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对于印发《河北省计划生育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通知

来源:高三 发布时间:2020-11-03 点击: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计划生育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冀财规〔2020〕4号 2020年 1月 20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改发局:

  为规范和加强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 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13 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们重新制定了《河北省计划生育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计划生育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 2020年 1 月 20日

  附件

 河北省计划生育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计划生育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冀发〔2018〕54 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2018〕-94)精神,根据《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管

 理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 5 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13 号)等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获得和使用计划生育补助资金的各级各类卫生健康机构。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各级开展计划生育保障和服务相关工作,落实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有关政策的资金。

  第四条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包括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扶)资金以及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以下简称特扶)资金。

  第五条 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包括奖扶、特扶资金省级负担部分以及省级计划生育专项服务资金。

  第六条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及时制定和下发项目实施方案或资金用途通知、制定区域绩效目标指标,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省财政厅负责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和区域绩效目标指标,及时拨付补助资金,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级要求分别提供资金测算因素所需相关数据,并对其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第七条 补助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

  (一)分类保障,分级负担。区分不同人群和地区,按照国家和我省制定的分类保障和服务政策。卫生健康部门分级负责具体项目落实,财政部门分级负责资金的安排、拨付和管理。

  (二)优化整合,统筹安排。整合项目内容,按照国家和我省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要求统筹安排补助资金。

  (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科学设定绩效目标指标,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资金分配与管理

  第八条 奖扶、特扶补助资金。奖扶、特扶补助项目属于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财政与我省各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所需资金中央与地方按 6:

 4 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省与直管县、市管县均按 2:2分担。市辖区所需资金由市确定分担比例,统筹上级转移支付予以保障。

  奖扶、特扶资金按照年度目标人群数量、国家基础标准和各级分担比例等因素分配。奖扶资金专项用于补助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家庭父母,特扶资金专项用于补助符合规定条件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父母和三级以上手术并发症人员。补助资金应当以个人为单位按年度发放,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到补助对象的个人银行账户。

  资金补助的基础标准由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物价水平确定并适时调整,我省同步参照执行。在确保国家基础标准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市、县制定本地区标准应统筹考虑国家政策、区域平衡、本地财政承受能力和相关民生政策事前论证评估情况等因素,确保标准合理适度和民生政策可持续。具体根据《河北省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市县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冀财预〔2019〕61号)文件要求执行。

  第九条 省级计划生育专项服务资金。省级计划生育专项服务项目属于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资金按照目标人群数量、专项活动任务、计划生育工作实际以及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分配。

  计划生育专项服务项目主要包括计划生育关爱行动、计划生育发展能力建设等内容,并根据国家和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政策适时调整。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市、县卫生健康部门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执行。资金主要用于完成上述服务内容所需的相关经费以及需方补助等支出;在完成省级核定任务的基础上,可统筹用于计划生育相关工作。

  第十条 对于省级财政资金,于年底前按规定比例提前将下一年度预算指标分解下达;对于中央财政资金,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在收到中央资金指标文件后 30 日内分解下达。

 第三章 资金拨付和使用

  第十一条 市、县卫生健康和财政部门应当将上级财政部门提前下达下一年度的补助资金及时编入本级下一年度预算。

 第十二条 计划生育关爱行动、青春健康资金需由省卫生健康委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或明确资金用途,并于指标文件印发 45 日内下发至各市、县。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市、县两级卫生健康部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指标文件或项目实施方案、资金用途通知后,应在 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分配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将资金分配方案审核完毕后,应于 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或个人。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以及补助资金具体使用单位,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规范预算执行。要对补助资金进行专项核算,加快执行进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改变支出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转移支付资金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发〔2014〕70号)等财政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科学设定绩效目标指标,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并加强结果应用,提高补助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省财政厅建立重大政策、项目绩效跟踪机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绩效评价原则上每年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开展一次,适时开展中期评估。省卫生健康委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并组织对整体预算执行情况、政策和项目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自评。对绩效目标未达成或目标制定明显不合理的,作出说明并提出改进措施,推动整改落实。鼓励各级卫生健康和财政部门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财政补助资金分配与相关项目执行进度、绩效评价结果等适当挂钩。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相关资金管理政策和以后年度预算申请、资金安排及对下分配的重要

 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责任落实和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绩效评价机制,做好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依法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市县财政、卫生健康部门按职责加强本地区项目资金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补助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监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 2020年 2月 1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原《河北省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冀财社〔2017〕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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