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标准试行

来源:二年级 发布时间:2020-09-13 点击:

 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苏卫基妇〔2003〕21 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等 11 部委经国务院同意下发的《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精神,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相关文件规定,我厅制定了《江苏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学习,组织实施。

  附件:《江苏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标准(试行)》

  江苏省卫生厅

  二○○三年十一月五日

 江苏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标准(试行)

  一、设置原则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机构设置规划为指导,以社区居民健康需求为导向,依据服务人口、服务半径、行政区划等综合因素设置。坚持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社区卫生服务站和专业卫生服务机构为补充。原则上每个街道设置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覆盖人口 5 万人左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的地区可以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

  二、基本功能

  (一)开展社区卫生状况调查,掌握社区居民的健康状况、疾病流行态势及影响居民健康的主要因素,向社区管理部门提出改善社区公共卫生状况的建议,并给予技术指导。制定社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熟悉应急处理程序。

  (二)建立健康教育网络,编制健康教育教材,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开展以提高群体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卫生习惯形成率为目的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

  (三)负责辖区内儿童免疫接种和传染病的预防与控制;开展卫生消毒处理和质量监控工作。针对社区人群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实施干预措施,并做好高血压、糖尿病等高危人群的监测和规范化管理工作。

  (四)提供妇女、儿童、老年人等重点人群的保健服务以及其他生殖健康保健服务。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为育龄人群提供节育技术指导与咨询服务。

  (五)开展常见病、多发病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疾病的诊疗及护理;做好院前急救工作;提供 24 小时家

 庭出诊以及会诊和转诊服务;根据需求开设家庭病床和提供临终关怀服务;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医疗卫生咨询服务。

  (六)开展简易的康复治疗;指导康复对象及其家属进行康复训练。对残疾人家庭环境设施及工作、学习场所提供康复医学技术指导。

  三、基本设施

  (一)业务用房使用面积 1000-1500 平方米,功能分区合理,流程科学,环境温馨,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并体现无障碍设计要求。

  (二)设置适量日间观察床和输液躺椅,有防暑保暖设施。

  (三)配备 X 光机、台式 B 超、心电图机、常用检验仪器、计算机等以及必要的通讯和交通设备。

  (四)根据社区居民综合卫生服务的需求,原则上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本用药目录规定的范围内配备适量的急救和常用药品。

  四、科室设置

  科室设置应坚持精简、高效、便于管理、因地制宜的原则。一般以下列设置及功能划分为宜:

  (一)办公室:负责人员、财务、设备、后勤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规模较大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以单设后勤保障科。

  (二)预防科:负责健康教育、免疫接种和疾病预防与控制,下设健康教育室、免疫接种室。

  (三)保健科:负责保健服务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下设妇女保健室、儿童保健室、计划生育室。

  (四)医疗科:负责全科医疗、康复医疗和建立健康档案,下设急诊(抢救)室、诊断室、治疗室、输液室、日间病房、康复室、放射室、检验室、B 超室、药房、消毒室、健康档案室等。

  五、人员配备

  (一)卫生技术人员必须具有国家法定的执业资格,其他工作人员也必须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二)每一万居民至少配备 2 名全科医师,其中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医师达到 50%以上。每个中心至少有 1 名公共卫生医师和 1 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中医执业医师。根据实际需要配备适量的护理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六、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其中包括:

  (一)社区卫生服务人员行为准则;

 (二)社区卫生服务岗位工作职责;

 (三)社区卫生服务各项技术规范;

 (四)社区卫生服务质量管理与评价制度;

 (五)社区卫生服务事故防范制度;

 (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管理制度;

 (七)社区卫生服务信息规范化管理制度;

 (八)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继续教育与技术考核制度;

 (九)社区卫生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制度;

 (十)其他有关制度。

  附:

 卫生部关于印发《创建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卫基妇发[2003]25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民政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民政局: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支持下,我国的社区卫生服务在纳入社会发展规划、健全服务网络、完善服务功能、提高队伍水平、满足居民需求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对于落实预防保健任务、方便群众就医和减轻疾病负担起到了积极作用。在全国防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过程中,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在群防群控、健康教育、病人排查、流行病学调查追踪、医学观察以及出院人员的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为防控工作取得阶段性重大胜利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从总体来看,受多种因素制约,我国社区卫生服务发展水平还较低,优质服务供给不足,也缺乏足够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亟需加大投入力度,加强社区卫生服务能力建设,深化体制改革,持续不断地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既要满足群众经常性的卫生服务需求,也要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挥社区卫生服务的基础性作用。

