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窗口人事代理用工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来源:高二 发布时间:2020-08-23 点击:

 业务窗口人事代理用工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一、服务贯标考核。

  分设一、二等奖和基础奖,根据贯标评定标准计分,月度总分前二名为一等奖,奖励 400 元,第三至第五名为二等奖,奖励 350 元,末二名不计奖,其他为基础奖,奖励 200 元。连续三个月获一等奖的,当月奖励 600 元,第四个月起列为下一计奖周期;连续三个月(含)以上为末二名的,当月扣发 100 元。

 二、纪律表现与服务效能考核。

  设置基本分共 100 分,其中纪律表现部分 40 分,服务效能部分 60 分。

 1、纪律表现(40 分)。

  (1)擅自离岗的,每次扣 5 分;擅自离岗时间半天及以上的,该项不得分;

  (2)无故缺席中心及部门召开的各种会议、集中学习、考试考核的,每次扣 5 分;

  (3)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以各种方式推诿工作,拒绝服从管理的,该项不得分;

  (4)发生任何形式的违反廉洁服务的违规违纪行为,经查属实的,当月不计发奖金。

  (5)符合本部门其它工作制度中设定的扣分条件的,按相关工作制度扣分;违反中心其它管理规定的,酌情扣分。

 2、服务效能(60 分)。

  (1)因服务态度差导致与服务对象发生争执或引起投诉,

 经查属实的,一次扣 20 分;三个月内累计出现二次的,该项不得分;十二个月内累计出现三次的,停职反省,停职当月不计发奖金。

  (2)当月发现或检查以往业务凭证时,归集、提取、贷款、结算类业务如发生金额类差错或材料有误的,经查属于人为责任差错的,办理人员一笔扣 5 分,两笔扣 15 分,三笔及以上差错的,该项不得分;审核人员每一笔扣 3 分;银行驻点人员经办业务出现上述差错按《受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考核办法》相关规定处理,中心审核人员未及时发现的,承担同等责任。

  (3)没有对服务对象进行一次性告知,或因业务不熟练、办理业务效率低,导致客户不满意引起投诉,经查属实的,每次扣 5-10 分。

  (4)未按办事指南要求受理业务事项或不按规定办理服务事项,造成不良影响或引起投诉,经查属实的,每次扣 5-10分。

  (5)符合本部门其它工作制度中设定的扣分条件的,按相关工作制度扣分;违反中心其它管理规定的,酌情扣分。

 三、实绩表现加分

  1、每月业务量统计排名前三名的,当月分别奖励 30 分、20 分、15 分。

  2、服务过程中,在确实按规定处理业务并积极主动、耐心细致向服务对象做出多方面解释的前提下,受到无理谩骂、指责仍能保持良好态度,经核查属实的,当月加 10 分。

 3、受到服务对象署实名表扬的,当月加 10 分。

  4、工作认真细致,在业务受理或审核阶段查出骗缴、骗提或骗贷等情况的,每发现一笔加 10-20 分。

  5、及时查出其他人员业务差错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每发现一笔加 5-10 分。

  6、在市级(含中心)各类业务考核、比赛中获一等奖的,当月加 10 分,二等奖加 8 分,三等奖加 5 分,省级翻一番,国家级翻二番。

  7、对中心工作和管理制度提出创新思路,或对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被中心采纳的,加 5 分。

  8、为提升中心形象做出较大成绩,并受到中心主要领导在大会上肯定表扬的,加 10 分。

  9、在各种报刊、网站发表与住房公积金有关的文章,中心网站每篇加 5 分,市级(网站)加 20 分,省级加 30 分,国家级加 40 分。

  10、主动承担窗口本职工作以外的工作事项,为业务部与中心建设做出具体贡献的;或表现突出、符合其它奖励条件的,酌情加分。

 四、相关说明

  1、考核分数与本月奖金挂钩。基本分满分 100 分(得满分发 1330 元),实行扣分制,扣 1 分为 13.3 元,扣分不保底。员工表现为加分制,加 1 分为 10 元,月度考核分最高为 150 分。

  2、考核情况每月 10 日前上报至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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