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会计师事务所自查报告范文
来源:高一 发布时间:2020-09-26 点击:
京财监督〔2020〕1883 号附件 2
×× 会计师事务所自查报告
(参考格式)
北京市财政局: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 2020 年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联合检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们于 2020年
月
日至
月
日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事务所基本情况 1.主要包括事务所成立时间及其沿革,内部组织架构,人员规模及其构成,注师人数及社保缴纳情况,业务规模及其构成,有关资格、注册资本、股东姓名及其出资额度和比例。
2.上年度以及本年 1-6 月业务收入(按业务类型披露收入及各类型业务出具的报告份数。包括:年报审计业务、专项审计业务、其他业务等)。
3.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的建立等基本情况。
二、自查工作开展情况 主要包括自查时间,自查人员,自查范围,自查内容,抽查业务的类型、数量,主要检查方法等。
三、自查情况 1.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备案情况,是否持续符合设立条件。
2.内控及财务管理情况。
3.执业质量控制情况。
4.遵守职业道德情况。
5.业务报备情况。
四、自查发现的问题 主要是自查发现的问题总括说明及对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五、整改措施 主要是结合自查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整改措施。
六、其他方面
主要包括事务所执业中的先进经验和好的做法,以及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和行政监管方面的意见及建议等。
附表:会计师事务所自查情况统计表
会计师事务所(盖章):
主任会计师(签名):
年
月
日
会计师事务所自查情况统计表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公章):
序号序号
自
查
项
目
是
否
一
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备案方面
1.是否按规定自作出决议之日起 20 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2. 涉及工商变更登记的,是否自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 20 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3. 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经营场所的,是否在办理完迁入地工商登记手续后 10 日内向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4. 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经营场所的会计师事务所设有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在取得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换发的执业证书后 15 日内向其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
内控及财务管理方面内控及财务管理方面
1.是否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2.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3.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4.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5.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6.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7. 会计不相容岗位是否分离
8.是否按规定提取风险基金或购买职业保险
三
执业质量方面
1.是否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制定完善审计规程并执行
2.风险导向审计程序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3.是否按照准则及规程的规定制定审计计划
4.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实施的审计程序是否到位
5.收集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
6.审计意见是否恰当
7.业务档案的编制和保存是否符合规定
8.是否按照质量控制准则的要求,建立、完善质量控制制度并执行
9.是否制定质量复核制度
10.是否存在对同一客户、同一期间的会计报表,根据客户不同的审验目的而出具不同意见类型和审计结果的业务报告
11.近三年是否接受政府有关监管部门的检查
12.近三年是否涉及法律诉讼及民事赔偿情况
13.近三年是否受到行政处理处罚和行业惩戒情况
四
职业道德方面
1.是否根据《职业道德守则》的要求制定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行为规范
2.在执行业务中是否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3.在执行业务中是否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职业谨慎
4.是否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5.事务所合伙人(股东)和承办某项业务的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利用职业便利获取不当得利的问题
6.是否存在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情况
7.是否存在恶意低价招揽业务情况
8.是否制定注册会计师的后续教育与专业培训制度
五
业务报备方面
1.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业务报备
2.业务报备的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及时
3.是否配备专门的业务报备人员
注 :
会计师事务所应对照上述内容进行自查,并在对应项目中以“√”表示。如存在上述问题,请在报告中说明原因及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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