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交通安全奖惩制度

来源:高一 发布时间:2020-09-22 点击:

 单位交通安全奖惩制度 一、惩罚制度 ?1、驾驶员恶意违章造成罚款由其自行负责,公司将其违章情况在宣传栏公布。

 ?2、驾驶员在交接车辆时要配合有关人员清点车辆证件、随车工具及物品,车辆交收后,如有物品丢失均需按价赔偿。

 ?3、车辆发生事故要及时向车队高度联系,尽快报案,同时报保险公司,事后公司对驾驶员责任情况另外对驾驶员进一步处理。

 ?4、驾驶员驾驶车辆与本公司车辆或机械发生碰撞,经济损失有责任方赔偿。

 ?5、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壹仟元以下不走保险公司可走快速理赔处理程序,费用由驾驶员承担 80%,公司承担 20%,并对该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

 ?6、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贰仟元以上走保险公司的,费用由驾驶员承担理赔金额的 10%罚款,如出现理赔以外的残值按理赔残值 30%罚款。并对该驾驶进行安全教育。

 ?7、驾驶员发生交通互撞自陪事故我方车辆车损较轻能自行修复,公司不做处理。互撞自陪交通事故走保险公司的,公司对该驾驶员处以理赔金额的 10%罚款。

 ?8、车辆发生任何损坏无法确认责任人的,由该驾驶员负责。

 ?9、车队定期对全部车辆刹车、转向机、灯光检查。

 ?10、对酒后造成违章或事故,一切责任以及损失由驾驶员自行承 ?担,扣除风险抵押金后该驾驶员开除厂籍。

 ?二、奖励制度 ?1、优秀员工奖 ?1)按照司机工作标准执行; ?2)全年无交通事故以及违章的驾驶员,给予安全奖 2000 元; ?3)车辆胎修理及保养费用低于平均值。

 ?2、月奖(卫生、安全、满勤)每项 100 元 ?1)卫生奖:全月车辆卫生洁净率 90%; ?2)安全奖:全月安全行驶无任何交通事故以及违章小挂小碰; ?3)满勤奖:全月无请假,旷工。

 ?高速公路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2017-08-14 9:49 | #2 楼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 493 号令),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本着提高各级领导和全体职工安全生产责任意识,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安全生产方面,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肇事者或者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处罚:

 ?1.由于冒险蛮干或玩忽职守造成伤亡事故的; ?2.由于违章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 ?3.发现有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不积极采取措施而未能避免或减轻事故的; ?4.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启动机械设备造成伤亡事故的; ?5.由于不按规定穿戴个人防护用品造成伤亡事故的; ?6.由于不按已批准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造成伤亡事故。

 ?第三条 项目部安全生产处罚规定如下:

 ?1.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施工人员,经口头警告,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对其处以 50 元的罚款,一天内发现该部门单位所辖工地有下列行为的 10 个违纪人员,对部门单位负责人处以 100 元罚款。

 ?1) 进入施工现场没有戴安全帽者;

 ?2) 进入施工现场穿拖鞋者; ?3) 高空作业未系安全带或系了安全带没有按要求悬挂者(大面积有安全操作平台的除外); ?4) 高空作业未穿防滑鞋; ?5) 从事高空作业,上下基坑和现浇支架不走马道、爬梯者; ?6) 水上作业未穿救生衣者; ?7) 在岗位上打闹者; ?8) 在预制梁板、施工机械、施工车辆阴凉处睡觉者; ?9) 在危险品、易燃品、油库等容易发生火灾的地方吸烟或使用明火的(工作用火除外,但要做好严格的防火措施); ?10)金属切割作业,氧气瓶与乙炔瓶,气瓶与明火不按要求保持安全距离, ?1 ?乙炔瓶没有直立放置的,没有防火措施的; ?11)使用震捣器、电锤及其它手持电动工具,操作人员没有正确穿戴防护用品的; ?12)电焊工以纸面罩代替防护面罩,未戴防护手套作业的(点焊除外); ?2.施工人员酒后上岗的,对其处以 100 元罚款。

