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重要规划控制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审批事项政务指南

来源:建设工程网 发布时间:2020-09-23 点击:

 省重要规划控制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审批事项政务指南

 一、办理主体 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 年 4 月 23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 (二)《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8 年 4 月 3 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正)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三)《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重要规划控制区规划管理的决定》(2018 年 4 月 3 日)第四条第一款; (四)《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部分省级用地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289 号)。

 三、受理条件 经认定属于政府原因的已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未开发的、涉及海岸带陆域 200 米范围内历史遗留问题项目用地的省重要规划控制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

 四、申请材料

 (一)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原件 1 份); (二)专家评审及公众意见(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原件各 1 份),市县政府审议通过文件(原件 1 份); (三)项目地块论证报告、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盖章)(原件各 1 份)及电子件; (四)动态更新“多规合一”信息平台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矢量数据(大地 2000 坐标系,gis 格式)。

 五、办理程序 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对项目地块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规划调整申请→市县人民政府不同意的,退件;市县人民政府同意的→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组织专家评审→未通过专家评审的,进行修改;通过专家评审的,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进行公告,根据相关意见完善方案→提请市县人民政府审议→市县人民政府不同意的,进行修改;市县人民政府同意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在批准文件上加盖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审批专用章。

 六、办理期限 (一)法定期限:无。

 (二)承诺期限:无。

 七、收费项目、标准、依据 无。

 八、办理地点 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九、办理部门 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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