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与司法心理学相关研究]司法心理学和犯罪心理学

来源:国家公务员 发布时间:2020-03-28 点击:

  犯罪与司法心理学的相关研究

     犯罪与司法心理学,即为广义的犯罪心理学。犯罪心理学是犯罪科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它从心理学角度研究犯罪人形成犯罪心理和发生犯罪行为的原因、过程和规律,为公安、司法机关揭露和惩治犯罪以及预防犯罪、矫治罪犯提供心理科学依据和方法。本文先就犯罪心理学的概念与其他相关概念加以区分,再具体叙述犯罪心理学的基本内容和所涉及的思想观点,最后研究犯罪心理学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1、对犯罪与司法心理学的界定

     (一)犯罪与司法心理学相关涵义的区分

 犯罪与司法心理学,是研究与犯罪和司法有关的心理活动,以及揭露、打击、矫治和预防犯罪的心理学方法与技术的科学。它包括狭义的犯罪心理学和司法心理学,又称为广义的犯罪心理学。

 概而言之,狭义的犯罪心理学,是运用心理学的基本原理研究犯罪主体的心理和行为的一门学科;广义的犯罪心理学,是运用心理学的基本原理,研究犯罪主体的心理和行为以及犯罪对策中的心理学问题的一门学科。【1】而司法心理学,是研究人们在司法活动中的各种心理活动规律,并运用心理科学去揭露犯罪,改造罪犯,提高司法人员的心理素质的一门学科。【2】为方便我们研究学习,本文统一将“犯罪与司法心理学”称为“犯罪心理学”。

     (二)犯罪心理学的诞生与发展

 犯罪心理学是在西方产生形成的,从古至今有过众多的思想观点。对犯罪心理学有关问题的认识,是随着相关学科的产生发展不断得到深化的,它的研究内容经历了一个不断深入、逐步扩展的过程。

 “犯罪心理学”一词,最早出现于1790年德国人明希编写的《犯罪心理学在刑法制度中的影响》。世界上第一本以犯罪心理学为书名的著作,是1872年德国精神病学家埃宾出版的《犯罪心理学纲要》。1876年,意大利心理学家龙勃罗梭写了《犯罪人论》。1879年,德国心理学家冯特在莱比锡大学建立了第一个心理学的实验室,标志着它的诞生。随后,1889年奥地利的检察官和犯罪学家格罗斯出版了《犯罪心理学》一书。1897年,奥地利的汉斯格罗斯出版了《

 犯罪心理学》一书。

 随后,研究犯罪心理学的学者逐渐增多,许多心理学家也加入了研究犯罪心理的行列。

     在我国,犯罪心理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只有近百年的历史,但是对犯罪心理的探讨却由来已久。公元前11世纪,周公旦就曾对犯罪的心理原因、犯罪动机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关于人性善恶的论战,其实就是对犯罪心理形成原因的探讨。孟子认为人皆有“恻隐”、“羞恶”、“是非”之心。西汉初期,董仲舒提出“性三品”说。南宋时期,朱熹的“性二气论”把人性分为天命之性和气质之性。可见,我国历史上许多政治思想家和学者已有关于犯罪心理的精辟见解,只是未能形成一门专门的学问。

    20世纪30年代前后,西方的犯罪心理学开始传入中国。从30年代到40年代,犯罪心理学在我国缓慢地发展着。建国以后,由于受前苏联的影响,一度曾将心理学视为伪科学,50-70年代中期,犯罪心理学一直没有得以重视,这方面的研究几乎是空白。直到70年代末,犯罪心理学才与心理学的其他分支学科一样开始复苏,且在较短的时间内获得了迅猛的发展。与此同时,开设犯罪心理学课程的学校从1979年的几所政法院校发展到全国各地的几百所院校。犯罪心理学成为心理学各门分支学科中发展最为迅速的学科之一。  

 2、犯罪与司法心理学研究的基本内容

 犯罪与司法心理学即为广义的犯罪心理学,则广义的犯罪心理学研究的基本内容即为犯罪与司法心理学研究的基本内容。广义的犯罪心理学研究犯罪主体的心理,即研究犯罪主体的心理过程和个性心理特征,研究这些心理现象的形成原因和形成过程,研究它们外化为犯罪行为的机理,研究它们发展变化的规律。具体而言,犯罪心理学研究的基本内容有:

 (1)心理学基础知识

 心理是客观事物及其之间的联系在头脑中的主观的能动的反映。【3】心理学,即是研究心理现象及其发生和发展规律的科学。按其研究领域的不同,可分为众多的心理科学,例如普通心理学、法律心理学、教育心理学、发展心理学、犯罪心理学等。【4】

