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管理规定
来源:五年级 发布时间:2020-09-25 点击:
金海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文件
金海重工安保〔2012〕285号
关于下发《金海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运输管理规定》的通知
金海重工各部门:
为规范公司交通运输管理,防止交通安全非正常事件的发生,特制定《金海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交通运输管理规定》,现予以下发,请各部门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金海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 2012年10月22日
金海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交通运输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自备交通运输船舶、行人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交通安全非正常事件的发生,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在公司厂区内从事作业及活动的人员;在公司厂区内从事作业及通行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自备交通运输船舶。
3
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
《海船安全开航技术要求》 GB/T11412
《浙江省非机动车辆管理办法》
4
定义
4.1
机动车辆
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生产性机动车辆和非生产性机动车辆。
4.2
生产性机动车辆
是指用于生产的机动车辆,包括重型液压平板车、牵引车、叉车、铲车、推砂车、高空车、履带吊、汽车吊、四轮电瓶车、消防车、工程车(拖车、抓斗车、翻斗车等)、加油车、气罐车、压路车、推土车、挖掘机、混凝土泵车、货车、三轮农用车、拖拉机(用于生产)、轻型普通货车(用于生产)等。
4.3
非生产性机动车辆
是指用于行政接待、后勤服务保障等功能的机动车辆,包括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巡逻车、摩托车、拖拉机(用于生活)、轻型普通货车(用于生活)、救护车、清洁车、垃圾车、冷藏车、扫路车、污水车、洒水车等。
4.4
非机动车辆
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为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交通工具,包括两轮电瓶车、三轮电瓶车、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等。
4.5
自备交通运输船舶
自备交通运输船舶是指为本单位服务的海上运输船舶(以下简称交通运输船舶)。
4.6
干路
是指有效使用宽度在10m以上的道路,是厂内主要交通要道。
4.7
支路
是指有效使用宽度在10m以下的道路,是厂内各干道之间的联系道路。
5
管理职责
5.1
安全保卫部
5.1.1
负责制定、完善公司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并制定交通安全培训教材,供各部门开展交通安全培训使用。
5.1.2
负责对公司各部门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和督促整改,并按《金海重工HSE奖惩管理规定》相关条款对违章行为进行处罚。
5.1.3
负责在厂内道路上设置交通安全标志。
5.1.4
负责对厂内道路临时占道使用制定管理规定,行使临时占道审批管理工作。
5.2
生产保障部
5.2.1
负责公司所有机动车辆的资产管理,建立公司所有机动车辆的统计台账,监督各部门形成本部门所属车辆管理台账,负责制定车辆挂牌制度,并对公司所有车辆悬挂设备编号牌。
5.2.2
负责组织挂厂内机动车辆牌照的、由舟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检测院年检的公司车辆的年检工作。
5.2.3
负责对公司所有道路上的照明设施进行安装和维修。
5.3
起运工程部
5.3.1
起运工程部负责制定生产性机动车辆管理制度,其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5.3.1.1
制定生产性机动车辆调配管理制度,根据各部门需求对公司现有生产车辆进行合理调配,建立公司所有生产性机动车辆调配使用统计台账。
5.3.1.2
制定公司生产车辆考核管理制度,以促进各部门规范使用生产车辆。
5.3.1.3
制定车辆的三级保养管理制度,监督、参与各部门开展各型车辆一级、二级保养。
5.3.1.4
制定和不断完善各类生产性车辆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操作规范,并向各部门予以宣贯。
5.3.1.5
对各部门生产车辆的燃油使用制定管理制度,并按期对各部门单车燃油消耗、单车行驶里程、部门燃油消耗、部门车辆总行驶里程进行统计,作为对各部门车辆管理的考核依据。
5.3.1.6
对各部门生产性车辆费用进行统计汇总,作为对各部门车辆管理的考核依据,并反馈公司计划财务部。
5.3.2
负责针对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所辖年检范围以外的公司车辆,制定相关年检标准,并按照标准组织开展年检工作。
5.3.3
负责所有车辆的维修,并负责对所有生产性车辆安装声光警示器等装置。
5.4
综合管理部
综合管理部负责制定非生产性机动车辆、交通运输船舶调配管理制度,根据各部门需求对公司现有生产车辆进行合理调配。
5.5
舟山金海船舶修造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服务)
5.5.1
金海服务负责制定非生产性机动车辆管理制度,其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5.5.1.1
负责建立公司所有非生产性车辆、交通运输船舶调配使用统计台账。
5.5.1.2
制定公司非生产性车辆考核管理制度,以促进各部门规范使用车辆。
5.5.1.3
根据车辆维修部门制定的车辆三级保养制度,监督车辆使用部门、维修部门开展非生产车辆一级、二级保养,并督促车辆维修部门对各型非生产性车辆做好维修工作,使各类车辆能正常使用并通过年检。
5.5.1.4
制定和不断完善各类非生产性车辆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操作规范,并向各部门予以宣贯。
5.5.1.5
对各部门非生产性车辆的燃油使用制定管理制度,并按期对各部门单车燃油消耗、单车行驶里程、部门总燃油消耗、部门车辆总行驶里程进行统计,作为对各部门非生产性车辆管理的考核依据。
5.5.1.6
对各部门非生产性车辆费用进行统计汇总,作为对各部门车辆管理的考核依据,并反馈公司计划财务部。
5.5.2 ?
