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营运招聘_**市营运高速公路施工

来源:高三 发布时间:2020-03-11 点击:

  **市营运高速公路施工 第一章 总则 1.1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施工作业管理,明确施工作业管理职责,规范施工作业和管理行为,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04)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地区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1.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市营运高速公路的养护工程施工和涉路工程施工。 1.3适用对象 适用对象包括**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执法机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涉路工程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 1.4基本原则 1)安全至上原则 落实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职责,完善施工作业安全管理措施,确保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和施工作业人员及设施设备安全。 2)畅通主导原则

  在高速公路上进行施工作业应最大限度减小对车辆通行的影响,保障高速公路良好通行条件,维护高速公路良好通行秩序。 3)优质高效原则

  积极探索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加快施工作业进度,提高施工质量。 1.5其他规定 高速公路施工作业除应符合本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章 术语与符号 2.1工程分类 2.1.1养护工程 公路养护工程是保证公路的正常使用而进行的经常性保养、维修、预防和修复灾害性损坏,以及为提高使用质量和服务水平而进行的加固、改善和增建。 2.1.2涉路工程 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构筑结构物或公共设施的建设工程。 2.2交通组织方式 2.2.1占道施工 不改变交通流方向,占用车道进行施工作业的交通组织方式。 2.2.2单幅双通 改变了交通流方向,对半幅车道进行了封闭施工,使车辆集中到另外半幅车道进行双向通行的交通组织方式。 2.2.3间断放行 改变了交通流方向,占用了车道进行施工,对左线和右线车辆实行间断管制,按时有序实施放行的交通组织方式。 2.2.4断道施工 占用了半幅车道进行施工,中断了交通流,需对车辆进行分流的交通组织方式。 2.3施工作业控制区 为施工作业所设置的交通管理区域,分为警告、上游过渡、缓冲、工作、下游过渡和终止等六个区域。 2.3.1警告区 从作业控制区起点设置施工标志到上游过渡区之间的路段,用于警告车辆驾驶员已经进入施工作业路段,按交通标志调整行车状态。 2.3.2 警告区最小长度 保证驶入警告区的车辆减速至工作区规定的限速所需要的警告区路段的最短长度。 2.3.3 上游过渡区 保证车辆平稳地从封闭车道的上游横向过渡到缓冲区旁边非封闭车道的路段。 2.3.4 缓冲区 上游过渡区和工作区之间的路段。 2.3.5 工作区 施工作业的操作区域。 2.3.6 下游过渡区 保证车辆平稳地从工作区旁边的车道横向过渡到正常车道的路段。 2.3.7 终止区 设置于工作区下游调整车辆行车状态的路段。 2.4 施工安全设施 警告、提醒和引导车辆和行人通过施工作业控制区域,保护施工作业人员和设备安全的设施。 2.5 临时性交通标志 为满足施工作业安全需要而临时设置的交通标志。 2.6特殊施工作业方式 2.6.1临时定点作业 同一地点作业时间当日能够完工的施工作业方式。 2.6.2移动作业 作业的地点随操作而改变的施工作业方式。 2.7符号 S—警告区最小长度; LS—车道封闭上游过渡区长度; Lj—路肩封闭上游过渡区长度; H—缓冲区长度; G—工作区长度; LX—下游过渡区长度; Z—终止区长度。 第三章 职责 3.1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责 1)履行高速公路施工作业的行政管理职责; 2)审批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监督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涉路工程业主单位和施工作业单位严格按经审查同意的方案组织施工; 3)协调、指导和监督高速公路执法机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涉路工程业主单位和施工作业单位的职责履行。 3.2 高速公路执法机构的职责 1)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审查或审批职责,并监督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涉路工程业主单位和施工作业单位严格按经审查同意的方案组织施工; 2)依法履行高速公路施工作业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3)及时查处高速公路施工作业中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4)指导、督促落实高速公路施工安全教育培训; 5)及时报送高速公路施工作业的动态统计信息,及时公告高速公路路况信息。 3.3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职责 1)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具备安全施工作业条件的养护施工作业单位;加强施工作业人力、财力、物力投入,满足施工作业有序开展和工期控制要求; 2)与养护施工作业单位签订施工作业安全生产合同并负责监督落实; 3)依照本办法组织编制和报送养护工程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 4)依照国家和本市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以及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组织高速公路的养护工程施工作业; 5)督促养护工程和涉路工程施工单位按批准的交通组织方案和相关要求设置施工安全标志、设施等; 6)组织开展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安全教育培训; 7)负责施工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8)及时公告高速公路施工作业信息和路况信息。 3.4 涉路工程业主单位的职责 1)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具备安全施工作业条件的施工作业单位;加强施工作业人力、财力、物力投入,满足施工作业有序开展和工期控制要求; 2)与施工作业单位签订施工作业安全生产合同并负责监督落实; 3)依照本办法组织编制和报送涉路工程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 4)依照国家和本市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及批准的施工组织方案、交通组织方案组织高速公路的涉路工程施工作业,并督促施工单位按相关要求设置施工标志设施; 5)与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签订施工安全管理协议,服从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和经营管理单位的相关管理要求; 6)组织开展高速公路涉路工程施工安全教育培训; 7)负责施工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5 施工作业单位的职责 1)加强施工作业人力、财力、物力投入,满足施工作业有序开展和工期控制要求; 2)负责施工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的施工安全作业规程和安全教育培训。 3)设置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按照相关规范要求编制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并严格按经审查同意的施工组织方案、交通组织方案以及相关安全生产规定进行施工作业; 5)按照本办法及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和经营管理单位要求设置施工标志设施; 6)负责施工现场交通标志的维护及现场施工管理工作; 7)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四章 施工作业申报与审批 4.1范围与主体 1)凡高速公路路域工程施工均应办理施工作业许可。 2)除以下施工项目由辖区执法机构审批施工组织和交通组织外,其余由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移动养护作业; 临时定点养护作业; 架设电力线临时断道的跨越施工; 同一施工区域10天以内的占道养护施工。 3)施工作业申请主体为各项目业主单位。 4)申请要件包括施工申请文件、单位证明材料(涉路工程)、施工组织方案、交通组织方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由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审批许可的施工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提交施工许可批复文件和施工组织方案、交通组织方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辖区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办理手续后方可施工。 6)涉路工程经审批同意施工后,施工项目业主应先行与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完善相关手续后,提交施工许可批复文件和施工组织方案、交通组织方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辖区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办理手续后方可施工。 4.2文书材料 1)文书分类 施工文书分为施工申请文件、申报材料和施工许可文书。(见附表) 施工申请文件为施工项目业主单位编制或填写,向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或者高速公路执法机构申请施工的公文材料。 申报材料是由施工项目业主单位编制、提供,向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或者高速公路执法机构提交审核的书面材料。 施工许可文书是由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或者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制作、批准施工作业的文书。 2)单位证明材料 涉路工程业主单位申请施工的,应提交盖有单位公章的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文件等复印件证明材料; 申请单位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3)施工组织方案

