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706-2011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范》安全检查表
来源:实践技能 发布时间:2020-10-26 点击:
序 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情况
结论
一 防机械伤害
1 工程的防机械伤害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范》 (GB50706-2011)
第 4.1.1 条
合格 2 机械上外露的开式齿轮、联轴器、传动轴、链轮、链条、传动带、皮带轮等易伤人的活动零部件,宜装设防护罩或设置安全运行区。
(GB50706-2011)
第 4.1.2
3 轨道式机械设备应装有行车声光警示信号装置。设备最大外缘与建筑物墙柱之间经常有人通行时,净距应大于0.8m。
(GB50706-2011)
第 4.1.3
二
防电气伤害
4 配电装置电气安全净距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sL31l 的有关规定。当配电装置电气设备外绝缘最低部位距地面小于 2.5m(室内 2.3m)时,应设置固 定遮栏。
《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范》 (GB50706-2011)
第 4.2.1
5 采用开敞式高压配电装置的独立开关站,其场地四周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2m 的围墙。
(GB50706-2011)
第 4.2.2
6 在初期发电过渡方案设计中,对人员易触及的初期投运配电装置的带电部位,应设置相应的防护围栏和安全标志。
(GB50706-2011)
第 4.2.3
7 干式变压器与配电柜布置在同一房间时,干式变压器应设置防护围栏或防护等级不低于 IP2X 的防护外罩。
(GB50706-2011)
第 4.2.4
8 不同用途和不同电压的电气设备使用一个总接地网时,接地电阻应符合其中最小值的要求。
(GB50706-2011)
第 4.2.5
9 地网分期建成的工程.应校核分期投产接地装置的接触电位差和跨步电位差.其数值应满足人身安全的要求。
(GB50706-2011)
第 4.2.6
10 电力设备外壳应接地或接零。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电力网中,电力设备的外壳宜采用接零保护。在潮湿场所或条件特别恶劣场所的供电网络中,电力设备的外壳应采用接零保护。
(GB50706-2011)
第 4.2.7
序 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情况
结论
11 对接地网的高电位可能引向地网外,或将地网外低电位引向地网内的设施或装置,应采取隔离措施。
(GB50706-2011)
第 4.2.8
12 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电力网中。零线应在电源处接地。
(GB50706-2011)
第 4.2.9
13 用于接零保护的零线上不得装设熔断器和断路器,只有当断路器动作且同时切断相线时可装设断路器。
(GB50706-2011)
第 4.2.10
14 安全电压供电电路中的电源变压器。严禁采用自耦变压器。
(GB50706-2011)
第 4.2.11
15 独立避雷针不应设在人经常通行的位置旁。避雷针的接地装置与道路或出人口等的距离,不宜小于 3m。小于 3m时,应采取均压等防护措施。
(GB50706-2011)
第 4.2.12
16 独立避雷针、装有避雷针或避雷线的构架。以及装有避雷针的照明灯塔上的照明灯电源线。均应采用直接埋入地下的带金属外皮的电缆或穿入埋地金属管的绝缘导线,且埋入地中长度不应小于 10m。装有避雷针(线)的构架物上。严禁架设通信线、广播线和低压线。
(GB50706-2011)
第 4.2.13
17 桥式起重机宜采用封闭型安全滑触线。
(GB50706-2011)
第 4.2.14
18 误操作可能导致人身触电或伤害事故的设备或回路,应设置电气闭锁装置或机械闭锁装置等防护措施。
(GB50706-2011)
第 4.2.15
19 易发生爆炸、火灾造成人身伤亡的场所应装设应急照明。
(GB50706-2011)
第 4.2.16
20 水轮机室、发电机风道和廊道的照明器,当安装高度低于 2.4m,且照明器的电压超过现行国家标准《特低电压(ELV)限值》GB/T3805 规定值时,应设置防止触电设施。携带式作业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特低电压(ELV)限值》GB/T3805 的有关规定。
(GB50706-2011)
第 4.2.17
21 未能有效防止运行人员接触的交流单芯电缆任意一点非直接接地处的金属护层,正常运行条件下的感应电压不得大于 50V。六氟化硫全封闭组合电器、气体绝缘输电线路和封闭母线外壳以及构支架上可能产生的感应电(GB50706-2011)
第 4.2.18
序 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情况
结论
压,正常运行条件下不应大于 24V,故障条件下不应大于 100V。
22 电气设备的外壳和钢构架在正常运行中的最高温升,应 符合下列规定:
1 运行人员经常触及的部位不应大于30K; 2 运行人员不经常触及的部位不应大于 40K; 3 运行人员不触及部位不应大于 65K,并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
