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会议事规则

来源:实践技能 发布时间:2020-08-14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中央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规范中交路桥北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党委会议事内容和决策程序,提高公司党委会议事质量和效率,健全完善公司党委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公司党委的领导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央和国资委党委关于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交路建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中交路桥北方工程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党委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发挥领导作用。公司党委会是党委研究决策重大问题、发挥领导作用的主要形式,董事会、经理层在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前,相关议题必须提交党委会研究讨论,听取党委会意见建议。

 第三条 公司党委会议事遵循以下原则:

 (一)民主集中原则。党委会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党委主要负责人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党委成员的意见建议。党委成员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积极主动参与集体决策。杜绝以个人决定代替会议集体讨论、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方式代替集体议事;

 (二)依法遵章原则。党委会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应符合党章党规、中央有关规定要求、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理顺党委会研究讨论决策与各治理主体依照法律和规章决策的衔接程序,既要尊重和维护董事会对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权、经理层经营管理权、监事会监督权、职代会民主管理监督权,又要保证党委的意图在重大问题决策中得到体现;

 (三)科学决策原则。要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习近平同志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指导,认真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重大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根据需要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必要时进行风险评估和论证,防范决策风险,避免决策失误,确保科学决策、正确决策。

 第二章 议事范围和程序

 第四条 议事范围。公司党委会议事决策范围主要是涉及公司党的建设重大问题和重点工作、改革发展稳定和经营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

 建立党委会“议事目录清单”(见附件),实行清单管理。“议事目录清单”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经党委会研究通过后适时进行调整。

 第五条 议题确定。需提交公司党委会研究的事项,由相关职能部门提交党委工作部,由党委书记确定议题,相关职能部门应认真做好会前准备工作。

 对于重大议题,相关主责部门应进行充分的会前准备,提前进行必要的研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广泛征求和吸收各方面意见。其中,涉及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上级和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涉及公司改革改制、职工切身利益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应当事先听取工会组织意见,必要时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涉及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时,董事会、经理层主要负责人应事先就议题内容与党委书记进行充分沟通,经党委书记同意后,方可提交会议审议。

 无特殊原因不能搞临时动议。多数党委委员对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时,应进一步调查研究和沟通协商后确定。

 议题征求意见后,有关部门应形成书面议题材料,经分管领导审核、党委书记同意后列入议题计划,提交会议审议。

 第六条 讨论酝酿。党委议事时应进行充分的讨论酝酿。首先由相关部门就议题内容进行汇报,并接受与会人员询问,然后由分管领导阐述意见,党委委员按照主持人末位发言制分别发表意见,最后由会议主持人作小结,或进行会议表决。在党委委员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之前,主持人不应发表引导性或倾向性意见。

 会议议题涉及党委委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相关党委委员和人员应当回避。

 第七条 会议表决。议题经充分研究讨论后,如需表决,可以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的委员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或表决。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应当一事一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八条 党委会议一般每月至少召开1次。遇到以下情形时,党委书记有权决定召开临时会议:

 (一)遇有重要或紧急情况,必须召开的;

 (二)三分之一以上党委委员提议召开的;

 (三)上级党组织要求召开的;

 (四)出现其他情形,有必要召开的。

 第九条 会议议题和时间确定后,会议通知和相关材料应提前2天送达参会人员。特殊情况下临时决定开会的,会议议题也应尽早告知参会人员。会议讨论涉密事项时,有关材料在会上发放,会后收回。

 第十条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党委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

 根据工作需要和会议议题,会议召集人可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不具有表决权,但会议应充分听取其意见建议。列席人员只参加有关议题的研究,研究完毕,即告退席。

 第十一条 党委会议应由专人如实记录,会议记录应形式规范、内容详实。

 会议决定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必要时应形成决议、请示、报告等有关文件。党委书记委托召开的会议,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审核后,由党委书记签发。

 会议记录和纪要应按规定存档备查,上级党组织有权调阅会议记录。党委委员以外的人员查阅记录,须经党委书记批准。

 第十二条 党委工作部具体负责会议的通知、记录和会议纪要、有关文件的发送、归档等工作。

 第四章 决议执行

 第十三条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规定,党委会作出决议后,应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坚决执行。须报请上级审批的事项,待批复后再组织实施;须报送备案的事项,按要求报备;须由董事会、经理层进一步研究审议的事项,议定后再执行。

 党委委员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中交路建党委、上级有关部门反映,但在决策改变之前,不得擅自变更执行或者拒绝执行。

 对会议决议事项的执行已有明确分工的,分管党委委员应根据决议和分工,负责牵头执行;对没有明确分工的事项,会议决策时应一并明确牵头的党委委员和相关人员职责;决定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一般由牵头部门的分管领导全过程协调负责,直至办理完结,并定期或不定期向党委书记和党委会汇报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议事目录清单所列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党委会在集体研究讨论后,形成书面意见,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要求提交董事会、经理层进一步研究审议。党委委员在董事会、经理层研究决策时,应充分表达党委会的意见,对发现拟作出的决策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及与党委会决议不一致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会后通过党委会形成明确的意见向董事会、经理层反馈。