  申请单位应组织制定详细、科学的施工组织方案,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① 工程概况(其中包括工程的基本情况、施工单位名称、项目名称、施工时间、施工地点 ② 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要、方法与技术措施。 ③ 工期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包括确保施工工期如期完成的预案)。 ④ 工程质量保证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⑤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⑥ 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⑦ 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 ⑧ 项目管理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项目业主、监理和施工单位相关责任人)。 ⑨ 防止车辆冲入施工作业区造成人员伤亡的作业区安全隔离设施、防撞设施等; 5)交通组织方案 申请单位应组织制定详细、科学的施工交通组织方案,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① 交通组织概况(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内容、工程地点、交通组织管理的要求、交通管制方式、交通组织管理机构、人员及交安设施设备等的投入)。 ② 施工路段封闭区域、封闭形式及封闭时间; ③ 施工路段道路安全畅通的保证措施(作业区隔离安全保障设施、施工车辆行驶、道路设施的保护、施工物品堆放及施工作业人员进出、施工作业人员道路交通安全及其施工安全培训等保障车辆、人员安全的措施); ④ 施工对高速公路通行影响及安全影响评估分析; ⑤ 施工路段高速公路的区域环境介绍(周边立交区位关系、桥隧结构物基本情况、高速公路车流量及车型分类情况等)。 ⑥ 交通组织形式的必要性和科学性;