 人基本的心理现象包括心理过程、个性心理以及心理状态。心理过程又包括认识过程、情绪情感过程、意志过程以及注意。对这些知识的理解通过对普通心理学的学习可以十分明确。

 心理的实质是:心理是脑的机能,是对客观现实的主观的能动的反映。

 (2)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的关系

 1、犯罪心理概述

 犯罪心理是影响和支配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各种心理因素的总称。犯罪心理的基本构成因素及其与有关因素间的关系及作用有:

     (1)错误、消极的思想认识和低下的认识能力。它不仅是犯罪心理形成的思想认识基础,是犯罪心理形成否认根本原因,是犯罪心理结构中的主导因素,对其他犯罪心理因素起着支配、调节和制约、决定作用,而且影响着犯罪心理活动的方向。

     (2)非分需要。它在犯罪心理形成中起着直接的、至关重要的作用,是犯罪心理形成的直接原因,是引发犯罪动机、激发消极情绪和低级情感、催发意志行动的直接因素,决定着犯罪心理的恶性程度和犯罪活动的类型。

     (3)犯罪动机。它是犯罪心理形成的具体标志,是犯罪心理结构的核心。它不仅具体体现着犯罪人的非分需要,而且直接地推动着犯罪行为活动,它的状况影响着犯罪活动的状况。犯罪动机越强烈,犯罪行为发生的可能性越大,犯罪行动就越坚定、顽固和疯狂。

     (4)消极情绪和低级情感。它在犯罪心理的形成中起着重要地激发和推动作用,是激发犯罪动机、激励犯罪意志、推动犯罪行动的重要因素。在犯罪心理的形成及其发展变化中起着强有力地推动作用。

     (5)不良的意志品质。它使犯罪人难以克制不良习性和犯罪欲望,无法改变犯罪恶习,使犯罪心理极易形成;而在犯罪活动中,又有力的支持和强化着犯罪动机,使其犯罪心理和行为顽固、执拗和疯狂。没有犯罪意志,犯罪行动难以完成,犯罪目的难以实现。因此,其对形成犯罪心理和实施犯罪行为起着重要的影响作用。

     (6)犯罪习惯。犯罪习惯对巩固非分需要、强化犯罪动机,使犯罪人的意志的两极性更加显著,起着重要的影响作用。使犯罪心理的形成和犯罪行为的发生极为容易,并对犯罪心理和行为起着定型化的作用。

     (7)犯罪智能。它是指与犯罪活动有关的知识经验及各种能力的总称。包括犯罪人的智力、犯罪经验、技术等。犯罪智能是完成犯罪活动、实现犯罪目的的决定性因素,它对强化非分需要、巩固犯罪动机,以及对犯罪心理的形成和发展,对犯罪活动的效果和特点,都有着重要的影响,并决定着犯罪活动的类型、方式和特点。

 2、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的关系

 犯罪行为受犯罪心理的支配,是犯罪心理的外化;犯罪心理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而犯罪行为则具有依从性;犯罪行为受不同心理因素及动机的影响和支配;犯罪行为常受多种心理因素及动机的影响和支配;而且,犯罪心理不一定必然外化为犯罪行为。【5】

  (3)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及其发展变化的特点和规律

 1、影响犯罪心理形成的因素

 影响犯罪心理形成的因素有主体因素和主体外因素:

 (1)影响犯罪心理形成的主体因素

     影响犯罪心理形成的主体因素有:第一,不良的心理因素。包括消极错误的认知和低下的认识能力、道德法制观念淡薄或错误、不良的需要结构以及有关动机、消极的气质和性格特点、消极情绪和低级情感、问题人格、危险心结、变态心理等。第二,异常的生理因素。包括脑机能障碍、内分泌异常、物质代谢异常、染色体异常、酒精中毒、药物作用等。第三,年龄因素。因为年龄决定着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及社会化水平、人的社会角色、社会化问题及其行为等,年龄与犯罪之间有着间接的关系和较高的相关性。

 (2)影响犯罪心理形成的主体外因素

 影响犯罪心理形成的主体外因素有:第一,社会因素。包括大环境因素、小环境因素和情境因素。大环境因素有不良的社会制度或社会制度的弊端、不良的社会意识或社会风气、政治经济形势的动荡、失业和贫困现象、各种丑恶现象等。小环境因素涉及家庭的不良因素、学校教育的不力和失误、居住地周围的不良影响、不良的人际关系和交往、工作场所的不良因素、职业条件等。情境因素包括侵害对象方面的因素、现场其他人的因素、场合与气氛、机遇、各种挫折情境等。第二,自然因素。包括自然灾害、季节与气候因素、地域条件、天气因素、昼夜因素、月相等。

