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民族学院,汉江师范学院,湖北文理学院2018年招生章程|武汉晴川学院

来源:高三 发布时间:2018-12-14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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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湖北民族学院是一所以本科教育为主,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公办省属综合性普通本科院校,是湖北省政府和国家民委共建学校。由四川大学、华中师范大学对口支援学校。以下是大范文网为大家整理的《湖北民族学院 汉江师范学院 湖北文理学院2018年招生章程》供您查阅。




【湖北民族学院2018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有关省级招委会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坚持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录取。
  第二章 学校校名、校址和性质
  第三条 学校中文全称:湖北民族学院
  学校英文全称:Hubei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
  国家标准代码:10517
  上级主管部门:湖北省教育厅
  法人代表:顿祖义
  联系电话:0718-8438945
  注册地址:湖北省恩施市学院路39号,邮政编码:445000
  第四条 办学性质:公办,省属综合性大学,湖北省重点建设高校,湖北省政府与国家民委共建高校。具有学士、硕士学位授予权。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2018年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要领导、纪检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教师代表、校友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主要职责:对学校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民主决策,对各类招生工作的重要环节进行监督检查,为学校招生工作提供决策意见。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该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工作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重点监督。
  第七条 学校建立招生工作第三方监督机制。该机制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杰出校友代表等组成,全过程全方位监督招生工作。
  第八条 学校通过招生信息网(http://zsxx.hbmy.edu.cn)和校园网(http://www.hbmy.edu.cn)发布有关招生信息、公示录取结果。
  联系电话:0718-8439097、8438300,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第四章 入学考试(考核)
  第九条 普通考生的文化课各科目考试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湖北省中职类考生,须参加本省组织的技能高考。
  第五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遵循国家的有关招生政策,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和各省(市、区)的生源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招生来源计划。并报教育部和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审批,学校在相关省(市、区)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当年当地省级招生办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十一条 按照教育部计划编制规定,学校设预留计划30名,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全部实行远程网上录取。在录取过程中严格按照考生所在省(市、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各批次录取分数线进行,根据考生填报我校志愿情况,以考生电子档案为依据进行综合考查、择优录取。凡根据考生志愿、要求和申请,按规定录取后,学校一律不退档、不换录。
  第十三条 录取时,以考生所在省级招办投档分数为准,从高到低录取。对于按照国家政策及省级招生委员会规定可增加分数投档的考生,我校认可其加分。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填报有我校志愿的考生,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所在省招办的投档规则执行录取。
  第十五条 文理类专业录取规则
  (1)录取按照“专业志愿清”原则。对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优先满足第一专业志愿;对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按第二专业志愿进档排序录取,依此类推;对所填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若服从专业调剂,由学校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对投档成绩既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考生电子档案中未明确注明是否服从专业调剂的,视为服从专业调剂;所有专业志愿为空时,视为考生认可我校当年有招生计划的任一专业。
  (2)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3)实行“专业(类)+院校”投档模式的高考改革省份考生,按所投专业(类)进行专业(类)安排。
  第十六条 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
  艺术平行志愿要求考生文化成绩和专业均达到相应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在我校进档考生中,录取规则为:
  (1)美术与设计学类、音乐学类高考文化成绩(含优录加分)的40%与专业统考成绩的60%之和乘以2。同分时,专业统考成绩高的优先。
  (2)广播电视编导专业:高考文化成绩(含优录加分)与专业统考成绩之和,同分时,专业统考成绩高的优先。
  (3)舞蹈学:按专业统考成绩排序,同分时,高考文化成绩(含优录加分)高的优先。
  (4)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等专业,湖北省考生按综合成绩(术科成绩×75%+文化成绩×50%)从高到低录取,非湖北省考生按术科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考虑体育专业的特殊性,同等情况下身高者优先录取。
  (5)若部分省份艺术、体育类专业投档规则不同于以上录取规则且投档有比例限制时,则按该省投档规则计分并从高到低录取。
  (6)山东省未设置联考的专业,根据山东省投档原则,专业合格后,分专业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当文化成绩相同时,专业成绩高的优先录取。
  第十七条 学校除外语类专业(英语、日语、商务英语、翻译)以外,其它专业不限外语语种,学校公共外语课及相关专业课以英语语种为主,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请谨慎填报。
  第十八条 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新生进校后均安排体检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2018年招收的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一年学习后能正常结业的,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学校2019年招生计划进行专业分流。
  第二十条 认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的加分政策,在投档及分专业时适用。各专业无性别和民族限制(少数民族预科班限招少数民族考生)。
  第七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湖北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新生可以向学校学籍部门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学籍部门申请入学,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没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招生部门将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予以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二十二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艺术类学生、体育类学生、中职类学生在校期间不得申请转入其他类别专业学习;定向就业招生学生、专升本各专业学生在校期间不得申请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了奖学金、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多元化奖励和资助体系,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具体按照湖北民族学院奖助学金相关评定办法实施。
