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来源:实践技能 发布时间:2020-09-11 点击:

  第二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1.什么是刑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刑法有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之分。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以及附属刑法。狭义刑法是指刑法典。

 2.我国现行《刑法》是什么?

 我国现行《刑法》是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全面修订的《刑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3.现行《刑法》颁布实施后,共进行了几次修正?

 现行《刑法》颁布实施后,共进行了8次修改和补充,形成了8个刑法修正案。分别是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4.《刑法修正案()

 《刑法修正案(八)》的内容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调整刑罚结构。完善死刑法律规定,适当减少死刑罪名,调整死刑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间的结构关系。二是完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的法律规定,扩大累犯的适用范围。三是完善对未成年人和老人犯罪的从宽处理规定,规范非监禁刑的使用。四是加强对民生的保护。

 5.老年人犯罪是否从宽处罚?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一条的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老年人是现代文明社会中尤其需要特别关爱的弱势群体之一,年龄决定了老年人的判断力、对社会的认识、控制能力都弱,所以需要特别保护。从犯罪心理、犯罪原因诸方面考察,老年人犯罪的责任能力和刑事责任相对要轻一些甚至显著减轻,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理当对其从宽处罚。对犯罪的老年人即使是犯了重罪的老年人,从现代刑法所坚持的刑罚人道主义出发,也应当尽可能地予以从宽处罚。当然,在从宽处罚,包括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前提下,对于故意犯罪、过失犯罪应区别对待。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七十五周岁是指犯罪时的年龄。

 6.什么是禁止令?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禁止令是人民法院为了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根据罪犯的犯罪事实,依法要求罪犯必须遵循的义务。管制是限制人身自由但不关押的刑罚,缓刑是附条件的暂不执行原判刑罚,因此,有必要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必要的行为约束,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禁止令不是独立的刑罚,而是依附于管制、缓刑,不能单独适用禁止令,也不能在判处其他刑罚时适用禁止令。禁止令是法官根据法律授权,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要求特定的罪犯在履行一般义务的基础上再履行一定的义务。所以,禁止令是对《刑法》规定的一般义务的补充和丰富。禁止令的本质是法律义务,强制性是其内在属性,如果罪犯拒不履行禁止令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违反管制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7.禁止令期限内,犯罪分子不得从事哪些活动?

 禁止犯罪分子从事特定活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以下一项或者几项活动:(一)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在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禁止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二)实施证券犯罪、贷款犯罪、票据犯罪、信用卡犯罪等金融犯罪的,禁止从事证券交易、申领贷款、使用票据或者申领、使用信用卡等金融活动;(三)利用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犯罪的,禁止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四)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完毕,违法所得未追缴、退赔到位,或者罚金尚未足额缴纳的,禁止从事高消费活动;(五)其他确有必要禁止从事的活动。

 8.禁止令期限内,犯罪分子不得进入哪些区域、场所?

 禁止犯罪分子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以下一类或者几类区域、场所:(一)禁止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禁止进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三)禁止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周边地区,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四)其他确有必要禁止进入的区域、场所。

 9.禁止令期限内,犯罪分子不得接触哪些人员?

 禁止犯罪分子接触特定的人,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接触以下一类或者几类人员:(一)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二)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证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三)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控告人、批评人、举报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四)禁止接触同案犯;(五)禁止接触其他可能遭受其侵害、滋扰的人或者可能诱发其再次危害社会的人。

 10.管制刑如何执行?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事实证明,社区矫正工作对于促使犯罪分子改过自新,回归社会,不再重新走上犯罪道路的效果非常明显。因此,此次立法机关以立法的形式对社区矫正制度予以了确认,这是刑罚执行方式的重大变革。

 11.老年人犯罪一律免死吗?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三条的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老年人犯罪免死,一方面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另一方面也体现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同时也体现了我国刑罚的人道主义情怀。如果对年满七十五周岁的罪犯一律不适用死刑,可能会对人们起到负面的导向作用,为今后的司法实践留下后患。此外,中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人们的寿命也逐渐提高,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完全有能力实施特别恶劣的犯罪,如果一律规定从轻,可能导致这部分人群故意犯罪增多。因此,对于老年人犯罪原则上不适用死刑,但有例外。注意两点:一是作为不适用死刑条件的七十五周岁,是指审判时已满七十五周岁;二是只要是符合手段特别残忍和致人死亡这两个条件的任何故意犯罪,都可以适用这一除外条款。

