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弃物焚烧环境卫生标准
来源:国家公务员 发布时间:2020-09-06 点击:
GB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 — 2007
医疗废物焚烧环境卫生标准 (征求意见稿) 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standard for incineration of medical treatment wastes
200x-xx-xx 发布
200x-xx-xx 实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前
言
根据建标产 [2005]124 号文件要求,标准编制组经过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内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医疗废弃物焚烧环境卫生标准》GB/T18773-2002 进行了修订。
主要技术内容是:1 适用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标准值;4 环境监测要求;5 实施要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T18773-2002 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本标准主编单位:沈阳市环境卫生工程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梁文、李季、刘桐武、隋儒楠、金志英、陈军、王荣森、蔺晓娟、满国红
医疗废物焚烧环境卫生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废物焚烧环境卫生标准值及监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废物的焚烧。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和文件所含的条文,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构成本规范的条文。
GB 18466
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HJ/T 177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 GB 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9218
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20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GBZ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T18920
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51234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 GB 17093
室内空气中细菌总数卫生标准 GB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HJ/T91
地表水和污水检测技术规范 HJ/T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3 技术要求 3.1 焚烧炉 焚烧炉的技术性能指标基本要求见表 1。
表 1
医疗废物焚烧炉的技术性能指标 项目 要求内容 烟囱高度(m)
≥20 炉体表面温度(℃)
≤50 焚烧炉的温度(℃)
≥850 烟气停留时间(S)
≥2.0 燃烧效率(%)
≥99.9 焚烧去除率(%)
≥99.99 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
<5 噪声限值(dB(A))
≤85 残留物含菌量限值 无
焚烧炉出口烟气中的氧气含量(%)
6~10 3.2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医疗废物焚烧炉排气中任何一种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表 2 中所列的最高允许限值。
表 2
医疗废物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1)
序号 污染物 不同焚烧炉容量时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mg/m3 )
≤300 (kg/h)
300~2500 (kg/h) ≥2500 (kg/h) 1 烟气黑度 林格曼 1 级 2 烟尘 100 80 65 3 一氧化碳(CO)
100 80 80 4 二氧化硫(SO 2 )
400 300 200 5 氟化氢(HF)
9.0 7.0 5.0 6 氯化氢(HCl)
100 70 60 7 氮氧化物(以 NO 2
计)
500 8 汞及其化合物(以 Hg 计) 0.1 9 镉及其化合物(以 Cd 计) 0.1 10 砷、镍及其化合物(以 As+Ni 计)2)
1.0 11 铅及其化合物(以 Pb 计) 1.0 12 铬、锡、锑、铜、锰及其化合物 (以 Cr+Sn+Sb+Cu+Mn 计)3)
4.0 13 二恶英类 0.5TEQng/m3
1) 在测试计算过程中,以 11%O 2 (干气)作为换算基准。换算公式为:
CsOs 2110 c
式中:
c——标准状态下被测污染物经换算后的浓度(mg/m3 );
Os—— 排气中氧气的浓度(%); Cs——标准状态下被测污染物的浓度(mg/m3 )。
2)指砷和镍的总量。
3)指铬、锡、锑、铜、锰的总量。
3.3
