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实施步骤]工程投标

来源:卫生职称 发布时间:2020-03-24 点击: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实施步骤

  为了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召文[2012]141号《中共**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县实际,现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实施步骤制订如下:

 一、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1、应依法取得项目的用地批准手续和规划许可手续;

 2、有具备发包需要的有关资料及图纸,图纸必须经图纸审查机构审 查合格,并出具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

 3、具备可靠地资金来源,本年度完成的,资金不低于工程总造价的50%,跨年度完成的,资金不低于工程总造价的30%(资金证明由银行或财政部门出具);

 4、按规定必须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报建手续;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6、建设工程项目招标采用有标底招标的,必须由县定额审查机构或县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审定标底。

 二、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进场交易程序

 招标人在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应具备的条件下,将有关资料送交中心进行审查,同时招标代理机构在承担招标代理业务时,必须向中心提交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备案,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方可承担招标代理业务。否则,一律不得承担招标代理业务。(公路、交通、水利等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法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拟定招标公告,必须经中心进行审查同意后,应在国家、省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介和中心网站同时发布,招标公告发布时间至报名截止时间最低期限不少于5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在中心接受投标人报名登记、发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以及进行资格预审等,须有中心有关人员场内实施监督,并由中心财务人员收取投标保证金(金额不应超过工程总价的2%),出具交款回执单。

 依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3个以上(含3个)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发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以及进行资格预审等,须有中心有关人员场内实施监督,并由中心财务人员收取投标保证金(金额不应超过工程总价的2%)出具交款回执单。

 3、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评标专家的组建和抽取方式

 1、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和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社会评标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      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从中心提供的评标专家库名单中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公路、交通、水利等部门的建设工程招标评标专家的组建和抽取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评标专家抽取时,必须由纪检、检察、财政、中心、公证人、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等部门共同在场进行监督。

 4、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开标、评标及定标

 由中心组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有关部门现场监督及公证人员进行现场公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开标与评标相分离,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封闭进行评标,中心对开、评标全过程进行电子监控,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出中标候选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国家、省指定的媒介及中心网站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期满后,对中标结果无异议的中标人,应向中心财务交纳交易服务费后,方可领取中标通知书。中心信息管理人员在3个工作日内对有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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