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管理规定模版

来源:国家公务员 发布时间:2020-09-22 点击:

 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动合同管理,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劳动合同管理坚持“先签合同、后上岗”的原则,公司新招用员工须在上岗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符合续订条件的,应在劳动合同到期前完成续订;特殊人员未签劳动合同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自员工上岗之日起生效。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签订

 第四条

 公司与招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对社会招聘的人员,须查验其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或待业证明,并复印备案;对招收的应届毕业生,须查验毕业证和教育部门出据的报到证并复印备案。

 第五条

 公司在招聘人员时,须如实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情况;公司应了解应聘员工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应聘员工应如实说明。公司招聘员工,不得扣押其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员工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员工收取财物。

 第六条

 新招聘人员在上岗前一周内,公司依据《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规定和岗位用人标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工资待遇、试用期限和试用期工资等条款,形成拟签劳动合同名册及说明,并附招聘员工登记表、毕业证及其他岗位要求的资格证书,报*建材公司履行审核程序后签订劳动合同(应届毕业生在招聘意见确定后一周内将拟录用名册报*建材公司审定后签订就业协议)。新招聘人员在上岗后一个月内(毕业生在持报到证报到后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公司在员工上岗之日起两周内将员工基本信息录入人力资源管理系统。

 第七条

 公司书面通知后,新员工自上岗之日起30日仍拒绝与公司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书面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第八条 新招聘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前须进行健康检查,身体条件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方可签订劳动合同。体检由公司指定市级以上医院进行。

 第九条

 公司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对外发包的,其劳动用工由承包方或劳务派遣方作为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与承包方或劳务派遣方须订立承包(劳务派遣)协议,明确承包方(劳务派遣方)的用工主体、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安全和经济补偿责任等事项;劳务派遣协议应同时明确派遣岗位、人员数量、派遣期限等事项。公司选择的承包方(劳务派遣方)必须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按《公司法》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十条 公司作为用工主体能够使用非全日制的保洁、维修等零星用工,公司可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工作内容、报酬支付时间等与其订立书面协议,协议不约定试用期,也不约定工作期限;不实行非全日制用工的,公司须按本规定第六条要求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公司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招用人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造成公司赔偿的,应当追究责任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并按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终止、续订、变更与解除

 第十 二条 员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公司须按照企业规章制度要求,对员工做出考核评价,根据工作需要和考核评价结果,提出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意见。续订劳动合同须坚持择优续订的原则,对胜任工作的,续签劳动合同;对不能胜任工作的,按有关规定终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胜任工作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

 (一)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按任职条件,不具备相应的基本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履行职责或不能完成正常工作任务的。

 (二)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正常情况下民主评议合格率达不到 60%的。

 (三)生产操作人员正常情况下,连续三个月或年度内累计五个月未完成工作(生产)任务或工作(产品)质量达不到标准的;营销人员连续 3 个月或年度内累计 4—6 个月未完成销售指标;或客户意见大,投诉造成较大影响的。

 (四)因个人工作不负责任或违纪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和重大影响的。

 (五)按公司规定的出勤率,正常情况下年度出勤率达不到公司规定出勤率90%的(病假除外)。

 (六)业务知识、岗位应知应会考试、考核不合格的。

 (七)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公司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对续订劳动合同的须向员工送达《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企业须按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报审程序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一周内办理续订手续;企业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但员工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按个人辞职办理终止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十四条 员工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公司不得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劳动合同须变更:

 (一)公司合并、分立可与员工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合并、分立时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公司名称改变的,劳动合同须相应变更; (三)员工岗位性质或职务发生变化,劳动合同须相应变更。

 第十六条 员工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辞职,涉及专项培训未达服务期限的,公司须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向员工追究违约金;违反保密协议约定的,须追究违约责任。专项培训是指公司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公司出资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公司出资的专业技术学习以及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由公司承担费用等。

 第十七条

 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其补偿金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员工月工资高于企业所在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十八条 员工停薪留职时间、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时间等,不计入补偿金年限。2008 年 1 月 1 日起存续劳动合同的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计算;在 2008年 1 月 1 日以前,公司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其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其中,经双方协商一致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或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十九条 员工调出公司,公司须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书面证明,由接收单位按规定与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在十五日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七日内完成用工变动备案手续。

 第四章

 劳动关系处理的程序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 (一)员工报到时出具下列证明或填写相关表格:

 1、身份证、学历、职称证、职业技能证及上岗操作证等有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公司指定医院的体检表; 3、本人签字的*集团招聘员工登记表(作为劳动合同附件之一); 4、失业就业登录证或最后服务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5、其它必要的证件。

 (二)人力资源部提出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内容。必备条款按法定范本填写,约定条款依据公司和岗位要求以及员工情况提出,约定条款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1、违约责任的约定; 2、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岗位人员,不得对外泄露公司的技术资料和商业信息的约定; 3、对公司提供专项培训费用以及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由公司承担费用的人员,在培训前与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条款,或对原劳动合同进行

 变更,补充或变更条款需约定培训后的服务期为五年,违约金为分摊到个人的培训费;个人未达服务期离职的,须按未履行期限支付培训费。其他专项培训须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的,公司自行确定。