 ?3.安排带病或疲劳过度无法上岗的施工员强制上岗的,对安排工作的责任人处以 100 元罚款。

 ?4.非相关人员进入危险作业区域,现场有工区负责人、分管技术员在场而无人阻拦和劝阻者,对工区负责人、现场分管技术员分别处以 50 元罚款。

 ?5.非工作需要,随意攀登脚手架,井字架、龙门吊、进入高空桥面作业区的,对当事人处以 100 元罚款。

 ?6.施工车辆、施工机械(挖掘机、装载机、压路机、平地机、翻斗车及炮车等)驾驶室外严禁载人,对违反上述规定的驾驶员或机械操作员处以 100 元罚款。

 ?7.特种作业人员〔电工、起重工、起重指挥、电气焊工、金属焊接切割、厂内车辆驾驶(挖掘机、压路机、推土机、翻斗车、平地机、汽车泵、汽车吊等)〕,必须持有效期以内的本工种特种作业操作证书上岗,凡无证上岗操作者,对其处以 100 元罚款,并立即停止作业。

 ?8.挖掘机、各种吊车、龙门吊等作业时,臂杆下、回转半径范围严禁人员入内。违反上述规定对现场负责施工的责任人处以 100 元罚款。发生事故的,租赁机械由机主负责经济赔偿;项目自有的机械设备,追究现场负责人和机械操作手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并分别处以 100 元罚款。

 ?9.在高压线附近起重吊装作业,必须与外电线路保持安全距离。因吊装而损坏用电、通信等设施的,由使用起重吊装作业的部门单位负责赔偿,同时对操作人员和现场负责施工的负责人分别外以 100 元罚款。

 ?10.对有明显标志并对现场施工人员已进行了交底在挖掘土方时而损坏地下管线的,由使用方负责赔偿,同时对操作人员和现场负责施工的负责人分别处以 200 元罚款。

 ?11.使用卷扬机、电动葫芦、手拉葫芦、起重机等要正确地选择并检查钢丝绳、吊具、锁具是否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凡使用损坏程度超过报废标准的钢丝绳、吊具、锁具,起重钢丝绳回头固定无保险卡或经过补焊的吊钩的,对负责施工的班组长处以 100 元罚款,发生事故的追究现场责任人责任。

 ?12.各种车辆、机械必须由固定司机驾驶、操作。司机、操作员必须严格 ?2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应车辆和机械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禁将车辆、机械交与他人(无论有无驾驶证、操作证)驾驶、操作,违反上述规定对司机或操作

 员处以 200 元罚款,对非驾驶员或操作者处以 100 元罚款,发生后果的由驾驶员和非驾驶员双方共同承担责任,因工作需要由项目部安排的除外。

 ?13.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有经常性的检查维修保养记录,没有对起重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及检查、维修、保养没有记录的对操作员处以 100 元罚款;并对机械部负责人处以 200元罚款。

 ?14.生活区、施工区、机械设备等易发生火灾的地方,未按要求设置灭火器材的,对工区、施工队负责人处以 50 元罚款。

 ?15.因电器线路或电焊、金属切割作业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而导致起火的,对该班组负责人处以 50 元罚款;对违章操作者处 50 元罚款,并对火灾所造成损失根据情况进行赔偿。

 ?16.项目部、各工区、站、施工队从事炊管的人员和厨师,每半年必须进行一次体验,对未能持健康证而上岗的炊管人员、厨师,发现一名,对相应部门的负责人处以 100 元罚款。

 ?17.项目部、施工队因采购物品不新鲜或采购腐烂变质等物品或因消毒措施不当而引起职工中毒事故发生的,发生一次事故,对相应部门责任人处以 1000 元罚款,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项目所在地区如发生传染性疾病,项目部已采取措施,并作出具体的要求,而施工队没有按要求实施,导致有人员染病的情况,项目部将追究相关部门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18.因防暑措施不到位,发现一例中暑者对相关部门单位相关负责人处以 100 元罚款。

 ?19.因防护措施不到位,因发现一例因煤气中毒者对相关部门单位相关负责人处以 500 元罚款。

 ?20.因劳保用品不合格或发放不及时,发现因防护原因而引起的伤害,对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处以 200 元罚款。