医疗废物焚烧场区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限值 医疗废物焚烧场区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限值见表 3。
表 3
医疗废物焚烧场区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限值 序号 有害物质名称 最高允许浓度(mg/m3 )
一小时平均 日平均 1 总悬浮颗粒物 — 0.5 2 可吸入颗粒物 — 0.25
3 二氧化氮 0.24 0.12 4 二氧化硫 0.7 0.25 5 一氧化碳 20.00 6.00 6 苯并[a]芘 — 0.01μg/m3
3.4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容许浓度限值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容许浓度限值见表 4。
表 4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允许浓度
单位:(mg/m3 )
序号 污染物名称 最高容许浓度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 1 氯化氢 7.5
2 二氧化硫
5 10 3 二氧化氮
2 10 4 氟化氢 2
5 一氧化碳 非高原 高
原 海拔 2000 米~3000 米 海拔>3000 米
20 15
20
30 3.5
焚烧车间的空气细菌数限值 焚烧车间的空气细菌总数规定撞击法≤4000 cfu/ m3
;沉降法≤45 个/皿。
3.6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见表 5。
表 5
医疗废物焚烧厂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 标准值 1 粪大肠菌群数(MPN/L) 100 2 肠道致病菌 不得检出 3 肠道病毒 不得检出 4 结核杆菌 不得检出 5 pH 6~9 6
化学需氧量(COD)
60 7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 5 )
20 8 悬浮物(SS)
20 9 氨氮 15 10 动植物油 5 11 石油类 5 12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LAS)
5 13 色度 30 14 挥发酚(mg/L) 0.5 15 总氰化合物(mg/L) 0.5 16 总汞(mg/L) 0.05 17 总镉(mg/L) 0.1 18 总铬(mg/L) 1.5
19 六价铬(mg/L) 0.5 20 总砷(mg/L) 0.5 21 总铅(mg/L) 1.0 22 总银(mg/L) 0.5 23 总 A(Bq/L) 1 24 总 B(Bq/L) 10 25 总余氯 0.5 注:1)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控制要求为: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1.5h, 接触池出口总余氯 6.5-10 mg/L。
2)采用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不作要求。
3.7
固体废物污染控制限值 3.7.1
除尘设备产生的飞灰按照危险废物安全处置。
3.7.2
处理污水产生的污泥按危险废物处置。
3.7.3
医疗废物焚烧残渣污染控制限值见表 6。
表 6
医疗废物焚烧残渣污染控制限值 序号 项
目 限定值 1 pH 6.5~9.0 2 总汞量(mg/kg)
1.5 3 细菌总数(个/kg) <100 4 大肠菌值 10-2
~10 -1
5 致病菌 阴性 6 乙肝表抗 阴性 3.7.4
其它烟气净化装置产生的固体废物按《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 鉴别判断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如属于危险废物,则按危险废物处置,否则送至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填埋处置。
3.7.5
更换的滤袋、废弃的防护用品等按危险废物安全处置。
3.8
厂界噪声限值 医疗废物焚烧厂界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 的有关规定。
3.9
工作场所噪声限值 工作场所操作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 8 小时,噪声声级卫生限值为 85dB(A)。对于操作人员每天接触噪声不足8小时的场合,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接触时间减半,噪声声级卫生限值增加3dB(A)的原则,确定其噪声声级限值(表 7)。但最高限值不得超过 115dB(A)。
表 7
工作地点噪声声级的卫生限值 日接触噪声时间(h) 卫生限值[dB(A)] 8 85 4 88 2 91 1 94 1/2 97 1/4 100
1/8 103 最高不得超过 115[dB(A)] 3.10
非噪声工作地点噪声限值 生产性噪声传播至非噪声作业地点的噪声声级的卫生限制不得超过表 8 的规定。
表 8
非噪声工作地点噪声声级的卫生限值 地点名称 卫生限值 dB(A) 工效限值 dB(A) 噪声车间办公室 75 不得超过 55 非噪声车间办公室 60 会议室 60 计算机室、精密加工室 70 3.11
夏季工作地点气温规定 焚烧车间作业地点夏季空气温度,应按车间内外温差计算。其室内外温差的限度,应根据实际出现的本地区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确定,不得超过表 9 的规定。
表 9
车间内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规定 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 22 及以下 23 24 25 26 27 28 29~32 33 及以上 工作地点与室外温差(℃) 10 9 8 7 6 5 4 3 2 3.12