负责挂厂外机动车辆牌照的、由地方车管所负责年检的公司车辆年检工作。
5.5.3?
负责制定道路划线标准,对公司所有道路划定交通标示线,并在厂内道路和生活区域周边划定各类车辆停车位。
5.5.4
负责公司厂内所有道路的清扫、绿化工作。
5.5.5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交通、港航、海事等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公司交通运输船舶的相关管理制度,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5.5.5.1
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客乘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5.5.5.2
船舶及驾驶人员资质管理规定。
5.5.5.3
船舶日常安全检查及教育培训管理规定。
5.5.5.4
船舶维修保养管理规定。
5.5.5.5
船舶燃油使用管理规定。
5.5.5.6
相关应急预案及演练规定、演练记录。
5.6
基建管理部
基建管理部负责在规划地段设置车辆减速带等道路交通基本设施,负责道路的维修。
5.7
物资部
5.7.1
各类车辆、船舶维修所需的配件由各部门按公司相关采购审批流程进行报文,获得批准后由物资部落实采购。
5.7.2
负责各类车辆的油类供应,并对各部门各型车辆的油类使用情况进行登记汇总。
5.8
计划财务部
5.8.1
计划财务部对车辆维修费用进行控制,并对合理的维修费用做好资金保障。
5.8.2
做好各部门车辆购置、报废审批管理,并对各部门车辆使用的费用进行统计和控制。
5.9
各部门
5.9.1
各部门总经理为本部门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做好本部门的人员、车辆或船舶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5.9.2
各部门应针对本部门所属的车辆、人员,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部门级的交通安全管理规范,开展部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其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5.9.2.1
各部门应根据公司奖惩规定制定适用于本部门的交通运输管理奖惩细则,对本部门交通违章行为进行处罚。
5.9.2.2
各部门根据公司交通运输管理规定,生产性机动车辆管理规定、非生产性机动车辆管理规定,针对本部门人员、车辆的活动,细化制定本部门交通管理规范和操作规程。
5.9.2.3
组织员工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并对培训开展情况做好记录存档。
5.9.2.4
建立健全车辆日常使用申请审批管理制度,并落实专人进行检查,确保车辆使用管理得到有效执行。
5.9.2.5
要依据主管部门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结合部门实际情况,细化制定本部门的各类车辆安全操作规范并开展部门车辆安全检查,建立车辆安全运行检查记录,并接受车辆主管部门、安全保卫部的日常监督管理。
5.9.2.6
根据车辆主管部门制定的三级保养制度,各使用部门要建立一、二级保养制度,对车辆开展一级保养,协助车辆主管部门、维修部门开展二级、三级保养,形成保养维修记录。
5.9.2.7
各部门对本部门各类车辆、船舶驾驶人员建立管理档案,对驾驶人员的资质必须进行管理、审核,确保各类驾驶人员资质符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或公司管理制度的要求。
5.9.2.8
各部门应对本部门使用的车辆进行费用统计,车辆费用的应包括:油费、车辆维修费、车辆维护保养费、养路费、车辆年检费、车辆使用附加费等各类车辆产生的费用,并上报生产性车辆和非生产性车辆的主管部门进行汇总。
5.9.2.9
各部门可结合实际需要,根据金海服务制定相关标准要求,在车间、仓库、办公楼等区域周围指定地点划定停车位。
6
道路交通管理基本要求
6.1
厂内道路管理要求
6.1.1
厂内道路应有完好的照明设施,路面保持平整、整洁,不得在厂区道路上堆放杂物堵塞交通。如各部门确需对道路临时占道使用的,必须向安全保卫部提出申请,获得同意后方可临时占道使用。
6.1.2
厂内道路应根据交通量设置交通标志和标线,其设置、位置、形式、尺寸、图案和颜色等必须符合GB5768的规定。
6.1.3