(GB50706-2011)
第 4.2.19
三
防坠落伤害
23 重力坝、拱坝的坝顶下游侧和未没防浪墙的上游侧.应设 置防护栏杆等安全设施。
《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范》 (GB50706-2011)
第 4.3.1
24 工程的楼梯、坑池、孔洞和坠落高度超过 2m 的平台周围,均应设置防护栏杆或盖板。楼梯、平台均应采取防滑措施。
(GB50706-2011)
第 4.3.2
25 水工建筑物闸门(门库)的门槽、集水井、吊物孔、竖井等处,应在孔口设置盖板或防护栏杆。
(GB50706-2011)
第 4.3.3
26 上人屋面、室外楼梯、阳台、外廊等临空处,应设置女儿墙或固定式防护栏杆。临空高度小于 24m 时,防护栏杆高度不应低于 1.05m;临空高度在24m 及 24m 以上时,防护栏杆高度不应低于 1.10m。
(GB50706-2011)
第 4.3.4
27 桥式起重机轨道梁的门洞应设门,并应设置安全标志。沿桥式起重机轨道设置的走道应设扶手。
(GB50706-2011)
第 4.3.5
28 枢纽建筑物的掺气孔、通气孔、通风孔、调压井,应在其孔口设置防护栏杆或网孔盖板,网孔盖板应能防止人脚坠入。
(GB50706-2011)
第 4.3.6
29 垂直升船、提升楼(塔)靠近船厢两侧的安全疏散通道,应设置仅能向疏散方向单向开启的门或防护栏杆。
(GB50706-2011)
第 4.3.7
30 活动式交通桥(通道),当其移开后形成的交通通道开口处,应设置相应的活动防护横杆或采取其他防护措施,(GB50706-2011)
第 4.3.8
序 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情况
结论
并应设置安全标志。
31 工程使用的固定式钢直梯或钢斜梯,应根据电气安全和水力冲击等因素.满足劳动者工作安全的要求。钢直梯应设置护笼,并应根据高度需要和布置场所条件设置带有防护栏杆的梯间平台。钢斜梯应设黄带有防护栏杆的梯间平台。
(GB50706-2011)
第 4.3.9
32 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轨道两端端部应设置缓冲、止挡结构。
(GB50706-2011)
第 4.3.10
四
气流伤害
33 泄水、排沙、引水建筑物和输供水压力管道上的掺气孔(阀)和通气孔(阀)的}L 口,不应指向工作人员工作或经常通行的部位,并应高于水库校核洪水位。
《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范》 (GB50706-2011)
第 4.4.1
34 空气压缩系统的压力释放装置的管口位置,不应造成对工作人员的伤害。
(GB50706-2011)
第 4.4.2
五
防洪防淹
35 工程的防洪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安全标准》13L5180 的有关规定。
《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范》 (GB50706-2011)
第 4.5.1
36 厂房位置宜避开冲沟口,对可能发生的山洪、泥石流等应采取防护措施。
(GB50706-2011)
第 4.5.2
37 厂房交通洞的进口宜位于校核洪水位以上,进口段宜做成反坡。进口高程若低于校核洪水位,应采取可靠的防洪、防淹措施。
(GB50706-2011)
第 4.5.3
38 通向厂区建筑物外部的各种孔洞、管沟、通道、电缆廊道 (沟)的出口,其位置应高于厂房下游洪水位。当}{{口高度低于下游洪水位时,工程应采取防淹措施。
(GB50706-2011)
第 4.5.4
39 地面厂房机组检修排水与厂内渗漏排水系统宜分开设置,若共用一套排水设施,应采取防止尾水倒灌水淹厂房的安全措施。地下厂房的机组检修排(GB50706-2011)
第 4.5.5
序 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情况
结论
水系统和厂内渗漏排水系统应分开设置。
40 排水系统的出水口宜设置在正常尾水位以上。对有冰冻的工程,排水管出口宜设置在最低尾水位和最大冰冻层厚度以下,且应采取防止检修排水管尾水倒灌厂房的措施。
(GB50706-2011)
第 4.5.6
41 机械排水系统的排水管管口高程低于下游校核洪水位时。必须在排水管道上装设逆止阀。
(GB50706-2011)
第 4.5.7
42 防洪防淹设施应设置不少于 2 个的独立电源供电。且任意一电源均应能满足工作负荷的要求。
(GB50706-2011)
第 4.5.8
43 对引水压力管道为明管型式的电站,宜将厂房布置在免受事故水流直接冲击的方向。当不能避开时,应设置防冲、排水等保护设施。
(GB50706-2011)
第 4.5.9
六
防强风和防雷击
44 露天工作的起重机应装有显示瞬时风速的风级风速报警仪。当风力大于工作状态的计算风速设定值时,风速仪应发出报警信号。
《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范》 (GB50706-2011)
第 4.6.1
45 对露天工作的轨道式起重机,应安装可靠的夹轨钳和锚定装置或铁鞋,其夹轨钳及锚定装置或铁鞋应能各自独立承受非工作状态下的最大风力。
(GB50706-2011)
第 4.6.2
46 防雷电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DL/T 620 的有关规定。
