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修订稿)

来源:国家公务员 发布时间:2020-08-15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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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 (修订稿)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 号),着力构建“产学研用金、才政介美云”十联动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加快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现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加快培育创新型企业。对当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40 万元,重新认定的减半奖励;对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中可提档一级,原则上不列入“亩均效益”D 类企业。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领军企业给予 50 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 3—5 万元奖励;对首次小升规且研发投入占比达到 3%的规下企业,给予 5 万元奖励。

 二、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分别给予最高 500 万元、100 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 40 万元、20 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按获得的上级资助金额,给予 1:1 奖励。

 2 三、加强海外研发机构建设。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海外研发机构、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国际合作基地分别给予 100万元、60 万元和 20 万元奖励。

 四、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全面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普惠政策,推行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对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支出且研发投入比上年增长 15%以上的,按 R&D 经费支出占主营收入情况给予奖励,对 3%≤占比<4%、4%≤占比<5%、5%及以上,分别奖励研发投入的 6%、8%、10%,每家企业最高均不超过 1000 万元;研发投入增长在 10%—15%之间的,减半奖励。国有企业当年研发投入可以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

 五、实施产业关键技术攻关。紧扣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和新兴产业培育发展需求,按照产业链、创新链、政策链融合要求,实施传统产业共性技术、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新材料等重大科技专项,鼓励企业联合大院名校联合攻坚,按项目实际研发投入的 25%,给予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的财政支持。

 六、深化完善科技创新券制度。加快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向社会开放,推动科技创新券跨行政区域的互认互通。对具有创新需求的企业和创业者,每年分别给予不超过 20 万元、10 万元的创新券补助;对省、市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和绩效评价合格以上的产业研究院,每年给予 50 万元创新券额度;对当年新认定和考评合格及以上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 20 万元、5 万元

 3 创新券额度;省级额度减半。对提供服务的创新券服务载体,按照政策支持范围内上年度实际兑付总额给予不超过 30%补助。

 七、引进大院名所共建创新载体。鼓励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院所设立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对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并结合当地企业需求完成相关成果转化的,每家每年给予运营经费、项目经费、条件建设经费等 1000 万元的资金扶持,连续扶持不少于 5 年;引进共建特别重大的创新载体,专题研究;对市绩效评价优秀的产业研究院,再给予不少于 50 万元奖励。

 八、加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支持基础研究型、头部企业引领型、总部企业攻关型和创新平台服务型等多元运营的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对经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 200万元奖励;省绩效评价优秀的,按省奖补资金的 30%予以配套支撑,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九、加快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鼓励龙头企业整合高校、科研院所力量,建立专业领域技术创新联合体,对列入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创建对象的,每年给予 1000 万元的资金扶持,连续扶持 3 年;对市绩效评价优秀的综合体,再给予不少于 50 万元奖励。

 十、完善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大力培育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对当年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双创示范基地)、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每家分

 4 别给予不少于 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备案)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双创示范基地)、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每家分别给予不少于 50 万元、20 万元奖励。符合条件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众创空间同等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收入的增值税等优惠政策。

 十一、提高孵化服务水平。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培育 1 家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运营单位 2 万元、5 万元奖励。对获得省考评优秀的众创空间,给予 1:1 奖励,对市考评优秀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 30 万元、5 万元奖励。以上同一年度获得的支持经费总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十二、完善技术交易市场体系。加强科技大市场建设,对入驻科技大市场的平台、机构,符合条件的,每家每年给予不超过 20 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并根据绩效给予最高 10万元奖励。对技术中介服务机构、技术经纪人通过科技大市场促成的技术开发和转让项目,分别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 1%、0.5%给予奖励,最高分别不超过 50、10 万元。对企业与高校院所合作的技术开发和转让项目,且通过技术市场竞价(拍卖)成交的,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 20%给予奖励,每项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单个企业当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 100 万。

 十三、强化科研成果激励。对获国家科学技术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 300 万元、200 万元、100 万

 5 元奖励;获省科技大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 300 万元、100 万元、60 万元、20 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中国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奖励;获省专利(外观设计)金奖、优秀奖,分别给予 20 万元、5 万元奖励。

 十四、完善科创金融体系。拓展贷款、保险、财政风险补偿捆绑的专利权、商标权等质押融资业务,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企业,按不高于基准利率的 80%给予贴息,对评估费用按实际放款额的 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上年度获得的银行贷款,按不高于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 50%给予贴息扶持,最高不超过 10万元;探索专利保险补偿机制,每家企业给予不超过 10 万元补助。

 十五、鼓励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对当年授权的国内职务类发明专利,按申请成本的 9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8000 元/件;对申请 PCT 专利的企业,每件给予 1 万元补助;对维持 6 年以上的发明专利,按维持年限每件给予 2000 元-15000 元的奖励;对开展知识产权托管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补助 5000 元/年;对通过司法途径专利维权或应对国外专利侵权纠纷胜诉的,给予不超过 100 万元补助;对新取得专利代理师执业证的,给予 2 万元奖励;对代理我市发明专利授权量年增长 10%以上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不超过 20 万元奖励;对设立知识产权学院的高校,给予 50 万元补助。

 6 十六、发挥专利示范企业引领作用。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和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20 万元、10 万元和 5 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规上工业企业,给予 1 万元奖励;对有效发明专利量首次达 20 件以上的企业,给予 10 万元奖励;对新成立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给予每家 20 万元补助;对经省、市部门认定的专利导航项目,给予 30 万元补助。

 十七、加强军民科技协同创新能力建设。对承担国防科研项目,实际研发投入 100 万元以上的,项目通过验收后,按项目实际研发投入的 35%给予补助;对通过技术市场交易获得国防科研成果并成功产业化的,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 35%给予补助;对军工单位参与建设的各类军民融合试验基地、研发机构、创新平台,投入使用后,按实际建设投入的 10%给予一次性补助。上述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 500万元。

 十八、营造创新创业最美环境。进一步推广新昌全面创新改革经验,发布创新指数,对市县两级创新能力进行综合评估,完善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核机制,对全社会 R&D经费支出占 GDP 比重、财政科技投入增幅“双下降”,或全社会 R&D 经费支出占 GDP 比重、全社会 R&D 经费支出增幅“双低于”全省平均的区、县(市),在科技进步考核时“一票否优”。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加强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完

 7 善科技创新容错免责机制,营造尊重人才、尊重创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

 本政策执行期限暂定为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月 31 日,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政策实行一年一评估、一年一微调,具体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实施。

 本政策适用范围为全市,各区、县(市)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上级强制性规定的基础上,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关政策,对同一事项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兑现。

 原政策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条款按上级要求执行。涉及当年因偷税、侵权、违法建设等行为而受到处罚的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食品安全、产品质量、环境污染事故和影响重大的劳资纠纷、群体性事件、严重失信等“一票否决”事项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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