  1999 年 7 月,卫生部等 10 部委印发的《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卫基妇发[1999]第326 号)提出了“到 2005 年,各地基本建成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框架,部分城市建成较为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发展目标。2003 年 1 月,国务院印发的《中国 21 世纪初可持续发展行动纲要》(国发[2003]3 号)中,把“优化卫生资源配置,逐步形成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分工合理、方便快捷的新型城镇卫生服务体系”作为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重点领域,并提出“运用示范手段,做好重点区域和领域的试点示范工作”。为贯彻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改革创新步伐,营造良好的外部支持环境,树立典型,以点带面,促进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卫生部、民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决定从 2003 年始,开展创建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

 区活动(以下简称创建活动)。现将有关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创建活动为期三年。2003 年启动,截止 2005 年在全国共产生 100 个左右的示范区。其中,中医药特色的示范区数量占总额的 20%左右。

 二、卫生部、民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成创建活动联合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实施方案、评估参考标准和有关的组织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创建活动,并根据分配的候选示范区名额进行审核推荐等工作。候选示范区在逐级申报并经省级有关部门共同审核同意后,报联合领导小组复核。其中,中医药特色的候选区需在符合示范区评估参考标准(见附件 1)的基础上达到中医药特色补充评估参考标准(见附件 2)。

 三、创建活动主要以市辖区为单位,达到标准的,卫生部、民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授予“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的荣誉称号。符合要求的少数县级市也可参加。

 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参与和实施创建活动。

  附件 1: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评估参考标准

  附件 2: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中医药特色补充评估参考标准

  卫生部

 民政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 1 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评估参考标准

 一、贯彻落实社区卫生服务的方针政策(24 分)

  (一)加强政府领导,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以及政府年度工作目标。(3 分)

  评估要点(以下同):

  1、政府工作报告及有关文件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和政府年度工作目标。

 2、制定创建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的实施方案与具体措施,做好宣传发动与组织落实工作。

 (二)深化体制改革,有明确的政策允许大中型医疗机构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中,在一个创建年度内,不低于 50%的新设置的社

 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通过公开招标、社区居民代表参与的方式选择举办者。(3 分)

  (三)政府调整卫生经费支出结构,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投入。(6 分)

  1、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政府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帮助其配备基本设备设施。

  2、为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岗位培训提供部分经费支持。

  3、对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根据完成任务的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四)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公共卫生建设范畴,统筹规划,协调建设,建立社区防控传染病的长效机制。(3 分)

 (五)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4 分)

  1、9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 6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被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2、社区基本医疗服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参保人员的有关费用按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3、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就诊的自付比例比二、三级医院至少分别低 5%和 10%。

 (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业务用房纳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政府无偿或按成本价提供给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并给予税收优惠措施。(5 分)

  1、在新区开发或旧城改造中预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业务用房,无偿或按成本价提供给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使用。

 2、在政府统一规划的社区服务中心内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由政府负责免费提供业务用房。

  3、法人、自然人的房屋和土地等不动产,无偿提供给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使用期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16 分)

  (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布局合理。(5 分)

  1、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重点,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并纳入区域卫生规划。

  2、每 3-5 万居民或每个街道办事处范围内设立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3、90%以上的居民从住所步行 10-15 分钟可以到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备设施完善。(7 分)

  1、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符合准入要求,环境温馨。

  2、功能分区合理,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诊断室、治疗室和预防保健室分开。其中,诊断室的设置要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

  3、8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健康教育教室,使用面积不少于 25 平方米,有电视、VCD 等健康教育设备器材以及供居民免费索取的宣传品。

  4、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急救设施和药品,各社区卫生服务站配备急救箱(包)。

  5、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有坡道、扶手、防滑地面等方便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无障碍设施。

 6、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健康档案等居民信息资料有专门的统计和管理设施设备。

 (九)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医院建立双向转诊关系。(4 分)

