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质押合同借款协议 [经营权质押借款合同]

来源:高一 发布时间:2020-03-20 点击:

  

 经营权质押借款合同

 出质人(以下称甲方):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

  为确保甲乙双方利益,甲方使用位于 衡水市中心街南头路西博雅餐厅

 经营权作为质押向乙方借款。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质押担保,依照我国《合同法》、《担保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做以下约定:

  第一条.合同声明

 甲方陈述与保证本人在本合同下出质的权力是完全的、有效地、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不存在所有权或经营权方面的争议。本合同提供质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明了。

 第二条.借款金额、利率及还款方式

 本质押合同主债权为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

 (大写)元整。借款期限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

 月,月利率为

 %,每月

 日前归还当月利息,期满一次性归还乙方归还本金及剩余利息。到期后若甲方不能归还本息,乙方给予甲方

  天宽限期,宽限期过后乙方拥有该餐厅100%经营权。合同期限最长不超宽限期。

 双方签订本合同后,乙方将甲方所借款项一次性打入甲方指定账户,账户情况如下:

 账户开户行:

 账户

 名称:

  账

 号:

 甲方收到乙方款项后,此合同完全生效。

 第三条.出质权利

 出质人使用位于 衡水市中心街南头路西博雅餐厅

 的经营权质押向乙方借款,其中经营权包含该餐厅前厅后厨及楼上餐厅经营性用品。且餐厅的所有权人知晓并同意甲方以此餐厅经营权质押向乙方借款,为保障乙方权利,甲方在借款未还清乙方之前,乙方拥有该餐厅的100%的经营所有权,在还款期内,乙方接手且对外经营以甲方名义经营,经营所得归乙方用于维持餐厅经营正常,盈亏甲方不承担责任,并保证餐厅内部完整,物品无外借、无变卖、无丢失等损失,以及外界其他因素的干扰造成的损失。

 甲方保证签订本合同之日,该餐厅设施完整,物品齐全能够正常经营,且无其他债务纠纷。在借款合同期限还清后,乙方交还经营权。

 第四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本合同借款期内,非经对方同意,合同双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力馈赠、转让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分。在质权受到可能来自第三方的侵害时,双方有义务通知并协助对方免受侵害。此餐厅的经营权,以及该餐厅的经营性物品,任何一方无权变卖、抵债、馈赠或其他任何方式搬离餐厅或损毁。

 第五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当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出 质 人:

 质 权 人: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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