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区域或贮存仓库区,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将道路划分为限制车辆通行或禁止车辆通行的路段,并设置标志。
6.1.4
厂内道路在弯道的横净距和交叉口的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有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
6.1.5
厂区内应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划定机动车、非机动车辆停车位,并设置标志。
6.2
机动车辆上路要求
6.2.1
公司所有车辆实行挂牌制,并且必须按车辆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接受检验,领取年检合格证和车牌后应安装在指定位置。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行驶。
6.2.2
属地方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检测的车辆,应在检验合格后,在指定位置安装车辆牌号、检测合格标志、行驶证、厂内通行证;驾驶员应持有车辆驾驶证、厂内驾驶证,方准在厂区内上路行驶。
6.2.3
属地方其它政府单位负责检测的特种车辆,应在检验合格后,在指定位置安装厂内车辆牌号及检测合格标志;驾驶员应持有特种车辆操作证、厂内驾驶证,方准在厂区内上路行驶。
6.2.4
其它车辆的车牌由生产保障部核发车辆设备牌号代替;车辆由起运工程部检测合格后,在指定位置安装检测合格标志;驾驶员应持有特种车辆操作证、厂内驾驶证,方准在厂区内上路行驶。
6.2.5
车辆牌号、通行证、行驶证、驾驶证严禁转借、涂改或伪造。
6.2.6
外来车辆应按《门卫管理规定》(JHZG/EOI AB-06(03))接受检查,并签订承诺书,领取临时通行证,方准在厂区内上路行驶。
6.2.7
机动车的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雨刷和后视镜等装备必须保持齐全有效,货车及特种车辆还应配备声光警示器。行驶途中,如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发生故障或雨雪天雨刷发生故障时,应停车,并在醒目处设置“注意危险”标志后进行修复。
6.3
机动车辆装载要求
6.3.1
车辆装载不得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数量,车辆载物的高度、宽度和长度应符合GB2589的规定。装载货物必须均衡平稳,捆扎牢固,车厢侧板、后栏板必须关好拴牢,货物长度超过后栏板时,不得遮挡车牌号、转向灯、尾灯、制动灯。遇有特殊需要,装载运输部门应采取指派人员监护、挂上醒目的标志旗等安全措施,才可在厂区道路上行驶。
6.3.2
装载运输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货物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6.3.2.1
装载液态或气态易燃易爆物品的罐车,必须挂接地静电导链;装载液化气体的车辆,应有防晒措施。
6.3.2.2
装载氯酸钠、氛比钾和用铁桶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不得使用铁底板车辆。
6.3.2.3
装载剧毒品的车辆,用后应根据所装载剧毒品属性采取有效措施清洗、消毒。
6.3.2.4
不得与其它货物混装;易燃易爆物品的装载量不得超过货车载重量的三分之二,堆放高度不得高于车厢栏板。
6.3.2.5
必须用货运汽车运输,禁止用汽车挂车及其他机动车运输。
6.3.2.6
车上应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带相应的防护、消防器材。并按GB13392的规定悬挂规定的标志和标志灯。
6.3.2.7
应在货车排气管消音器处装设阻火器,易燃、易爆货物专用车的排气管应装在车厢前一侧,向前排气。
6.3.2.8
依据公司重点站房安全管理规定,装运易燃易爆货物车辆的车厢周围30米范围内严禁烟火。
6.3.2.9
两台以上车辆跟踪运输时,两车最小间距为50米(m),行驶中不得紧急制动,严禁超车。
6.3.2.10
未卸完货物前,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离车。
6.3.2.11
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泄露、爆炸等紧急情况时按照《危险化学品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6.3.2.12