  1、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了双向转诊的临床标准及实施方案和有关的管理规范。

  2、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指导患者合理转诊并提供相应便利服务。

  3、医院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所转患者能够在就诊流程等方面提供一定方便,并将康复期患者及时转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三、提高社区卫生服务队伍水平(20 分)

  (十)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实行全员聘用制,因事设岗,按岗聘任。新增人员应实行公开招聘、竞争上岗。(2 分)

  (十一)医院支持社区卫生服务队伍建设。(5 分)

  1、建立鼓励大中型医疗机构有关在职及退休医务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兼职服务的制度。

  2、建立由辖区内大中型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等方面专家组成的技术指导组织,通过培训、会诊等途径对社区卫生服务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3、每年内应有不少于 5%的社区卫生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到医院参加累计不少于二个月的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学习,并纳入继续医学教育管理。

 (十二)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培训。(7 分)

 1、至少 60%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从事临床工作的医师接受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全科医师岗位培训或规范化培训。

  2、至少 80%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工作的护士、预防保健人员接受过为期一个月的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举办或认可的社区卫生服务基础知识培训。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所有负责人接受过为期至少一周的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举办或认可的政策管理与业务技术培训。

  4、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工作的所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在一个创建年度内达到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要求的学分。

 (十三)配备高素质人员。(6 分)

  1、每 1 万居民中,至少有 2 名全科医师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现有从事临床工作并接受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全科医师岗位培训的中级以上执业医师可视同为全科医师。

 2、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专(兼)职公共卫生执业医师。

 3、9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有 1 名获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中医执业医师。

 四、实现社区卫生服务的主要功能(28 分)

  (十四)落实预防保健任务。(10 分)

  1、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掌握本社区居民的总体健康状况、疾病流行态势及影响居民健康的主要危险因素。

 2、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制定社区健康促进规划及实施计划,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组织下,各有关方面予以实施。

 3、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每月至少举办一次健康教育讲座,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健康教育职责明确,社区居民知晓基本的卫生常识。

  4、针对社区常住人口的社区预防保健主要指标处于良好水平。

  (1)法定报告传染病报告率 100%。

  (2)计划免疫接种率不低于 95%。

  (3)7 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率不低于 95%。

 (4)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率不低于 95%。

 (5)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 35 周岁以上患者首诊测血压比例不低于 90%。

  (6)6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高血压规范化管理率不低于 85%。

  (十五)提供方便、快捷、高质量的医疗服务。(8 分)

  1、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临床医务人员熟练掌握相关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正确处理社区常见临床问题。

  2、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能够及时提供家庭出诊、家庭病床等家庭卫生服务。

  3、9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 7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能开展包括中成药、针灸、推拿、火罐、敷帖、刮痧、熏洗、穴位注射等在内的至少 4 种中医药服务。

  4、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分别配备不少于 50 种和 30 种的中成药。

  5、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 24 小时值班制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的执业时间不少于 8 个小时,并有方便居民的通讯联络方式。

 (十六)提供康复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3 分)

  1、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指导、避孕药具发放和咨询服务。

  2、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具备开展康复服务的基本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

  (十七)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能力。(4 分)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所有专业技术人员接受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的培训,临床医务人员应基本掌握疫情报告、医学观察和病例排查、转运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程序。

  2、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一个年度内至少实战演练一次。

  3、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院内感染控制的管理机构,完善管理制度,开展专门培训,配备专(兼)职人员开展消毒处理和质量监控等工作。各社区卫生服务站配备兼职人员开展上述有关工作。

 (十八)为弱势人群提供服务。(3 分)

  1、在居民自愿基础上,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辖区内所有 65 周岁以上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责任医生定期上门提供咨询指导。

 2、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残疾人、精神疾病患者的社区医疗、康复等工作。

  3、政府及社会利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开展对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贫困人员的医疗救助。

  五、严格社区卫生服务的监督管理(12 分)

  (十九)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均依法设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作为第一名称进行执业登记。从事社区卫生服务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3分)

  (二十)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事故防范。(5 分)

  1、卫生行政部门明确规定社区卫生服务的各类业务技术工作的具体内容、操作规范、考核标准,并实施监督检查,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人员有明确的奖惩制度。