 2、犯罪心理的发展变化及其规律

 犯罪心理的良性转化,需要内外积极因素的影响和作用。犯罪心理的恶性发展则取决于犯罪自觉性和主观性增强、个人欲望更为强烈、犯罪智能提高、犯罪心理向多方向发展、反社会心理增强、犯罪心理定型化等。

 犯罪心理的形成是内外不良因素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相互转化的过程;体现了个体对外界不良因素的积极能动的反映;它是量变到质变的发展过程;在犯罪活动中遵循反馈原理,通过不断强化而趋于巩固和发展。

 (4)不同类型犯罪人的心理

     我国犯罪心理学者一般都借鉴国外多元标准进行犯罪分类,但都力图体现犯罪心理学类型理论的特色。根据犯罪动机的不同,分为物欲型动机犯罪、性欲型动机犯罪、情绪型动机犯罪、信仰型动机犯罪集合型动机犯罪等。根据犯罪经历的不同,分为初犯、偶犯、惯犯、累犯、职业犯等。根据犯罪行为方式的不同,分为智能犯罪、暴力犯罪等。根据犯罪人的年龄不同,分为少年犯罪、成年犯罪、老年犯罪。根据犯罪人的性别不同,分为男性犯罪和女性犯罪。因此,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分为不同类型的犯罪,进而会表现出不同类型的犯罪心理。要对犯罪心理学进行深入研究,需要具体研究不同分类标准下的每一类犯罪心理。

 (5)犯罪心理分析技术与犯罪心理测试技术

 犯罪心理分析技术,是运用心理学的理论和方法,通过对犯罪行为心理痕迹及其心理信息的研究分析,从而对案犯心理活动、个性特征、案件情况及其相关因素、条件,进行分析描绘的心理学侦查技术。犯罪心理分析遵循客观性原则、双向逻辑推理原则、双重系统分析原则、发散思维原则、先变态后常态原则、先刻画行为后刻画人原则、顺时序动态分析原则、循环验证原则。由于影响犯罪心理活动及其状态的因素以及各因素之间的关系,是一个错综复杂的变量系统,因此,对犯罪心理分析技术的运用就显得尤为重要。

 犯罪心理测试技术,是依据人的心理活动及其与生理活动之间关系的原理,通过设计一定的问题,利用心理测试系统,对嫌疑人进行心理生物反应测试,以帮助甄别判断嫌疑人与案件关系及案件有关情况的犯罪心理检测技术。它包括三大技术环节和六大阶段技术。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科学正确应用,对各类疑难案件的侦查审理具有重要的辅助作用。

 (6)在侦查、审讯、审判与刑罚、证言与辨认中的心理学问题

 在侦查工作中,通过对心理学知识的运用,可有助于侦查办案。犯罪人在作案前,会先对侵害对象进行选择和确定、对作案有关方面进行准备;作案中,犯罪人会积极侵犯客体以实现犯罪目的,有随时准备逃脱和反抗的迹象,还会尽量不留痕迹和进行现场伪装;作案后,犯罪人会回忆犯罪过程,甚至体验或回味犯罪成功的愉快。

 犯罪嫌疑人在审讯阶段,会经历试探摸底、对抗相持、动摇反复、交代供述四个阶段。在不同的阶段伴随着不同的心理活动。在制定和运用审讯方法时,要注意方法的针对性、灵活性和稳定性。审讯取得成功的主体心理因素十字要诀是“静、正、喜、怒、明、行、信、敛、利、卑”。掌握了审讯中的心理学问题,有利于审讯的顺利进行。

 在审判阶段,被告人会表现出羞耻、紧张、矛盾、侥幸、抗拒、抵赖、愤怒、退化、抵触、悔恨等心理状态,可以根据被告人不同的心理,选用合适的审判方法。在审判中应注意的心理学问题有:要尊重诉讼参与人的人格、明确论题、决策果断、不要先入为主、对证言的可靠性进行分析判断、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分析判断等。在刑罚中要注意的心理学问题有:第一,刑罚的社会心理效应,包括辨别效应、儆戒效应、安全效应;第二,刑罚的个体心理效应,有惩罚效应、教育效应、扼制效应;第三,刑罚不当的心理效应,如轻视刑罚的威慑力、失去对刑罚的信心等。