 12.死刑缓期执行的最终结果是什么?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四条的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死缓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很好体现:既可以保持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分子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严厉打击,又给那些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留一线生机。因此,死缓不具有终局性,死缓有三种结局:一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二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三是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13.对哪些死缓分子需要限制减刑?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期限较短,对一些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难以起到惩戒作用。应当严格限制死缓减刑。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罪刑相适应原则,不是对所有的死缓分子限制减刑,只是对某些判处死缓的罪行严重的罪犯的限制减刑,包括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两类,从而延长其实际服刑期限。对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二十五年;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二十年。也就是说,无论如何,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都要服满至少二十年的徒刑。

 14.减轻处罚情节如何适用?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五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规范和限制自由裁量权,是中央确定的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全力推动的一项重点工作。修正前的《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这就意味着,如果《刑法》规定有多个量刑幅度的,无论是在下一个法定刑量刑幅度内量刑,还是在再下一个量刑幅度内量刑,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由此导致对同样情节的犯罪分子量刑差别过大,影响司法公正。此次在修正《刑法》时,立法机关对减轻处罚情节进行了规范和限制。

 15.未成年人可否构成累犯?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六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对于累犯,从重处罚。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从严惩处严重犯罪的同时,应进一步完善《刑法》中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促进社会和谐。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宽大处理方面,最大的变化是未成年人再犯不认定为累犯,不得从重处罚。这里的不满十八周岁,是指前次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而不是指再次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

 16.只有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才能构成特殊累犯吗?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七条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鉴于实践中,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危害严重,且出现一些新情况,为进一步加大对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有必要将特殊累犯范围扩大,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构成累犯。

 17.坦白从宽于法有据吗?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八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坦白,一般是指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其本质在于,它是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罪行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坦白作为酌定量刑情节考虑,但随意性大,以至于坦白被误解误读。为进一步落实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刑法修正案(八)》将坦白规定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18.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上限是多少年?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刑法》将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最高刑期规定为二十年总体上是适当的。但实践中,一些犯罪分子一人犯有较多罪行,难以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应适当提高这种情况下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的上限。根据数罪有期徒刑总和刑期高低,分别确定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上限: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19.宣告缓刑需具备什么条件?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将刑法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缓刑是刑罚具体运用的一种制度,而不是刑种。我国《刑法》中的缓刑制度分为一般缓刑和特殊缓刑。一般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如果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由于原缓刑条文的规定过于笼统,在司法实践中不便于把握,导致适用缓刑的随意性大。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此次修正对于适用缓刑的条件予以了具体规范: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犯罪人是宣告缓刑的对象条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是宣告缓刑的实质条件。

 20.对哪些犯罪分子应当宣告缓刑?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因此,对于同时符合缓刑条件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而不是可以宣告缓刑。

 21.哪些犯罪分子不适用缓刑?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为了加大对集团犯罪的打击力度,在原来规定的对累犯不适用缓刑的基础上,此次修正中增加了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的规定。

 22.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如何处理?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十四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规定一定的考验期,通过考察其对相关义务的履行,包括特定的义务即禁止令履行情况,以决定其是否确有悔改表现,不再危害社会。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23.减刑有无限度要求?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五条的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所谓实际执行的刑期,是指判决执行后犯罪分子实际服刑的时间。减刑必须有一定的限度,既不能减得过多,也不宜减得过少。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少于十三年。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适当延长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和无期徒刑罪犯的实际执行时间,以确保刑罚体系的科学性和刑罚执行的公正性。

 24.假释有无刑期限度要求?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了一定刑期的犯罪分子。原判刑罚是有期徒刑的,必须实际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原判刑罚是无期徒刑的,必须已经执行十三年以上。为确保刑罚体系的科学性和刑罚执行的公正性,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予以假释的条件,从原来规定的实际执行十年以上,相应修正为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期限的限制。所谓特殊情况,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是指有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

 25.哪些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这里包含两种不得假释的情况:一是累犯,二是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该犯罪分子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从犯罪性质看,必须是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2)从刑度看,必须是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26.未成年人是否负有前科报告义务?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九条的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修正前的《刑法》第一百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为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突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宽大处理,修正案有条件地免除未成年罪犯的前科报告义务:必须符合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和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两个条件。如此修改意在消除对于未成年罪犯的歧视,有利于他们融入社会,避免他们再次走上犯罪道路,有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需要注意的是,免除报告义务并不等同于前科消灭,不能视为他们没有犯罪前科。

 27.对哪些犯罪分子实行社区矫正?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和假释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把社区矫正写进《刑法》,实际上是我们在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方面的一个重要改革。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对这部分犯罪人采取更有效的监督管理,也便于这些人更好地融入社会。

 28.《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哪些罪名的死刑?

