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医需懂法】 知法懂法守法手抄报

来源:高二 发布时间:2019-09-05 点击:

  什么是医务人员涂改病历的行为?医务人员涂改病历要承担什么责任?      律师同志:   某男性患者因为发热到该市中心医院门诊部治疗,内科主治医生诊断其为扁桃体炎。医院为患者注射青霉素治疗,但三天以后,患者仍然高热不退。主治医生检查时发现他的腹部有一块硬疤,约手指盖大小。患者的家属说其喜欢钓鱼,曾被非洲鲫鱼咬伤过手指,但这个细节没有引起医生的注意,一直把患者的病情当作炎症来治疗。不久,患者的脸开始肿大,两眼充血、眼球发黄,其家属决定往另一家医院治疗。第二家医院派车来接患者,医生看到了患者腹部的疤,连忙问患者是否喜欢钓鱼,在得到肯定的答复后,医生很快将患者确诊为恙虫病。随车的医生说,恙虫病其实很好医治,几片四环素便可治好,但到了晚期,后果就严重了,这位病人病情被耽误了,我们尽最大的努力医治吧,如能早来一天,病情就会好些。到达该医院后,医生告诉患者的家属,患者的心脏、肝脏、肺部、肾脏、大脑等中枢神经均受到病毒感染,大部分内脏已经衰竭,情况非常严重。虽经紧急抢救,但患者终因病情太重而死亡。
  事件发生后,患者家属要求追究中心医院的责任,中心医院为了保住"三甲"医院的地位,组织医生涂改病历,企图蒙混过关。最后,医院涂改病历的行为被卫生行政部门发现。
  律师解答: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9条规定,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执业医师法》第23条规定,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这是因为医疗事故纠纷中,病历的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对于判定医疗事故责任具有重要意义,所以病历是医患双方都关注的资料。涂改病历,是指在病历书写完成后为掩盖病历的真实性所进行的涂抹、修改。涂改病历往往是为了掩盖治疗过程中的失误。不允许涂改病历并不意味着病历不能修改。根据卫生部分布的《医院工作制度》的规定,上级医师可以审查修改下级医师记录的病历,医师因笔误或经过上级医师审查需要对病历做出修改时,应保证原记录清楚、可辨认,修改时使用不同颜色(一般为红色)墨水书写,注明修改时间并签名。如遗漏重要内容需要补记时,医师应在发现后及时补记,位置与上次相关病程记录紧邻,注明补记时间并签名,也可以与上级医师同时签名。
  对于涂改病历的责任,《执业医师法》第37条明确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8条规定,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在本案中,中心医院为了保住"三甲"医院的地位,在发生事故后组织医生涂改病历,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中心医院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患者一方如何申请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
  
  律师同志:
  一位姑娘经人介绍认识了一个小伙子,小伙子虽然做事认死理,胸襟气度小一些,但人长得高大英俊,家庭条件也不错。两个人的感情发展很快,不久就到了谈婚论嫁的程度。在结婚仪式后,两个人和和美美地过起了小日子。婚后女方有了身孕,这给四口之家带来了极大的喜悦。老两口膝下只有这么一个儿子,早就盼着抱孙子了。这一天,丈夫陪妻子到医院进行检查,医生仔细检查了孕妇的身体和胎儿的状况,并为孕妇建立了病历,记载了检查的情况。在无意之间,丈夫看到了病历上记载的怀孕时间是5个月,但是他们结婚刚刚3个月啊,这对丈夫而言,简直就是五雷轰顶。他的第一个感觉就是妻子把自己骗了,原来妻子在结婚之前就已经和别人有了孩子,认识自己之后就匆匆忙忙地结婚,结婚的目的就是掩盖已经怀孕的事实,让自己来给她背黑锅。他越想越觉得有道理,但是生性要面子的他却不肯向医生说明这些问题,强压着怒火带着妻子回到了家中。在家里,丈夫怒气冲冲地质问妻子到底孩子是谁的,为什么要欺骗他。面对丈夫的指责,妻子十分委屈,等她明白了事情的原委之后,反倒觉得轻松了,反正自己并没有做什么对不起丈夫的事,一定是大夫写错了。第二天,她独自去了医院,找到给她检查的医生,要求看一看病历,却见到病历上赫然写着“怀孕5个月”。她又急又恼,对医生说明了事情的经过,医生这才发现是自己写错了,马上向她道歉,并更改了病历。妻子又向丈夫说明了医生的错误,但固执的丈夫认为这是妻子买通了医生来骗自己,无论如何也不肯相信妻子的话,此时公公、婆婆也相信儿子的话,对儿媳冷眼相待。就这样,无论妻子怎样解释,丈夫都坚持要求与妻子离婚,而且大有不离婚则誓不罢休的劲头。在丈夫和公婆的压力下,妻子同意与丈夫离婚了。离婚后,妻子足月生下了一个男孩,证明了自己的清白,但是,已经破裂的感情却再也无法弥合了,刚刚出生的婴儿也无法享受父亲的关爱了。医生书写病历的一个小小失误竟然给她造成如此悲惨的结局,她想向医院和医生讨个说法。改写过的病历是最好的证据,现在保存在医院,于是她向医院申请复制该病历。
  律师解答:
  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①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②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③保险机构。
  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医疗机构应当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论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本案中,我们姑且不论追究医院和医生责任的结果如何,该孕妇是有权要求复制病历的。她作为受害人,可以提出复制申请,同时需要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医院在确认她的身份后,应当为她复制该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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