(GB50706-2011)
第 4.6.3
七
交通安全
47 工程区内的永久性公路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 的有关规定,并应根据公路的任务、性质、运输量、沿线地形、地质等因素,确定公路等级及技术标准。
《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范》 (GB50706-2011)
第 4.7.1
48 对视距不良、急弯、陡坡等路段应设置路面标线及必需的视线诱导标志。路侧有悬崖、深谷、深沟、江河湖泊等路段,应设置路侧护栏、防护墩。平面交叉应设置标志和必需的交通安(GB50706-2011)
第 4.7.2
序 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情况
结论
全设施。
49 连续长陡下坡路段、危及行车安全路段,应设置避险车道。
(GB50706-2011)
第 4.7.3
50 防火灾防爆炸伤害
51 工程的防火、防爆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SDJ278 、《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GB50016、《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的有关规定。
(GB50706-2011)
第 4.8.1
52 压力容器的设计与选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制压力容器》GB150 的有关规定。
(GB50706-2011)
第 4.8.2
53 地面厂房的发电机层或水泵站的电机层,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且应有 1 个直通户外地面。地下厂房的发电机层应设置 2 个通至层外地面的安全出口,并应至少有 1 个直通户外地面。
(GB50706-2011)
第 4.8.3
54 集中控制室、单元控制室、主控制室等人员集中的房间,同护结构和装饰材料应符合耐火极限要求;穿墙、穿楼板电缆及管道四周的}L 洞,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堵塞;楼梯、门等应符合疏散要求。
(GB50706-2011)
第 4.8.4
55 总油量超过 100kg 的油浸变压器应安装在单独的变压器问内,并应设置防火、灭火设施。
(GB50706-2011)
第 4.8.5
56 主、副厂房和厂区地面建筑物及室外电气设备周嗣、通航建筑物的闸室两侧应设置消防设施。工程若设有专用的通航拖轮,应具有消防救援功能。垂直升船机的提升楼(塔),在靠近船厢两侧沿垂直方向应分层设置安全疏散通道。
(GB50706-2011)
第 4.8.6
57 长度大于 7m 的配电装置室,应有 2 个H{口;长度大于 60m 时,应增加 1 个出口。
(GB50706-2011)
第 4.8.7
58 室外独立的露天油罐及易燃易爆材料仓库,应设置直击雷保护设施。其直击雷保护应采用独立避雷针,严禁在建筑物或设备上装设避雷针,并应采(GB50706-2011)
第 4.8.8
序 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情况
结论
取防止感应雷和防静电的措施。
59 爆炸危险场所电力装置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爆炸危险场所内,应少用携带式电气设备。当必须采用 时,其电源线路应采用移动电缆或橡套软线。
2 事故排风电动机应为防爆式电动机,事故启动按钮等控制 设备应设置在发生事故时便于操作的地方。
3 照明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照明防爆的规定。在爆炸 危险场所内必须装设电源插座时,应选用防爆型摘座。
4 电缆线路的进线装置、中间接线盒和分支盒,应按其所处 地点的防爆等级采用隔爆或防爆型。
5 在有爆炸危险、特别潮湿及有可能受到机械损伤的场所, 照明线路应采用穿钢管(电线管)敷设。
(GB50706-2011)
第 4.8.9
60 油浸式变压器及压力油、气罐应设置泄压装置。泄压面应避开运行巡检工作的部位。
(GB50706-2011)
第 4.8.10
61 蓄电池室及油化验、处理室等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室内空气不应再循环。
(GB50706-2011)
第 4.8.11
62 厂房、泵房内主要通道、楼梯间、消防电梯及安全出口处,均应设置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
(GB50706-2011)
第 4.8.12
八
防噪声防振动
63 水利水电工程各类工作场所的噪声限制值,宜符合表 5.1.1 的规定。
《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范》 (GB50706-2011)
第 5.1.1
64 发电机层、柴油发电机房、空压机室、高压风机室等场所,需设置运行值班室时,应设隔声值班室。
(GB50706-2011)
第 5.1.2
65 噪声水平超过 85dB,而运行中只需短时巡视的局部场所,运行巡视人员可使用临时隔声防护用具。
(GB50706-2011)
第 5.1.3
序 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情况