 《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犯罪的死刑,这13项罪名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死刑是一种剥夺人的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限制和慎用死刑是我国一贯坚持的刑事政策。我国的刑罚结构在实际执行中存在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等问题,需要通过修改《刑法》适当调整。上述死刑罪名有两个特点:一是近年来较少适用或者基本未适用过,二是属于经济性非暴力犯罪。《刑法》规定的死刑罪名较多,从司法实践看,有些罪名较少适用或者基本未适用过,可以适当减少。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当取消一些经济性非暴力犯罪,不会给我国社会稳定大局和治安形势带来负面影响。自2011年5月1日起,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9%的上述13个犯罪将不会再判处死刑,我国死刑罪名由68个减至55个。这是《刑法修正案(八)》中最引人注目的一项修改。

 29.《刑法修正案(八)》补充、修改了哪些罪名?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补充、修改10个罪名,其中,新增加了7个新罪名,修改了3个罪名。新增的罪名分别是: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危险驾驶罪、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第二百零五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三条]虚开发票罪、第二百一十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五条]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一款[《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第四百零八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九条]食品监管渎职罪。修改的罪名是第一百四十三条[《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四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取消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罪名)、第二百四十四条[《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八条]强迫劳动罪(取消强迫职工劳动罪罪名)、第三百三十八条[《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六条]污染环境罪(取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

 30.什么是叛逃罪,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修正后的叛逃罪降低了入罪门槛,取消了有关叛逃行为危害了国家安全这一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掌握、容易引发争议的限制条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要实施了叛逃行为,即可构成叛逃罪,这样更有利于打击犯罪。犯叛逃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从重处罚。

 31.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犯罪吗?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醉酒驾驶机动车和在城区飙车,是人们深恶痛绝的两大“马路杀手”。《刑法修正案(八)》对此作出了回应,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正式入罪,从而加强对民生的保护。我国现行《刑法》中规定有交通肇事罪,但必须是行为人造成严重过失才给予刑事处罚。这次关于危险驾驶的定罪,改变了肇事后再处罚的方式,不管是否造成后果,只要有危险驾驶行为都予以处罚。犯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32.什么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八)》删除了单处罚金的规定,从而提高该罪的量刑幅度。此外,新规降低了食品安全犯罪的侦查、调查举证的难度,即使犯罪行为对人体没有造成严重危害,但从非法获利的金额、销售数量等角度能够证明其严重危害的,仍然可依法给予刑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3.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是否犯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行为。近年来,随着对外交往的增多,出现了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现象,这些行为破坏了公平交易的市场秩序,损害了我国的国际声誉,必须依法予以惩处。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之外的其他发票,犯罪吗?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之外的其他发票,构成虚开其他发票罪。虚开其他发票罪,是指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违反国家税收以及发票管理法律法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之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行为。虚开上述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的行为,同样破坏了税收征管秩序,导致国家税款损失,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35.什么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行为。当行为人持有的伪造发票数量较大时,虽然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伪造、非法出售、虚开等其他犯罪行为,但此时已经可以推定其持有的发票系其伪造所得或者是用于非法出售、虚开,此种行为对于税收征管秩序有直接的、潜在的危害性,应当予以刑事制裁。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36.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需要定罪处罚吗?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本罪为行为犯罪,不以损害结果的发生为既遂标准。随着科技的进步,器官移植手术成为治疗许多严重疾病的重要手段。有些人为牟取暴利,置基本的伦理道德于不顾,组织他人出卖器官,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必须予以刑事制裁。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7.什么是强迫劳动罪,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劳动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38.对恶意欠薪需要动刑吗?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恶意拖欠工资,已成为一个屡禁不止、久拖不决的社会问题,影响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单靠行政手段已经难以解决这一顽疾,有必要运用刑事司法手段形成更大的威慑力。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9.什么是环境污染罪,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环境污染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为了更好地保护环境,此次修正大幅度降低了构罪的门槛,将原来的“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这一构罪标准改成了“严重污染环境”。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0.什么是食品监管渎职罪,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食品监管渎职罪,是指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食品安全问题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是近年来一个非常突出的社会问题。为强化负有重大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心,遏制食品安全事故高发的势头,将食品监管渎职行为规定入刑。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41.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是否构成强迫交易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强买强卖商品的;(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手段非法攫取经济利益的行为。强迫交易的方式具体表现为: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2.什么是敲诈勒索罪,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据此,敲诈勒索的标准有两个: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只要符合其中之一的,即构成犯罪。有三个量刑档次: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3.什么组织属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立法解释的形式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特征作了明确的规定,为打击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此次《刑法》修正,将立法解释的内容纳入刑法典,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在法律上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方面特征的组织,构成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44.什么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利益,有必要进一步加大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惩处力度。对于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不仅处以徒刑,还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45.什么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的,一般是指:多次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利用职权设置障碍,致使查处黑社会性质组织工作无法进行的;因行为人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致使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逃脱处罚的;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而导致一方社会治安混乱的等等。

