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经典案例-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来源:高三 发布时间:2020-09-22 点击:

  孙书同律师民诉经典案例

 某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一、案件介绍

 2013年3月某特殊材料公司石蜡原料堆垛发生火灾,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涉案人员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该特殊材料公司进行了2000多万元的理赔后,获得代位求偿权。2015年7月该保险公司起诉华某某、王某某,要求其承担500多万元的赔偿责任,孙书同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本案。

 孙书同律师主要观点

 1、事故责任人华某在特殊材料公司进行的维修焊接作业属于个人行为。工程部(我方当事人华某某曾为该工程部经营人)与特殊材料公司的施工工程已过保质期,其引发火灾属于个人犯罪,不属于职务犯罪,与工程部无任何关系(华某询问笔录、谈话记录、刑事判决书可以证明)。

 2、华某不构成表见代理。因华某已于2008年离开工程部,且工程部在火灾发生前早已注销,主体不存在。且华某所带的三名施工工人也系其个人召集,并非工程部员工或由工程部召集。

 3、另根据刑事判决书重大责任事故案华某为责任主体,工程部负责人华某某并非责任主体。如果判决我方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那就意味着之前苏州中级人民法院所做的由华某承担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二审刑事判决是错误的,必须由原告通过再审程序推翻已生效并执行的二审判决书,明确刑事责任后,才涉及民事赔偿问题。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责任主体是单位的直接从事生产人员和直接指挥人员,我方当事人不属于责任主体,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故我方当事人不承担重大责任事故罪,更不要说让我方当事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处理结果

 最后,法院作出了被告华某某、王某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的判决。

 孙律师在本案中运用了灵活多变的辩护方法,切实的维护了当事人华某某的最大权益!

推荐访问:代位求偿权案例 代位 纠纷案 保险公司
上一篇:乡镇班子成员个人生活会发言材料
下一篇:论车贷贷后管理

Copyright @ 2013 - 2018 优秀啊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优秀啊教育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