结论
66 水轮发电机组的盖板、进人门宜采取减振、隔声措施。
(GB50706-2011)
第 5.1.4
67 柴油发电机组、空压机、高压风机应布置在单独房间内,必要时应设置减振、消声设施。
(GB50706-2011)
第 5.1.5
68 中央控制室不宜布置在机组段的尾水平台上。
(GB50706-2011)
第 5.1.6
九
防电磁辐射
69 水利水电工程各类工作场所的防电磁辐射设计,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 的有关规定。
《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范》 (GB50706-2011)
第 5.2.1
70 330kV 及以上电压的配电装置设备围栏外的静电感应场强(离地 1.6m 空间场强),不宜超过 10kV/m,少部分地区可允许达到 15kV/m;配电装置围墙外侧处(非出线方向,围墙外为居民区时)的静电感应场强,不宜大于 5kV/m。
(GB50706-2011)
第 5.2.2
71 330kV 及以上的架空进、出线跨越门式起重机运行区段时,门式起重机上层通 道 的 静 电 感 应 场 强 不 应 超 过15kV/m。
(GB50706-2011)
第 5.2.3
72 在接触微波(频率为 300MHz~300GHz的电磁波)辐射的工作场所,对作业人员的辐射防护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GB10436 的有关规定。
(GB50706-2011)
第 5.2.4
十
采光与照明
73 采光设计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照明设计及各类丁作场所最低照度标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力发电厂照明设计规范》DL/T5140 的有关规定。
《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范》 (GB50706-2011)
第 5.3.1
74 正常照明熄灭后,下列场所应设置应急照明:
l 需继续确保工作正常进行的场所; 2 需确保处在潜在危险中人员安全的场所;3 需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 4 应急照明应选用快速点燃的光源。
(GB50706-2011)
第 5.3.2
75 在亮度相差较大的进厂交通隧洞人口处,照度应保证必要的视觉连续性,(GB50706-2011)
第 5.3.3
序 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情况
结论
宜采用过渡照明;照明器布置应根据地面、墙面及顶部对照明亮度的要求设置,且不得产生眩光。
十 一
通风及温度与湿度控制
76 水利水电工程各类工作场所的室内空气参数,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SL490 和《水力发电厂厂房采暖通风 与 空 气 调 节 设 计 技 术 规 程 》DL/T5165 的有关规定。
《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范》 (GB50706-2011)
第 5.4.1
77 地下厂房、封闭式厂房和泵站水下部位采用空气调节的值班场所,当每个工作人员所占容积小于 20m3 时,每人每小时补充的新风量应大于 30m3 ;当每个工作人员所占容积为 20m3 ~40m 3时,每人每小时补充的新风量应大于20m3 。当每个工作人员所占容积大于40m3时,可允许由门窗渗入的空气换气。
(GB50706-2011)
第 5.4.2
78 地下厂房、封闭式厂房和泵站等潮湿部位的值班场所,应设置满足工作环境所需的通风和除湿设备。
(GB50706-2011)
第 5.4.3
79 移动式起重机的司机室应采用封闭式。严寒地区且在冬季有运行要求的司机室,应配置取暖设施;炎热地区且在夏季有运行要求的司机室,应配置降温设施。
(GB50706-2011)
第 5.4.4
十 二
防水和防潮
80 水力发电厂厂房及泵站厂房的水轮机层、蜗壳层、主阀室、水泵层等水下部位,宜采用以排湿为主的通风方式。地下厂房、坝内厂房以及封闭式厂房,可根据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和工程布置情况,采取防渗、防潮措施。
《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范》 (GB50706-2011)
第 5.5.1
81 顶部或侧墙可能产生渗漏的工作场所和设备房间,应采取相应的排水、防湿措施。
(GB50706-2011)
第 5.5.2
82 水电站、泵站潮湿且布置有电气设备的部位,应采取防水防潮工程措施,必要时应配备除湿器。
(GB50706-2011)
第 5.5.3
序 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情况
结论
十 三
防毒 防泄漏
83 六氟化硫气体绝缘电气设备的配电装置室及检修室。必须装设机械排风装置.其室内空气中六氟化硫气体含量不应超过 6.09/m3 ,室内空气不应再循环。且不得排至其他房间内。室内地面孔、洞应采取封堵措施。
《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范》 (GB50706-2011)
第 5.6.1
84 六氟化硫电气设备配电装置室,低位区宜配置六氟化硫气体泄漏报警装置。
