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续订书范本

来源:高一 发布时间:2020-07-28 点击:

 劳动合同续订书范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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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续订劳动合同期限类型为__期限合同,续订合同生效日期为__年│

  │__月__日,续订合同______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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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盖章)乙方(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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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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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续订劳动合同期限类型为__期限合同,续订合同生效日期为__年│

  │__月__日,续订合同______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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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盖章)乙方(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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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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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扩展阅读

  劳动合同续订问题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续订劳动合同,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

  案例:小王 2008 年 1 月 5 日入职某公司,公司与小王签订了一份二年期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 2008 年 1 月 5 日至 2010 年 1 月 4 日。小王在 2010 年元旦休假后在 4 号回到公司上班,公司却给了小王一份通知,通知上写由于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根据经营情况,经慎重考虑不再续订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双方发生纠纷。

  本案中公司终止劳动合同不再续订是否需向小王支付经济补偿 答案是肯定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经济补偿的支付进行了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工作年限跨越 2008 年 1 月 1 日前后,用人单位不续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案例:张某2004年12月1日加入深圳某公司担任工程师职务,公司与张某每年均签订一份一年期的劳动合同,最后两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分别为 2007 年 12月 1 日--2008 年 11 月 30 日,2008 年 12 月 1 日--2009 年 11 月 30 日,张某月平均工资为7**元。2009年11月30日,公司通知张某终止劳动合同,不再续订,告知张某公司将支付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即 14**元,张某认为自己是 2004 年 12月 1 日入职的,公司应当支付 35**元(7**元 5),公司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

  本案中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从张某入职日开始计算还是从 2008 年 1 月 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开始计算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从 2008 年 1 月 1日开始计算。劳动部 1995 年 8 月 4 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38 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 46 条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 1 年支付 1 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 个月以上不满 1 年的,按 1 年计算;不满 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由此可见,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法》的最新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

 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本案中公司与张某的劳动合同于 2009 年 11 月 30 日终止,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从 2008 年 1 月 1 日开始计算,至 2009 年 11 月 30 日超过一年半不足两年,因此,应该向劳动者支付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张某 2004 年 12 月至 2007 年 12月 31 日之间的工作年限,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能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可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因此,对该段工作年限,公司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有些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发生误解,认为是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将其 2008 年 1 月 1 日之前的工作年限清零了,这是不对的,2008 年 1 月 1 日之前的工作年限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本来就不计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并未改变原来的规定。

  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能否获得经济补偿?

  案例:

  李小姐是一公司的管理人员,已经工作了五年,2009 年 12 月 31 日,她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征求李小姐关于续订劳动合同的意见,李小姐觉得在该公司发展空间不大,想年后再去找一个好一点的公司,因此,答复公司决定终止劳动合同,不再续订。李小姐能否获得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46 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用人单位在征求李小姐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时,李小姐明确答复不再续订劳动合同。

  因此,公司可不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这里需注意,如果用人单

 位降低了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导致劳动者不愿意续订的,用人单位不能免除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

  比如,用人单位增加劳动者的工作量,但是劳动报酬不变,这实际上是变相降低了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还比如用人单位要求降低工资,劳动者不同意而不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均需支付经济补偿。

  续订劳动合同争议_合同范本

  朱某是某一外企电子设备的技术部经理,工作很有成效,很得公司器重。一天,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和一位副总找到他:“您跟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还有 30 天就要到期了。”随即人力资源部经理将一份书面通知递给朱某,副总同时说道:“总经理十分赞赏您这几年来为公司作出的重大贡献,他让我们向您发放这份《续签劳动合同意向书》,希望你继续留任公司担任技术部经理。”朱某接过《通知书》,只见上面写道:“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 12 月 31 日到期,届时公司愿意同您续签劳动合同,恳请您能继续留任上班,……”朱某看完后,很受感动,当即表示:“自己到公司**年中,深得上司信任,近二年升任本职工作,我对公司有着深厚的感情,很愿意与公司续订劳动合同。”当场签名,表明继续留任。

  12 月 25 日,距劳动合同终止期还差 6 天。公司要求朱某正式履行续签合同手续。当朱某看到续订劳动合同期限是“5 年”时,他随即想到:5 年之后,自己已是 52 岁人了。到那时,如果公司跟自己终止了合同,再找工作就困难了,退休不够年龄,那可怎么办呢 于是,朱某向公司书面提出,自己已为公司工作了**年,希望这次能续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为此,朱某与公司又进行了多次协商,但在合同期限上,最终未能达成一致。12 月 30 日,在原合同到期的前一天,公司向朱某下发了一份《终止劳动合同通知

 书》,上面写到:“由于您不同意续签 5 年期的劳动合同,根据公司董事会章程第六条:“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不得大于 5 年”的规定,经公司研究决定,届时公司将同您终止劳动合同,不再续订。请在今明两天内办理移交与离职手续,并预祝您在其他地方找到满意的工作……”。朱某看完后找到总经理论理无结果,于是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他认为公司这种出尔反尔的做法,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他请求裁决:公司与他续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对朱某提出的请求,公司几位主要领导研究后,认为朱某现在虽是公司的技术业务骨干,但电子产品的更新换代越来越快,5 年后朱某的知识将老化,他的身体也可能不能再胜任本职工作,因而不同意朱某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仍坚持 5 年为期限的协议条款。

  公司在肯定朱某的业绩和能力的前提下认为:公司已经按照董事会章程给予了 5 年最长工作年限续签劳动合同,但朱某提出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经公司领导研究后,决定坚持董事会这一规定,不与朱某续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在合同到期前,书面通知了朱某,因而没有义务与他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本案争议焦点:公司是否必须与朱某续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评讲: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这一条的规定,有些人误以为只要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年以上,单位就必须与自己续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种错误的理解在于忽视了“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这一前提。实际上,若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明确不愿意续延劳动合同,无论劳动者在该单

 位工作多长时间,用人单位都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但是,如果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且双方都有续延合同的明确意愿,此时,只要劳动者提出了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要求,那么不管用人单位是否情愿,都必须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本案中,朱某已经在公司连续工作了**年,合同到期前 30 天,双方就续订劳动合同又达成了一致意愿,后来当朱某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时,公司理应按劳动法的规定,与其续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公司为了片面追求自己今后的利益,并颠倒了法律规定与董事会章程之间的关系,不顾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了达到不与朱某续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目的,出尔反尔地在原劳动合同到期前,匆忙决定不再与朱某续订劳动合同。公司的这一做法,明显是在规避法律。因此,只要朱某在仲裁期间不改变初衷,仲裁委员会就应依法作出“公司与朱某续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裁决。

  该起争议,通过仲裁委的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最终握手言和,双方依法续签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只是明确了在 5 年后朱某不再担任技术部经理职务,但仍从事他所专长的技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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