  第二十六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弹性修业年限内,修满本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最低总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时,准予毕业,由湖北民族学院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湖北民族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组织和个人从事招生活动。学校公开承诺不进行有偿招生,不违规招生。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及我校招生信息网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示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版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湖北民族学院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

【汉江师范学院2018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校办学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学校校名、校址和性质
  第二条学校中文全称为汉江师范学院,英文全称为Hanjiang Normal University,学校国标代码:10518。
  第三条学校地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北京南路18号 邮政编码:442000
  第四条学校是湖北省人民政府举办,湖北省教育厅主管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第五条学校设有中文系、数学与财经系、外语系、旅游与管理系、汽车与电子工程系、生物化学与环境工程系、体育系、艺术系、计算机科学系、教育系、教育二系和思想政治理论课部12个教学单位,16个本科专业,42个专科专业,面向全国招生。
  第六条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并协调普通高等教育学生的招生工作。招生委员会由院长任主任,分管教学、财务、学工、招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主任,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任委员。
  第八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学校招生工作全过程实行监督。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条学校各专业招生计划的编制以社会人才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为主要依据,由招生办公室提出建议方案,经招生委员会审定,并报湖北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招生计划通过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根据教育部要求,学校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监督”的体制,按考生高考综合成绩,结合德智体美考核,公正选拔,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录取工作在湖北省招生委员会领导下,按湖北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统一部署,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四条录取要求:我校不设置男女比例限制,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
  第十五条学校的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计划数的120%。有特殊情况的,执行招生省份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十六条 学校调档后,按照考生投档成绩排序,依据分数优先,遵循考生报考的专业志愿顺序,结合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数安排录取专业。若考生分数排序较低,又不服从专业调剂,录取时将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加、降分政策,认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加、降分以后形成的特征分,并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成绩依据。
  第十八条 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办法:凡报考我校绘画、音乐学、广播电视编导、美术教育、视觉传播设计与制作、音乐教育、体育教育、社会体育等专业的考生,在文化、专业成绩均达到生源省份划定的控制分数线后,均按照生源省份公布的投档成绩计算办法,以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
  第十九条录取体检标准以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为基本依据,同时兼顾教师职业需要。新生报到时要进行全面体检复查,凡体检结果不合格者,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体检结果与高考体检表严重不符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章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新生入学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和湖北省物价局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本科生一般专业学费4000元/年·生,重点专业学费5200元/年·生,艺术类专业学费10350元/年·生;专科生艺术类专业学费6500元/年·生,其他专科专业学费均为5000元/年·生;住宿费标准为1000-1200元/年·生。收费有变动的,以当年湖北省物价部门核定的为准。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随录取通知书一起寄发的《汉江师范学院2018年新生入学须知》上有详细说明。
  第七章国家奖助学金、学校奖学金、助学贷款
  第二十一条“绿色通道”。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学校设立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持相关困难证明),经教学系和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可全额或部分欠费入学,入学后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再予以相应资助。
  第二十二条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年;国家助学金,一等奖4000元/人·年、二等奖3000元/人·年、三等2000奖元/人·年。
  第二十三条学校奖学金。为激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针对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专科生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奖1000元/人·年,二等奖600元/人·年,三等奖400元/人·年。学校奖学金的发放比例为参评年级在校生的10%。学校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安排在每年10月份评定发放。
  第二十四条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全日制学生,可按国家有关政策在家庭所在地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按国家有关政策在规定年限内还清贷款本息。
  第八章招生咨询
  第二十五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19-8846222 8846111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学校网址:http://www.hjnu.edu.cn
  招生网址:http://zsjy.hjnu.edu.cn/zs/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我校没有也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从事招生活动。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由汉江师范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湖北文理学院2018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全称为湖北文理学院,英文全称 HuBei University of Arts and Science.学校国标代码为10519,注册地址为湖北省襄阳市隆中路296号。
  第三条 学校是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现设有55个本科专业,涵盖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九大学科门类。学校面向全国招生,兼招部分中职类本科生和专科生。