 46.食品安全犯罪最高可判死刑吗?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即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从几年前的苏丹红事件、三聚氰胺事件,到最近发生的皮革奶事件,食品安全始终触动着老百姓的神经,加大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力度已刻不容缓。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7.小额扒窃也犯罪吗?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近年来,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案件高发,对社会公众的安全感构成了巨大威胁,社会危害性大,但很多时候由于盗窃的数额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而无法予以刑事处罚。因此,在此次修正中,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入户盗窃或者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无论数额多少,均构成盗窃罪。

 48.传授犯罪方法罪可判死刑吗?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本罪既侵犯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私财产安全与公民人身安全。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这里,情节特别严重的,一般是指:传授高科技犯罪方法,且被传授人利用该犯罪方法实施重大犯罪的;传授残忍的犯罪方法,被传授人利用该方法实施犯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有组织传授犯罪方法的;公开招徒传授犯罪方法牟利,或以传授犯罪方法为生的等等。

 49.协助组织卖淫行为如何定罪量刑?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协助组织卖淫罪,是为他人组织卖淫提供帮助的行为。协助可发生于组织他人卖淫犯罪活动的各个环节,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当然属于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本来,在组织他人卖淫的共同犯罪中,协助组织卖淫行为是组织卖淫行为的帮助行为,组织者是主犯,协助组织者是从犯,均构成组织卖淫罪。但是,《刑法》将协助组织卖淫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罪名,即对组织卖淫共同犯罪的主犯和从犯分别单独定罪。因此,协助组织卖淫的帮助行为应视为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实行行为,处罚时根据各参与人协助行为所起作用的大小以及其他情节按照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法定刑处罚,不再适用《刑法》总则从犯的处罚原则。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0.《刑法修正案(八)》何时实施?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五十条的规定:“本修正案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此前的七次《刑法修正案》,均是从公布之日起生效,皆因情势急需。但《刑法修正案》包括新罪名的设置、原有罪状的修改,而这些往往与人们的生命、自由等切身利益有关。公民权利的保障、行动的自由,有赖于公民对行为的预测可能性。预测可能性的前提是公民了解法律规定的内容。因此,法律公布后,应该有一个过渡期、缓冲期。法律公布与施行中之所以有一个间隔期,是为了方便人们学习、掌握新颁布法律的内容,以此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对于司法机关而言,也可以有一个学习、准备和熟悉的过程。因此,公布后过一段时间生效的做法,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公民的自由权利,同时也平衡了修正案的应急性与公民权利保障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可取的。

 附录:案例

 1.李某1990年4月1日出生,2006年10月20日因故意伤害他人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狱中积极改造,表现良好,获得减刑提前出狱。2011年5月1日找工作面试时,公司负责人请他如实回答奖惩情况。李某为得到工作,没有提及自己坐牢的事。请问:李某的做法对吗?

 李某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九条的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尽管修正前的《刑法》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但《刑法修正案(八)》有条件地免除未成年罪犯的前科报告义务。李某1990年出生,2006年犯故意伤害罪时未满十八周岁,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符合免除未成年罪犯的前科报告义务的两个条件: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和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加之《刑法修正案(八)》从2011年5月1日起实施,因此,李某找工作时无须报告自己受过刑事处罚。

 2. 2011年5月2日,黄某利用其在某小区楼顶为客户粉刷墙壁之机,翻窗进入同样位于该楼顶部农某居住的房间内,将屋内衣柜上钱包内的200元人民币盗走。后被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刑事拘留。黄某辩称,盗窃罪需要数额较大,我才偷了200元,何罪之有?请问:黄某的辩解是否成立?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也是犯罪,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入户盗窃或者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无论数额多少,均构成盗窃罪。即入户盗窃不再以盗窃的财物“数额较大”为构罪要件。因此,黄某入户虽然只盗窃了200元人民币,仍然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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