(GB50706-2011)
第 5.6.2
85 气体灭火气瓶问应采用机械通风方式,并应定时自动排风。
(GB50706-2011)
第 5.6.3
86 蓄电池室、油罐室、油处理室、六氟化硫全封闭式组合电器室,应保持负压通风。
(GB50706-2011)
第 5.6.4
十 四
防尘防污
87 配电装置室地面应采用不易起尘埃的硬质材料。
《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范》 (GB50706-2011)
第 5.8.1
88 机械通风系统进风口宜设置在室外空气比较洁净的地方,并应设置在排风口的上风侧。尘埃、风沙严重地区的通风系统进风口,宜设置过滤器。
(GB50706-2011)
第 5.8.2
89 风沙严重地区的外墙门窗应做密封处理。
(GB50706-2011)
第 5.8.3
90 变压器事故油坑及透平油、绝缘油罐挡油槛内的油水,应经油水分离后,水体再排人地面排水沟网。
(GB50706-2011)
第 5.8.4
91 地下厂房采用燃油发电机作备用电源时,应配置低污染、有废气净化装置的柴油机,汽油机械不宜进洞。
(GB50706-2011)
第 5.8.5
十 五
饮水安全
92 饮用水水源的选择宜远离 T 程垃圾堆放场、生活污水排放点,并宜布置在其上游侧。
《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范》 (GB50706-2011)
第 5.10.1
93 生活饮用水中不得含有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等病原微生物。水质的微生物指标、毒理指(GB50706-2011)
第 5.10.2
序 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情况
结论
标、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放射性指标等常规指标及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 的有关规定。
94 凡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输配水设备和防护材料不得污染水质,管网末梢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的有关规定。
(GB50706-2011)
第 5.10.3
95 生活饮用水应采用混凝、絮凝、消毒、氧化、pH 调节、软化、灭藻、除氟、氟化等方法进行水质化学处理。化学处理剂带人饮用水中的有毒物质为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规定的物质时,有毒物质的允许限值不得大于相应规定限值的10%。
(GB50706-2011)
第 5.10.4
十 六
环境卫生
96 工程建设环境卫生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
《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范》 (GB50706-2011)
第 5.11.1
97 生产管理区、生活区、废渣垃圾堆放场、生活污水排放点的选址,应在工程总体规划、总体布置中确定。生产管理区与生活区之间宜保持一定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并应进行绿化。
(GB50706-2011)
第 5.11.2
98 生活区、生产管理区应设置污水排放管沟,并应避免污水直接排至地面。污水及废水的排放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 的有关规定执行。
(GB50706-2011)
第 5.11.3
十 七
安全卫生辅助设施
99 声级计、温度计、照度计、振动测量仪、电磁场测量仪等监测仪器设备和必要的安全卫生宣传设备,应根据工程规模和特点在相应的工作场所配置。
《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范》 (GB50706-2011)
第 6.0.1
100 防护工具应根据工程运行的需要配置。
(GB50706-2011)
第 6.0.2
101 工程设计中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生产卫生用室和生活卫生用室等辅助用(GB50706-2011)
第 6.0.3
序 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情况
结论
室,辅助用室应根据枢纽总体布置和运行管理的需要结合各建筑物的布置确定。生产卫生用室应包括医务室、安全教育室、环境监测室等,生活卫生用室应包括更衣室、厕所和浴室等。
102 在工程主体建筑物的工作场所附近,宜根据工作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置休息室、盥洗室。
(GB50706-2011)
第 6.0.4
103 厕所的设置应根据枢纽总体布置、各建筑物的布置、运行管理、检修工作和运行人员数量合理设置。厕所污水应经处理后排放。
(GB50706-2011)
第 6.0.5
十 八
安全标志设置场所及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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