  第四条 学校全面贯彻实施教育部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制度,严格执行30个“不得”招生工作禁令,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
  第五条 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或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 本章程适用于湖北文理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章;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决定学校招生工作的重要事项。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招生工作。
  第八条 根据招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在全校师生及校友中遴选招生工作人员参与招生宣传、录取工作以及部分招生形式(专业)的专业水平考核(考察)及考务工作。
  第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员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分配及使用
  第十条 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进一步优化招生专业结构和区域结构,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及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安排等因素,科学、合理编制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学校按上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比例,设置普通本科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投放到报考我校优质生源集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计划及相关招生信息通过湖北文理学院招生信息网(http://zs.hbuas.edu.cn)和各省的招生刊物对外发布。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学校负责、省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录取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依据学生志愿和高考成绩录取。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批次,学校优先录取分数高的考生;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省份批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学校各专业招收男女生比例不限。对应届生和往届生同等对待。
  第十五条 调档比例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投档比例执行,其中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批次,调档比例控制在105%以内;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省份批次,调档比例控制在120%以内。对于省级招生部门规定的各种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学校均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等相关标准执行。新生进校后均安排体检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进档考生的专业分配原则: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进档考生分类按分数由高到低排队,依次按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确定录取专业。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如考生同意调剂,则安排到未录满的专业;不同意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投档分数相同时,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者。相关科目分数比较顺序: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文综、外语,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理综、外语。外语类专业,外语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实行“专业(类)+院校”投档模式的高考改革省份,进档考生按所投专业(类)进行专业安排。江苏省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办法安排专业,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第十八条 外语类各专业只招收本语种和英语语种考生,并且不做比例限制。其他非外语类各专业不限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只安排英语教学,并均须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并达到相应水平。
  第十九条 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考生文化课和专业课成绩均应达到所在省相应批次投档资格线。我校单独举办专业考试的生源省份,考生还应取得我校的校考合格证。
  (一)湖北省艺术体育类录取规则:
  1、美术、音乐类专业按“专业课成绩×0.6+文化课成绩×0.4”计总分排序;
  2、舞蹈表演专业按“专业课成绩”由高到低排序;
  3、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按“专业课成绩+文化课成绩”由高到低排序;
  4、体育类专业按“高考文化课成绩×0.5+体育身体素质测试成绩×0.75”计总分排序。
  (二)湖北省外我校未单独举办专业课考试的各专业,其录取规则如下:各省有规定的换算标准,则按各省规定的换算标准执行,如部分省份没有统一换算标准的,按照如下规则投档:
  1、美术、音乐类专业按“(专业课成绩/专业课总分)×300×0.6+文化课成绩×0.4”计总分排序;
  2、舞蹈表演专业按“专业课成绩”由高到低排序;
  3、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按“专业课成绩+文化课成绩”计总分排序;
  4、体育类专业按“高考文化课成绩×0.5+体育身体素质测试成绩×0.75”计总分排序。
  (三)我校单独举办专业课考试的专业(甘肃省美术类专业),其录取规则如下:
  美术按“专业课成绩×0.6+文化课成绩×0.4”计总分排序。
  第二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中职类招生专业只录取填报该专业志愿的考生,录取后不得调换专业。
  第二十一条 凡填报我校志愿的考生,按规定录取后不换录、不退档。考生若因各种原因自愿放弃入学资格,须由本人及家长到我校说明情况并办理退档手续。
  第五章 入学
  第二十二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应征入伍的新生,需由本人持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户口薄)、高中教育阶段毕业证到入伍地县(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领取并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加盖征兵办公章后,交送学校招生部门。学生退伍后,持当年录取通知书及《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甚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家规定,新生入学时须按湖北省物价局核定我校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等相关费用,各专业具体收费标准以学校网站公布为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设有“绿色通道”。凡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以凭录取通知书和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向当地县(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局或教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通过设立奖学金、助学金,推行国家助学贷款等制度,提供勤工助学岗位、临时困难补助等形式,确保学生不会因为经济困难而失学。
  第二十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联系方式为:
  通讯地址:湖北省襄阳市隆中路296号
  邮政编码:441053
  电话:0710-3595555、3590904
  学校网址:http://www.hbuas.edu.cn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若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招生政策相抵触,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招生政策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发文之日起生效执行,由湖北文理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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