 影响证言可靠性的因素有:第一,感知因素,包括客观因素和心理因素。其中客观因素包含时间、光线、天气、地形和位置、遮蔽、背景等。心理因素包含心理活动的兴奋性程度、情绪、注意的状况、知觉补充性、错觉和幻觉、适应、偏见、感知能力和经验等。第二,记忆因素,受时间间隔、记忆对象与其他事物的联系、记忆对象的差异程度、记忆态度、记忆能力和特点等具体内容的影响。第三,陈述因素,具体而言有作证的态度、想象、暗示、陈述能力与个性语言特点等内容。在辨认中,要注意辨认各环节的不同心理、列队辨认与照片辨认的不同心理、现场辨认与事后辨认的不同心理等。

 (7)犯罪心理的预测、预防和矫治

 犯罪心理预测,是运用心理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某些个体犯罪或再犯罪的可能性所做饿有根据的估计和推断。它包括初犯预测和再犯预测。它们的适用对象不同、预测方法不完全相同、施测人员不同。但是预测的依据相同、预测的目的相同。

 犯罪心理预防,是指运用心理学的理论和方法,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诱发犯罪的心理因素和条件,防止个体形成犯罪心理以及发生犯罪行为。犯罪心理预防是犯罪社会预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犯罪社会预防的基础工程,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犯罪心理预测是犯罪心理预防的前提和条件,只有预测到个体可能或已经形成某一种类型的犯罪心理结构,才能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措施,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犯罪心理预防是犯罪心理预测的目的和归宿,只有明确认识到预测结果是为预防犯罪服务的,才能使预测行为有针对性,而不至于流于形式。

 罪犯心理矫治,是运用心理学理论与技术,对罪犯进行的矫正教育与心理治疗,以配合教育改造,消除罪犯的反社会性,医治其心理障碍、人格失调及其他精神疾患,达到恢复心理健康,塑造健康人格,提高适应社会能力的目的。开展罪犯心理矫治的必要性在于:第一,由监狱押犯的情况变化所决定;第二,由导致违法犯罪的心理原因较为突出所决定;第三,由人的意识的基本层次结构所决定;第四,贯彻改革开放的方针,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的需要。

 3、研究犯罪与司法心理学的主要思想观点

     (一)对犯罪心理形成原因的观点

 犯罪心理的形成符合犯罪综合动因论。犯罪综合动因论认为,个体犯罪原因是一个整体系统,这个整体系统是由若干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着的主体内外因素所构成的,形成多层次多维度的原因网络结构。

 它认为犯罪心理是在主体内外各种不良因素的综合作用下形成的,而并非某一因素的单独作用下形成的;不良的外在因素、异常的生理因素及年龄因素,在犯罪心理的形成中起着重要的影响作用,其中社会因素起着经常的主导性的作用;在影响犯罪心理形成的诸多因素中,不同的心理因素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对不同人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要具体分析,而不能遵循某一具体规律进行分析。

 (2)对变态心理与犯罪的关系的观点

 变态心理是严重偏离了常态心理的异常心理。具体表现为:和大多数人的心理不一致;心理生活与客观环境不统一、所作所为不符合特定环境对他提出的要求、其言行不能为一般人所理解、有明显偏离和出格的地方;心理活动不协调统一、个性不稳定;不能与他人保持正常的人际关系;异常现象具有一定的时间、次数和程度。

 变态心理的类型包括:一、变态人格,即狭义的变态心理;二、精神发育不全,指智力低下、发育迟滞者;三、精神异常,即通常所说的精神病;四、神经官能症,有强迫症、焦虑症、神经衰弱等。不同的犯罪心理体现在犯罪行为上,其犯罪行为特点不同、犯罪动机和意志特征不同。

 四、结语

 经过各国学者的不懈努力,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已经形成了一定的成果,对侦查破案提供了有利的帮助。在犯罪日益多样化、复杂化、智能化的今天,对犯罪心理学的研究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但在其研究过程中仍有不完善、有争议的地方,还需要我们的挖掘和探索,因此,我相信通过学者们的不断努力,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一定会打开华丽的新篇章。

  

  

  

  

  

  

  

 参考文献

 [1][6]罗大华、何为民  犯罪心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1)

 [2][5]苏常浚  司法心理学,群众出版社,1986

 [3]李世棣  普通心理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

 [4]李玫瑾、武伯欣、李世棣、乐国安  犯罪心理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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