冬季工作地点采暖温度规定 表 10
冬季工作地点的采暖温度 劳动强度(分级) 采暖温度(℃) Ⅰ 18~21 Ⅱ 16~18 Ⅲ 14~16 Ⅳ 12~14 注:劳动强度分级方法见附录 A 3.13 冬季辅助用室的温度 凡采暖地区的生产辅助用室冬季室温不得低于表 4 中的规定。
表 11
冬季辅助用室的温度 辅助用室名称 气温(℃) 厕所、盥洗室 12 食堂 18 办公室、休息室 18~20 技术资料室 20~22 存衣室 18 淋浴室 25~27 更衣室 25 3.14
医疗废物焚烧厂恶臭厂界排放限值 氨、硫化氢、甲硫醇和臭气厂界排放限值根据医疗废物焚烧厂所在区域,分别按照 GB14554 表 1
相应级别的指标执行。
4 环境监测要求 4.1
焚烧炉使用条件的测定 4.1.1
炉体主体外壳温度的测定 在连续正常工作 2h-4h 之间,用精度为 1.5 级表面温度计测定炉体外壳温度。
4.1.2
炉内温度的测定
用热电偶法在火焰上方检测炉内温度。
4.1.3
炉膛热负荷的测定根据设计文件检查确定。
4.1.4
热灼减率的测定 按照 HJ/T20 采取和制备样品,依据本技术要求焚烧残渣经灼热减少的质量占原焚烧残渣质量的百分数,其计算方法如下:
P=(A-B)/A×100% 式中:P--热灼减率,%
A--干燥后原始焚烧残渣在室温下的质量,g B—焚烧残渣经 600℃(±25℃)3h 灼热后冷却至室温的质量,g。
取三次平均值作为判定值。
4.2 大气污染物的测定 4.2.1
焚烧炉烟气停留时间根据设计文件检查确定 4.2.2
焚烧炉排气筒中烟尘或气态污染物的采样点数目及采样点位置的设置,执行《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
4.2.3
在焚烧炉与正常状态下运行 1h 后,开始以 1 次/h 的频次采集气样,每次采用时间不得低于45min,连续采样三次,分别测定。以平均值作为判定值。
4.2.4
焚烧炉排放烟气按污染源监测分析方法执行见表 12。
表 12
焚烧炉排放气体监测分析方法 序号 污染物 手动分析方法 自动分析检测方法 1 二氧化硫(SO 2 )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T76 固体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2 氮氧化物 HJ/T 43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3 颗粒物 GB/T16157 重量法 4 烟气黑度 GB/T5468 林格曼烟度法
5 烟尘 GB/T16157 重量法 6 一氧化碳(CO)
HJ/T44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7 氯化氢(HCL)
HJ/T27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硝酸银容量法 8 氟化氢(HF)
滤膜·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汞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9 镉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0 铅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1 砷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12 铬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13 锡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4 锑 5-Br-PADAP 分光光度法 15 铜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6 锰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7 镍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8 二噁英类 色谱-质谱联用法 1)《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北京,2003 年。
2)《固体废弃物试验分析评价手册》,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北京,1992 年,P332~359。
4.2.5
焚烧烟气中的黑度、氟化氢、氯化氢、重金属及其他化合物应每季度至少采样监测一次,二噁英采样监测频次不少于一次/a。
4.2.6
场区大气污染物采样应符合 HJ/T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测定方法采用环境空气监测分析方法,见表 13 表 13 场区大气污染物测定方法 序号 污染物 手动监测分析方法 自动监测分析方法 1 总悬浮颗粒物 GB/T15432
重量法
2 可吸入颗粒物 GB6921
重量法 HJ/T193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
3 二氧化氮 GB/T15435
Saltzman 法 4 二氧化硫 GB8970 四氯汞盐-盐酸副玫瑰苯胺比色法 GB/T15262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5 一氧化碳 GB/T9801
非分散红外法 6 苯并[a]芘 GB8971
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GB/T15439
高效液相色谱法
4.2.7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采样应符合 GBZ 159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测定方法见表 14 表 14