 ⑦ 交通组织现场平面图及分流线路图(标志摆放、设施布局、人员布设等保障车辆通行的措施); ⑧ 应急处置方案:包括施工作业人员伤亡的救助保障措施;过往车辆损坏及人员伤亡的救助保障措施;交通堵塞的应急通行措施;应急措施的人员和设施保障及运行机制。 ⑨ 现场管理交通组织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执法大队、路巡救援、项目业主、监理和施工单位相关责任人)。 第五章 交通组织管理 5.1一般原则 ①申请单位应当在明确施工方案的情况下编制交通组织方案。编制交通组织方案应遵循“畅通主导、安全至上、服务为本、创新引领”的方针,尽量避免占用或者减少占用通行车道,保障良好的通行条件。 ②原则上占道施工作业路段不得长于3公里,且同向相邻占道施工路段间距应保持10公里以上。 ③原则上单幅双通路段不得长于3公里,且相邻双通路段间距应保持20公里以上。 ④对路段既实施单幅双通作业又实施占道施工作业的,应保持10公里以上间距。 ⑤实际车流量大于设计流量的路段,原则上只采用占道施工;实际车流量大于设计流量1倍以上的路段,应尽量安排在夜间低峰时段施工。确需半幅或全幅断道施工的,只能安排在夜间低峰时段施工并保障白天恢复通行。 ⑥桥梁、隧道、分离式路基等特殊路段施工交通管制长度超过3公里的,应进行交通安全评估,并采取相应保障措施。 ⑦施工作业对高速公路正常通行造成较大影响的,应当结合施工路段地理条件通过设置辅道的方式进行交通组织。确无条件设置辅道的,应制定交通分流方案。 ⑧原则上不宜在法定节假日期间、恶劣气候条件下进行施工作业。 5.2其它规定 ①交通组织方案应根据施工作业流程、工艺以及对高速公路挖掘、占用、利用等情况分类编写。 ②交通组织方案应根据施工作业流程分阶段确定,对高速公路交通影响较大的施工作业应提供交通组织比选方案。 ③利用中央分隔带实施交通转换的,转换道开口宽度应在40米以上,转换道路面满足安全通行要求。 ④开设中央分隔带交通转换口应尽量缩短交通管制路段长度,并与施工区域保持足够安全距离。 ⑤开设中央分隔带交通转换口,应考虑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和交通应急处置的需要,按照永(久)临(时)结合的方式妥善处理;临时性开口应在施工结束后及时恢复。 ⑥根据施工作业现场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的应急处置方案,就近布设应急救援力量,预留应急救援通道,及时实施应急处置行为。 ⑦设置辅道进行交通组织的,辅道路面、交通安全设施等应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相关要求。

