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来源:实践技能 发布时间:2020-09-06 点击:
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机关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审批,节约经费开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保证机关各项工作正常运转,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预算管理
(一)财务室要根据分局工作计划和任务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二)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应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根据预算年度工作任务和收入,充分考虑预算年度的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 测算、编制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三)财务预算建议经分局审核通过后,报送物价局、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二章 收入管理
(一)收入是指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
(二)各项收入应全部纳入分局财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在业务活动中与其它单位或个人发生的一切款项, 应该及时开具财务票据、收取款项、登记入账,不得截留、隐瞒、挪用。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坐支现金和设立小金库。
第三章 支出管理
(一)支出是指分局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 主要包括经常性经费支出、专项经费支出和自筹基本建设支出等。
(二)各项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自治区、市有关财务规章制度。
(三)各项支出应坚持厉行节约、预先申报的原则;各项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其他用途。
(三)业务支出应事先书面请示, 待分局领导审核批准后, 方可支出。如属专项大额资金支出或计划预算外项目支出, 应事先请示, 经报分局领导研究决定,方可实施;需呈报上级主管部门的,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批复后方可执行。
所有物品采购、 经费结算必须由财务人员参与、两人以上经办,并在单据上签字;其他科室人员如需报销,须经主管领导确认签字,并报请领导审批后方可支付款项。
(四)分局全体干部职工应严格遵守内部财务报销规定, 严格报销手续。所有报销费用支出必须真实、合法,并取得正规合法票据,凭票据报销,禁止白条报支有关费用。报销票据必须按照规定填写规范,当月的票据当月报销,最迟不得超过一个月。对于虚假、无效或填写不规范的报销票据, 分局财务人员有权拒绝给予报销, 并向分局领导汇报情况处理。
费用报销应严格控制在报销规定额度内, 超额支出部分不得报销;如有特殊情况,须经分局领导审核同意方可报销。在资金结算中,各
项开支报销尽量通过银行转账付款, 一般不现金结算; 1000 元以上的大额开支必须通过银行转账,不能用现金支付。
第四章 往来款项管理
1、各科室因公需要借款时,由借款人按规定填写借款单,经主管领
导审核,报请领导审批后,财务部门方可办理借款手续。
2、预支的差旅费,在出差人员返回 7 日内应结清;零星购物借款,
应在收到发票 15 天内办理报销手续。借款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45 天。前次借款未还的, 不得办理新的借款。
出纳人员要加强对借款情况的清查,及时催还到期借款。
3、公款不得借给个人或私人使用。
第五章 票据、印章管理
收款票据、印章应分别指定专人管理,即管章的不管票据、管票据的不管章。票据领用时要进行登记。出纳人员在收到款项时,必须按款项的内容开具票据(除财政正常经费拨款无需开票外),并严格按规定的要求填写完整、清楚、不得涂改,作废的票据(一式三联)应同时加盖“作废”章。
财务专用的公章、名章和支票,由会计和出纳分别保管,超出正常业务范围用章必须事先请示领导批准。
第六章 固定资产管理
1、固定资产要指定专人管理、实物使用及保管具体落实到使用
部门(或使用人),并将固定资产进行分类分项登记、编号,建立财
产管理卡片,会计账簿必须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
2、固定资产一律不准私人侵占或带回家用,严禁以物易物或赠
送、转让。机关工作人员调离本单位时,必须将借用或领用的设备、图书等归还,并由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签字清账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否则由管理人员负责追回或赔偿。
3、大额固定资产的购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购进的资产要由固定
资产管理员负责验收并登记固定资产实物帐。 固定资产购置应做到资
源共享、优化配置,避免重复购置和闲置。
4、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经与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核对后,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处置表”报局领导批准(必要时报财政审批)后方可核销,任何科室及个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必须纳入局机关收入管理。
5、每年度末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和财务部门进行一次全
面的清查盘点,确保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和实物相符。对盘盈盘亏
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按有关规定办理盘盈盘亏手续。
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加强管理。
第七章 会计凭证和会计报表管理
分局财务人员应按相关财务规定填制会计凭证和编制会计报表。
财务人员按规定编制年度会计报表, 并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 年度财政预算、年度财政决算报告及有关财务资料。
第八章 会计档案管理
会计凭证、会计档案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制度和规范要求,按期整理装订成册,由装订人签章后,统一归档保管。
第九章 财务监督检查管理
分局财务人员应认真做好财务稽核工作,认真审核原始凭证、报销票据、记账凭证和会计报表等,接受分局局长财务监督检查。分局应积极、主动配合市审计、财政、税务和上级财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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