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高二 发布时间:2021-02-18 点击:

XX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使专项资金充分发挥应有的效益,更好地为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根据《XX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包括各级财政安排卫生部门实施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财力可能逐步加大投入,纳入财政预算。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村卫生室、辖区医院和其他相关医疗卫生机构。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 第四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实行预拨制和考核结算制。镇财政所、驻镇卫生所将县预拨经费根据辖区内医院承担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及时预拨到位;
根据村卫生室承担项目任务完成情况,按报支程序报付。年终或项目实施周期结束后,根据对项目实施情况的考评结果,对医院、村卫生室等项目实施单位进行结算。   第五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指标下达后,驻镇卫生所,要按照自身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完成的服务数量和质量合理、合规使用资金,并接受县财政局、卫健委的监管;
镇财政所收到拨款后,结合镇、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服务人口、服务内容、服务数量和标准,按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测算标准及时将资金拨付至医院,支付村卫生室。   第六条 驻镇卫生所对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进行技术指导、业务培训、督导考核等。   第七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购买镇、村卫生机构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其中直接用于村级的专项资金不少于项目资金的40%。   第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统一进行核算。

第三章 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使用实行报账制。各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采取报账制管理。   第十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统计制度,定期记录、汇总服务对象、数量、质量、日期、提供人等详细工作情况明细表和工作量月报表,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医院、村卫生室报驻镇卫生所、镇财政所审核;
驻镇卫生所汇集辖区内各项目实施单位(含自身)的工作量,报基本公共卫生项目管理机构审核,再上报县卫生、财政部门审定、归档。   第十一条 驻镇卫生所、镇财政所按照《XX县XX镇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办法》,每年对项目实施单位进行两次考核评估。考核结果作为项目资金结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镇财政所、驻镇卫生所按照有关规定,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不提供有关服务的,不给予资金补助;
对服务质量不到位的,扣减相应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镇财政所与驻镇卫生所利用相关媒体或公共场所,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实施情况、考核结果和资金使用等情况定期进行公示,切实提高项目实施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各相关单位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一经发现,将扣回项目资金,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镇财政所会同驻镇卫生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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