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医院业务技术建设规定

来源:实践技能 发布时间:2020-10-14 点击:

 县医院的业务技术建设规定

  第一条 在临床科室方面,要设立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麻醉科、传染科、预防保健科等(其中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可合并建科,皮肤科可并入内科或外科,县已成立传染病医院者可不设传染科)。

 第二条 医技科室要成立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理疗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等。

 第三条 人员按每床不少于 0.88 名卫技人员、不少于 0.4 名护士配备,至少有 3 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各专业科室至少有 1 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第四条 医院建筑面积,平均每床不少于 45 平方米,病房内每床净面积不少于 5 平方米,日平均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 3 平方米。

 第五条 基本设备要有给氧装置、呼吸机、电动吸引器、自动洗胃机、心电图机、心脏除颤器、心电监护仪、多功能抢救床、万能手术床、无影灯、麻醉机、胃镜、妇科检查床、冲洗车、万能产床、产程监护仪、婴儿保温箱、裂隙灯、牙科治疗椅、涡轮机、牙钻机、银汞搅拌机、显微镜、电冰箱、恒温箱、分析天平、X 光机、离心机、钾钠氯分析仪、尿分析仪、B 超、冷冻切片机、石蜡切片机、敷料柜、洗衣机、器械柜、紫外线灯、手套烘干上粉机、蒸馏器、高压灭菌设备、下收下送密闭车、常水、热水、净化过滤系统、冲洗工具、净物

 存放、消毒灭菌密闭柜、热源监测设备(恒温箱、净化台、干燥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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