 第六章 施工现场管理 6.1安全设施设备 6.1.1交通标志和安全设施 1)施工区标志 ①施工告示牌 施工告示牌为蓝底白字。告示牌设在缓冲区以告示施工详细信息、施工车辆专用出入口、交通管制等信息。内容及尺寸见附录一:(图1)。 ②施工预告牌 根据现场情况,在作业区前可设置2km、1km、300m预告标志,在作业区前设立道路施工标志以提示行驶车辆注意。内容及尺寸见附录一:(图2)。 2)警告标志 警告标志为黄底黑边黑图形,设置应考虑道路的限速、运行速度等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但不得小于安全停车视距。 ①窄路标志 用于警告车辆驾驶人员注意前方行车道或路面狭窄情况,遇有来车应予减速避让。设在双车道路面宽度缩减为6m以下的路段起点前方。内容及尺寸见附录二:(图3、4)。 ②车道数变少 用于提醒车辆驾驶人员注意前方车道数变少,应谨慎驾驶。设在车道数变少的前方路段。内容及尺寸见附录二:(图5)。 ③双向交通 用于提醒车辆驾驶人员注意会车,设在由双向分离行驶,因某种原因出现临时性或者永久性的不分离双向行驶的路段,或由单向行驶进入双向行驶的路段以前适当位置。内容及尺寸见附录二:(图6)。 ④减速慢行、强制减速 用于提醒车辆驾驶人员减速慢行,设在前方需要减速慢行的路段以前适当位置,隧道施工时设置于施工区域前100米和300米处。内容及尺寸见附录二:(图7、8)。 ⑤“间断放行、注意停车”标志 用于间断放行控制区布置图中。内容及尺寸见附录二:(图9)。 3)禁令标志 ①限速 表示该标志至前方解除限速标志或另一块不同限速值的限速标志的路段内,机动车行驶的行驶速度(km/h)不能超过标志中所示数值。内容及尺寸见附录三:(图10、11、12)。 ②解除限速 表示限制速度路段结束。设在限制车辆速度路段的终点,标志为白底黑边黑斜杠黑字。解除标志必须和限速标志配合使用。以另一块不同限速值的限速标志表示前一路段限速结束时,可不设此标志。内容及尺寸见附录三:(图13)。 ③禁止超车 表示该标志至前方解除禁止标志的路段内,不准机动车超车。设在禁止超车路段的起点。内容及尺寸见附录三:(图14)。 ④限高、限宽 表示禁止装载高度、宽度超过标志所示数值的车辆通行。设在最大容许高度、宽度受到限制的地方,设置此标志的路段,在进入此路前的路口适当位置要设置适当的相应指路标志进行提示,使装载高度、宽度超过标志所示数值的车辆提前绕道行驶。具体数值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而定。 在最大容许高度和宽度受限制的地方,如果易发生车辆碰撞事故,碰撞可能导致结构安全时,除了设置限制高度和宽度的禁令之外,在标志处设置里面标记和其他防护措施。内容及尺寸见附录三:(图15、16)。 ⑤限重标志 表示禁止车辆总质量超过标志所示数值的车辆通行。设在需要限制车辆质量的桥梁两端。在经检查,检测和加固后的桥梁如果不能满足桥涵设计规范的要求,需要在桥梁两端设置次标志,数值根据检测、评估等结果确定。内容及尺寸见附录三:(图17)。 ⑥禁止驶入标志 用于禁止一切车辆驶入,设置在禁止驶入的路段进口明显之处。内容及尺寸见附录三:(图18)。 4)施工区标志、警告标志、禁令标志等材料宜选用板面平整、不易变形的材质,如铝板、玻璃钢等。反光膜等级原则上要求不低于一级标准。 5)交通安全设施 ①锥形交通路标 锥形交通路标采用方锥式,锥间用绿、白相间反光材料粘贴,制作材料可采用塑料或橡胶材料,底部具有一定磨阻性能,用于夜间和雾季作业时应有频闪灯。反光膜等级应为一级、白色亮度因素≥0.27,绿色亮度因素为0.03~0.10,色品坐标详见《公路交通标志反光膜》(GT/B18833-2002),尺寸见附录四:(图19、20)。 ②嵌入式诱导棒 诱导棒规定为嵌入式,主要用于隧道内施工,高≥60cm,嵌入路面≥10cm,直径8~15cm,采用绿、白相间反光材料粘贴,制作材料可采用塑料或橡胶材料。反光膜等级应为一级、白色亮度因素≥0.27,绿色亮度因素为0.03~0.10,色品坐标详见《公路交通标志反光膜》(GT/B18833-2002),尺寸见附录四:(图21)。 ③减速设施 设置于需要减速慢行的路段和容易引发事故的路段。 橡胶减速丘长度为路宽,高度为30~60mm,宽度为30~40cm,宜由橡胶制成,颜色为黄黑相间,外表应有增大附着力的条纹,正对车辆行驶方向应有便于夜间识别的逆反射材料。若通过螺栓与地面连接,则螺栓孔应为沉孔。颜色及尺寸见附录四:(图22)。 ④导向牌 导向牌”为黄底黑色图案,黑色边框。当某个车道封闭时,指示车辆改变行驶方向。电子屏导向牌为黄色图案。颜色及尺寸见附录四:(图23、24)。 ⑤防撞设施 防撞墙、防撞桶等材质、形状及其尺寸等应符合《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04)规定。 ⑥限高限宽架 支架宜采用活动钢管,两侧宽度及顶面高度应比规定的限宽限高值多15cm,颜色及尺寸见附录四:(图25)。 ⑦围挡设施 围挡应沿施工区域规范成线连续布设,高度不低于2.2米,宜采用彩钢板材质,外表贴反光膜,且保持坚固、稳定、整洁、美观。颜色及尺寸见附录四:(图26、27、28)。 ⑧移动式标志车 “移动式作业车”为可移动、有安全防护设施装置的作业设备,如道路清扫车、水车、除雪车等。其整体车身颜色应采用橘红色,移动式作业车应配置扩音设备,车顶应配备黄色警报器(作业时警报器高度不低于2.5米),尾部应配备可变标志牌(作业时标志高度不低于2米)等。见附录四:(图29)。 ⑨频闪灯 夜间或雾季施工,在交通标志和上游过渡区锥形交通路标上应设置频闪灯。频闪灯应醒目,可采用电源频闪灯。安装位置见附录四(图30、31)。 6.1.2 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要求 ①交通安全设施的色彩、尺寸、材质、摆放地点等必须满足本办法要求。 ②布设施工作业控制区时,应顺着交通流方向设置安全设施。作业完成后,应逆着交通流方向拆除安全设施,恢复正常交通。 ③夜间或雾季施工,在交通标志和上游过渡区锥形筒上应设置醒目的频闪设施。 ④若在夜间或雾季实施交通转换,还应在交通转换点安设照明灯,引导车辆顺利通过转换区域。 ⑤锥形筒设置除上游过渡区延伸段按20米间距布置外,其余按斜线段不超过3米、直线段不超过2个/15米的标准布设。 ⑥标志牌主要设置于施工作业控制区域。标志牌设置高度要求其下沿离地面高度应不低于50CM,并起到良好的视线诱导作用。警告区标志牌位置应不阻碍行车安全、保证车辆顺畅为原则。 ⑦同一区域超过12小时或长下坡、弯道区域占用行车道的施工作业,必须增设强制减速、防撞等安全防护设施。 ⑧作业工期超过10天以上的,均应在作业控制区的缓冲区适当位置增设施工告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⑨实施大流量路段或工期在10天以上的半幅双通、间断放行等交通管制时,必须在上游过渡区以前增设可适时传输的摄像设备(具体数量和位置以覆盖通行影响区为宜),用于监控路面车流动态。 ⑩隧道实施单道双通时间超过72小时,应采用崁入式隔离柱进行车道分隔,并按不低于1道/公里的频率增设减速装置。 ⑾施工作业现场有较大危险源或重要设施设备(如危化、气罐、检测设备等),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1.3 施工作业控制区布置 1)营运高速公路施工作业必须按照规定布置作业控制区(见附录六)。 施工作业控制区组成 施工作业控制区一般由警告区、上游过渡区、缓冲区、工作区、下游过渡区、终止区组成。占用超车道的施工作业控制区需在上游过渡区前段增设过渡区延长段,其中:警告区长度(S)≥1600m,上游过渡区延长段长度≥200m,上游过渡区(Ls)长度≥200m,缓冲区长度(H)≥50m,工作区(G)长度视情况而定,下游过渡区≥(Lx)30m,终止(Z)区≥30m。 2)施工作业控制区布设标准 施工作业控制区应结合作业内容和要求、路段特点、时间和周期、交通流状况、交通管制方式等因素布设。 施工作业控制区布置应满足《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04)和本规定要求。 6.2 施工现场管理 6.2.1 现场人员管理