 2、卫生行政部门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信息公示制度,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有关服务、管理、价格等方面的基本信息。

 3、卫生行政部门至少每半年一次对社区卫生服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德教育。

  4、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均按规定书写并妥善保存病历等各种服务记录资料。

  5、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制定防范和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

  (二十一)社会效果明显。(4 分)

  1、居民对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综合满意率不低于 85%。

  2、居民对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知晓率不低于 90%。

  注:本参考标准总分 100 分,示范区得分不应低于 75 分。

  附件 2

  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中医药特色补充评估参考标准

  一、贯彻落实社区卫生服务和中医药工作的方针政策(12 分)

 (一)政府把创建有中医药特色的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工作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和政府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4 分)

 (二)政府社区卫生服务协调组中有中医药管理或专业人员参加,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创建有中医药特色的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的协调工作。(3 分)

 (三)中医药服务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就诊时应用中医药诊疗方法的自付比例比应用其它诊疗方法的自付比例低 5%。(5 分)

 二、社区卫生服务网络适应中医药服务的要求(11 分)

 (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中医科或设有中医诊室,配备相应的设施。(4 分)

 (五)各社区卫生服务站能提供中医药服务,40%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以提供中医药服务为主。(4 分)

 (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配备开展中医药服务所需的基本设施和体现中医特色的诊疗设备等。(3 分)

  三、提高社区卫生服务队伍的中医药水平(25 分)

 (七)建立鼓励大中型中医医疗机构有关在职及退休中医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兼职服务的制度。(3 分)

 (八)成立创建有中医药特色的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工作的专家指导小组,通过培训、会诊等途径对中医药参与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4 分)

 (九)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 50%以上的临床执业医师接受过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认可的相关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 50%以上的中医执业医师接受过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认可的全科医师(中医)岗位培训或规范化培训。(9 分)

 (十)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有 2 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执业医师中专(兼)职中医执业医师的比例应不低于 30%。(9 分)

 四、社区卫生服务功能要体现中医药的特点(44 分)

 (十一)预防。(9 分)

  评估要点(以下同):

  1、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积极参与传染病的预防工作。

  2、开展不少于 2 种慢性病(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脑卒中、慢性支气管炎、肿瘤、老年骨关节病等)中西医结合防治一体化的服务,对社区主要危险因素进行行为干预。

  3、在居民健康档案中体现中医内容,运用中医理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十二)保健。(9 分)

  1、制定适合社区老年人、妇女、儿童等重点人群的中医保健方案,并组织实施。

  2、制定适合社区亚健康人群的中医保健方案,并组织实施。

  3、开展具有中医特色的养生保健、食疗药膳、情志调摄、运动功法、体质调养等工作。

  (十三)康复。(5 分)

  1、将中西医结合康复内容纳入社区康复体系。

  2、结合现代理疗手段,运用中医疗法开展中风后遗症、肢残等疾病的社区康复服务。

  (十四)健康教育。(5 分)

  社区健康教育应有中医药内容;运用多种形式,宣传中医药防病、保健知识;编制、发放中医或中西医结合健康教育处方和宣教资料,宣教资料每年不少于 3 种。

  (十五)计划生育咨询以及技术指导。(3 分)

  运用中医药知识开展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咨询和指导,参与孕产妇保健。

  (十六)医疗。(13 分)

  1、在门诊、病房、出诊、家庭病床等工作中运用中医理论辨证论治处理社区的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

  2、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根据“简、便、廉、效、验”的原则,充分运用中药、针灸、推拿、火罐、敷帖、刮痧、熏洗、穴位注射、热熨、导引等中医药方法。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中医门诊量不低于总门诊量 3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中医科室的中医治疗率不低于 85%。

  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成药品种不少于 80 种,中药饮片不少于 250 种;社区卫生服务站中成药品种不少于 50 种。

  五、严格社区卫生服务的中医药监督管理(8 分)

  (十七)严格执行中医药技术操作规范。(4 分)

  (十八)及时了解社区居民对中医药服务需求的内容和方式,使社区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中医药特色服务内容的知晓率不低于 90%,对中医药服务的满意率不低于 85%。(4 分)

  注:本参考标准总分 100 分,具有中医药特色示范区的得分不应低于 7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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