 4、约定竞业限制的人员主要包括公司高管人员、研发人员、高技术人员以及特殊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期最多为二年,并按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规定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竞业限制对象违反竞业限制规定须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三)公司人力资源部将合同条款内容、期限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定,须约定专项培训和竞业限制岗位人员及约定条款报*建材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

 (四)公司将劳动合同签订名册及相关资料报*建材公司审核。

 (五)双方协商后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或签字划押),法定代表人不能签字的,须出具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

 (六)公司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工备案手续。劳动合同公司和员工各存一份。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续订、终止程序 (一)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对劳动合同即将到期人员进行考核。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员工所在基层单位意见和考核情况,以及单位生产经营需要情况,提出续订、终止意见,并填报续订劳动合同建议名册。

 (三)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确定续订、终止劳动合同人员及续订期限。

 (四)对终止劳动合同人员,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 30 天向其送达《续订劳动合同确认通知书》。一是提出企业续订劳动合同的意向;二是明确续签的标准和条件;三是告知书面答复的期限,强调过期不予答复视为其个人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期满自行终止。

 (五)公司将劳动合同续订(变更)名册及相关资料报*建材公司审核。

 (六)双方协商并在续订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名册报劳动行政部门和*建材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七)公司人力资源部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按规定进行工作交接和监交,并办理部门会签手续;符合支付补偿金的,在办结工作交接后支付。

 第二十二条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程序 (一)严重违纪和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1、员工所在车间(职能部门)将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违纪违章的经过、事实、损害情况及处理意见,形成书面材料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2、公司组织有关车间(职能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和取证,并形成调查报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形成处理决定。

 3、公司工会对处理决定提出意见(试用期内解除的除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须报*建材公司总裁办公会或总裁审批。

 4、公司形成并下发解除合同的文件,并抄报*建材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5、公司送达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向员工告知解除劳动合同理由,解除合同员工在书面送达通知上签字。

 6、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减员手续,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核减社会统筹保险,转出人事档案,并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用工变动备案手续。

 (二)不能胜任工作人员(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及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1、公司人力资源部或员工所在基层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见及理由,并告知公司工会。

 2、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形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3、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前三十日或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本人在书面通知上签字。

 4、公司人力资源部与被通知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事宜,核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报总经理批准。

 5、公司工会对解除劳动合同形成意见。公司高管人员须报*建材公司总裁或总裁办公会批准。

 6、公司形成并下发解除劳动合同的文件,并抄报*建材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7、公司送达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解除合同员工在书面通知上签字。

 8、公司办理内部会签手续,由财务部门核发经济补偿金。

 9、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减员手续,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核减社会统筹

 保险,并转出人事档案以及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用工变动备案手续等,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会。

 (三)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1、一次性裁减 20 人以上,或裁减人员占员工总数的 10%以上的,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状况提出裁减人员的意见和方案,并向*建材公司报告; 2、公司按*建材公司审定意见,召开员工代表大会,听取工会意见后形成决议; 3、公司向劳动行政部门提报书面报告,履行审批手续; 4、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后,公司提前三十日向拟被裁减员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并由被通知员工在书面通知上签字; 5、公司人力资源部与被通知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事宜,核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通过; 6、公司制定下发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文件,并抄报*建材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7、公司办理内部会签手续,由财务部门核发经济补偿金; 8、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减员手续,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核减社会统筹保险,转出人事档案等,并办理用工变动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 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程序 (一)员工提前三十日(试用期内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并说明理由。

 (二)员工所在车间(职能部门)负责人同员工谈话,并提出是否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意见。

 (三)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调查了解情况后,提出是否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意见。公司承担培训费用的人员,服务期未满离职的,个人须按尚未履行期限支付违约金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四)公司经理办公会研究并做出决定。如涉及公司中级管理人员须报*建材公司主管副总裁批准;财务人员须报*建材公司总会计师批准;公司高管人员须报*建材公司总裁或总裁办公会批准。

 (五)进行工作交接和监交、办理部门会签手续,符合支付补偿金的,在办

 结工作交接后支付。

 (六)公司人力资源部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核减社会统筹保险,并转出人事档案;报*建材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并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用工变动备案手续。

 第二十四条 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应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须写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原因、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日期、社会保险费缴纳以及是否拖欠员工债务情况等,并经法定代表人、经办人、员工本人签字盖章,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并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分别由员工本人、公司、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各一份。

 第二十五条 员工被解除劳动合同或自动离职,处理劳动关系的告知与送达,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公司依法履行对员工的告知义务,通知员工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劳动关系有关手续。通知须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员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拒绝签收的,两名送达人(其中一人为社区或公证处人员)在由公司留存的通知书回执上写明时间、地点及拒签人与员工的关系等情况,签名后即视为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单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的日期。

 (二)员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者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能用直接送达或者邮寄方式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的,视为无效。

 第二十六条

 公司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材料,包括劳动合同书、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个人申请等装入员工档案。公司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一份),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员工档案须与员工的去向一并转移,将员工的档案转交当地就业服务机构。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未按本规定执行的,公司有权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于二○一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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