必须由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验的驾驶员驾驶,并选派熟悉危险品性质和有安全防护知识的安全员担任押运员;驾驶员和押运员必须取得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
6.3.2.13
厂内车辆装运危险品货物时,必须经车辆所属部门、货物接收部门对车辆和人员的资质进行审核确认,方可在公司道路上行驶。
外来车辆装运危险品货物时,必须经货物接收部门对车辆和人员的资质进行审核确认,方可在公司道路上行驶。
6.3.3
自动卸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6.3.3.1
驾驶室内应安装车厢起升警报器或指示灯。
6.3.3.2
装载大、重货物时,货物不得卡在车厢栏板上。
6.3.3.3
车厢起升前注意空中有无障碍物,禁止边走边起,边走边落。
6.3.3.4
倾卸货物时,应选择平坦场地,向坑内卸车时,应与坑边缘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在危险地段卸车时,应由卸货作业单位指派人员站在车后的驾驶员一侧对车辆进行临时指挥,直至卸货完毕。
6.3.4
随车装卸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6.3.4.1
驾驶室内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
6.3.4.2
载运大、重货物未靠车厢前后栏板时,车厢不得乘人。
6.3.4.3
机动车车厢以外的任何部位或货运汽车的挂车、拖拉机的挂车、电瓶车、起重车、罐车、平板车和轮胎式专用车,不得载人。
6.3.4.4
随车装卸人员不得坐在车厢栏板上;车辆未停稳前,不得上、下车。
6.3.5
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满足6.3.4条款。
6.4
机动车辆行驶要求
6.4.1
根据GB4387-2008规定,各机动车辆在无限速标志的厂区内干路行驶时,时速不得超过30公里;在无限速标志的厂区内支路行驶时,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6.4.2
机动车辆行驶到厂区内下列地点、路段或遇特殊情况时的限速要求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机动车在特定条件下的限速规定
限速地点、路段及情况
最高行驶速度(公里/小时)
道路交叉口、装卸作业、人行稠密地段、下坡道、设有警告标志处或转弯、调头时,货运汽车装载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时。
15
结冰、积雪、积水的道路,恶劣天气能见度在30米以内时。
10
进出公司门岗、厂房、仓库、车间大门、码头、危险地段、生产现场、倒车或拖带损坏车辆时。
5
恶劣天气能见度在10米以内时
停止行驶
6.4.3
执行任务的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不受规定速度的限制。
6.4.4
在员工上班时间前20分钟内、下班时间前后15分钟内,机动车辆应尽量停止在厂区内行驶;除公务车辆外,其它车辆一律不准出入门岗,若需停车等候,应在划定的禁停区外停放
6.4.5
机动车不得在外场行车轨道警戒线以内行驶。
6.4.6
同向行驶的机动车,前后车之间应根据车辆行驶速度、路面和气候状况,保持随时可以制动停车的距离。
6.4.7
各机动车驾驶人员必须在划定的停车位停放车辆。遇到特别情况,应听从公司安保人员的指挥,下列地点禁止停放车辆:
6.4.7.1
距通勤车站(点)、加油站(点)、消防车库门口、消防栓20米以内的地段。
6.4.7.2
距道路交叉口、转弯处、隧道、坞门15米以内的地段。
6.4.7.3
行车轨道警戒线内、各分段下等区域划定为禁止停车的区域。
6.4.8
支路严禁争道抢行,车辆通过没有交通标志控制的交叉路口,应遵守下列规定依次让行:
6.4.8.1
支路车让干路车先行。
6.4.8.2
支、干路不分的,非机动车让机动车。
6.4.8.3
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的车让直行或右转弯的车先行。
6.4.8.4
进入环形路口的车让已在路口内的车先行。
6.4.8.5
一般车辆让救护车、消防车、抢修车。
6.4.8.6
电瓶车、小型货车让大型车辆。
6.4.8.7
空车让重车。
6.4.8.8
让行车辆须停车或减速辽望,确认安全后,方准通过。
6.4.9
机动车超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6.4.9.1
超车前,须开左转向灯、鸣喇叭,确认安全后,从被超车的左边超越,在同被超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6.4.9.2
