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科技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高二 发布时间:2020-09-19 点击:

 电子科技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教育部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教办厅〔2013〕8号)、《四川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川委办〔2014〕1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务接待,主要指国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兄弟院校到学校(含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及研究院等,下同)视察工作、检查指导、考察调研、出席会议、合作交流等公务接待活动。

 经审批后发生在外地的公务接待,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等原则。

 第四条根据来访人员的职级、来校的目的等情况,按照对等节俭、对口接待、严格标准、分工负责,确定接待规格,做好接待工作。

 (一)省部级及以上领导、重要嘉宾因公来校,由学校主要领导及有关校领导接待,学校办公室负责安排。

 (二)厅局级领导因公来校,一般由对口校领导负责接待,牵头部门负责安排。确需学校主要领导出面的,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协调。

 (三)其他因公来校,校领导原则不参加接待,按来访要求由对口单位负责接待。如确需学校有关领导会见的,须事先报学校办公室,由学校办公室协调安排,但校领导原则上不陪餐。

 第五条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或学校邀请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六条接待住宿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优先安排在学校内部接待场所,按标准结算;确需在校外安排住宿的,执行协议价格。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及以上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在房间内摆放花篮和果篮。

 住宿费一般由接待对象自理。我校发函邀请并注明解决住宿的,住宿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精神执行,现行标准为部级、院士800元/天,厅级、高级职称人员470元/天,其他人员320元/天;2016年1月1日起,住宿费参照《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文件精神执行。

 第七条严格控制用餐标准。

 (一)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原则上安排在校内接待餐厅用公务餐;如遇特殊情况需在外接待,须经单位负责人审批。

 (二)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学术交流过程中,确因工作需要,陪餐人数可本着从简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

 (三)工作餐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到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消费。工作餐标准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确定为不超过130元/人/天。

 第八条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在会场搭设背景板和摆放鲜花,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举办师生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九条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组织师生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有意造势或搞夸张性宣传。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学校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参加迎送。

 第十条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严格按规定使用车型。校内出行活动尽量步行。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须如实、完整填写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由接待单位负责人审签。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公务接待费报销规定及审批程序。

 (一)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结”。学校与后勤集团及其所属接待机构可以采取接待单位负责人“单次审签,定期结算”的支付方式,每批次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应当按规定及时结算。

 公务接待费报销应及时,票据必须规范,并限由接待单位负责人签批。各单位接待费一般需在票据开具之日起三个月内报销。接待费报销、结算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公函和接待清单。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结算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凭证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报销、结算。

 (二)?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按照国家公务卡管理和学校财务结算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三)?学校及校内各二级单位须将公务接待费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单独列出。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学校按照教育部统一安排,按年度公示公务活动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公务接待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上级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办公室、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附表: 电子科技大学公务接待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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