工作场所空气中污染(有害)物质测定方法 序号 污染物 分析方法 1 氯化氢 GBZ/T160.37 2 二氧化硫 GBZ/T160.33 3 二氧化氮 GBZ/T160.29 4 氟化氢 GBZ/T160.36 5 一氧化碳 GBZ/T160.28
4.2.8 工作场所内细菌总数规定撞击法与沉降法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4.3
场区排放污水监测 4.3.1
污水取样与监测 1)场区设置污水排放口,并设置标志。
2)污水种总 A、总 B 在衰变池出口取样监测。其他污染物的采样点一律设在排污单位的外排口。
3)污水外排口处应设污水计量装置,并宜设污水比例采样器和在线监测设备。
4.3.2
监测频率 1)粪大肠菌群数每月监测不得少于 1 次。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时,接触池出口总余氯每日监测不得少于 2 次(采用间歇式消毒处理的,每次排放前监测)。
2)肠道致病菌主要监测沙门氏菌、志贺氏菌。沙门氏菌的监测,每季度不少于 1 次;志贺氏菌的监测,每年不少于 2 次。根据需要监测结核杆菌。
3)理化指标监测频率:PH 每日监测不少于 2 次,COD 和 SS 每周监测 1 次,其他污染物每季度监测不少于 1 次。
4)采样频率:每 4 小时采样 1 次,一日至少采样 3 次,测定结果以日均值计。
4.3.3
监督性监测按 HJ/T91 执行。
4.3.4
场区排放污水监测分析方法见表 14。
表 14
场区排放污水分析方法 序号 污染物 分析方法 标准来源 1 粪大肠菌群数(MPN/L) 多管发酵法 《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2 年 2 沙门氏菌
医疗机构污水和污泥中沙门氏菌的检验 3 志贺氏菌
医疗机构污水及污泥中志贺氏菌的检验方法 4 结核杆菌
医疗机构污水和污泥中结核杆菌的检验方法 5 pH 玻璃电极法 GB6920 6 化学需氧量(COD)
重铬酸钾法 GB11914 7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 5 )
稀释与接种法 GB7488 8 悬浮物(SS)
重量法 GB11901 9 氨氮 蒸馏和滴定法 比色法 GB7478 GB7479 10 动植物油 红外光度法 GB/T16488 11 石油类 红外光度法 GB/T16488 12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LAS)
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GB7494 13 色度 稀释倍数法 GB11903 14 挥发酚(mg/L) 蒸馏后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GB7490 15 总氰化合物(mg/L) 硝酸银滴定法 GB7486 16 总汞(mg/L) 冷原子吸收光度法 GB7468 17 总镉(mg/L)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7475 18 总铬(mg/L) 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7466 19 六价铬(mg/L)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7467 20 总砷(mg/L)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7485 21 总铅(mg/L)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7475 22 总银(mg/L)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镉试剂 2B 分光光度法 GB119079 GB11908 23 总 A(Bq/L) 厚源法 EJ/T1075 24 总 B(Bq/L) 蒸发法 EJ/T900
25 总余氯 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 N,N-二乙基-1,4-苯二胺滴定法 GB11898 GB11897 26 F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7484 4.4
残渣监测 4.4.1
采样方法
以无菌的带盖搪瓷盘盛装焚烧残渣,每个焚烧点采集有代表性焚烧残渣 500g~1000g,贴上采样标签,填写采样编号、日期、地点等内容。
4.4.2
采样要求 1)采样时要严格按采样方法操作杜绝外来污染。
2)采集样品应及时送入化验室分析,对细菌项目应在 2h 以内进行检验。
4.4.3
残渣排放分析方法见表 15。
表 15
残渣排放分析方法 序号 污染物 分析方法 标准来源 1 pH 玻璃电极法 GB/T6920 2 总汞 冷原子吸收法 GB/T15555.1 3 细菌总数(个/kg) 培养法 GB/T5750 4 大肠菌值 发酵法 GB/T5750 5 乙肝表抗 酶标法 卫生部《致病菌分析方法规范》 4.5 场区内噪声监测按《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T12349 执行。
4.6
场区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中的可吸入颗粒物、氯化氢、氟化氢及硫化氢有害物质的采样按《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 执行。
4.7 各场所工作条件按《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 执行。
5
实施要求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
录
Ⅰ (资料性附录)
采用体力劳动强度指数为分级指标
表劳动强度分级
劳动强度指数 级别
≤15 Ⅰ 轻 ~20 Ⅱ 中 ~25 Ⅲ 重 >25 Ⅳ 过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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