 现场人员按照工作职责分为施工作业人员、标志及交通维护人员、管理人员等三类。现场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1)接受专门的工前安全教育和作业规程培训,并按规定办理保险。 2)严格按规定着装(见附录七)。 3)严禁搭乘货车车厢进出施工现场。 4)严禁随意横穿高速公路、在作业区外活动或将任何机具和物料置于作业控制区外。 5)禁止在施工作业区域内休息、娱乐、嬉闹、打架斗殴,严禁饮酒后上岗。 6)符合与从事工作相适应的年龄、行为能力和判别能力的要求。 7)不得有违反高速公路安全管理的其他行为。 6.2.2 作业设备管理 1)施工作业车辆标识和颜色应满足《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04)和本规定要求。并保持警示装置完好。(见附录八) 2)施工车辆及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3)施工车辆及设备严禁被违法操作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和逆向行驶。 4)施工车辆及设备应从“施工车辆入口”进出施工区域,并主动避让正常行驶的车辆。 5)施工车辆及设备应按规定停放在施工作业区域或安全区域内,不得在施工作业区域外随意停放。 6)施工车辆及设备在施工区域内时速不得超过30Km/h,倒车时必须开启车窗并关闭车内音响。 7)施工车辆必须规范装载,确保装载物不会掉落、遗撒或飘散污染路面和环境。 8)施工车辆及设备停放必须设置规范的警示标志,夜间停放应配置频闪装置。 6.2.3 安全及交通维护管理 1)作业单位必须按照本规定要求完成作业申报并经许可后,才能上路作业。 2)路面施工需要进行交通分流、管制等措施时,必须事前与辖区执法部门协调,在执法部门监督、指导下完成。 3)作业单位必须严格按经审查同意的施工组织方案、交通组织方案及相关安全生产规定和本规定进行施工作业。 4)在完成作业控制区布置后,相关单位应对控制区安全控制措施进行评估。对同一作业区域改变交通流方向持续时间超过10天的,安全评估应由高速公路执法机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施工作业单位共同开展,并出具书面评估意见。 5)不准擅自变更作业控制区域或扩大作业范围。 6)夜间施工作业时或夜间不能撤出施工现场时,必须在工作区和交通转换点设置照明灯,其照明必须满足施工作业和车辆转换要求,并覆盖整个工作区域。 7)在交通管制期间,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配备昼夜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现场标志(交通)维护人员: 1、现场标志维护人员配置标准:占道施工不少于2人/公里;半幅双向施工不少于2人/公里,且上游过渡区应设置专人负责。间断放行人员配备应依据现场实际情况设置并不低于半幅双向通行配备标准。 2、相关工作要求: ①标志(交通)维护人员应严格按规定着装并配备相关器械,确保24小时有人在岗在状态。 ②负责对施工现场的交通标志、标牌等设施进行规范、维护、清洁,对破损的标志应及时更换,原则上锥形筒更换频率应低于7天,雨天更换频率应根据标志效果确定,以确保标志完整、齐全、有效。 ③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车流量高峰时段不低于2次/小时,车流量低峰时段不低于1次/小时。 ④向施工现场安全负责人和执法机构报告路段突发事件并配合执法机构维持突发事件现场交通秩序。 8)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应加强现场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9)施工作业控制区500米范围内禁止设置施工作业人员居住、休息场所。 10)在滑坡、塌方、泥石流等路段施工作业时,应设专人观察险情,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安全设施设备。 11)在高路堤路肩、陡边坡等路段作业时,作业单位应采取防滑坠落措施,注意防备危岩、浮石滚落。 6.2.4 文明施工管理 1)各区域内的现场材料、物品和机具应做到堆放有序,防抛撒、防扬尘等措施到位。在施工作业点应当采取隔离措施,防止飞溅、洒落物件干扰行车。易燃、易爆物品应分类单独存放,并随时清理。 2)作业时间较长的施工作业(单道双通、间断放行等),应在施工作业区域两端设置管理帐篷。 3)在同一施工区域作业时间超过30天,应实行围挡封闭施工。 4)施工作业现场材料、垃圾、油污等必须及时清运,不得超过12小时,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6.3 施工现场应急处置 1)施工作业单位应设置现场应急抢险保通队伍,并配备必要的抢险工具,在施工区域出现交通事故、车辆堵塞时配合高速公路执法机构或业主单位实施事故清理、交通管制和车辆疏导等工作。 2)施工现场出现车辆抛锚、车辆倾覆、交通事故、交通堵塞等紧急情况时,施工作业单位应及时组织人员维护现场交通秩序,实施交通标志调整、临时指挥和疏导工作。若现场不能处置,应立即通知营运管理单位或高速公路执法机构人员到场处置。 3)对大流量路段车辆运行高峰期的施工作业,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应及时到施工现场会同经营管理单位、施工作业单位维护正常通行秩序。 4)实施交通分流和管制的项目施工,原则上必须在施工区域内保留临时应急通道,或做好施工现场保通保畅的临时性应急措施准备(如临时斜坡垫等),供车流高峰期以及发生堵塞或重大交通事故时社会车辆应急通行,确保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 5)涉及长下坡、弯道、匝道等较多的施工路段,必要时可采取间断交替放行、借道或改道的交通管制方式,并在各道口设置人员进行交通引导。 6)施工现场严格实行紧急情况报告制度,出现重大险情或事故,应按有关规定程序及时上报。