被超车示意左转弯、掉头时,不准超车。
6.4.9.3
在超车过程中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不准超车
6.4.9.4
不准超越正在超车的车辆。
6.4.9.5
行经隧道、支路、交叉路口、人行横道时,不准超车。
6.4.9.6
遇风、雨、雪、雾天能见度在三十米以内时,不准超车。
6.4.9.7
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不准超车。
6.4.9.8
机动车行驶中,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必须靠右让路,并开右转向灯,不准故意不让或加速行驶。
6.4.10
车辆倒车要求:
6.4.10.1
机动车倒车时,驾驶员必须先查明周围情况,开启声光报警器以警告行人和其它车辆,确认安全后,方准倒车。
6.4.10.2
在货场、厂房、仓库等处倒车时,应由所在区域负责指派专人站在车后的驾驶员一侧指挥,直至车辆倒车完毕,离开上述区域正向行驶。
6.4.10.3
机动车在隧道和狭小危险地段、上下班交通高峰期间严禁倒车或调头。
6.4.11
机动车辆驾驶人员要求:
6.4.11.1
驾驶车辆时,必须遵照本规定6.2 条款内容携带相关证件。
6.4.11.2
不得驾驶与驾驶证不符的车辆。
6.4.11.3
驾驶室不得超额坐人。
6.4.11.4
严禁酒后驾驶车辆,不得在行驶时吸烟、饮食、闲谈或有其它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6.4.11.5
身体过度疲劳或患病有碍行车安全时,不得驾驶车辆。
6.4.11.6
试车时,必须挂试车牌照,不得在公司交通路段内试车。
6.4.12
所有车辆进出公司门岗,按《门卫管理规定》(JHZG/EOI AB-06(03))执行。
6.5
非机动车辆上路要求
6.5.1
非机动车辆必须经当地公安部门检验合格,领取号牌,编打钢印号码(手推、拉车除外)后,方准在公司厂区内道路上行驶
6.5.2
非机动车辆上配置的车铃、喇叭、反射器、转向灯、制动、灯光、后视镜等安全装置应完整有效,车身、车厢应牢固。
6.5.3
严格禁止擅自加装、改装各种辅助驱动装置的非机动车辆在厂区内行驶。
6.6
非机动车辆行驶要求
6.6.1
遵守公司道路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规定,服从治安保卫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指挥。
6.6.2
非机动车辆在厂区内行驶时,遇生产车辆必须让道或等候,严禁与生产车辆抢道行驶。
6.6.3
非机动车辆在厂区内必须靠右侧行驶,遇障碍在不影响其他车辆、行人安全通行的前提下,允许借道行驶。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车辆的行驶。
6.6.4
所有非机动车辆在厂区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每小时。横穿道路或者转弯前必须减速至5公里每小时缓慢行驶,同时应当看清来往车辆和行人,开启转向灯或者伸手示意。
6.6.5
非机动车辆在厂区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员不得有:双手离把驾驶、在行驶中攀扶其他车辆、手中持物驾驶、牵引其它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厂区道路上互相追逐或者故意曲折行驶、离开车座驾驶非机动车辆、在道路上学骑非机动车辆、在车行道上停车交谈等危险行为。
6.6.6
严禁在厂区内醉酒驾驶非机动车辆。
6.6.7
非机动车辆必须就近停放在划定的停车位,并参照本规定6.4.7条款执行。
6.7
非机动车辆装载要求
6.7.1
非机动车辆在厂内道路行驶时,二轮非机动车装载人数连驾驶人员不得超过2人;三轮、四轮非机动车装载人数连驾驶人员不得超过4人。以上乘车人不得站立车上,身体任何部位不得超出车身。
6.7.2
三轮、四轮非机动车装载货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车厢内不得乘人。
6.7.3
二轮非机动车载物高度不得超过骑车人双肩,宽度不得超过车把,长度前端不得超过车身,长度后端不得超过50厘米。
6.7.4
三轮车、四轮车、手推(拉)车载物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200厘米,宽度左右两侧各不得超过车身10厘米,长度前端不得超过车身,长度后端不得超过100厘米。
6.7.5
非机动车辆载物重量不得超过下列规定:
6.7.5.1
四轮、三轮车为1000千克。
6.7.5.2
