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县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来源:高二 发布时间:2020-09-06 点击:
AA 县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使用效益,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 AA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卫生扶贫救助基金,是指通过财政安排企业、个体工商户、爱心人士和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筹集,按规定用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卫生扶贫救助基金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卫生扶贫救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建立卫生扶贫救助基金。首次设立时,基金规模大致为 300 万元左右。卫生扶贫救助基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县级财政部门首次安排 100 万元垫底资金。以后根据本地区开展卫生扶贫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安排。
(二)市级财政一次性补助 50 万元。
(三)社会各界自愿捐赠的资金。
(四)卫生扶贫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五)按规定可用于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 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卫生计生部门根据卫生扶贫救助对象需求、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科学合理地安排卫生扶贫救助补助资金,积极争取上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章 基金使用 第七条 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的救助对象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第八条 卫生扶贫救助基金主要用于解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享受现有医疗保障制度和医疗帮扶政策的基础上,仍然存在的与看病就医直接相关的特殊困难。其使用范围为:
(一)未纳入报销的门诊费用; (二)办理转诊手续后到异地就医住院、未能完全报销的合规费用; (三)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应纳入卫生扶贫救助基金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 门诊救助标准:
贫困人口患有《AA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AA 县财政局关于调整 AA 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新农合补偿政策的通知》(隆卫计发〔2016〕340 号)规定的 25 种门诊特殊病种中的一种或几种的,经具有相应诊断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并经审批后,在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该疾病的门诊治疗,所产生的检查、治疗和药品等费用,在新农合进行限额补偿 1000 元以后,仍有余额的,由基金限额补助 500 元,不足 500 元的据实补助。
第十条 异地就医住院救助标准:
贫困人口患重大疾病,在本县范围内确实无法解决,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后,到异地就医住院产生的合规费用,在新农合报销、大病保险、民政救助后,余下的合规费用(含起付线),按以下比例予以救助:
(一)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按 50%救助; (二)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按 40%救助; (三)其他非定点医疗机构,按 30%救助。
异地就医住院救助封顶线为 5000 元。
第十一条
救助程序:
(一)个人申请。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用,在经新农合报销、大病保险、民政救助后等渠道解决后仍存在个人自付费用的情况,可在户籍所在地村(社)领取和填写《AA 县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申请表》。并向村委会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门诊救助对象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AA 县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申请表》(一式两份)、《AA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贫困人口重大非住院疾病门诊补偿申请表》(经县新
合办审批后的复印件,加盖原报账中心卫生院鲜章)、门诊医疗费用发票原件(提供复印件的,需加盖原件收存单位鲜章,并注明已报销金额),身份证、《AA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卡》和《内江市贫困户就医优惠证》原件和复印件。
异地住院救助对象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AA 县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申请表》(一式两份)、医疗费用发票原件(提供复印件的,需加盖原件收存单位鲜章,并注明已报销金额)、出院证和费用清单,身份证、《AA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卡》、《内江市贫困户就医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村级初审。村委会对救助对象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在《AA 县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提交镇、街道。
(三)镇、街道复审。镇、街道对村委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在《AA 县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四)社会公示。镇、街道对复审通过的拟救助对象在镇、街道、村公开栏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五)部门审定。镇、街道将公示后无异议的拟救助对象申请材料(含公示情况资料)交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审定。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在《AA 县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同时,返还一份《AA 县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申请表》给镇、街道留存,将其余申请材料(证件复印件)登记造册,建档保管,以备抽查核实。
(六)拨付发放。救助基金的发放,原则上采用银行直接“打卡”的办法。救助对象应向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提供本人有效的银行卡复印件。
第十二条 参加其他基本医保的贫困户,其卫生扶贫救助参照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执行。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十三条 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定期对账制度,县级财政、卫生计生部门应按照规定认真做好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每年不少于两次。年度末,卫生计生部门应按要求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卫生扶贫救助基金年度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卫生扶贫救助基金年终结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若当年结余资金量较大,经县政府同意后,可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再次补偿。卫生计生部门、财政部门应不断完善救助方案,确保基金均衡合理使用,确保救助对象最大程度受益。
第十六条 卫生扶贫救助基金必须全部用于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解决合理用药、诊疗、医疗服务发生的医疗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第十七条 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应通过网站、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卫生扶贫救助基金对象和救助金额等情况应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财政和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定期对卫生扶贫救助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财政和卫生计生部门对县域卫生扶贫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和基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九条 发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故意编造虚假信息,骗取上级补助的,除责令立即纠正、扣回、停拨上级补助资金外,还应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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