算等等。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不仅仅是农民如何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它也是一部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为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各自的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我们相信,随着这部法律的颁布和实施以及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扶持服务之下,广大农民群众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积极性会有一个大大的提高,我们也希望,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今后和谐社会的建设,新农村的建设,以及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过程当中,发挥越来越好的作用。

 谢谢大家!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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