 第十五条 党委会决议落实情况由党委书记或由其指定的同志督促落实,相关主责部门应及时反馈。党委委员有了解、监督决议事项实施情况的责任和义务。在决议执行过程中,发现决策失误或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等原因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等情况,确需进行重大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及时向党委书记提出意见建议,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章 纪律和追责

 第十六条 凡属党委会议事决策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党委会集体研究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禁止任何人凌驾于组织之上,搞独断专行。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党委委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第十七条 党委委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纪律,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公开党委会未定或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不得泄露党委会研究工作、议定事项和决策过程中不宜公开的内容,不得在公共媒体、职工群众中违规散布个人不同意见,发表损害党内团结和党委形象的言论。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党委成员和人员的责任:

 1.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2.违反规定擅自变更执行或者拒绝执行的;

 3.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党委委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公司党委其他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

 附录1:

 编号:BF-党工**-录01

 中交路桥北方工程有限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目录清单

 一、党的建设重点工作

 (一)研究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委的重要指示和重要工作部署等重大问题。

 (二)研究公司党的建设有关工作。

 1.公司党委重要制度的制订、修改、废止等事项;

 2.公司党建工作规划及党委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等事项;

 3.召开公司党代会进行党委换届及所属项目支部设置事项;

 4.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三)研究公司领导班子建设及干部人才队伍管理。

 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讨论并向上级党委推荐公司领导班子后备干部人选;

 2.研究决定公司领导班子职责分工;

 3.研究确定公司领导班子党内组织生活各项计划

 4.研究制定有关干部工作的政策、制度、规定等事项;

 5.干部人才队伍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及实施方案等事项;

 6.研究确定干部选拔任用标准、程序和方法,公司管理干部的考察、任免、调动、奖惩,及后备干部人选的确定等事项;

 7.研究确定公司所属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综合考核评价事项;

 8.研究确定公司所属领导人员离职事项;

 9.研究确定社会招聘人员引进、外聘员工转正事项;

 10.研究确定新员工接收计划;

 11.推荐北京市及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交路建、中国交建、中央企业系统(在京)党代表等人选事项。

 (四)研究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工作,贯彻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支持公司纪委履行监督责任。

 (五)讨论、研究公司群团组织的重要工作。

 (六)研究确定公司先进党支部、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先进集体、优秀员工、特殊贡献奖、劳动模范等综合奖项的授予。

 (七)研究确定向上级党组织请示的重要事项,以及研究决定所属党组织请示的重要事项。

 (八)其他应提交党委会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二、改革发展稳定重大事项

 (一)研究决定公司重大改革方案及推进落实措施。

 (二)研究决定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经营方针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三)研究决定公司改革创新发展相关事项。

 1.研究决定公司重大改革方案及推进落实措施;

 2.研究确定公司组织机构调整和内部机构、岗位设置等重大机构设置与调整,分支机构设立、调整、撤销;

 3.研究决定公司业务布局和结构调整;

 4.研究决定公司重要管理架构调整、管理权限和管理流程变革。

 (四)研究决定薪酬分配及调整、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研究公司职代会制度建设方面的意见和措施。

 (六)研究研究处置公司舆情监控、维稳、统战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七)其他应提交党委会研究决定的涉及公司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

 三、生产经营管理重大问题

 (一)研究决定公司生产经营管理重要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

 (二)研究决定公司各项年度计划和重大年度工作安排。

 1.研究审定年度工作报告及主要领导重要讲话

 2.研究确定年度经营计划、年度研发投入预算、年度安全质量管理投入预算、各部门年度预算等。

 (三)贯彻“三重一大”要求,研究决定涉及生产经营管理的重大决策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1. 研究决定1亿元以下的投资参股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和1亿元以上的报批事项;

 2.研究决定100万元以下的资产损失核销、处置、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3.研究决定总金额在10亿元以上的项目投资(按股权比例和垫支总额在10亿元以上的垫支项目);10亿元以下的项目投资和垫支项目,按公司章程和相关规定研究决定,并将决策情况每月向公司党委会集中报告一次;

 4.研究决定单笔金额10亿元以上的融资事项;

 5.研究决定1000万元以上的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的制度及流程;

 6.研究决定质量安全领域重大事件、重大公共安全事件等重大突发事件处理事项;

 7.研究决定垫资项目、延期支付项目、高额担保项目的立项和运作;

 8.研究决定重大技术、重大科研项目的立项和运作;

 9.研究决定完工项目效益奖兑现确认;

 10.研究决定协作队伍费用补偿事项;

 11.研究决定因外在客观原因等情况需对外捐赠事项;

 上级另有规定的报批程序,按上级要求执行。

 (四)其他应提交党委会研究决定的涉及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附表1:

 编号:BF-党工**-表01

 中交路桥北方工程有限公司党委会议题审批表

 填写部门: 填写时间:

 议题名称

 内容要点

 需会议决策要点

 牵头部门意见

 协同部门意见

 分管领导意见

 总经理

 意见

 董事长

 意见

 党委书记意见

 注:此表由各部门填写,有需提请党委会决策议题随时填写,报送至党委工作部。党委工作

 部于会议3天前,整理呈送公司党委委员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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