  第七章 施工信息管理 7.1信息采集 1)移动作业、临时定点作业(24小时以内),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在单位在施工进场和退场时通过路段监控站上报上级监控中心和辖区执法机构。 2)除7.1.1规定之外的养护施工作业信息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于施工前3天、进场时、出场时通过路段监控站上报上级监控中心和辖区执法机构,同时录入**高速公路养护管理信息系统。 3)涉路工程施工信息由辖区执法机构通过路段监控站上报上级监控中心。 4)辖区执法机构应将相关施工信息同时上报上级指挥中心。 5)施工现场的特殊信息要求。 ①施工现安装有视频摄像的施工单位必须将现场监控信息实时传送到路段监控站。 ②施工现场发生堵车或其他突发事件由现场安全管理人员、路巡人员或执法人员立即将信息上报路段监控站,监控站立即根据事件类型启动相应预案流程,并上报上级监控中心和执法机构。 ③对车流量较大的施工路段,经营管理单位和执法机构应加强异常情况下信息的相互沟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7.2信息发布 7.2.1信息发布主体 **市交通信息中心负责**市交通委员会门户网站对外发布施工信息;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高速公路执法机构、涉路工程项目业主单位联合负责市级新闻媒体对外发布施工信息;**高速公路监控总中心负责**交通广播电台对外发布施工信息;路段监控站负责中国公路信息服务网、情报板、收费车道语音播报、收费亭入口提示语等对外发布施工信息;**高速公路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由高速公路养护管理信息系统自动推送至网站发布平台。

 7.2.2 信息发布要求 发布 渠道 全幅或半幅断道 单道双通 占用行车道 发布 时间 ≥2 小时 <2 小时 ≥10天 2小时≤管制时间<10天 <2 小时 ≥10天 2小时≤管制时间<10天 <2 小时 市级新闻媒体 ∨   ∨     ∨     施工前5天 **交通广播电台 ∨ ∨ ∨ ∨ ∨(特殊路段) ∨ ∨(特殊路段) ∨(特殊路段) 施工前3天 **交委门户网站 ∨ ∨ ∨ ∨   ∨ ∨(特殊路段)   施工前3天至施工结束 **高速公路门户网站 ∨ ∨ ∨ ∨ ∨(特殊路段) ∨ ∨(特殊路段) ∨(特殊路段) 中国公路信息服务网 ∨   ∨ ∨   ∨ ∨   收费车道语音播报 ∨ ∨(影响路段)             施工 期间 收费亭提示语 ∨ ∨(影响路段)             情报板 全路网 ∨(全幅)               施工 期间 上游和影响路段 ∨(半幅)               200公里以内   ∨             50公里以内     ∨ ∨ ∨       30公里以内           ∨ ∨ ∨