钢丝轮人力车为600千克。
6.7.5.3
二轮车为60千克。
6.8
行人交通要求
6.8.1
行人应靠道路右边行走,不与机动车、非机动车抢道。
6.8.2
行人横穿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在横穿没有人行横道的路段、走道或起重机轨道时,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6.8.3
船坞、车间、平台等复杂区域四周行走要走安全通道。
6.8.4
遇到物品堆放较高、贴有危险警示标志或危险作业警戒区域时,应当避开并绕行。
6.9
船舶使用要求
6.9.1
必须按《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具配数量、资质合格的驾驶人员,明确船上各岗位人员职责。同时驾驶人员必须配备合格的劳防用品。
6.9.2
船舶本体和动力系统、操控系统必须经国家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并取得合法有效的船舶运行资质证书。
6.9.3
配备经国家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通用报警系统、应急设备。
6.9.4
必须配备经国家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通信、导航、测深、信号、救生、消防设备,具备最新有效的航海图书资料。
6.9.5
船上应设立符合国家水体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垃圾回收及防污设施 。
6.9.6
从事生产作业的船舶必须配备通过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生产设施设备。
6.9.7
运送员工的船上必须装有扶手、踏板等登乘设备,要求扶手牢固无断裂,踏板完整无损坏、具有防滑功能。
6.9.8
船上应设定应急逃生通道、应变部署表、逃生示意图和限乘人员定额,制定人员上下船相关管理规定并上墙公示。
6.9.9
所有船舶必须指定一名安全负责人,从事日常安全监督检查。
6.9.10
根据国家交通、海事、港航等相关部门要求,具备其它相关的资质条件。
6.10
船舶海上航行要求
6.10.1
船舶启动前,船上驾驶、作业人员必须正确穿戴好劳防用品,甲板临边人员必须穿戴好救生衣。驾驶人员要预先确定航行路线、熟悉行驶航道、熟悉潮汐变化并检查船舶的信号、船笛是否正常有效。所有人员严禁酒后驾驶或作业。
6.10.2
船舶在海上行驶或作业时,应做好船舶应具备的值班日志、记录。
6.10.3
航行时应至少保持一名水手协助驾驶员,用视觉、听觉及其它有效手段进行瞭望,确保船舶在计划航线上行驶。船舶航行中应避开水面漂浮物,以免打坏或緾绕推进器。
6.10.4
拖带航行时应用慢速起航,等拖缆慢慢受力并且被拖船随之前进后方可逐渐加速航行。转向时应用适合当时环境、潮流等情况的舵角及航速进行。
6.10.5
载人航行时,必须按额定人员乘坐,严禁超载。尽量要求人员下底客舱,不准站在甲板及船舷两侧,严禁大量人员集中在船舷的一侧,以免造成船舶倾斜而发生危险。海上转弯时要用小舵角,防止船舶倾斜过大而造成乘坐人员发生摔跌等危险。
6.10.6
船舶离、靠码头时,驾驶员应根据风向、潮流、泊位、海面来往船只情况,以适当角度和速度安全离、靠泊码头。甲板面水手也要预先准备好需使用的缆绳、靠垫,迅速完成解系缆动作。
6.10.7
各型船舶必须在指定的地点停泊,同时遵守国家关于水污染防治的 法律、 法规,不得违规排放、倾倒废弃物和污染物。
6.10.8
遇大风、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遵照港航、海事等相关管理部门的指令,做停航等相关安全措施。
6.10.9
遇紧急情况时,应立即联系政府相关部门和公司相关人员,并启动应急预案开展自救。
6.10.10
严格遵照国家交通、港航、海事等部门其它相关规定。
7
处罚
当事人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依据《金海重工HSE奖惩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8
附则
8.1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8.2
本规定由安全保卫部负责解释。
金海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全保卫部? 2012年10月25日印发
拟稿:徐家裕 核稿:章忠良 (共印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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