 ?21.凡损坏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标牌的,或任意拆除和随意挪动的,发现一次,对当事人处以 50 元罚款,对所属部门单位负责人处以 100 元罚款,并按价赔偿损坏的标识、标牌。

 ?22.有下列行为的,对电工处以 50 元罚款(若该部门单位电工已对该部门单位负责人已提出整改意见的除外):

 ?1)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线路的架(敷)设,不符合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发 ?现一次,对架(敷)设线路的部门单位负责人处以 100 元罚款。

 ?2) 对使用木质配电箱,或无配电箱直接将刀闸装在木板上的,每发现一次对使用单位部门处以 200 元罚款。

 ?3) 临时用电实行三级配电,即设置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配电;二级漏保,即在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各设漏电保护器,违反上述规定对使用部门单位处以 200 元罚款。

 ?4) 开关箱应做到“一箱、一机、一闸、一漏”,有门、有锁和防雨、防尘,严禁“一闸多接”,违者对使用部门单位处以 100 元罚款;严禁用其它导体代替熔断丝,违反上述规定对使用部门单位处以 500 元罚款;配电箱内有多路配电(指 2 路以上)无标记注明的,违反上述规定对使用部门单位处以 50 元罚款;闸刀破损、闸具不符合要求的,违反上述规定对使用部门单位处以 50 元罚款;移动照明灯具用铁杆支架无绝缘保护的,违反上述规定对使用部门单位处以 50 元罚款。

 ?5) 手持照明灯未使用 36V 及以下电源供电的,违者对使用部门单位处以 100 元罚款。

 ?23.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由项目部集中各班组、现场技术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督促班组长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交底必须有交底和被交底方的签名记录,没有交底或交底无记录的对班组长处以 50 元罚款,对工区主任处以 100 元罚款。

 ?24.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格的施工人员,分别处以 100 元罚款。

 ?25.未经过领导同意,擅自向河道、池塘排放泥浆,违反上述规定对实施排放的部门单位负责人处以 200 元罚款,造成后果的还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26.对存在有事故隐患,虽然在接到“事故隐患通知书”后对事故进行了整改,但整改不彻底,或“事故隐患回执”逾期不反馈的,对其部门单位负责人处以 200 元罚款,对拒不整改的部门单位处以 300~500 元罚款,并停工整顿。

 ?27.屡次违反某一条款的部门单位或个人,下一次的处罚以上一次罚款的双倍数计罚。

 ?28.现场受到业主批评或罚款的,对经理部信誉造成重大损害的,项目部应对责任部门单位负责人处以 1000 元以上罚款。

 ?29.对安全工作不负责任,违反上述多项规定的部门负责人将处以 100~300 元的合并处罚。

 ?第四条 项目每年在总结、评比的基础上,对安全生产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必要的表彰与奖励; ?第五条 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基本条件 ?一、 先进单位 ?1. 严格执行了国家和地方政府以及上级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各项规章制度,在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方面有显著成绩和值得全公司推广的先进经验的; ?2. 领导重视、将安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环保工作,并把安全工作、环保工作纳入单位经营考核内容; ?3. 组织健全,按规定配备了专、兼职安全人员,设立了安全机构,有切实可行的制度、措施并贯彻实施,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各项活动,落实了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4. 在完成项目下达的各项生产经营指标的情况下,积极采取了预防伤亡事故的有效措施,无因工伤亡事故发生。

 ?二、 先进个人 ?1. 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以及上级的各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工作积极主动,能出色地完成本职工作,工作中无“三违”行为,无事故和隐患责任; ?2. 热爱本职工作,并对预防和避免因工伤亡事故有突出贡献; ?3. 在安全技术、管理方面及环境保护方面有重大发明、技术履行或者重大合理化建议被采纳; ?4. 在预防和避免重大伤亡事故或在事故抢救中有突出贡献。

 ?第六条 批准权限及奖励办法 ?一、 凡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项目向公司报送材料,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呈公司安委会批准; ?二、 凡被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或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或“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称号,并通报表彰及发给适当奖金予以奖励,奖金数额由筹建处研究决定。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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