 市级新闻媒体刊登施工公告要素应包括:施工时间,施工路段,管制措施,交通分流方案等。 7.2.3突发路况信息发布 1)施工路段拥堵长度超过2公里,经营管理单位和执法机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经营管理单位立即通过中国公路信息服务网、上游200公里以内路段情报板对外发布路况信息和交通分流方案;监控总中心立即通过交广台、**高速公路门户网站对外发布路况信息和交通分流方案;**市交通信息中心立即通过**交通委员会门户网站对外发布路况信息。 2)施工路段拥堵长度超过1公里,经营管理单位和执法机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经营管理单位立即通过上游100公里路段情报板对外发布路况信息;监控总中心立即通过交广台、**高速公路门户网站对外发布路况信息。 3)施工路段拥堵长度超过500米,经营管理单位和执法机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经营管理单位立即通过上游50公里路段情报板对外发布路况信息;监控总中心立即通过交广台、**高速公路门户网站对外发布路况信息。 第八章 工期控制管理 8.1工期管理制度 1)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选择信誉良好、具备相应施工经验和设施设备的养护施工单位参与养护工程施工。 2)项目业主单位应积极探索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加快施工作业进度。 3)项目业主单位应对施工组织方案进行综合审查,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特殊措施,增大投入,统筹协调实施工程项目,最大限度缩短施工工期。 4)高速公路施工项目应严格按照施工许可批准的工期控制施工进度。项目业主单位应成立管理机构,落实工期责任人,加强工期控制管理。 5)凡占道超过10天、单道双通、全幅断道的施工项目均应在施工现场公示工期。 6)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和执法机构应积极指导、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工期管理,确保施工项目按期完成。 7)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执法机构和涉路工程项目业主单位应定期检查施工进度,对工期明显滞后的施工,应督促施工单位调整施工方案,增加人员、设备投入,确保施工项目按期完成。 8)超过许可工期的施工项目应提前办理施工续期手续,未办理施工续期手续的不得施工。 9)除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施工延期外,由高速公路执法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对项目业主单位实施处理。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施工延期由项目业主单位按照合同条款执行。 8.2 工期上限规定 项目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加大管理力度和生产投入,尽可能缩短施工作业时间,降低施工作业对车辆通行的影响。 原则上高速公路施工作业工期不应超过下表要求:

  高速公路常规性施工作业工期控制要求   类别 允许采用的交通管制方式 交通管制最长允许时间 养护维修 日常养护   中央分隔带修枝 占道作业 不低于3公里/天   边沟及边坡清理 占用紧急停车道 不超过4小时/处   护栏维修 占道作业 24小时   横穿管线 占道作业 6天 路面维修 沥青砼 日常小修 占道作业 单点12小时 专项维修(无基层病害) 占道作业 不少于3处/天或500m2/天 专项维修(有基层病害) 占道作业 水稳基层3天/处,沥青碎石基层单点24小时内 罩面加铺 半幅双通 不超过10个工作日/封闭段 水泥砼 日常小修 占道作业 单点4天 专项维修 占道作业 9个工作日/公里 罩面加铺 半幅双通 双通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段 连续罩面管制长度超过3公里 半幅双通 不超过24小时 桥涵维修 养护维修 专项检测 占道或半幅双通 白天只允许占道作业 伸缩缝维修 占道作业 6个工作日/道 面层维修 占道或半幅双通 同路面维修要求 水泥砼铺装层日常维修 半幅双通 7个工作日/座 主体结构维修 半幅双通 以审批为准 隧道维修 连续占用车道的维修作业   不超过8天/公里 需连续半幅双通的维修作业   不超过6天/公里 收费站及匝道维修 需限制通行的维修作业 占道作业 持续限制时间不应超过24小时 禁止通行的维修作业 断道施工 持续限制时间不超过24小时 新建及涉路工程 上跨桥梁的新建及改扩建 占道或半幅双通 占用车道不能超过60天,半幅双通或限制通行不能超过90天 主线桥梁的新建及改扩建 半幅双通或铺设辅道 半幅双通时间不超过120天,有辅道通行可不限时 横穿管线 占道或半幅双通 占道时间不长于48小时,半幅双通时间不超过8小时 新建广告施工 占道作业 占道时间不超过7天 广告及上跨桥栏杆维护 占道作业 占用车道不超过12小时 其它需占用超车道的施工作业 占道作业 不超过12小时 其它占用主车道及紧急停车道的施工作业 占道作业 不超过24小时 其它只占用紧急停车道的施工作业 占道作业 不超过 其它需半幅双通的施工或维护作业 半幅双通 不超过12小时 其它新建、改扩建等项目   以审批部门审定为准 大流量路段的临时性占道作业 占道作业 只允许夜间作业 大流量路段的长时间占道作业 占道作业 以审批部门审定为准

 备注:若涉及表列多项工作同时开展,控制工期以时间长的为准。

 第九章 施工管理评价与监督体系 1

 总 则 1.1

 为督促高速公路施工管理单位履行职责,规范高速公路施工作业管理秩序,构建标准化施工作业管理体系,保障运营高速公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提升文明施工形象,制定本监督评价体系。 1.2

 按照本办法规定对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涉路工程施工的标准化、规范化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评价,包括:养护工程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具体管理情况;涉路工程的建设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具体管理情况;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对涉路工程的监督管理情况;高速公路执法机构的具体监督管理情况。

 2

  评价主体和方式 2.1

 施工管理监督评价工作采取日常监督检查与定期监督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评价细则见附表)。 2.2

 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为全市高速公路施工项目定期监督评价单位,负责牵头成立施工管理评价工作组,组织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和经营管理单位联合开展施工项目监督评价工作。 定期监督评价原则上每季度开展一次,由施工管理评价工作小组采取查看施工现场和查阅施工手续的方式进行监督评价。 全市高速公路划分为主城区域、渝东北区域和渝东南区域。由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组织不同区域的执法机构和营运管理单位成立评价工作组,采取异地交叉评价方式进行监督检查评比。 定期监督评价由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临时指定执法机构或经营管理单位的人员为评价工作组长,负责定期监督评价的汇总分析和编制监督评价报告,并于检查后3日内将评价报告报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 2.3

 施工路段的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和运营管理公司为养护工程的自评单位和涉路工程的评价单位,负责各施工项目当期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执法机构和运营管理公司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时,应加强施工期间的巡查并作好详细记录,结合日常巡查记录分别编制监督评价(自评)报告。其中,养护工程监督评价自评报告于工程完工后3日内报告报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备案;涉路工程监督评价实行期中评价,由营运管理单位和执法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至少不得少于2次),并及时报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3

  评价结果运用 3.1

 高速公路施工作业除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地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外,同时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3.2

 日常监督检查与定期监督评价根据监督评价细则确定,评价考核结果分为“优秀”(总分90分及以上)、“合格”(总分70分至89分)和“差”(总分70分以下)三个等次(“突发事件”一项得分为“0”的,直接评定为“差”)。 3.3

 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实行路管办会议通报制度。 养护工程自评单位应根据自评报告作好总结分析,对后期养护工程施工作业管理提出针对性解决措施,杜绝后期养护工程类似情形继续发生。 涉路工程项目的辖区执法机构、营运管理公司根据期中评价结果,立即向涉路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发出通报,督促其最迟于3日内完善相关管理措施。 3.4

 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对定期监督评价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并根据评价考核结果实施通报表扬、建议优先推优评优、纳入“优秀施工作业单位库”和通报批评、戒免谈话、建议取消评优资格、纳入“施工作业黑名单库”等处理。 3.5

 养护工程考核以定期监督评价考核结果为依据实行奖惩。 3.5.1

 定期监督评价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由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对运营管理单位、施工单位和辖区执法机构予以通报表扬;定期监督评价考核结果为“差”的,由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对运营管理单位、施工单位和辖区执法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3.5.2

 年度定期监督评价考核结果获得3次(含)以上“优秀”,且未被定过“差”的,由市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对运营管理单位和执法机构通报表彰,并抄送上级单位建议对单位和个人优秀推优评优;对施工单位纳入“优秀施工作业单位库”, 并抄送上级单位建议对单位和个人优秀推优评优。 对纳入“优秀施工作业单位库”的施工单位,高速公路营运管理单位可在满足招投标基本条件下优先选择其实施高速公路养护工程项目。 3.5.3

 年度定期监督评价考核结果获得2次“差”的,由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对运营管理单位和辖区执法机构通报批评,并对单位(机构)主要领导进行戒免谈话,抄送上级单位建议对单位和个人评优资格。 年度定期监督评价考核结果获得3次(含)以上“差”的,由市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对运营管理单位和执法机构通报批评,抄送上级单位建议对单位和个人评优资格,并对单位主要领导(委属上级单位领导)进行戒免谈话。 对年度定期监督评价考核结果获得2次(含)以上“差”的施工单位,由市交通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纳入“施工作业黑名单库”;同时,获得2次“差”的,取消1-2年进入本地高速公路养护市场资格;获得3次“差”评的,取消3年进入本地高速公路养护市场资格;全部评为“差”的,禁止进入本地高速公路养护市场资格。 3.5.4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应积极配合执法机构加强对养护工程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对施工单位及其施工作业人员不按施工组织方案、交通组织方案以及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与规程施工、违反施工作业安全生产合同的行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采取依法解除合同、清退出场以及上报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列入“施工作业单位黑名单库”等措施。 3.6

 涉路工程考核以日常监督检查和定期监督评价考核结果为依据实行奖惩。 3.6.1

 定期监督评价考核结果或两次日常监督检查评定为“优秀”的,由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对运营管理单位、施工单位和辖区执法机构予以通报表扬。 定期监督评价考核结果或2次(含)以上日常监督检查为“差”的,由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对建设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抄送上级单位建议对单位和个人取消评优资格,同时责令运营管理单位和辖区执法机构加强监管力度。 定期监督评价考核结果或2次(含)以上日常监督检查为“差”、 因施工管理不力引发重大伤亡事故或影响较大的交通堵塞事件的,对建设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纳入“施工作业单位黑名单库”,并作暂停建设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2年以内的高速公路涉路工程作业处理。 3.6.2

 属地管理的涉路工程,定期监督评价考核结果或2次(含)以上日常监督检查为“差”的,在该工程完工之前不得再行实施同一行政区域内属地管理的涉路工程施工。 属地管理的涉路工程,在2年内定期监督评价结果2次为“差”的,应由地方政府申报涉路工程施工作业,加强地方政府管理责任;在2年内定期监督评价结果3次(含)以上为“差”的,暂停2年该行政区域内的属地管理的涉路工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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